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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为反倾销对象的原因
1.1与基础原材料本身的特性有关
基础原材料可以分为化工制品和基础资源。基础原材料的化学结构比较简单,化学性能和物理性能特点比较显著,容易区分。发生倾销案件时,容易认定同类产品,对倾销的认定有利,而且大多基础原材料属于初级产品,处于生产链的上游,产品涉及面广、品种众多,下游产业应用范围广泛,在许多后续加工时常常能给加工产品带来较高的附加值,所以发生反倾销的几率也较高,有时甚至出现产业链的上下游产品同时都遭到反倾销调查的现象。
1.2与基础原材料适合规模化生产的特性有关
基础原材料大都是适合规模化生产的产品。在规模化生产的行业,为了降低平均生产成本,企业必须维持甚至扩大生产规模。但为了避免规模不经济的现象发生,同时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企业将目光投向海外,转移部分生产能力,拓展国际市场。当市场竞争激烈,而国外市场需求无法确保时,出口企业就会倾向于选择倾销这种竞争手段,则相应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几率就较高。
1.3与关税结构有关
根据关税结构有效保护理论,关税结构一般都体现为从原材料→中间产品→制成品的由低到高的梯形关税税率结构,其关税税率是随加工程度不断提高而提高的,体现了对产业的有效保护程度。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于基础原材料产业一般不会通过提高关税来抵制进口和进行保护国内产业,否则将不利于整个产业链的发展。各国普遍对基础原材料实行较低的进口关税税率,甚至实行零关税,于是反倾销便成为保护国内基础原材料产业的有力工具。
2利益分析
对基础原材料的反倾销,究竟是利是弊?如果仅是从倾销对国内竞争性产业造成损害角度考虑,显然是不合适的。必须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从公共利益、国家经济安全、对外贸易关系、环境保护等多个因素。
2.1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分析
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在依照反倾销法决定是否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国家需要平衡利益主体,其中包括受倾销损害的国内产业、以倾销产品为原料的下游产业以及最终的消费者。
2.1.1国内产业的利益分析
对基础原材料进行反倾销,与对其他产品的反倾销一样,无疑给国内受损竞争产业提供了贸易保护。在采取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后,进口产品价格止跌反弹,进而限制了该产品来自诉讼国对象的进口量,有利于涉案产品在数量和价值方面呈稳步增长趋势的情况下,使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摆脱低迷状态。这有利于维护公平的贸易环境,有利于国内竞争性产品市场恢复有序竞争的状态。
同时对于国内同类产业的发展而言,通过反倾销调查,如果采取措施,一般都会对国外进口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且经过复审后还可继续征税,这样对于国内的同类产业而言,就为其赢得了宝贵的调整时机,国内产业可以在这段时间内得以利用当今世界前沿技术改进设备,提高生产率,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增强产业国际竞争能力。
但是如果受损竞争企业把反倾销仅当作是贸易保护的手段,不思进取,或者无法从技术上加以突破,来提高自身的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扩大生产规模,最终还是无法逃脱被淘汰的命运。
另外,国内竞争性企业反倾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最终取得胜利后,最终得益的却不一定是其本身。首先,反倾销会导致贸易转移效应的产生。由于反倾销税只适用于指定来源的产品,在限制特定国家和地区进口的同时,会引发其他国家和地区低价产品进口的增加。反倾销保护引发的贸易转移效应,使得进口来源由被指控存在倾销的出口企业,转向未遭受指控的其他出口企业;或者从裁定倾销幅度较高的出口企业,转向倾销幅度相对较低的其他出口企业。这样就导致反倾销保护的实施效果不一定能够达到进口国的预期目标,真正受益的可能不是进口国的进口竞争产业,而是那些未遭到反倾销调查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企业。其次,对部分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削弱了相关国家产品在进口国市场的竞争力。一些外国公司并不是坐以待毙,为了维持乃至扩大在进口国市场的份额,外国公司可能通过直接投资方式进入进口国市场,或者进一步扩大在进口国的投资规模,由此引发反倾销保护的投资跨越效应,削弱了反倾销对受损企业的保护作用。
2.1.2下游产业角度的利益分析
基础原材料的产业特点是产业链条长,下游产品多。当上游产业获得了反倾销保护后,上游产业的产品价格上涨,加大了将上游产品作为投入品的下游产业的生产成本,从而降低了下游产业的竞争力。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下游产业也会进行反倾销申诉,当这种申诉被授予时,最初由上游产业提起的反倾销就产生了继发性保护效应。反倾销行动的继发性保护效应,使得反倾销措施在上下游产业间发生了传递,从而加大了进口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成本,增加了进口国的消费者福利损失。
同时,在对基础原材料产品进行反倾销后,短期内抑制了进口产品数量,如果国内同类竞争原材料产品生产厂家很少,国内的产品可能由原先的供大于求变成奇货可居,有可能价格发生惊人上涨,发生价格垄断,由此造成下游企业成本成倍增加,甚至难以为继,最终遭受到灭顶之灾。由于上下游企业实际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的。一旦下游企业失去竞争力,则下游国外产品会趁机大量涌入国内市场,使下游企业更加难以为继,甚至停产、倒闭。国内上游企业产品进而会失去下游的产品生产商,可能会由紧缺资源到过剩资源,不得不降低产品价格,甚至也会面临停产、倒闭的地步,产生一种恶性循环,最终造成整个产业链的受损,由此引发的后果使反倾销措施的作用适得其反。
2.1.3消费者角度利益的分析
基础原材料不是供消费者直接消费的产品,对于基础原材料的反倾销,虽然不会直接影响到消费品,但上游产业由于反倾销价格上涨,进而会通过投入产出关系影响到下游产业的成本,最终会间接提高消费品的价格,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
总之,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分析,对于基础原材料的反倾销,对于竞争企业而言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否能真正得益与该企业是否能通过反倾销保护真正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有关。而对于下游企业和消费者而言,他们无疑是反倾销的受害者。
2.2从国家经济安全角度分析
所谓国家经济安全,就是指一国最为根本的经济利益不受危害和威胁。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国经济在整体上主权独立、基础稳固、运行健康、增长稳定、发展持续;在国际经济生活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性、防卫力和竞争力;不会因为某些问题的演化而使整个经济受到过大的打击和遭受过多的损失;能够避免或化解可能发生的局部性或全局性的危机。
在经济全球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各国各地区对基础原材料进行全球性的采购。由于基础原材料大多属于掌握国家命脉的产业,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低价倾销的基础原材料是否危害国家的经济安全,有观点认为,如果基础原材料产业供应链掌握在进口方手中,由于基础原材料产业链长,涉及产品多,如果国际市场价格上涨,会给进口国带来诸如将不得不支付大量外汇以保证供应,下游产业则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成本上升、利润下降等问题,会危及到国家的经济安全。
事实上,对于国内资源相对丰裕的基础原材料产业,进行适当的保护是必要的。国家可以通过适当的反倾销措施,建立自己的产业。产业可以通过这种保护提高本身的竞争力以及生产效率,扩大生产规模,不仅保障该产业的安全,同时带动下游企业的健康发展,有助于国家经济安全。但对于国内资源相对稀缺的基础原材料产业,对该类产业作出保护后,由于本身受资源限制,产业无法在有利的条件下得到很好的发展,导致国内经济从一开始就处于资源供应不足的“不安全”状态,下游企业由于产业资源供应不足,发展受到抑制,产业竞争力下降甚至丧失,最终影响整个产业链的健康发展,导致的结果不仅没有起到保护作用,相反使国家经济安全置于更不稳定的状态。
2.3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
一部分基础性原材料产业属于高污染、高能耗及资源性产品。对于这一类产品,如果限制进口,加强出口,恐怕是贪小利而失大利,是以子孙后代的长远福利为代价的。现在许多发达国家将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转移到一些发展中国家,对资源性基础原材料限制出口、加强进口,充分运用国外基础性原材料资源。我国发改委能源所战略室主任高世宪表示,高耗能、高投入换取了经济的增长,却引发了中国的资源、环境问题。高能耗行业的低水平扩张,几度致使中国的能源供应出现紧张,高耗能带来的高污染又要企业投入巨额进行补救。
2.4从对外贸易角度考虑
很多国家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其目的不仅仅是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损害,而是要报复其他国家对本国出口产品实施的反倾销限制,以“以牙还牙”的方式来遏制其他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保护本国的出口利益。这不利于国家及地域间的对外贸易关系。例如,1993年1月27日,美国商业部宣布向来自19个国家的钢材进口征收0.03%~10%(平均2.7%)的临时反倾销税,导致了世界范围的“钢铁战”,其中加拿大对来自美国和其他五个国家的热轧钢征收4.5%~124.2%的尝试性反倾销税,而加拿大是美国的最大钢铁客户,此举严重阻碍了美国出口贸易的发展。
3启示
由以上分析可知,对于基础原材料的反倾销,国家在准备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时候要根据不同基础原材料产业形势和特点,综合考虑其对于下游用户及其进口产品的消费者利益、国家经济安全以及对外贸易关系的影响,权衡利弊,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化工业这一类国内资源较为丰富以及具有战略意义的产业,如果通过采取反倾销措施,企业可以利用这一有利时机得到迅速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则国家机关可以通过权衡上下游企业利益,适当采用反倾销措施加以保护,鼓励、支持这一类产业的健康发展。如果该类企业尽管实施反倾销措施后仍无法得到有效发展,则该种反倾销保护则应该停止;由于我国是属于资源稀缺却又是资源消耗大户,对于一些不可再生的、资源性基础原材料,如煤炭、有色金属等应该鼓励低价进口,充分利用国外进口资源,形成节约资源的消费模式;对于高能耗、高污染基础原材料,如造纸业,可以充分依靠国外产品,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加强对国内自然环境的保护。同时还要兼顾进口国与出口国的经贸关系,维护特定贸易关系而不采取反倾销措施有时也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