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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倾销的概念
1、经济学意义上的倾销
经济学意义上的倾销(Dumping)最早是20世纪初由经济学家雅各布·瓦伊纳(Jacob.Viner)提出的。他将其界定为“一商品在不同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并把倾销划分为三种:偶发性倾销(SporadicDumping)、短期或间歇性倾销(Shot-runorIntermittentDumping)及长期或连续性倾销(Long-runorContinuousDumping)。现在我们仅根据倾销的目的将其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短期销售,其主要目的基本上都是为了短期内在国外市场上快速销售,以解决国家或企业一时之需;第二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即企业在两个分离的市场中分别以不同的价格进行销售,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第三种则是一种以低价赶走竞争者以获得市场的行为,通常也被称为掠夺性倾销,指出口商先以低于国内价格或成本价格在某一国市场上倾销商品,在挤垮竞争对手后,再提高价格独占或支配市场,以赚取垄断利润。
2、法律意义上的倾销
法律意义上的倾销比经济学意义上具有更严格的规定。《国际反倾销法》要求对倾销的定义应符合三个条件:(1)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内。这里的正常价格通常是指该产品在出口国的国内市场价格,如果这个价格不能作比较的话,可以用该产品在第三国的销售价格为依据来计算正常价格,或根据每单位固定和变动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形成构成价格来推算其正常价格。(2)该倾销产品对进口国相似产品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地阻碍某一相似产品工业的建立。(3)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即进口方受到的损害是由于有关进口产品的倾销所直接造成的。
3、反倾销的产生
倾销被认为是一种扭曲正常竞争机制价格体系,违背公平竞争准则的价格歧视,其会严重损害进口国内与之竞争的产业部门,也会扰乱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因此,反倾销(Anti-dumping)应运而生,它是指进口国政府通过征收特别税及其他措施来抵消倾销商品对本国产业所造成的损害。在《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6条就有关于反倾销的规定,1979年的东京回合中又形成了《反倾销守则》。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反倾销问题是主要议题之一,最后达成了《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一旦一国进入另一国市场的产品符
合其规定的3个条件,进口国便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该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二、我国反倾销的现状
随着科技的发展,我国无论是涉案金额还是从反倾销国家数量上,均排在世界第一位。具体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华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和区域及案件急剧增加且反倾销税逐年增加,不少发展中国家也加入到对华反倾销行列中来。二是涉及商品的种类越来越多且范围日趋扩大并具有连锁效应,其中以劳动密集型产品居多,涉及五矿、化工、轻工、纺织品、土畜、机械、电子、医保等4000多种商品,我国每年因此而损失达百亿美元。三是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际贸易争端频繁。在WTO倡导下的贸易自由化以及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形势下,为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频繁运用反倾销限制国外产品进入。四是发达国家对我国采取歧视性做法,将我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在反倾销调查时,确定产品正常价值是一般由调查当局任选另一国作为“类比国、替代国”,由于选择对象不同而导致结果不同,使我国企业遭受重大损失。
三、中国遭遇反倾销的原因
1、国外原因
(1)中国贸易迅速崛起,引起他国高度警惕。中国现在已成为第三大贸易国,出口贸易增长必然会取得更大的世界市场份额,一方面引起了同类产品竞争国的疑虑;另一方面在进口国造成了同类产品更剧烈的竞争。我国产品依靠劳动力和原材料的优势,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一定的有利地位。我国巨大的贸易顺差相应的是国外存在的巨额贸易逆差,为了维持贸易平衡、抑制我国对外出口、保护本国的民族工业,国外频繁地实施对华反倾销。
(2)贸易自由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在目前全世界经济普遍增速减缓的情况下,贸易保护成为了很好的转移国内社会矛盾的武器。而区域经济集团化的加强,使区域内合作加强,区域壁垒加剧,因集团内各国经济水平发展不
一、产业结构不同,其落后国家的中低档商品就刚好在集团中的发达国家找到市场,然而这些商品又正好是我国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商品。而由于反倾销简便易行,且又为国际贸易公约所允许,自然成为各国最常用的手段。比较优势,认定我国商品倾销,而对我国产品征收很高的反倾销税,将我国产品挤出当地市场。
2、国内自身原因
(1)我国欠缺合理的外贸出口结构。就商品结构而言,我国的出口多为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及机电、电子等低附加值的商品,而这些商品大多是与创造就业机会密切相关的。由于主要出口市场近年来经济不景气、失业率上升,进口国政府、工会等出于维持就业的考虑对进口竞争产业实施贸易保护,对进口商品加以限制,因而我国出口的许多商品也就成了其反倾销的对象。就市场结构而言,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
(2)出口企业国际营销战略的失误。我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因而制定的国际营销战略往往失误。一是价格竞争过度,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实行“薄利多销”的营销战略,同行竞相压价,以低价求胜,给进口国留下了“低价倾销”的印象。二是竞争手段单一,我国出口企业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对非价格竞争手段重视不够。三是缺乏宏观调控,一些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3)企业不应诉或应诉不力往往使对方轻易获胜。我国企业不应诉就是主动放弃法律上对反倾销案件的知情权和申诉权,降低了起诉者的成本,并诱使国际间的竞争对手对我国企业实施更多的反倾销起诉,形成连锁反应。
(4)我国的外贸关系与环境不易牵制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目前我国的国际贸易关系中单边交往仍较多,因而国外对我国进行反倾销时的顾虑就少,加上我国的《反倾销法》出台较迟、实施的力度又不够,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就更加有恃无恐。
四、我国政府、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对策
1、建立良性的产业协调机制
我国遭遇如此频繁的反倾销指控,也与目前产业和企业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关,比如行业发展缺乏长远规划,只注重眼前利益,行业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等。解决好这些问题,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息国际市场的纷争,也会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今后应当继续加强与国内有关产业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建立良性的产业协调机制。
2、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要建立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协调网络,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全面调研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随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以利于国内反倾销应诉协调机构和行业商会及时有效地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应诉。要执行“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通过采用出口许可证、海关审价以及其他手段给予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
3、企业必须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以质取胜
企业在定价时参考一下国际市场行情及反倾销动态,就可以大大减少反倾销诉讼。从长远看,我国企业要真正走向国际市场,首先必须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量,大力开发自己的核心技术、核心产品,实现技术创新,促进产品结构升级。其次,企业要认真研究各种重要的国际标准,如ISO9000、ISO14000、SA8000体系等,保证出口产品在技术、安全、卫生、环保各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标准。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大力开拓绿色环保市场,应对外国采用种种苛刻技术标准限制我国产品出口,实现中国企业高效、持续和健康发展。最后,要实施出口产品差异化。即突出产品非价格方面的特征,如产品的物理特征、质量内涵、分销渠道、培养消费者群体等,建立品牌形象,增强国际竞争优势。
4、建立反倾销的信息中心和反倾销调查案件的预警机制
我国相关企业和商会能尽早得到哪种商品可能被反倾销立案的相关信息,充分争取时间进行防止立案的游说和相关的材料准备工作,掌握动态,提供咨询,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争取将案件消灭在萌芽阶段或者是为正式立案后的问卷回答、资料收集工作争取更多的时间,随时准备应对有关国家的反倾销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5、调整出口导向政策,实施市场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政府应当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对出口产品总量和产品结构进行宏观调控,鼓励和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和互补型产业,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基础上开拓新市场。目前我国出口贸易的地区主要集中在韩国、日本、美国和欧盟,这种过分集中的市场结构削弱了我国对外贸易的灵活性和竞争力。我们应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开拓,逐步实现市场结构多元化,提高外贸抵抗外来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