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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争中立原则是控制政府反竞争行为的有效措施
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政府都会利用其行政权力干预竞争,这几乎是一种普遍现象。如果对这种干预不加以限制和监督,权利与利益的结合会形成利益集团,权利便成为利益集团的特殊优势,它会扭曲市场竞争机制,破坏竞争秩序。竞争中立原则能有效的控制政府这种反竞争行为。竞争中立原则要求政府在公有制企业和私有制企业同台竞争时始终保持中立的态度,不为私有企业人为地设置障碍,不为公有企业提供特殊的便利和优势。实施竞争中立原则最重要的途径就是对国企进行改革,通过引入民营资本等使国企公司化。例如我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针对国企改革实行的政企分离、引入民间资本和国外资本资以及产证券化等措施实质上就是在实行竞争中立原则。
(二)竞争中立原则是对现有竞争法的补充
目前,控制政府反竞争行为的主要途径是竞争法和竞争法的执行,但是该救济措施毕竟是事后行为,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陷。例如《反垄断法》就存在对行政反竞争行为规定模糊和对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等问题。另外,这种事后救济措施无法对反竞争行为起到事前控制的作用,很多时候只能对已经存在的不恰当的垄断行为进行有限的限制而无法根除。也就是说,单纯依靠竞争法是没有办法保证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公平竞争的,比如一些公共领域刚刚开放,竞争法很难确保已经存在的国有企业和新引入的私有企业公平竞争。而竞争中立原则则是值得推崇的控制政府反竞争行为的新途径。
(三)竞争中立原则是新的贸易保护措施
尽管竞争中立原则还没有形成对各国强有力的约束,但是竞争中立原则发展迅速,已然成为新的贸易保护措施。从上文中提到的美国推行竞争中立原则的目的来了看,很显然不同于澳大利亚为提高国家竞争力,也与OECD中立的态度不同。在金融危机后美国经济疲软,增长乏力,而此时以中国为代表的国有企业不仅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较小,而且独树一帜,迅速崛起,出口和投资都迅速增长。这使得美国为了保护本国的产业,减少失业,降低金融危机给美国带来的损失极力推行竞争中立原则,打压国有企业在美国的竞争优势。
二、我国不同性质企业的国际贸易现状分析
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体现就是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在我国的公有制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因此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深入发展,国际竞争的日渐激烈,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发挥了很大的竞争优势,在现在的国际经济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这样的崛起和成就引来了无数质疑,最重要的是来自发达经济体的竞争中立原则。他们认为国有企业因为政府的支持才享有规模经济,才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了营销和投资能力,从而提高了国际竞争力,这与西方的经营和管理理论是相悖的。所以竞争中立原则的提出对我国企业的外贸影响深远。2007年以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在我国总贸易中占的比重比较大,出口的增长速度甚至超过了出口总额的增长速度。而国有企业的进出口增长均低于进出口总额的增长速度。2009年我国进出口贸易首次出现负增长,各类型企业进出口总量均出现下降。其中国有企业下降最为严重,出口下降25.8%,进口下降18.5%。主要原因是受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国失业率上升,经济萎靡不振。更有部分国家为了规避风险,牺牲长期利益,设置技术进出口的限制,实行贸易保护政策。而当时的国有企业,由于自身体制结构的的问题加上国际贸易业务发展不成熟,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更严重。2011年,我国的经济开始复苏,各类性质的企业进出口额度开始增长。从整体上看,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在我国总的进出口中仍然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其出口额度占各类型企业总出口额的52.4%,进口额度也占近50%。在这一时期由于国家政策的鼓励,我国国有企业虽然有了蓬勃发展,好多也进入了世界500强,但是国有企业整体对我国国际贸易的贡献相对而言仍然是微薄的。由于在2011年世界各国经济复苏缓慢,而我国的进出口却已经恢复到20%以上,从2012年开始,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开始公然实行贸易保护,针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提出竞争中立。竞争中立原则的提出,对我国国有企业的进出口确实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出口出现负增长,进口几乎没有增长。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受影响也比较大,一方面是因为因为受本国经济危机的影响外商企业纷纷撤资,另一方面是由于受欧美竞争中立原则的影响,我国所面临的国际贸易环境更加恶劣,新型经济体也纷纷对我国制造贸易摩擦。2013年继续受欧美竞争中立原则等贸易保护措施的影响,我国国有企业的出口额度继续下降,下降了2.8%。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也继续下降,下降了2.1%。同时其他性质企业的出口在2011年增长以后在2013年也开始下降,进口增长速度反而大幅提高。因此,笔者认为之这一现象是由于美国对我国推行的竞争中立原则波及范围扩大造成的。
(一)竞争中立原则对我国国有制企业外贸行为的影响
1.竞争中立原则会使我国国有外贸企业丧失垄断地位。
竞争中立原则的推行一方面会促使政府着力扶植私营实业经济,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使它们拥有自己直接的进出口部门,同时鼓励他们进行独立的生产和研发;另一方面在竞争中立原则下,国家会进一步开放,保护性的政策会越来越少,大型的跨国公司就会进入国家内部,抢占国内市场。这些大型的跨国公司由于经济实力强,发展成熟,会直接结束国有外贸企业的垄断地位。例如拿中国的国有外贸企业中化集团与日本居于世界500强的跨国公司三菱集团比,三菱的贸易收益是中化的三倍多。因此,竞争中立原则的推行将会加剧国有外贸企业、私营外贸企业以及跨国公司的竞争,从而结束国有外贸企业的垄断地位,使国有外贸企业进入“微利润”时代。
2.竞争中立原则会使我国国有外贸企业面临的经营模式风险增加。
国有外贸企业的经营模式是单一的出口,但是竞争中立原则的推行使得这种单一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国有外贸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需求。因为一方面竞争中立原则使国有企业面临的贸易摩擦频繁,使更多生产型企业不愿意以国有企业的名义进出口,而是选择直接出口;另一方面竞争中立原则要求的政府的中立和市场的开放,使得国外的企业可以直接进入国内采购,这也进一步挤占了国有外贸企业的市场。这样原来国有外贸企业在中所赚的微薄利润就很难使国有外贸企业维持生存。因此竞争中立原则使国有外贸企业单一的依赖外部市场的经营模式风险加大。扩大经营模式,实行多种模式共赢的方式才是明智的选择。
3.竞争中立原则会使国有外贸企业面临的国际市场环境更加复杂。
一般而言,国有外贸企业由于在国际竞争中具有特殊的竞争优势,出口大多集中在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并且出口本身会受到对应进口国政策的影响,而竞争中立原则主要推行国家就是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着就使对发达国家依存度高的国家面临更多的政策风险,因此不得不改变对外贸易战略,转向向其他发展中国家进出口,但是一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经济薄弱进出口能力有限,对经济增长帮助不明显,二是在发达国家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的影响下,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将不得不接受竞争中立原则,这就使以国有外贸企业为发展主导的国家,面临更加复杂的国际市场环境,使其国际贸易发展障碍重重。
(二)对非国有制企业外贸行为的影响
1.竞争中立原则对非国有制外贸企业的积极影响。
(1)竞争中立原则为非国有制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创造了更大的贸易空间。
由于非国有制的外贸企业通常由于经营规模小而存在产权制度不合理,管理水平落后,缺乏核心竞争力等问题,从而使其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劣势,很难与有政府背景的国有外贸企业相竞争。而竞争中立原则的提出使国有外贸企业的外贸行为多了一层贸易壁垒,无形中便挤压了国有外贸企业的市场,但是非国有外贸企业就可以冲破这一新的贸易壁垒,充分利用自身机制灵活,运作方式自由的优势扩大贸易范围。因此竞争中立原则为非国有制的外贸企业营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创造了贸易空间和贸易机会。
(2)竞争中立原则可能解决非国有制外贸企业融资困难,生产经营困难的问题。
当前非国有外贸企业由于自身规模的限制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较为严重。生产经营压力增大,进出口受阻,从而使原本就比国有大型企业难以得到贷款的融资情况现在更是雪上加霜。再加上2008年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从稳从紧,非国有外贸企业的融资问题更加突出。然而后危机时代国有企业国际贸易行为的突出使竞争中立原则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一个国家一方面为了规避风口浪尖的棘手问题,另一方面为了长远发展都会选择平衡发展,支持非国有外贸企业使其迎头而上。而非国有外贸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融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竞争中立原则可能会使政府解决非国有外贸企业融资困难和生产经营困难的问题。
(3)竞争中立原则将推动非国有制企业的产品结构向技术密集和资本密集优化。
当前非国有外贸企业与国有外贸企业最大的差距就是技术水平的差距,因此面对竞争中立所带来的机遇,非国有外贸企业也要迎接挑战,一方面要加强技术投入,培养自主创新能力,升级产品结构,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从而形成以技术、质量和服务为中心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也要重新审视自身的对外贸易结构,制定相应的政策,生产含附加值高的产品,降低采购成本,从而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2.竞争中立原则对我国非国有制外贸企业的消极影响。
(1)竞争中立原则使非国有外贸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
一旦竞争中立原则被一国采纳,就意味着政府不再对国有财产进行特殊的保护,而是使其与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享有相同的待遇,在相同的环境中公平竞争。但是非国有外贸企业一没有外资企业资金雄厚、管理先进,二没有国有企业资源丰富、渠道成熟,这必将使非国有外贸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
(2)竞争中立原则将在一段时间内使非国有外贸企业的外贸行为遭受更多贸易调查,严重影响其产品生产和销售。
由于竞争中立原则现在还不成体系,没有完整的框架被国际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只是被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用来保护本国后危机时代的萧条问题,因此竞争中立原则多被恶意放大利用,比如美国将凡是与政府有关系的企业不管是国有还是私有都列为竞争中立原则的规制对象,这显然就将非国有制的外贸企业列在其中,因此非国有外贸企业的贸易对象一旦涉及美欧等发达国家,就会遭到调查。而不管调查结果如何,企业都会付出代价,或增加了成本,或延误了商机,再加上非国有外贸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差,总之会使非国有外贸企业的外贸业务受到严重的创伤,最终影响对外贸易。
(3)竞争中立原则使非国有外贸企业步入变革的艰难期。
竞争中立原则给非国有外贸企业带来了机遇,但这种机遇是建立在非国有的外贸企业能够接受挑战进行痛苦的变革之上的。毕竟非国有的外贸企业在实力、规模、技术、管理等方面与国有大型外贸企业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种差距不是短期内能弥补的;另外转变企业的发展模式,多元化产品,增强企业自身竞争力,优化贸易结构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再加上国际环境的多变,变革后也充满着未知,企业很可能面临着“变革死,不变革死的更惨”的尴尬局面。因此,非国有外贸企业是否变革,如何变革都是个艰难的决定。
三、竞争中立原则对我国不同性质企业国际贸易影响的原因分析
(一)竞争中立原则阻止我国国有企业国际贸易发展限制非国有企业贸易行为的外部原因
1.我国所面临的国际贸易问题政治色彩越来越浓烈。
从2012年以来,美国、欧盟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的领导人公开干预贸易救济的具体事项,表示支持贸易救济措施的力度力度的加大。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其第一次任期的最后一次国咨文讲话中透漏,在其执政期内对中国提起的贸易救济案比上一届政府多一倍。而澳大利亚的总理安吉拉的则公开表明要扶持国内产业,改革反倾销调查体系。连续18年我国成为全球面临贸易摩擦最多的国家,单在2012年遭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四国的反补贴调查9起。更重要的随着竞争中立原则的兴起,是他们的调查范围开始涉及国家制度,发展机制和经济政策。美国更是以“国家安全”为由,阻止我国华为、三一等企业的商业并购,其他国家也纷纷效仿美国。这些贸易保护政治化的现象将使我国面临越来越多的意识形态层面的贸易限制和挑战。
2.我国面临的外需不足。
不少经济学家认为发达经济体经济的低速增长很有可能持续三到五年甚至更张的时间。因为金融危机使全世界的经济都在衰退,居民的消费信心指数下降,企业的投资能力不足,这些都会导致我国面临的外需不振。而外需不振将导致出口减少,国外订单下降,加上各国为了缓解衰退,减少失业,利用各种贸易壁垒阻止国外产品尤其是我国的产品进入本国,以保护本国产业和本国企业,使之不受外来竞争者的影响。这些都是导致我国国际贸易规模缩小的重要原因。
3.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严峻。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开始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使本国货币贬值,发展中国的货币也均在贬值,而我国的人民币却相对坚挺,这使我国外贸企业价格优势相对减弱,出口压力增大。另外欧美等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压制我国外贸的措施,竞争中立原则就是目前最重要的手段,这使我国进入贸易争端和贸易摩擦的高发期。各国对我国共发起的贸易调查2011年为67起,比2010年同比增长2%。2012年77起,同比增长14.9%。调查的范围也从传统行业扩展到新兴行业。2013年94起,同比增加22%。
(二)竞争中立原则阻止我国国有企业国际贸易发展限制非国有企业贸易行为的内部原因
1.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尽管经济危机使全球经济萎靡,但是我国经济增长态势强劲,投资规模仍然在持续扩大,出口规模的增长也相对强势。这样的状态一方面使其他国家愤愤不平,认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是建立在他国经济衰退的基础上的,容易产生贸易摩擦。另一方面,原材料和能源是我国进出口的主要依赖对象,而都知道原材料和能源不是在短期内就能恢复的。这就使经济的快速发展受资源的约束越来越紧张。
2.我国企业不能灵活运用相应的贸易法律。
纵观我国在国际上遭遇的贸易调查,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也好,反垄断调查也罢,我国的企业都处于被动的地位。原因有二,一是贸易前不能很好的掌握国际规则和贸易对象国家的贸易倾向,采取避免贸易摩擦的法律技巧。美国在这方面做得很到位,会根据本国的经济需求调整法律,使法律为经济服务。二是当贸易纠纷发生的时候政府的态度不够强硬。很多时候贸易纠纷其实是政治分歧的一个外在表现,我国政府对外贸企业的支持也就限于补贴和政策的扶持,面对国际贸易纠纷政府的态度从本质上来讲还是很中立的。也正是因为如此,才会有美国对我国的竞争中立政策,直接针对我国的国家性质问题。
3.我国外贸企业合作的对象过于集中化。
从目前我国的贸易形势来看,我国的外贸企业的贸易对象主要还是美国和欧盟。我国对这三个国家的贸易总额仍然占我国贸易总额的半壁江山。而美国、欧盟在金融危机中经济都受到重创,并且受自身经济增长模式的限制,后危机时代经济停滞,推行竞争中立原则,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最终我国的外贸企业由于过度的依赖这些国家的经济和政策贸易规模受到很大的影响。
四、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国政府应当吸取教训,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以抵御竞争中立对我国国际贸易带来的消极影响。首先,我国要继续深化企业改革。扶持我国的中小型企业,使其发展自己的知识产权,在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都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的效率,降低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企业的产品技术含量更高,更具竞争优势;最后在此基础上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会使我国的经济结构更加稳固和牢靠,面对的风险的抵抗力更强。其次,要完善我国的竞争机制。竞争中立原则的提出就是认为我国企业依靠政府力量破坏竞争。而目前提请竞争中立的依据是各国国内的法律,因此我国一方面要完善相应的竞争法律法规,调整我国的竞争机制,使我国的竞争体制更加公平化、市场化、透明化;另一方面在完善竞争法的基础上也要掌握一些立法技巧,这样既可以使我国的法律法规与国际法律法规相一致,又可以在我国企业受到不公平待遇时有法可依。最后,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各国提出的建议和要求从本质上来说都是建立在对本国有利的基础上的,因此我国要努力在国际规则制定中掌握话语权。因为只有这样我国才能表明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发展中的需求,否则我国只能成为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者,使他国的发展建立在牺牲我国的利益之上。
作者:秦锦灵单位:天津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