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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装备定价仍然沿用50年代初确定的计划成本为基数加百分之五的利润的定价模式,遵循“低利无税”的价格政策。虽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曾经为我军的装备建设做出巨大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与不断完善,装备商品属性的确认,装备需求的变化,现有定价制度与市场经济价值规律相违背,尤其是行政干预多、法规不健全、定价成本估算不合理,利润率偏低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已经不能充分发挥国防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装备建设与发展。
1.1行政干预过多,定价环节冗余
《军品价格管理办法》总则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军品价格实行统一管理,国家定价”。可见,我军装备定价仍然是指令计划定价。装备价格的形成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另外《办法》规定,把审批军品价格的权限划分为两个层次,即:主战、大型武器装备和跨行业的主要配套成品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工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内部协作配套产品的价格进行协调管理和批价。
在实际装备定价程序中,通常先由军方高层部门根据国际安全形势,确定装备发展战略和规划,而装备部门根据各部队装备的现有配备情况和作战任务需要制定装备需求计划,然后再根据需求计划委托军工企业等承制单位进行生产。对列入国务院军品价格管理目录的军品,实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并由下至上报价审查的方式,即先由装备承制单位编制并向驻厂军事代表室提出军品定价的基础资料和报价方案,驻厂军事代表室按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法规制度、工作程序,做好对报价方案进行审查的前期工作,再经军方各级预审、初审和复审,完成军内报批后,由承制单位和驻厂军事代表室联合行文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对于未列入军品价格管理目录的军品,采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方法。在定价过程中,装备订货部门与军工科研生产单位就装备价格协商一致,联合上报;若不能达成一致的价格,则分别上报,由国家职能部门审批。军品价格制定之后,原则上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
从我军现行装备定价模式来看,装备定价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定价程序中需要协调的环节过多,特别是军方各级的军方各级预审、初审和复审,有任何一个环节“卡壳”,价格就难以确定下来。过多的决策层必将导致协调难度的增大,资源的浪费和机构的臃肿。此外,有关决策部门兼有定价、审价职能,出现“自己定价,自己批”的现象,容易滋生腐败。对于军方来说,他们并不能获得所期待的真正的买方的身份,只有参与权、审查权和建议权,却没有决定权和审批权。由此造成军品市场供应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不平等。这种体制下确定的价格,不能真正反映供求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导致采购的装备不一定能真实反映军方训练作战需求,客观上造成国防资源的浪费和装备价格的不合理。对于企业来说,过多的行政干预,扰乱了企业正常的生产计划。例如,“一厂多室”的现象比较普遍。过于繁琐的审批定价程序,也容易挫伤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些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间接造成装备生产成本的增长。
1.2定价法规不健全,尚未形成体系
目前我军装备定价的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军品价格管理办法》和《军品定价目录》等。这些法规的出台在一定时期内虽然有力的指导了我军的装备定价工作,但是现有法规不健全、体系不完整,不能涵盖装备的全寿命周期。它们只是从宏观角度对定价进行原则上的指导,对于定价细节却鲜有涉及,可操作性较差。例如,在实际装备定价过程中处于装备科研第一线的军事代表,对装备科研阶段价格和生产阶段发生的费用监控力度缺乏应有的法规依据。因而,装备价格也只有事后审价的权力,装备经费的使用效率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另外,现行法规规定的计价方法缺乏科学性,即以军品价格=计划成本+计划成本×5%的利润率作为军品价格构成形式,强化了行政定价模式,与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不符。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规定已与目前的装备研制和生产的实际情况不符,执行起来很困难,而且地方企事业单位新的会计制度已颁布实施,《军品价格管理办法》的有些规定与会计制度有冲突,造成了军地双方在装备定价中的争议。另外,随着“四个机制”的引入,有关价格管理引入“四个机制”的法规制度颇为缺乏,使“四个机制”的引入与开展缺少法律法规的指导与保障,最终影响了“四个机制”的高效运行。
1.3定价成本估算不合理
由于利润被固定为定价成本的5%,所以定价成本的计算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润额。按照现行规定,定价成本由制造成本和按一定原则分摊的期间费用组成。其中,制造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和其他直接支出、制造费用和军品专项费用。而期间费用则由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组成。
现行的定价模式,导致成本核算不合理,与市场经济规律相违背。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定价模式打击先进,保护落后。由于军品承制单位的定价成本不是社会平均成本,而是各个企业的个别成本。即使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以低于社会平均劳动成本的方式进行生产,企业也不能得到提高劳动生产率带来的额外利润,相反利润总量会降低。这就间接形成了“鞭打快牛”的局面,导致先进的生产技术不能被采用,落后的技术不能被淘汰。企业关注的不再是技术的改进,而是如何通过提高成本来增加利润。必将导致企业的科研创新能力下降,造成国防费用的增加。第二,装备成本估算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目前民品企业成本核算依据的是新会计制度规定的制造成本法,而军方对成本的核算还是沿用《军品价格管理办法》中使用的老会计制度中的完全成本法。完全成本法以固定成本加变动成本为基础来确定成本内容,把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一切费用都计入产品成本,难以对企业的实际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做出客观准确的核算。更有个别企业,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福利支出等等不论高低,统统计入定价成本。加之现有审价定价制度不健全,标准不统一,更加剧了装备价格的上涨,不但造成国防资源的浪费而且容易滋生腐败。第三,成本信息不对称。相对于承制单位而言,军方在定价审价过程中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即使是处于生产第一线的军代表也不能完全掌握企业实际发生成本的信息,不能准确估计市场竞争、原材料价格变动等不确定因素带来的影响。加之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为了争取合同、增加利润,企业往往利用军方的“信息缺陷”,虚报成本,夸大其生产能力。
1.4利润率的确定不合理
装备利润固定为生产成本的5%,实践证明是不符合市场价值规律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利润率固定。我军装备价格一直沿用5%的利润率,没有考虑科技含量、技术难度以及一些软知识因素的影响,也没有考虑市场竞争、经济环境改变的影响,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固定的利润率,使企业无法通过改进生产技术,提高个别劳动生产率来获得更多的利润。相反,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只能靠提高成本的办法。这必将导致产品成本的扭曲,无疑将会挫伤企业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积极性。其次,利润率偏低,军品定价实行保本微利的原则,5%的利润率普遍低于民品。利润过低,使企业的生产科研难以正常维持,影响军品性能、质量的提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材料、工时费等成本因素的上涨,军品利润率固定且偏低,使企业不可能拿出更多的资金来进行有效的发展,不可能加大人才培养、技术革新的力度,造成人才流失,国防科研能力低下,严重制约了武器装备的发展。最后,同一厂家重复计算利润可能性的存在。例如,某型号导弹的科研、生产、维修需要协作配套的生产厂家很多,从原材料进厂、零部件的生产到产品的组装,总装厂与协作厂家各自计算自己的利润,这个“5%”就被层层加码,重复计算。
2对我军装备定价的几点建议
针对我军装备定价问题,在分析借鉴美军装备定价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建议:
2.1健全定价环节,减少行政干预
美军装备采办管理采取国防部统一领导、各军种负责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军方是采办管理的主导。对于装备定价,美军主要采取合同定价的方式,有四个组织系统分别负责合同签订、合同管理、合同审计、合同支付事宜。这种自上而下分工明确、条例清晰的组织结构,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避免了权力交叉。
针对我军装备定价主要依靠行政定价,定价、审价过程繁琐且职能分工不明确的现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分割有关权力机构工作职能,建立定价与审价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增加采办透明度。统一军方的声音,针对“一厂多室”的现象,建立驻厂军方总制度,避免一厂多价现象。鉴于装备是面向特殊用户即军方的特殊商品,装备定价应该赋予军方真正买主的权利即决定权和审查权,弱化国家行政干预。实行以经济技术、合同约束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干预进行管理。在技术进步的前提下,通过控制技术质量成本、目标成本、标底价格等手段来有计划地指导和调节装备价格。装备采购价格确定的方法,应由装备生产第一线的军代表,以承制单位一定时期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技术经济活动为对象,综合运用军事、技术、经济、法律等知识与技能,对装备寿命周期费用与装备成本进行预测、控制和审核,判定其价格合法性和合理性。装备价格审核的方法研究不应局限于对会计资料的审核,而应向军事、技术、管理、法律领域拓展,运用现代技术与经济管理知识、现代装备价格的审核方法和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装备价格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能。
2.2健全装备价格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装备采办价格管理法规体系,是外军武器装备价格管理的一大特点。美军有关装备价格管理的法律分散地体现在众多不同层次的法律之中,它们密切配合,构成一个比较完整、健全的法规体系,有力地促进了管理工作法制化、正规化和科学化,使各级管理部门和承包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美军国防部还依据采办法规分上下两卷出版了《武装部队合同定价手册》,主要针对《联邦采办条例》和《联邦采办条例国防部补充条例》制定的管理合同定价的各种政策和规定,详细阐明了其政策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提出估算和评价各种成本、利润和价格的原理、方法和技术,同时说明如何分析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如何谈判价格和协商定价协议,以及如何处理各种特殊的定价问题。
我军价格法规体系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价格管理法规制度,二是价格管理工作程序制度。对于价格管理法规制度,现有的《军品价格管理办法》缺乏科学性,已不能适应新时期装备价格管理。因此有必要对《军品价格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摸索适合于装备科研、生产、维修等不同阶段和装备不同性能、质量特点的多种形式的计价管理办法,如全寿命费用周期法,制造成本法,合同招标等。对于价格管理工作程序制度,应建立起规范的报价、审价制度,如建立装备价格审批制度、复审制度、回避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奖惩制度,以此来规范报价、审价的程序。
2.3采用灵活多变的定价模式
美军军品定价实行合同定价。为了使军品价格更好的反映价值,美军根据多年采办实践,结合实际,制定了多种确定军品价格类型的合同,形成了较合理的军品价格机制。针对不同的需要采取不同类型的合同,并制定了一套包括价格分析、成本估算的行之有效的价格管理办法。实行全寿命费用流程计划、全系统全过程核算的管理模式。对于企业利润问题,美军奉行“军工企业获得高报酬对于政府也是有利的”这一观点,把竞争机制充分引入到装备定价中来,通过不同的激励合同,促进企业改进技术,提高生产积极性。
尽管我军已经大力推行竞争性采购,但此类采购比例仍然很小,依然是以单一来源采购为主,未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文章认为:装备定价应采用多种定价模式,打破成本加5%利润定价的固定模式。例如:对于竞争型装备,如工程机械、车辆等可采用市场定价;对于半竞争型和部分竞争型装备可采用招投标方式定价;对于垄断型装备,可采用协商定价的方式。加大引入竞争机制的力度,在装备全寿命的各个阶段最大限度地引入竞争。
对于成本核算问题,首先,应调整价格政策,即打破成本加5%利润的固定模式,激励企业创新技术、降低成本。在具体方法上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促使企业降低成本。一是在价格中体现技术进步的因素、引入激励机制,使企业获得技术革新带来的额外利润。二是引入竞争机制,并严格“事前审价”。在生产过程中加强监督力度,严格控制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其次,在具体成本计算上,应以新会计制度中的制造成本法取代完全成本法。对于成本中受客观经济环境影响较大的费用,如工资支出、费用分摊、管理费用等应统一计算标准,避免人为因素影响,杜绝腐败。最后,成本核算应贯彻全系统、全寿命管理的原则。此外,还应加强军队专业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既懂军事,又懂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建立具有即时性、通用性、可靠性的军品价格信息数据库系统。为实现武器装备全系统、全寿命、全过程质量、价格控制提供有效的现代化手段。
美军对于利润率的规定:试验、开发、研究项目利润率不超过15%,其他项目上限为10%。因此,我军军品利润率也应针对不同的军事项目,充分考虑市场因素的影响,制定浮动式利率。引入监督机制,制定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利润率制定,避免主观定价、重复计价的现象发生。
3结束语
我军装备定价问题研究起步较晚,装备定价法规体系尚不完善,装备定价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军实际,借鉴外军成功经验,完善定价法规体系、采用科学的价格管理理论、引人“四个机制”,建立有我军特色的装备定价体系。
摘要:在分析我军现行装备定价模式的基础上,从定价环节、定价法规、成本核算、定价利润率等角度对现行定价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借鉴美军先进经验,对我军装备定价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装备;价格;定价模式
装备定价,是指装备承制单位会同军事代表室依据国家和军队的价格法规规定的原则、方法、形式和程序等共同核实新装备的定价成本,协商、编制新装备价格方案,上报装备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全过程。作为装备价格管理的一个焦点问题,装备定价与国防采购效益、国防经费的使用效率等息息相关。关系到我军能否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获得质量可靠的武器装备及其相应的服务,关系到我军武器装备计划的落实和武器装备作战效能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