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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最近十年间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技术性贸易措施,其中最严厉,也最具代表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当属欧盟的绿色指令,我国高新产品受欧盟指令的影响,集中表现为:“历史垃圾”和“未来垃圾”回收成本的增加,中小配套厂商进入成本的增加。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对策是:完善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预警和评议机制;加大对高新产品的研发投入力度;切实推进技术标准化建设。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措施;高新产品;出口影响
一、以欧盟绿色指令为代表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
随着全球多边贸易谈判背景下关税的不断下调和非关税贸易壁垒的逐步取消,出于环保及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最近十年间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技术性贸易措施。这其中,最严厉也最具代表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当属欧盟的绿色指令,亦即包括WEEE指令、ROHS指令和EUP指令等在内的三大绿色环保指令。
1.WEEE指令
在欧盟有关电子电气双指令中,WEEE指令(《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于2003年2月,并于2005年8月生效。欧盟声称,WEEE指令实施最主要的目的是防止电子电气废弃物污染,并实现相关废弃物的再循环利用。在该指令中,详细列明了所适用的电子电气产品范围,这些产品包括:家用电器、信息技术及通讯设备、电子电气设备、照明设备、玩具、休闲运动设备、医用设备及监测控制器械等。WEEE指令规定,在指令生效前投入市场的产品,其报废后(“历史垃圾”)的处置费用由生产者按市场份额承担;在指令生效后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其报废后(“未来垃圾”)应确保有关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环保处置费用由生产者提供。
2.ROHS指令
和WEEE指令一样,ROHS指令(《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也于2003年2月,并于2006年7月实施。欧盟强调,实施该指令在于促使各成员国有关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法律趋于一致,以利于保护公民的健康。从范围上看,ROHS指令对电子电气设备中铅、汞、镉、六价铬等六种有害物质所容许的最大限量做出了规定,并要求在指令生效后投放欧盟的电子电器产品不得含有上述六种有害物质。
3.EUP指令
EUP指令(《耗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指令》)2005年7月经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并于2007年8月正式生效。该指令所涵盖的产品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所有投放欧盟市场的耗能产品,生成、转换和计量这些能源的产品及植入耗能产品并在市场上独立销售给用户的部件。欧盟强调,EUP指令旨在从源头入手,在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维护、回收、后期处理等全部生命周期中,对耗能产品给出环保要求,并全方位监控产品在每一环节对环境的影响。在EUP指令生效后,欧盟委员会对暖气与热水设备、电动马达系统、家庭与服务业照明设备、家用电器、家庭与服务业的办公设备、通风与空调设备等制定出符合环保要求的实施方法。
二、我国高新产品受欧盟绿色指令的影响
当前,我国高新产品特别是机电高新产品受欧盟指令的影响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
1.“历史垃圾”和“未来垃圾”回收成本的增加。在欧盟绿色指令中,WEEE指令的实施首先增加了对“历史垃圾”和“未来垃圾”的回收处理成本。所谓“历史垃圾”,指的是2005年8月13日前(WEEE指令生效前)产生的电子电气废弃物,“未来垃圾”则指的是2005年8月13日后(WEEE指令生效后)产生的电子电气废弃物。按WEEE指令的规定,2005年8月13日前消费者产生的“历史垃圾”,其费用由生产商(包括进口商和经销商)按产品的市场份额承担。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所产生的“未来垃圾”,生产者应支付所有有关产品回收、处理、再循环和环保的费用,且电子垃圾的回收率和再利用率要达到70%~80%[1]。该指令的出台,使得今后欧盟成员不再承担电子电器废弃物处理的费用和责任,而将其成本转嫁给生产商。根据该指令,如果我国生产商直接在欧盟设立销售网点,那么,销售端则需负责电子电器产品的回收处理并支付费用;如果我国生产商将产品直接销售给进口商,那么,成本也将由进口商承担,并最终反映在产品价格中。总之,不管我国机电高新产品以何种方式出口欧盟,都会因该指令导致产品出口成本增加,进而降低出口竞争优势。
2.中小配套厂商进入成本的增加。目前,我国机电高新产品出口主力虽然是三资企业,但为其提供原材料和零部件配套的却基本是本土中小企业。对外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而言,控制好原材料或零部件质量是应对有关指令的重要环节,这就要求配套厂商只有使产品符合标准才能成为跨国公司的合格供应商。由此,各种相关的绿色指令压力被转移到中小企业身上。从现实情况看,由于本土绝大多数中小机电企业缺乏必要的研发能力和检测手段,所以其应对和进入成本会随着指令的增多而提高。例如,欧盟EUP指令的颁布,对所有加热设备、电机系统、家用电器、消费电子产品的耗能生态设计指标均规定了更严格的要求,这对有关中小配套厂商进入成本的压力不言而喻。还在2005年,当EUP指令审议通过后,广州松下空调对照该指令对多达7268件空调零部件检测后发现,其中1/4的零部件不达标。这意味着,如果不改进技术,将有相当数量的中小供应商会被拒之门外。[2]果然,进一步的数据显示,2006年参加松下供应商大会的中国供应商还有4000家,2007年缩减至3000家,而2008年则只剩下了1700家,这从一个侧面证明了这一点。
三、高新产品遭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原因
我国高新产品出口遭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不断出台。伴随着环保意识的逐步深化,近年来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先后颁布出台了一系列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旨在保护其环境和国民的健康。但是,由于技术上的相对差距以及标准的差异,我国相当多的出口企业尚无法全部达到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要求。比如,欧盟2005年的WEEE指令、2006年的ROSH指令以及2007年的EUP指令,这些指令详细涵盖了有关限制电子电器、化学品、纺织品、皮革、造纸、包装以及化妆品等制造业领域使用有害物质的环保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严格而又苛刻,不是企业在一朝一夕就可以达到的,这实际上增加了我国出口产品的市场准入难度。
2.技术性贸易措施向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转化。国外出于环保因素而不断升级出台的各种技术性贸易措施,只是客观上增加了中国高新产品出口的难度。而在另一方面,随着几十年来多轮多边贸易谈判的举行,WTO成员国传统的以关税和其他非关税措施保护本国市场的做法已变得越来越不可行。在这种情况下,为缓解国内产业界压力,变相保护本国市场,一些发达国家更愿意主动采用隐蔽性强、更具控制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上述两种因素相叠加,导致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目前所实施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正逐步演化为一种重要的贸易保护措施,发达国家正是依靠这些先进的技术标准和复杂的认证体系,越来越有针对性地过滤掉不合标准的进口产品,保护其国内特定市场免受冲击。
3.我国高新产品技术标准发展滞后。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我国涉及高新产品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体系仍不健全,一个是企业技术研发落后。据统计,我国目前有国家标准近2000项,其中约有70%~80%低于国际标准;采用ISO、IEC的有6159多项,还不到ISO、IEC标准总数的1/4,这使得我国高新产品不符合国际标准要求的争端时常出现。另外,作为企业技术研发投入严重不足,难以形成领先、公认的国际技术标准。当今国际贸易的高端竞争,实质上是技术标准的竞争。而获得领先、公认的技术标准离不开企业深入持久的研发投入,因为研发是标准之母。从实际情况看,尽管目前我国企业对高新产品的研发投入在不断增长,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这导致我国高新产业难以形成国际领先的技术标准,反成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对象。
四、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对策
1.完善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预警和评议机制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预警机制。完善的预警机制是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前提。相关政府部门应侧重加强对国外有关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的动态跟踪、分析处理,及时通报给国内行业,以帮助企业了解目标市场的技术标准变化,及早做出预防调整。同时,在预警体制上,应整合不同部门间的信息资源,明确职责分工,消除信息混乱,以便在政府、行业和企业之间建立起一套协调运转的预警机制。其次,有关行业协会还要积极组织对贸易伙伴通报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评议,力求防患于未然,及早发现问题,及早反映我方的合理要求,使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不利影响能降到最低。
2.加大对高新产品的研发投入力度
除了出口预警、评议及实施多元化战略,作为出口企业关键还要做好内功。这一点首先表现在出口企业要着眼于长远,加大对产品的研发投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这是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根本。对此,相关企业要在利润中储备一定比例的研发经费,建立专门的研发部门和奖励机制,集中优秀科技人员,广为搜集信息,走技术引进和自主开发并重的道路,努力研发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高新产品,推动企业掌握行业核心技术,形成技术优势,以跨越和突破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高新产品出口的限制。
3.切实推进技术标准化建设
技术标准化是克服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通行证。在国际市场上,谁拥有领先、公认的国际标准,谁就拥有了国际贸易的话语权和竞争优势。因此,在持续推动技术创新的同时,政府必须切实加强标准化政策的研究和制定,着力健全国家技术标准体系;政府应创造环境,鼓励企业多采用国际标准,促进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同时,有关部门和企业还要积极参加国际性、地区性标准化组织活动,加强与国际标准组织合作,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尽可能将我方具有优势的标准纳入国际标准中,这无疑将有利于今后我国高新产品的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