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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强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乌拉圭回合谈判较全面、彻底地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作了改进,最终形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通过这样一个强化了的机制,世贸组织希望能更迅速、更有效地处理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和摩擦、维护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督促各成员更好地履行各项协议的义务及其所作的承诺。因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但还不能够说它就是完善而成熟的,还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归纳下来,可以分为两类:《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自身的规则性缺陷以及《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作为国际力量制衡产物的结构性缺陷。
一、规则性缺陷
1.缺乏有关竞争政策和劳工标准的条款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一些行业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正,同时,又作出了很大的改进。但是,对于竞争政策和劳工标准的方面,却缺乏相应的条款。因此,对于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而言,如果遇到有关这两个方面的相关纠纷就会形成无法可依的局面,从而难以对此二者的纠纷进行公正裁决。
2.执行期限过长
虽然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对各个环节的时间进行了限制,比较《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期的争端解决程序大大缩短了时间。但是,从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诉讼开始,各个环节消耗的合理时间加总长达27个月。但是,商机往往一闪即逝,经过如此漫长的等待,即便最后公正的裁决下来,并且得到了执行,对于一个国家,一个行业尤其是那些对外部经济依赖性很强的国家和部门而言,影响可能已经是巨大而难以弥补的了。
3.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损失问题
虽然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的第22条涉及“补偿”,但是,那是针对在“建议和裁决未在合理期限内执行可获得的临时措施”。在申诉、裁决和等待执行的“合理期限”内所发生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的条款规定进行何种程度的赔偿。并且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某些特殊及差别待遇条款难以有效执行。
虽然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提出了8条倾向性规定。但是,如果仔细地看那些条款,就能够看出来很多其实是出于道义性的,流于宣言式的承诺,可操作性并不强。如第21条的第2款规定“对于需进行争端解决的措施,应特别注意影响发展中成员利益的事项。”但是,具体特殊的问题和利益并没有给出相关的内容和要素,因此,在实际案例的进行中,很难具体操作。虽然说,要作出具体的规定的确比较困难,但是,由于条款的含糊不清对于实际操作造成的无效率和困难也是有目共睹的。对发展中成员的倾斜性条款多半流于言语上,难以具体操作执行。
二、结构性缺陷
发展中成员难以真正实行交叉报复方式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点是它以强硬的经济制裁方式对裁决的实行进行监督。具有代表性的是中止减让和交叉报复。如果涉及发达成员对其他发达成员或者发展中成员而言,这样的经济制裁措施是可以真正保证履行,并且带来很大的威慑力的。但是,对于发展中成员对一个发达成员而言,是不是能够真正实施这样的经济报复措施还有待商榷。
一是因为发达国家经济对发展中成员的经济依赖较小,即便是受到报复,其影响可能也不是很大;同时,发展中成员必须要考虑长久的经济利益,甚至要考虑政治利益。因此,最后的结果很有可能是放弃这样的报复,委曲求全。
而另一个缺陷就是发展中成员的建议难在世贸组织通过。
为了提高世贸组织的运作效率,减少自身所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发展中成员提出了很多改进的措施和建议。比如:延长发展中成员的合理执行期限,缩短发达成员的合理执行期限;设立监督机构保障条款落实;改进技术援助体制等。但是,由于发达成员考虑到自身的利益,缺乏推进这些改革措施的兴趣,同时由于发展中成员的力量仍然薄弱,这些建议一直都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难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