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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主流观点把绿色壁垒定位为发达国家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制定的一种贸易歧视措施,是“某些发达国家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限制或禁止外国产品进口的贸易障碍”。因此,多数学者对绿色壁垒持否定态度,强调其“歧视性”、“不公平性”。因此在实践中,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的确使我国不少行业、企业饱受其苦,目前国内提得最多的就是反对、对抗或者避免它。本文认为,并不是所有的绿色壁垒措施都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不利,相反,善意的绿色壁垒能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恶意绿色壁垒才是要反对和防范的。
恶意绿色壁垒的提出
绿色壁垒的含义
绿色壁垒是指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安全,保护生态或环境为由而采取的直接或间接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措施。这一概念的界定基本上立足以下两点:一是绿色壁垒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各国采取的法规、政策与措施;二是绿色壁垒的性质,即以保护生态环境或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为由而采取的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形式。
如果进口国是以保护生态、人身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等社会进步为动机,制定与实施相应的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则被可称之为善意绿色壁垒,是在贸易中应提倡和遵守的。如果进口国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目的在于利用其拥有的技术优势阻止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一种贸易壁垒措施,笔者认为这就是恶意绿色壁垒,是在贸易中要加以抵制和防范的。
绿色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善意或恶意的绿色壁垒形式由于制定动机不同,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有很大差别:
善意绿色壁垒的积极影响善意绿色壁垒的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技术进步;有利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使产品向着低能耗、高附加值的方向发展;通过运用绿色壁垒,限制有害于人类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贸易,从而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促进发展中国家与环保产业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的建立和完善。
恶意绿色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首先,标准繁琐、苛刻,增加贸易成本,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其次,容易引发贸易争端和相互报复。由于各国实施绿色壁垒的目的不同、对国际标准的理解不同以及必然涉及到经济贸易利益的得失,由绿色壁垒引发的贸易争端在所难免,甚至形成激烈的贸易冲突。第三,污染型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在环境问题上,发达国家采取了双向标准,一方面设置绿色壁垒,防止不符合环境标准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另一方面鼓励本国企业将污染较重和破坏环境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由于发展中国家与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并且环保标准很低,这就使得发达国家有机会将一些高污染、高消耗的产业,甚至将有毒废弃物和污染性产品转移到发展中国家。
恶意绿色壁垒的判定及表现形式
恶意绿色壁垒的判定标准
判定一项绿色壁垒措施是善意还是恶意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其一是制定的目的性,如果制定的目的是保护生态、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健康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那么它就具备了善意绿色壁垒的主观要件。反之,假如其制定的目的在于以自己的技术优势排斥他国的产品进入,那么它便具备了恶意绿色壁垒的主观要件。其二是客观性,即其是否符合GATT长期以来确认并被WTO所承传的非歧视原则。在有关的绿色壁垒法规、认证程序等文本或条款中不乏一些歧视性规定。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对产品的绿色成分及其含量提出了极高要求,有些要求甚至偏离或超越了现阶段环保工作及其目标所需的程度,有的国家干脆做出了内外有别的规定,从而背离了WTO/TBT、WTO/SPS等多边协议中倡导的“在运用这些措施时,不得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的宗旨,也违背了WTO/SPS协议中第十条第2款的规定,即“合理的卫生或植物检疫保护程度允许逐步制定新的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则应就有关产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较长的期限来适应新的措施,以保持其产品出口的机会。”以及第二条第3款关于保证不会在“成员方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方之间产生任意或不正当歧视”的规定。如果一种绿色壁垒的设置体现了对来自不同国家的相同或相似产品一律一视同仁,那么它是善意绿色壁垒;否则,它便是恶意绿色壁垒。
恶意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
按照判定标准,恶意绿色壁垒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对特定国家的相同产品实施歧视性标准如果进口国针对特定国家的产品或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歧视性环保标准,有别于他国另搞一套,未能做到一视同仁,那么这一歧视性环保标准的动机便有很大的主观恶性,其真正用意可能在于以严格的高标准阻止特定国产品的进入,它的实质是贸易保护主义。这显然是违背WTO最惠国待遇这一非歧视原则。2002年6月,日本对我国出口产品实行双重标准,对从我国进口的鳗加工品以进口申报的10%进行抽样检测,而对别国进口的烧烤鳗仅以5%进行抽样检测。再次,日本新政策也让人怀疑带有某种恶意。由于日本鳗鱼进口主要来源于我国,日本屡次发生仅仅是对我国鳗鱼采取严格措施,但对其他水产品却并无更多规定。这种做法带有很明显的针对性,而这也是世贸组织的原则所不容许的。对国内与进口产品实施双重环保标准如果进口国针对国内与进口产品分别实施两种高低不同的标准,即双重标准,没有用同一个标准无差别地对待国内与进口产品,那么这种双重标准的实质也是阻止国外产品的进入,这显然是违背非歧视的国民待遇原则。日本曾在低毒性农药毒死蜱的残留量方面规定了内外有别的双重标准,对进口菠菜规定为不超过0.01PPM,而对本国大量生产的萝卜却限制在3PPM此外油菜2PPM、白菜和洋白菜1PPM、番茄0.5PPM,相差竟达300倍之多,所有这些规定使绿色壁垒的歧视性暴露无遗。
在产品检验检疫方面不断增加项目、扩大范围、提高苛刻程度发达国家利用其繁杂的绿色技术标准、先进的技术手段,在产品检验检疫方面不断增加项目、扩大范围、提高苛刻程度,来自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往往因受制于多项指标技术参数而顾此失彼。以我国的农产品出口为例,入世前一般仅需检测6—7种农药含量,而现在需经检测的项目多达134种,其中按欧盟市场对茶叶进口的有关规定,对农药残留的检验也由先前的6种增加到现在的62种。此外,日本也将进口我国大米的检测指标由1993年的47项增加到目前的116项。
繁杂的进口手续以我国输日冷冻菠菜为例,以前一箱冷冻菠菜到日本一个星期左右就可获得通关,但2004年7月后拖延到了35天,原因是日方新增了原本没有要求的材料审核。而且日方要求输日菠菜必须同时附带大批书面材料,用于记载菠菜从种植到出口每一个环节的详细情况,而这些仅是以通关前让日方判断我国冷冻菠菜是否有资格获得检查,并不代表材料齐全日方就一定会检查。检验检疫部门认为,大量的附加劳动给出口企业增加了成本,以前山东每年出口日本的冷冻菠菜为4万-5万吨,而自2004年7月以来每年1万吨的出口量都无法实现。
其它方面的限制除以上措施外,发达国家还利用一些其它方面的措施来限制商品进口。自2003年起在日本全国推行“大米身份认证制度”,即凡进入日本国内市场的大米必须标明品种、产地、生产者姓名和认证号码等,否则不允许销售。此外,日本在采取全面禁止进口措施的同时,强化对进口商的处罚,除增加罚金外,还公布进口商的名称。这实际上通过加强对进口商的约束,提高对进口产品的要求,这些措施的实施必将对中国农产品出口日本造成很大障碍。
发达国家通过推行恶意绿色壁垒,不但削弱了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竞争力,扩大了自己的市场份额,提高了竞争优势,还可以获得保护世界资源和环境的美誉。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在设置恶意绿色壁垒方面总是乐此不疲。但是恶意绿色壁垒严重违背了WTO的基本原则,极大地破坏和扭曲了公平贸易的行为理念。因此,恶意绿色壁垒应该受到世界范围的抵制和讨伐。
应对恶意绿色壁垒的措施
面对国际上日益严重的绿色壁垒保护主义的倾向,我国应当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要以开放的视角、哲学的思辨,对绿色壁垒问题重新审视和定位,充分利用我国经济在全球化框架内重新整合的历史性机遇,积极参与环境与贸易领域的国际竞争与合作,努力实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首先,应建立绿色贸易制度,推进绿色生产活动,提倡绿色生活方式,发展绿色生态产业,把绿色贸易、绿色经济、绿色生活的思想融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我国要借鉴国外企业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成功经验,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大力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并向通过该项认证的企业颁发“绿色标志”。要在实施环境认证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我国自己的环境标准和技术法规体系,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互认,签订多边或双边互认协议,以便从制度上消除贸易摩擦。要理性对待环境标准化工作的双重效应,渐进提升自己的环境标准要求,推动资源合理使用,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实力。
其次,加强国际立法合作,充分利用《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和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以保护我国企业的公平贸易机会。给发展中国家成员国以优惠待遇,是WTO关于发达国家成员国与发展中国家成员国之间货物贸易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如“各成员国在制定和实施本国的技术标准、条例和验证程序时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在发展、资金贸易上的特别需要并规定相应的例外,以确保其技术标准、条例和验证程序不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出口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但这些待遇的实际获得还须发展中国家的极力争取。因而,我国在与贸易对象国进行贸易活动中应主动提出关于享受优惠待遇的问题,据理力争,并应合理利用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以保护我国外贸利益和企业公平贸易机会。WTO有着较为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被WTO总干事鲁杰罗誉为WTO的“最突出贡献”,WTO成员承诺,不采取单边行动以对抗违反贸易规则的行为,而将争端交由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目前涉及绿色壁垒的纠纷大部分是采用WTO争端解决机制。1998年10月,WTO对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诉美国“海虾——海龟案”的解决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因此,如果有违反WTO规则中的非歧视待遇的规定和有关环保的国际公约中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照顾的规定,我国政府可根据相关国际公约或协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