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信用证软条款范文

信用证软条款范文

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信用证软条款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信用证软条款

1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支付中作为一种银行信用,是开证行向受益人的付款承诺,按此付款承诺,凭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对出口人来说,其取得了银行信用,只要做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对进口商来说,他可以通过信用证的单据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出口人按时、按量交付货物。对于进口商来说,也避免了货款出去而收不到合同项下规定的货物的风险,正因为如此,信用证才在国际贸易中如此广泛的使用。

2在国际贸易中较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分析

2.1控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

在使用信用证的时候,控制权在哪一方的手里,那对于控制方就是最有利的。这种控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比较灵活,可以是装船条款,可以是商检条款,可以通知或经确认条款,也可以是等待进口许可证签发等条款,总之,其方法是阻止信用证生效,其实质是严格控制信用证交易。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开证申请人为实力不太雄厚的中间商,其中最容易迷惑受益人的条款就是由开证申请人检验货物样品合格后才通知信用证生效。由于受益人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规定寄出了符合质量要求的样品,因此也开始着手积极准备发货。即使样品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完全一致,只要开证申请人由于市场变化而拒绝发送生效通知,受益人手中的信用证仍然毫无意义。

2.2开证行或申请人要求签字或印鉴与开证行、通知行或申请人的要求相符的软条款

(1)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开证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的条款等等。

(2)规定商品检验证由进口商出具和签署并由受益人会签,同时,其印鉴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

(3)规定商品检验证由特定的人或单位出具并签署,但他们的印鉴必须由通知行证实。

(4)规定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的人出具并签署,其印鉴必须与开证行的档案记录相符。

(5)规定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签署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开证行持有的记录。

2.3商检中的软条款

(1)在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中设置收货人检验条款。这种软条款在设置的时候,受益人比较容易接受,因为从逻辑和表面上乍一看是成立的,原因是货物是进口上购买的,对商品质量的控制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深究起来不难发现,由于信用证支付特点决定了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这就使进口方可以借助此条款控制受益人。因为进口商可以随心所欲地对货物百般挑剔不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证书或迟开此类证书,出口商就不能及时备齐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去议付行交单,导致单证不符而被开证行拒付或因迟交单而被开证行拒付,所以,这些是典型的软条款。

(2)在信用证条款中设置有权签字人签字并与银行的签字样本一致条款。在这类信用证单据条款中,表面上是为了防止假冒有权签字人签发商检证,并不要求递交收货人检验证书而改为要求第三方机构出具商检合格证书,但即要求商检证的签发人的签字要和开证行的预留印鉴一致。一方面,议付行可能就没有收到开证行的签字样本,那怎样核对呢;另一方面,预留印签是否一致最终决定权在开证行,预付行即使认定签字印鉴相符也无济于事。

(3)在信用证条款中设置限制办证机构的条款。信用证要求出口商的商检证书要由进口国领事馆认证,而在当地没有这类机构,受益人要么不可能履行,即使到有此类领事馆的地方,时间就成为主要因素,很有可能迟交单据。因为开证人自检或开证中申请人授权人签发检验证这些条款不仅违反了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需由一个独立于贸易关系人之外的第三者、一个有资格、有权威性的检验专业机构来执行的惯例,而且也违背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四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根据惯例,银行不介入买卖,不参与基础交易,上述条款,开证人授权的代表签字须经开证行或通知行证实等,意味着银行参与了交易,违背了国际贸易惯例。

2.4装运软条款

装运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利用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时间、可否分批装运或转运、船公司、船级、船龄等方面的内容,规定各种限制受益人的软条款。

(1)在单据上规定目的港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指定。如“目的港和装运日将以修改证的形式通知”,这类条款使装运处于不确定状态,这种情况大多是进口商担心国外码头工人罢工等意外情况发生,无人卸货而遭受损失。这种将风险转移至受益人的软条款同样在市场和国际形势不利的情况下成为申请人和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和借口。也就是运用表面上预防其他不定状态的理由,制造限制受益人的软条款。

(2)指定船只和限制装运船龄。在这种情形下,由于船只在海上航行的不定因素很多,能否能在特定日期内租到指定船只,很难确定。对于船龄的限制也是如此。

(3)指定转船船名。在海运实务中,转船时有发生,但转船是否可以转移到指定的船上乃是十分不确定的事。

(4)规定货物必须在取得开证申请人的指定人签发的装船通知并以修改书形式发出后才能装船。

2.5制造条款间相互矛盾的软条款

这种软条款使条款之间相互矛盾,受益人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不可能做到单证一致,因为符合前一条款必定违背后一条款,无论如何也做不到“单证一致”或“单单一致”。因此,不管出口商如何制单,都不可能做到’单证一致’。还有的单据条款是与现实相矛盾,受益人也不可能做到单据一致,如要求我国的受益人提交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运输单据,而我国没有参加该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根本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这些条款就是使受益人处于进退两难的地步,最终的结果势必造成单据不符,不能收汇。

2.6限制付款的软条款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根据《UCP500》规定,开证行只能凭借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付款或承兑,或授权议付,开证行应当承担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LiabilityforPayment)。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银行应当负首要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中如果对付款附加额外条件,就是软条款。因为这些条款可以随时解除第一付款责任,违背了信用证的支付规则。这种信用款也分为几种情况:

(1)信用证中规定以进口方实际收到货物后才付款。如某外国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的付款条件为“收到货物后,我行将根据你们的指示付款。”如果信用证中包含有上述条款,出口方可能会面临三种风险:①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进口方不得到货物,自然不会出具到货证明。根据信用证凭单付款的原则,出口方不能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则无法得到货款;②如果运程过长,或者运输途中出现了故障,货物抵达目的地(或目的港)时超过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信用证已经失效,即使进口方出具货到证明,仍将无法凭以议付;③如果买方蓄意欺诈,已经收到货物但是拒绝出具到货证明,或者延迟出具到货证明,出口方无法按时提供单据,同样遭受损失。

(2)定在货物到达进口国港口,由进口方出具检验证明后,开证行才能付款。

(3)规定付款以开证申请人承兑汇票为前提。

(4)只有在货物进口清关、取得配额或由主管当局批准进口后才能付款。例如,某美国银行来证规定:开证申请人如因开证后实施的进口配额规定,而需要附加条件或条款作为该信用证的一个组成部分,开证行将用挂号信件或加押电的方式通过通知行立即通知受益人。这些条款立即对信用证的各有关方面具有约束力。

(5)规定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授权后方可对受益人付款,如中国银行南京分行受理的一个信用证中就包含这样的软条款: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授权后方可对受益人款。这些条款改变了信用证开证行的责任,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将被解除,因为出口方发货之后能否收回货款,不再取决于开证行的银行信用,而完全取决于进口方的商业信用。从根本上违反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动摇了信用证支付机能。

通过对这些信用证软条款的具体分类和识别,在我国的国际贸易中是很有用的,因为在进行信用证结算时的相关人就有出口商,进口商,开证行,通知行,有时还牵扯到议付行以及在进行运输时的承运人以及托运人等相关人员,因此在进行结算时能够遇见的问题也是和这些人有关,如果我们能够在进行结算时把好这几关,那在进行国际贸易时能够避免的损失也时很可观的。

3信用证软条款的解决措施

截至目前,国际商会有关信用证的文件对此并无特别的说明和规定,因此单靠有关的规定并不能有效的规避这种风险,甚至有时还会无能为力。解决信用证“软条款”问题应采取五种措施:

(1)慎重选择贸易伙伴。

(2)在贸易合同中不要随意订入“软条款”,否则,出口商将难以拒绝接受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

(3)当当事人拒绝信用证采用“软条款”同时,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要自己当心,在不要接受包含“软条款”在内的信用证,也要努力避开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4)受益人一定要仔细审核信用证,发现类似“软条款”时,要事先详细了解该“软条款”的内容,看自己能否做到,能够做到的,为保持业务关系,可与议付行积极合作,努力去做,否则就要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确保自己的利益。

有关的信用证“软条款”在实际中并没有具体的条例规定,因此,在遇到信用证软条款中的相关问题时,不但要能够去进行定制化的分析,而且在进行交易的同时要多多谨慎并了解和掌握足够的相关知识。

(5)即使当事人之间一定要采用“软条款”或相似效果的条款时,银行也必须要将当事人指定的有关留底连同信用证发送给受益人或通知行,以便受益人及时知晓该条款的具体要求,从而尽可能避免受益人提交单据中的不符点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