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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倾销的利益分析概述
对政策性措施先要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做出评估,以对整个国民经济或民众福利的利弊来权衡,切忌受制于本国某个产业部门,受局部利益驱使。人们发现,反倾销措施,对于反倾销方并没有取得反倾销的预期利益,反而对经济总体与消费者造成了损害。美国1991对从挪威进口的马哈鱼裁定为征反倾销税后,使美国的相同行业每增收1美元,消费者就要多付出23美元~27美元,对美国经济也有不小损害。
经济学研究表明,除掠夺性定价,大多数倾销对进口国的整体经济生活并没有危害,甚至倾销给消费者和下游产业带来的好处可能远远超过反倾销给受保护的国内产业带来的利益。按照经济学的分析,反倾销方与被诉倾销方,并不是在进行一场Win-Win的游戏,恰恰相反,是“Lose-Lose”。反倾销方受到的损害反而要大于被诉倾销方。反倾销措施的使用受到越来越多的指责。
但从对历年的反倾销案件的统计分析看,虽然每年反倾销案件数量略有浮动,全球反倾销案件呈总体上升趋势。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愿意放弃这个被指责为“贸易保护手段”的“合法”措施,在《1994年反倾销守则》中进一步肯定了这个现实。正如著名WTO专家杰克森说:“尽管反倾销法表现出那么多怀疑,但看来废除它或做出重大修改,在可预见的将来,尚缺乏现实的可能性。”
在评价一项措施是否适当时,除了要从经济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还要对社会利益加以考虑。根据WTO成员反倾销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反倾销规则引进了公共利益原则,对于倾销所涉的诸多利益加以考虑和衡量,而不仅仅限于区域内的某个产业部门的利益。
反倾销措施的效果分析的焦点始终集中在如何协调上下游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任何产业都有一个严密的产业链。对某一个环节的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势必影响整个产业链的平衡。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包括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工业用户、消费者等利害关系各方利益在内的国家(或地区)的整体利益。最终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对反倾销案件作出公正和公平的裁决。由此可看出,公共利益原则被定位为“整体利益”,是在综合考虑了经济、政治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得出的结果,是一个包括各方利益的综合体。可以说,社会利益是作为公共利益原则产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将社会利益纳入公共利益之中加以考虑,打破了反倾销仅仅从经济利益出发的传统,迎合了当代利益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和要求。
三、反倾销中的社会利益分解
本文认为需要考虑的社会利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人失业
一国(或地区)的反倾销情绪往往最早出现在行业工会或行业协会中,经济状况不佳,工人反萧条情绪加重,一国(或地区)就会受到更大的压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反倾销法所反对的由倾销引起的不公平主要是指由于低价进口而在进口国国内工业和劳动就业方面所造成的破坏性影响。这种影响表现在与倾销商品直接竞争的国内生产者由于价格上的劣势而被迫退出市场,从而导致国内工人的失业,受影响的生产企业的股东失去资本,相关的行业受到损害直至被外国企业所控制,社会秩序失去稳定性。
在企业工人的失业问题上,存在着一种相对应的关系,那就是国内相关产业工人的利益及其下游产业的工人利益。在倾销进行中,与倾销商品直接竞争的国内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导致了相关产业工人的失业。而另一方面,若被诉倾销商品的低价优势丧失,对上游产业采取反倾销措施,往往导致下游产业原材料成本上升、原材料短缺、下游产品进口量骤增。并且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上游产业在国内失去竞争对手,形成垄断局面,高价出售或限制出售上游产品,这对下游的产业往往产生关乎生死的影响。因此,在被诉倾销商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或退出该市场之后,下游企业的工人可能就面临着失业的困境。
一般情况下,对被诉倾销商品的相关产业的影响是永久的,而对于下游企业的影响则是暂时的,并且通过调节可以使其“步入正轨”。因此,从长远的角度出发,在一般情况下反倾销措施在对工人失业方面的总体影响是利大于弊的。
对于下游企业形成的由于倾销产品所带来的优势和生存空间,本身就具有不正当性。因此,反倾销措施的采取,是对“非正常贸易和竞争”秩序的纠正。然而,在实行反倾销措施的同时,必须综合考虑受影响的下游企业工人的社会利益,并应该提出有效的措施来使得不利影响降至最低程度,这些措施必须是在有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以及市场经济环境的背景下才能得以有效的运行。
虽然反倾销有着法律的正当性,但对于社会利益以及弱势群体的利益必须予以顾及。在对于被诉倾销产品相关产业以及下游产业的工人失业问题上,法律作出的选择就是保护相关企业的工人利益,考虑下游产业的工人问题。如果上下游关系协调得当,完全可以实现上下游双赢,同时维护公共利益。
2.消费者利益
在反倾销问题上,国家既需要消除来自国外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为本国工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又有义务为本国的居民提供良好的社会福利。允许外国产品在本国的倾销可使国内的消费者获得廉价的商品,但却会使本国的相关产业受到损害;而阻止外国倾销产品的进入虽可使本国的产业得到保护,却需要本国的消费者为此付出代价。前一种利益的满足必然意味着后一种利益在某种程度的丧失。由于考虑到外来产品的倾销不仅会直接损害本国的相关产业,而且从长远角度观察也会损害本国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多数国家选择了以反倾销法对本国的相关产业提供保护。在个人权利以及少数人的权利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具体在反倾销中,是否必须将个人经济自由权利放到产业利益以及其他社会利益之上呢?
实施反倾销措施,虽然消费者的眼前利益受到损失,但资金将转向国内企业,这有利于就业的扩大和税收的增加以及整体社会环境的改善,最终消费者将得到长远利益。从长远的角度出发,暂时的损失是为长远利益所作的牺牲,个人经济权利终将得到保障和实现。市场秩序的正常进行,是整个社会稳定和繁荣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消费者的利益也最终成为泡影。
进行反倾销,还要警惕反倾销所可能造成的国内产业“垄断效应”。在“剥夺”消费者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得利益的同时,一定要“保护”消费者不受另一种“不正当竞争”的侵害。
3.竞争机制
有效的竞争机制也是社会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倾销状态下所引起的激烈而有效的竞争以及反倾销下引起的国内企业的垄断,是不断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的,尤其在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的国家或地区表现尤为明显。
反倾销对于社会利益的影响的范围远远大于以上所举,而本文只是提出将社会利益细化的一个角度,以便于今后反倾销中“公共利益”原则的操作。有效的竞争机制可以保证相关产业的下游产业工人不失业或者只是暂时的损失,也可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不受垄断等反倾销所可以衍生出来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
[摘要]本文从分析反倾销的利益入手,着重分析了“公共利益”中的社会利益,以期为我国在进行反倾销措施“公共利益”考量时提供一点思路。
[关键词]反倾销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