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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绿色壁垒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是指那些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贸易的措施[1]。进入90年代以后,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通常为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科技优势,以保护人类的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生态和环境的名义,通过立法制定对进口的不符合本国标准的产品或服务进行限制和制裁的严格甚至苛刻环境技术标准和繁杂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近年来,我国皮革工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世界皮革工业的加工中心和贸易中心。2010年我国皮革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7473亿元;皮革、毛皮及制品行业进出口总值599.4亿美元,出口538.3亿美元[2]。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皮革大国。尽管如此,我国皮革行业发展的过程中,仍不断遇到诸多制约因素,其中绿色壁垒是近年来显得尤为突出的问题。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国皮革制品的主要输出地欧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技术标准和法规,将限制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皮革产品进入欧盟市场。
2绿色壁垒的特征
绿色壁垒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与进口限额制、进口许可证制等传统的非关税壁垒相比,绿色贸易壁垒具有以下新的特点。
2.1名义上的合理性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可持续发展”观念不断深入人心。价值观念的创新、形成促使人们关注生态环境,关注生活质量,反思传统的消费模式,倡导“绿色消费”。以发达国家为主的绿色壁垒正是抓住了人们保护世界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这一共同心理,制订了一系列保护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法律、法规,以限制那些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外国商品的进入,如环境标志制度,要求政府及权威机构制定相关环境标准。正因为如此,绿色壁垒在名义上和提法上有了合理性。
2.2形式的合法性
绿色壁垒是非关税壁垒,本质上有悖于国际社会所推崇的国际贸易自由化原则,它之所以产生并得到实施是因为实施绿色壁垒的国家往往以公开的国际、国内环保立法为依据,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实际上,多数国家在制定、实行这类措施时都倾向于援引WTO《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的关于“不得阻止任何成员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人类、保护环境”条款作为其法律依据。虽然WTO以及相关贸易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本身并非绿色壁垒,但其中一些条款相对模糊的界定使某些发达国家为实施绿色壁垒找到了法律依据。
2.3保护对象的广泛性
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先后制定的许许多多国际环保协议、规则,内容十分广泛。从产品角度看,既包括初级产品,又涉及所有中间产品的工业制成品;从生产过程看,涵盖了研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整个生命周期。国外环保法规、标准,主要表现在发达国家先后在噪音、电磁波、废弃物等污染防治、化学品和农药管理、自然资源和动植物保护等方面制定了多项法规、许多产品的环境标准。
2.4保护方式的隐藏性
与传统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如进口数量、许可证制度等相比,绿色壁垒借环境保护之名,隐藏于具体的贸易法规、国际公约的执行过程中,成为进口国拒绝外国产品的“尚方宝剑”。首先,它不像配额和许可证管理措施那样,明显地回避了分配上的不合理和歧视性,不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其次,以发达国家为主设立的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的环保标准,由于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基础之上,不仅检验标准极为严格、检验手段繁琐复杂,而且各国环境标准还经常处于变动之中。这使得科技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在出口时难以应付和适应。如1994年联邦德国政府颁布的《食品及日用消费品法》第二修正案,明确规定,禁止生产和进口可能被还原成20种对人体或动物有致命作用的芳香胺的偶氮染料的纺织品及其他日用品,使当时我国正在使用的104种偶氮染料的纺织品对德国出口中断,皮革行业的出口也受到影响。
2.5较强的技术性、歧视性
当今世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上存在巨大差别,由于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绿色壁垒措施大多由发达国家制定,它们以其先进的技术、雄厚的资金提出高于发展中国家的环保标准,看似做到了对国内国外同种产品都实施同一环保标准,贸易政策的国内外一致,“公平、公正”。然而,在现阶段以发达国家的环保标准去要求发展中国家,显然是不合理的,尤其是有的发达国家对进口产品甚至提出远高于其国内标准的环保标准,更加加剧了歧视性。
2.6影响的扩散性
一项绿色壁垒措施的实施,其波及度比一般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要更加广泛和深远。许多措施会导致严格的限制甚至直接禁止进口,且易产生连锁反应,从一国扩散到多个国家、由一种商品向多种商品扩散的特点。
3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
绿色壁垒的初衷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安全,是消费者环保意识增强和可持续发展观念的体现。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六大类。
3.1绿色补贴
发达国家为了降低环境成本,多将严重污染环境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便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成本却因此大幅度提高。发展中国家绝大部分企业本身无力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政府为此有时给予一定的环境补贴,支持企业发展[3]。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补贴”违反了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因而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禁止其进口。
3.2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是指进口国以污染环境、危害人类健康以及违反有关国际环境公约或国内环境法律、规章而采用的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措施。每个国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制定本国的环保标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进口国可以对出口国的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从而保证进口产品能满足本国的环保标准。这种检查无疑会增加出口产品的成本。
3.3绿色技术标准制度
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处于垄断地位,它们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根据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标准制定严格的强制性的环保技术标准,给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设置障碍。
3.4环保指标标准制度
根据《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设立宗旨之一的协议序言——环境保护,各成员国纷纷设置“绿色壁垒”,作为限制他国制造商和贸易商向本国出口的主要手段。如欧盟禁止使用以偶氮染料作为主要染料的纺织品进口;德国还曾经专门颁布了《德国消费者法令第二修正案》,规定禁止所有与皮肤有接触的产品使用可以通过偶氮基因分解形成多种致癌物质的进口;美国也公布了环境“优先污染物”名单等,以此来限制他国的出口。
3.5绿色包装制度
绿色包装是以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又不污染环境的包装,在发达国家广泛流行。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采取各种立法的形式来规范绿色包装的使用,如日本的《再利用法》等。
3.6环境卫生检疫制度
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建议使用国际标准,并明确规定各国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发达国家制定了严格的环境与技术指标。由于各国环境和技术标准的指标水平和检测方法不同,以及对检验指标设计的任意性,而使卫生检疫制度成为绿色贸易壁垒手段之一[4]。但实际上,发达国家往往以此作为控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产品的重要工具。他们对食品的安全卫生指标十分敏感,尤其对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等的要求日趋严格。
4我国皮革贸易面临的绿色壁垒现状
随着国外消费者绿色消费意识的日益加深,一些大的买家为了避免因为皮革制品中的一些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任何可能的负面影响而进行赔偿的风险,他们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皮革时往往附加皮革中的一些特殊化学物质的限量规定。目前,我国皮革贸易面临的绿色壁垒主要针对皮革中可能存在的对人体有害的有偶氮染料、五氯苯酚、甲醛、六价铬等化学物质的含量限制。这些技术性贸易壁垒以欧盟指令或某些国家自行规定的形式存在[5]。
由于产品总体的技术、工艺水平落后,皮革及其制品的出口越来越多地面临国外技术标准的困扰。我国皮革及皮革制品的出口遭遇非关税贸易措施的情况屡见不鲜,其中因绿色壁垒出口受阻的情况比较多。2005年广东对欧盟出口的皮革手套和皮革服装降幅分别达69.1%和61.2%,因皮革服装的环保及化学染料成分不达标而被取消订单的案例层出不穷,标准正在成为一些国家保护自身利益、制约我国皮革及制品出口的主要手段之一[6]。
近几年来,欧盟和美国不断提高皮革制品的进口环保要求。目前,皮革及其制品在国际贸易中因绿色技术壁垒,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及其标准如表2所示。欧盟有关皮革制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限制主要来源于欧盟76/769/EEC指令,此外,还实行绿色生态标签制度,并出台2002/231/EC指令。2002年9月11日欧盟正式颁布了2002/61/EEC号指令,禁止使用有害偶氮染料及销售含有这些物质的产品,而在2004年德国进一步提出了有关四种含苯酚的化学物质的限量规定。2003年1月,欧盟颁布指令2003/03/EC,规定禁止在皮革制品上使用“蓝色染料”,并禁止在市场上销售含“蓝色染料”的皮革及其制品。而美国则要求进口皮革制品必须符合《消费产品安全法》(CPSA),这些法规的相继颁布可能带动其它国家的效仿,这就势必对我国皮革制品的出口造成很大的影响。于2004年l2月和2005年1月生效的2003/34/EC、2003/36/EC两项指令禁止销售25种和43种致癌、诱变及危害生育的化学物质。在2007年6月5日欧盟正式生效《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法规(简称REACH法规)的影响下,欧盟还会禁止更多的化学物质,而其他国际条约中也会随之禁止这些物质。欧盟委员会于2011年7月1日公布了重新修订的RoHS指令,新指令的管控范围进一步加大,涉及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6种物质[7]。
此外,受2008年“金融海啸”影响导致的世界范围内经济衰退,使贸易保护主义急剧升温。2009年,在一些国家内越来越多的行业要求政府增加新的贸易壁垒,皮革及纺织业尤为明显。据世界银行统计,自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20国集团中17国推出或拟推出的保护主义措施大约有78项,其中47项已付诸实施。这些贸易保护措施主要包括提高关税、实施贸易禁令、出口补贴、滥用贸易救济措施以及多种形式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措施基本上都采取补贴等较隐蔽的方式,而发展中国家则更多采取提高关税、贸易禁令等传统做法。一些国家在应对危机中还不断推出新的贸易保护措施,如在财政刺激计划中加入了歧视性采购条款,并向运转不良的国内企业提供补贴等[8]。
在能源、原材料、人工成本、运输成本持续增长,人民币升值和市场环境恶化等大背景下,各国技术标准提高所带来的绿色壁垒同样是目前我国皮革制品出口贸易所面临的一大难题。
5绿色壁垒对我国皮革出口贸易的影响
作为全球最大的皮革生产和出口国,从目前来看,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皮革制品对外贸易发展影响是显著的。由于我国的绿色贸易措施相对于发展中国家处于较低水平,对进口起的作用不大。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不断提高皮革制品的技术和环保标准,不可否认,从客观上有利于带动我国国内生态皮革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提升我国皮革产业的科技创新水平;有利于构筑我国全新的市场准入规则,提升国际地位;有利于强化本土企业的环保意识、法律意识;有利于企业转变营销观念。但由于资金和技术等条件的限制,绿色壁垒在短期内仍将“伤害”到我国皮革制品的出口。具体地说,绿色壁垒对我国皮革对外贸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5.1出口成本增加,出口增长受限
中国作为皮革生产大国,产品销往世界各地,标准差异的存在使我国皮革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投入更多资本,势必影响我国皮革及其制品的出口。昂贵的检验检测费用、认证费及相关信息搜索费用、争端解决费用等都会增加企业的交易成本。除香港市场外,欧盟是我国皮革及其制品最为重要的海外市场,但由于欧盟继2002年9月11日正式实施皮革制品中禁止使用某些偶氮染料禁令之后,又在2003年出台了《关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许可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6月正式实施这一法规,使我国皮革及其制品在欧盟市场的份额出现缩减。据广东统计数据表明,2004年1至5月,其对欧盟出口的皮革手套和皮革服装降幅就分别高达69.1%和61.2%,其主要原因是皮革服装的环保及化学染料成分不符合欧盟标准。另外,2007年我国皮革服装出口3418万件,12.9亿美元,同比分别下降22%和21%,这是自2003年以来连续下降的第五年。2009年中国皮革、毛皮及制品出口规模为402.3亿美元,同比下降5.8%(见图1),这是近几年来我国皮革制品出口贸易第一次出现负增长。2010年由于全球经济持续复苏,同时,行业企业积极开拓技术和环保标准低于我国的新兴市场,如东盟、中东、非洲等市场需求不断提升,才有力促进了皮革行业产品出口的复苏[9]。
5.2增加出口风险,引发贸易摩擦
由于我国同欧美等主要贸易伙伴环保和技术标准的差异,增加了贸易双方之间摩擦的可能性。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凭借其雄厚的经济、技术实力,借环保、安全、健康之名实行单方面的贸易制裁,以过高过严的各种标准限制我国皮革及其制品进入其市场。如2011年5月27日,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对中国产女鞋发出消费者警告,由于该女鞋鞋底部分皮革中六价铬含量超过欧盟的相关立法,存在致消费者化学过敏的危险。而这些绿色贸易壁垒措施大多数是发达国家的单边行为,没有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为了鼓励企业出口,2009年针对皮革产品在出口退税政策方面分别于4月1日和6月1日两次提高了出口退税率,以增加成本的优势。企业可以用降低的产品成本来实现开发清洁生产技术、降低有害有毒物质的残存量、生产“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从而达到发达国家要求的环保标准。但成本的降低往往会被其他国家或地区“断定”为企业接受了“绿色补贴”违反了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因而我国企业可能被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
6中国应对绿色壁垒的对策
绿色贸易壁垒对中国皮革出口贸易有多方面的影响,这些影响绝大多数是负面的。中国皮革贸易的发展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应对绿色壁垒对皮革出口的影响无疑是进行绿色贸易壁垒研究的重点和落脚点。面对中国皮革制品贸易不断出现和增多的绿色壁垒,我国的皮革制品生产和出口企业、相关协会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都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使中国皮革行业抓住机遇,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勇敢地面对挑战,巩固和提高中国作为全球皮革制品生产和出口大国的地位,为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6.1政府出台相应扶持政策,完善相应技术法规和检测方法
政府对皮革及制品生产企业应多出台一些扶持政策,在投资、信贷优惠、税收优惠、出口退税等方面和对绿色环保技术、产品的创新、开发、生产和使用等方面给予一定的鼓励和倾斜。如2009年《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颁布,不仅有利于缓解企业的压力,有利于生产经营的恢复和增长,还促进皮革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步伐,将推动中国皮革工业由大变强。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和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企业共同参与,完善皮革行业的标准体系,尽快制定和完善我国皮革生产、销售的相应技术法规,特别是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提高我国皮革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淘汰一些低水平的生产企业。此外,我国还需继续修订和完善检测方法,尽量接近权威标准以减少贸易摩擦,帮助企业跨越绿色壁垒。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有自己的系列检测标准。如中国皮革检测方法标准有36项。据不完全统计,欧盟CEN检测方法标准有9l项,意大利有49项,美国有72项,俄罗斯有31项,其中欧洲皮革检测方法标准数量最多,也最具权威性[10]。
6.2建立与完善我国皮革行业的绿色贸易壁垒预警机制
我国加入WTO后,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竞争结果不仅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实力,还受到行业协会发展状况等外部因素的制约。中国皮革协会应发挥自身优势,不断加强同企业和政府的联系,把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所遇到的绿色贸易壁垒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如国家商务部汇报,同时把国家有关部门的精神及时传达给企业,从而形成政府、协会和企业一套完整的预警网络。同时,开展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毛皮)工作,逐步完善绿色贸易壁垒预警机制。通过真皮标志生态皮革,引导全行业提高环保意识,适应全球日渐盛行的环保消费,提高皮革产品的技术含量,打造我国皮革行业的名牌产品。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中国皮革协会将不断对国际上绿色贸易壁垒信息进行前瞻性的收集,并适时修订《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产品规范》,同时将世界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进行总结,并通过信息咨询中心、行业报告、刊物等形式将信息供国内皮革行业出口企业参考,企业通过完善产品自身质量,突破绿色贸易壁垒,使我国皮革产品的出口做到有的放矢。
6.3开发制革清洁化生产技术,提高企业综合竞争能力
对于企业来说,提高产品质量是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根本途径,因而应从技术角度开发研制符合国内外绿色技术标准的专利技术,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突破”壁垒上,而不仅仅是“避开”。为此,我国皮革行业企业、协会和政府要一道加大科研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研究和开发清洁化生产技术,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的产生。中国皮革协会于2002年开展的真皮标志生态皮革工作就是旨在倡导我国制革企业走清洁化生产道路。如在浸水时用威斯润湿剂Q-93、润湿剂WetterHAC取代五氯苯酚和甲醛既能促进生皮回软,也具有较强的防腐作用[11];德国BASF化学公司生产的环保型材料,不含APEC(指壬基苯酚等有害材料),如脱脂剂优沙邦OD、加脂剂利宝定、FD-SA、FR-SAC98、SP等,值得我们借鉴[12];PCPA铬鞣助剂、具有双环结构的噁唑烷酸OXD系列铬鞣助剂、LL-I醛酸助鞣剂等都能提高铬的吸收率[13]。同时,企业应将“清洁化”贯穿整个皮革制品生命周期,做到绿色开发、绿色管理、绿色包装和绿色营销等。
6.4积极实施ISO14000体系认证和申请环境标志,加快与国际接轨
我国是“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协议”首批签字国,取得国家认可委认可的所有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认证体系认证证书即取得了其他25个签字国的承认,这就叫国际互认。我国皮革行业所遭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体现在生态环境方面。因此,我国企业应积极实施ISO14000体系认证和申请环境标志,加快与国际接轨。通过认证,可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扩大销售并获得更大的利润,开拓新市场,形成市场多元化格局,这对于我国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是十分有利的。同时使我国皮革行业更符合环保法规,更有效的突破绿色贸易壁垒。
7结束语
绿色壁垒在近几年已成为制约我国皮革及制品进一步扩大对外贸易的重要因素。面对这一现实,选择要么放弃投降,要么就奋起超越。显然,我们只能选择后者,面对绿色壁垒,中国没有任何退缩和拒绝的余地。换言之,我们应面对现实,转变观念,抓住机遇,顺势而为,脚踏实地地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环保技术,增强环保意识,增加环保投入,开发清洁化技术,迎头赶上,只有这样才能成功应对绿色壁垒,实现皮革行业产业结构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