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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国际交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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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国际交易

排污权国际交易的理论依据和背景

(一)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根据污染控制目标发放排污许可证,并允许许可证在各污染源之间交易的制度。

排污权交易的思想来源于科斯定理,这已达成了共识。科斯定理认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无论初始产权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和自愿协商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就可以通过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和经济组织的优化选择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而无须抛弃市场机制。企业或个人在追求利润或利益最大化时,会持续向环境排污,而不顾是否超越环境的自净能力,从而将生产成本转化为社会成本,即企业的一部分盈利是以牺牲社会的环境容量或资源为代价的或其一部分生产成本转由社会或其他主体承担,结果便形成负外部性。而实行排污权交易是将外部性转至企业内部的有效途径。

比如,对于某企业来说,由于治污成本太高,进一步的投资和扩大生产得不偿失,于是只好控制规模。但是与此同时,另外某个企业,可能由于引进先进治理技术,排污大大降低,于是“污染指标”部分闲置。对于前者来说,生产潜力远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对于后者来说,尚存的“污染空间”也是一种浪费。而从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则是一种生产效率的损失。污染权市场的建立将使得这一难题迎刃而解。在这个市场上,排污权成为一种商品,可以进行自由交易。那些用不完排污权的企业,可以有偿转让给那些排污权不够用的企业,转让方因此丧失部分排污权,而受让方则由此获得更多的排污权。如果排污权的市场价格高于治污费用,排污企业则会因转让或出售排污权而积极治污。该制度的实质是运用市场机制对污染进行控制管理,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又实现了环境保护的目的。

(二)排污权国际交易的背景

污染权的市场交易于上世纪80年代出现在美国,随后这个新兴的市场迅速扩展,在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推行。污染权的交易也从某个行业和区域的市场,逐渐演变为跨行业、跨区域的大市场,甚至发展成国与国之间的全球化市场。而排污权的国际交易主要源于《京都议定书》的生效。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为了扭转全球变暖趋势,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其中明确约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如果发达国家不履行承诺,将面临严厉处罚。例如欧盟规定:如果企业温室气体排放超标,在2005年至2008年3年的过渡期里,每多排放1吨二氧化碳,企业将被处以48美元的罚款,2008年至2012年间,处罚的标准将加重到每吨120美元。发达国家既要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要完成减排任务,解决办法之一就是向国外寻求污染排放权。

《京都议定书》同时允许发达国家向没有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购买排放权——帮助后者每降低1吨二氧化碳排放量,就可获等量排放权,这种合作机制也被称为清洁发展机制(CleanerDevelopmentMechanism,简称CDM)。另外,发展中国家减排成本相对较低,如减排1吨二氧化碳,在发展中国家只需5-15美元,而在发达国家则需要10倍的成本(50美元)。所以发达国家为了完成减排任务,通常向发展中国家购买排污权。

排污权国际交易的现状和特点

当前,排污权交易在国际上发展非常快,例如在《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前的2004年底,在联合国注册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仅有1件,而现在已超过了200件,且数量还在快速增长。据世界银行估算,2008年至2012年,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作为新兴的市场宠儿,全球每年的需求量达到7-13亿吨,由此形成了一个年交易额高达140-650亿美元的国际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的贸易市场。

从排污权交易发展的特点来看,其既存在于发达国家之间,更存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

首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排污权交易是排放权市场的一大特点。因为绝大部分发达国家根本无法单独完成《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减排任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排污权交易源于清洁发展机制,该机制鼓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帮助后者削减排放量,有关项目在获得该发展中国家和联合国有关部门的认证后,可以抵扣发达国家的排放量。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卖出的排放权,现在主要由一些国际碳基金和公司通过世界银行等机构参与购买后进入发达国家市场,从中赚取差价。

这是一种国际合作的双赢机制。一方面,发达国家的企业支付更少的成本,履行了减排“废气”的义务;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的企业降低了污染,免费获得了治污经验,甚至还能从废气利用中获益。而归根结底,这种制度安排从总体上减少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改善了全球的大气环境,落实了《京都议定书》。

其次,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污权额度的买卖。比如,俄罗斯在上世纪90年代后,由于大量工厂停产,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但它分配到了比较多的排放份额,且不必在履约期间减少排放,所以它在签署后就可以大量向西方国家出售排放权。另外,欧盟国家之间的排污权交易也属于这类方式。最后,就是类似西欧与东欧的联合履约模式。所有欧盟成员国可视为一个整体,实行内部调控,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我国排污权国际交易现状分析

我国是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国,提高能源利用率的潜力很大,也是最有潜力的排污权提供方。目前,不少发达国家通过技术和资金来帮助我国“减排”,以换取二氧化碳排放权。我国政府于2006年10月起,正式施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对有关温室气体排污权交易的规定进行了调整,以鼓励进行更多此类交易。

2006年4月,日本JMD公司不仅无偿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改造治污设备,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而且还花数亿元巨资向巨化公司购买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这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大一笔跨国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交易金额大约为每年3亿元人民币。据统计,目前我国每个月都有1000多个清洁减排项目达成合作,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签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最多、减排量最多的国家。

对国内企业而言,以跨国排污权交易为核心的清洁发展机制充满着机遇,但是,目前很多企业对CDM项目认识不够,不敢承担技术改造和更新的风险,大多数企业还不知道利用CDM来开展对外合作,没有把握国际排污交易的巨大市场需求。

排污权交易在国际上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其他发展中国家也正在积极行动。据清华大学全球气候变化研究所统计,截至2006年,印度和巴西在联合国登记注册的CDM项目分别达到28个和37个。未来的排污权国际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我国应该积极抓住这个大好机遇,努力改善我国的环境状况。

虽然我国有巨大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市场潜力,但是目前的项目开发状况并不令人满意,主要原因有:清洁发展机制国际规则复杂,项目准备成本高;目前减排额出售价格较低,影响了项目开发商的积极性;我国虽已开展了一些能力建设活动,但开发设计项目的能力仍然欠缺;提高能效和煤层气开发利用是我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优先领域,但目前方法却很少或没能得到通过,直接影响了我国在此领域的项目开发。

另外,启动CDM项目的程序比较复杂,因为该项目属于国际贸易和技术贸易,而且要报请联合国登记注册,这需要专业中介公司介入服务,但目前国内这类中介公司很少;而且项目设计文件非常复杂,有很多技术层面的东西,这也阻碍了我国CDM项目的开展。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发展的环境压力日益增大,这就为国内企业参与CDM项目带来好机会,政府部门则要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指导和服务。

内容摘要: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总量控制为基础,充分利用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灵活地管理环境的一种污染控制方法。这种灵活、高效的环境治理政策逐渐受到各国重视,而为了控制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的破坏,需要建立国际排污权交易体系,开展排污权的国际交易。本文对排污权国际交易的理论依据和背景、现状和特点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排污权国际交易科斯定理清洁发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