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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变暖的环境引起人类的关注,各国的气象学家虽未能明确解释缘由,但都一致认为最为重要的是削减二氧化碳的排放量。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AmericanCleanEnergyandSecurityActof2009)。法案的序言指出:该法案的目的在于创造清洁能源工作,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污染以及促进向清洁能源经济的转变。其中的一项“边境调节税”条款得到世人的回应,主要内容是美国将在2020年对未达到美国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高额关税,即“碳关税”,除非该产业部门是属于美国所认为的最不发达的国家或者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球排放总量少于0.5%的国家。由于温室气体排放污染是一个全球性的环境问题,美国的碳关税措施的出台必然会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如何寻求环保要求与贸易发展之间的平衡将成为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的重大课题,更是发展中国家将要正视的挑战。
一、WTO体制下的碳关税措施
(一)GATT20条款的“一般例外”规则与碳关税措施
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允许各成员方出于特定目的或原因,采取偏离GATT1994的措施。GATT第20条导言规定:“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方采取或实施有关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方面的贸易措施。”
“一般例外规则”通常指的是:第20条(b)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g)与保护可耗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对于第20条导言部分对措施的实施规定了条件:第一,不得对条件相同的国家间构成武断歧视;第二,不得对条件相同的国家构成不正当歧视;第三,不得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碳关税措施与1996年上诉机构受理的美国“海虾——海龟”的情况极为相似。美国国务院于1996年4月19日颁布了新版609条款的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未符合TED装备使用要求、未达到美国海龟保护标准的国家或地区捕捞的虾和虾类制品。此法案引起了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四国的争议。上诉机构分析后认为美国至少在以下方面与第20条导言规定不符:第一,忽视各地特殊和具体的情况而要求各出口国均安装TED,美国无法确保其政策的适当性;第二,美国给予西大西洋3年的过渡期,但对上述几个国家仅给予4个月左右的过渡期,实际上构成了对相同成员方的歧视;第三,美国的整套程序是非透明的和单方面的。
那么,碳关税是否存在不符合GATT20条规定的情形?首先,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美国环境规则不能在域外适用。其次,不顾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要求统一适用美国单方制定的标准是不恰当的。再次,美国的碳关税措施是违背公平贸易原则的。GATT第20条强调“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不合理的武断的差别待遇,或者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因此,美国的碳关税措施,完全没有考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环保技术等方面的差距,事实上构成了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最后,美国的碳关税措施违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
(二)WYO的宗旨条款与碳关税措施
在GATT法律框架中,设有供各缔约方以各种正当理由引用作自我保护的一些条款,通称“保障”(safeguard)机制。在达到贸易自由化这一具长远整体利益的目标过程中,还需要兼顾不同国家在不同问题上遇到的眼前或急迫的局部利益,将两者适当结合起来。
WTO的宗旨性原则包括:促进国际贸易,保护环境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促进共同繁荣。贸易自由化常常被人们比喻为“公平竞技场”(levelplayingfield),而多边贸易体制法律规则需要规定的是“公平游戏规则”(rulesoffairplay)。此规则首要的是解决市场准入问题,将各缔约方对跨国界货物流通的干预和限制减少到最低的限度,排除各种对正常贸易的扭曲。随着全球环境的不断变化,已经不能仅依靠对产品本身污染物的“事后控制”来保护环境、降低污染。征收碳关税的提议有一定的合理性,只是,为了全球的“生态平衡法”,碳关税措施需要各国共同协商,而不是由美国单方面决定。最终,需要将碳关税的议题交由WTO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将碳关税纳入WTO的调整范围。
二、WTO规范碳关税措施的构建
(一)加强WTO环境条款的可执行性
WTO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的透明性。正如名言说:“阳光照到之处,问题就会自然消散。”按照透明原则,WTO要使每个成员方都能对其他各成员方国内所有影响国际贸易的措施和动向了如指掌。
虽然WTO存在着调整碳关税措施的GATT第20条“环境例外”以及宪法性原则等内容,但是条款的语句规定仍不明确,各方成员在理解上容易产生分歧。因此,需要加强WTO环境条款的可执行性,来进一步规范碳关税等环境措施。具体而言,对于模糊的条款可以采取官方解释的方式,增加其实体的内容,如实施的程序和标准等。此外,WTO可以借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一般接受之国际规则与标准”(GenerallyAcceptedInterna-tionalRulesandStandards,GAIRS)和“参考适用法则”(RuleofRef-erence)的基本精神,使得《公约》有效地适用时代的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趋势。WTO可以将现有的碳排放等环境技术标准纳入WTO的规范体系中,为WTO框架下的环境措施审查监督提供一个具体的可执行的参考标准。
(二)确定环境保护优先原则
区域间的环境协定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如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等,这些区域性的贸易组织在保护环境与促进贸易自由方面达成了共识,作出了努力。比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04条规定,当《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与作为国际环境协议的成员国的义务相抵触时,成员国应承担国际环境协议的义务,同时尽量采取减少环境污染的措施。
目前在区域间大一统的情形下,多边国际环境保护协议已达到200多个,这意味着这些环境协议几乎影响了全世界。因此,如果WTO能够通过多边谈判确立“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必将对全球的环境和自然资源产生积极的作用。并且,若能根据新的协议,碳关税在WTO内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也将得到明确的定义。
三、发展中国家应对碳关税措施的对策
(一)采用公平合理原则
美国的碳关税引起的矛盾的根源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水平、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着差距。同时,美国的碳关税由其单方面制定,单边征收碳关税的措施一方面构成了对发展中国家的歧视,另一方面,其违背了国际间通过合作解决环境等全球问题的共识。美国不顾各国具体情况而单方征收碳关税的作法违背了国际交往中的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之间协商的一项重要的国际准则。为此,国际社会要解决碳关税措施等环境制度问题,仍需回到WTO的框架下展开。第一,碳关税不仅仅是一种贸易争端,更深层次是一个政治问题,需要在联合国的传统的政治舞台上谈判。第二,联合国在处理全球的环境事务方即面一直发挥着积极而有成效的作用。如《京都议定书》、《人类环境宣言》等。第三,从广度来看,联合国可以覆盖国际环境合作面,将更多的环境问题纳入联合国环境保护的框架内,能够进一步落实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
(二)参与碳关税国际标准的制定
技术标准化、规范化是现代经济活动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作,它可以逐步提高生产效率,促进贸易的发展和充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又能进一步推动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及全球范围内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它对保护自然环境、维护国家安全等都有着重要作用。但是,目前的碳关税,在国际社会上仍然没有任何统一的技术标准。倘若技术标准方面的法规或认证程序不当,就极易起到贸易壁垒的作用。
为了改变美国单边制定碳排放标准的情形,发展中国家必须积极推动和参与碳排放国际标准的制定。通过发展中国家的集体努力在碳排放标准中争取话语权,体现其核心竞争力。第一,发展中国家应积极推动气候谈判,将谈判中的碳排放标准适用于国际贸易。第二,在谈排放标准的制定上,主张仍适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将各国的碳排放量与GDP相衔接,在控制全球碳排放总量的前提下,根据各国的GDP水平确定碳排放量。
四、结语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低碳经济的时代已经到来。美国单边的碳关税措施显然与国际合作的公平合理原则背道而驰,无法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为了达成保护环境与贸易自由发展的平衡,对于碳关税措施需要纳入WTO的框架下完善。发展中国家也要努力维护权益,积极参与碳关税国际标准的制定,并促进环境和贸易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