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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理论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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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理论研究

21世纪是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一国参与国际贸易,实现国家利益的基本方式,从某种程度上讲,一国产品的科技含量高低和自主品牌数量的多少已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正因为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各国越来越重视本国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战略的实施。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加上假冒盗版知识产权产品所带来可观经济利益的诱惑,国际贸易中侵犯知识产权的非法货物数量也快速增长,并日益涉及汽车、医药、食品等关系人类生存的领域。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秩序,而且严重危及人类的生存与健康。为了遏制国际贸易中这种愈演愈烈的侵权势头,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各国除对知识产权进行立法、司法保护外,普遍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特别是海关的介入,随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议)的生效,更加明确了各成员方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与职能。下面笔者拟结合新疆实际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法律问题做一简单探讨。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概念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也称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广义上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泛指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它包括对国际贸易中涉及的一切人类智力创作成果的保护,涉及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一切国际公约、条约、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及各国独立制定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狭义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仅指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从世界的做法来看,各国一般都以肩负进出关境监督管理职责的海关作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主要实施机构。而且《TRIPS协议》也以专门条文明确赋予了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职能,突出了海关在边境保护中的地位。实践中常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代替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说法。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具体内容

根据《TRIPS协议》和《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措施具体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中止放行和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二是对货物的侵权状况等进行调查、认定;三是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和对侵权货物的处置;四是协助法院执行;五是对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移送处理。

三、新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情况简介

为履行TRIPs协议下成员方的义务,TRIPs协议生效的同一年我国也开启了建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制度的进程。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建立起了一套包括单证审核、货物查验、扣留调查、处罚以及货物处置等环节在内的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同时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职能得到突出与强化,相关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等。地处亚欧腹地的新疆,作为祖国向西开放的桥头堡,得利于与中亚等国接壤的天然优势,自古以来边境贸易就很活跃,尤其是近些年得到迅速发展,贸易额逐年增长。据商务部统计,2007年中国与上合组织其他5国进出口贸易额为674.7344亿美元,比上合组织2001年成立时增长了5倍多(2001年中国与俄、哈、吉、塔、乌进出口贸易额121.4684亿美元)。除了贸易额在数字上的增长外,边境贸易中流通的货物还出现了由服装、鞋帽类等轻工纺织产品向电子产品等高技术产品转变的趋势。随着边境贸易中进出境货物技术因素的增加,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非法货物数量也快速增长,从而对新疆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乌鲁木齐海关等新疆海关结合新疆及中亚国家之间边境贸易的特点和区域实际,自1998年开始知识产权边境执法,2004年至2008年查获各类侵权案件213起,案值987.8万元,有效的遏制了口岸假冒侵权货物的进出境,维护了区内外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并促进了边境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推动新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自主品牌的成长作出了贡献。此外,新疆海关还不断创新执法理念,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引入风险管理体制等先进的监管技术,提高了执法水平和效率。但新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取得有目共睹的成绩同时,也存在尚未建立与权利人、国内其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中亚国家之间的联系机制,执法合作急需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的宣传失灵;缺乏针对加大新疆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具体工作方案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