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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业是我国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但近年来,其发展却面临产能过剩,原材料、能源、劳动力价格不断上涨,国际贸易壁垒等诸多挑战。“十二五”时期是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作为国际竞争优势明显的纺织业,应更加积极主动“走出去”,不断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增强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企业层面
(一)投资区域选择
1.以要素成本低廉的发展中国家和签有贸易协议的发展中国家为主要投资区域。以我国纺织业目前的技术、资金和管理水平,大部分企业不具备对发达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的实力。现阶段应利用我国的比较优势,对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接近的周边国家和其他欠发达国家展开投资。目前,我国纺织企业拥有过剩的纺纱和织造设备,缺乏的是相对廉价的劳动力和土地资源,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纺织企业的人力成本也在持续上升,鉴于我国纺织业发展面临的主要困境是日益上升的生产成本,因此,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目标应该是在原材料、土地以及劳动力相对低廉的拉美、非洲、东南亚、南亚等区域的发展中国家。此外,已经和发达国家签订有优惠贸易协议或安排的发展中国家也应成为我国纺织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区域。
2.有实力的企业应加大对发达国家的研发型投资。虽然纺织业是我国的竞争优势产业,但其在国际价值链的低端,停留在粗放型增长阶段。我国的纺织行业要取得发展,必须进行创新,不仅仅停留在布料等低端终极中间产品的生产,而应该向面料、服装设计等方面拓展。有实力的纺织企业可以通过独资、合资、并购等方式在发达国家设立研发和产品设计中心,以了解它们在纺织方面的最新科技动向,使企业通过海外研发和生产,掌握核心技术,开发先进技术,生产新产品,进一步缩短与发达国家在纺织技术上的差距。
(二)投资方式选择
规模和实力不够强大的纺织企业在选择创立新企业方式时,应更多地考虑合资新建。这主要是因为:首先,我国纺织企业尚处于跨国经营的初级阶段,国际经营经验还很欠缺,与国际上大型跨国公司相比,实力还有很大差距,合资比独资更节约资金。其次,我国纺织企业所采用的主要是一些标准化的技术,不存在采用独资形式防止技术泄露的问题。第三,在国外经营要面临更多、更大的风险,如,由文化差异带来的风险,因不熟悉当地商业带来的风险等。合资可以充分利用对方熟悉当地经营环境的优势,有效降低或防范经营风险,快速适应当地环境。第四,可以享受东道国政府给予的优惠待遇。对于实力雄厚和拥有较多国际经验的纺织企业来讲,可采用独资新建或并购的方式。独资与合资方式相比,优点是可以充分利用企业的内部优势,防止技术优势扩散,拥有更独立的经营自主权,独享投资收益等。与创建新企业相比,并购具有其独特的优点:能够利用已有渠道迅速进入当地市场,可以使海外企业较快地走上正轨;利用适合当地市场的原有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从而避免因对当地情况缺乏了解而产生的成本;获取被收购企业的市场份额,减少竞争;获得被收购企业的各种无形资产。
(三)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
纺织企业在海外进行投资,特别是建立生产型企业时,会面临市场风险、政治风险、信用风险和汇率风险等。因此,国内纺织企业需要在投资之前做好准备,包括对投资东道国的政治稳定性、市场环境、法律法规、风俗习惯、文化背景等的深入考察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同时,为有效防范对外直接投资中的风险,应在国际化经营过程中从以下方面加强风险管理: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境外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确保企业合法经营;通过办理投资保险和担保来降低对外直接投资风险;通过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签订有关投资特许协定来降低经营风险。
(四)加强对国际化人才的吸纳和培养
复合型、国际化高级人才短缺是纺织业扩大境外投资的一个制约因素。纺织企业应大力吸纳国际化人才,加强国际化人才的培训,一方面,通过提高待遇吸引熟悉国际市场、了解国际惯例、具有跨国经营和管理的国际化人才加入到本企业,将其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验内部化;另一方面,应加强对企业内部员工的培训,通过再学习,培养员工的能力和国际视野,以适应对外直接投资的需要。
(五)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
在对外直接投资中,纺织企业应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做负责任的企业,应尽量减少经营活动对当地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合法经营,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保障当地员工权益;适当参与社会慈善和公益活动,为项目所在地居民提供力所能及的道路、桥梁、饮水、教育等方面的帮助;尊重所在地的文化习俗,力争与东道国政府、民众实现和谐相处,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服务当地社会。
二、政府层面
(一)完善对外直接投资信息服务体系
信息不对称是我国纺织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面临的一大障碍,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强信息服务。通过政府驻外使馆和机构、国外大公司驻华办事处、外国驻华使馆等,及时为国内企业提供各国和各地区的宏观经济状况、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市场状况、企业资信等投资信息;进一步加强与国外商业机构和国际组织合作,加强与东道国引资机构的合作,积极推进与东道国的信息交流;组织人员对东道国文化、风俗、消费习惯进行专项调查,为纺织企业投资做好准备。同时,应建立政府、民间各种形式的海外投资促进机构,通过不同渠道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服务;还应加强对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支持和引导,整合各种资源,加强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工作。
(二)加大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支持力度
在财政支持方面,可建立纺织业海外投资发展基金、中小纺织企业海外产业投资基金,对境外直接投资的纺织企业给予财政担保、财政补贴、信贷贴息等支持,鼓励和扶持纺织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活动。在税收方面,对海外投资企业可给予一定年限和程度的减免,以充实企业的资本金,对出口带动性强的纺织企业尤其应该给予更优惠的税收政策支持,如减免出口环节税等。加强与东道国的协调,建立完整的税收协定网络,避免重复征税;对还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等税费,在本国应纳税额中予以抵扣,避免双重征税。在金融支持方面,应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对外直接投资金融服务,为海外纺织投资企业提供优惠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加强对海外纺织投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资金融通便利;赋予中国纺织跨国公司对外金融自主权,允许纺织跨国公司直接在国际金融市场自主融资,适当放宽对纺织业跨国投资项目的外汇管制等。
(三)健全海外投资担保制度
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制定并实施了投资保障计划或投资保险制度,为本国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可能面临的政治风险或政策风险提供担保。我国也于2001年成立了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事出口贸易和海外投资业务,但从其目前提供的服务来看,主要还是侧重于与出口业务有关的保险,承保的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业务仍相当有限,而且营业网点少,业务品种与保险力度远不能满足对外投资企业的需要。下一步,应扩大承保力度和范围,与国外相关投资保险机构开展合作,使企业在投资所在国就能直接办理业务,以充分发挥海外投资保险功效。制定适合中国特点的《境外投资保险》,建立专门的境外投资保险机构,进一步加强与有关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