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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反规避调查是一种新的贸易壁垒,是反倾销措施的延伸和扩展,比反倾销措施具有更大的杀伤力。因此,我国政府、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将损失降至最低。
关键词:规避反规避调查应对措施
一、规避与反规避的起源与含义
规避,是指一国商品在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手段来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或行为。反规避措施则是针对这种规避反倾销行为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反倾销措施的延伸和扩展。
反规避源于20世纪80年代末著名的“改锥案”。当时,日韩等国被欧盟裁定征收反倾销税,这些国家的出口商为了逃避制裁,纷纷进入欧盟直接投资,建立起组装简单产品的低成本“改锥工厂”,通过在欧盟境内组装成品进入其市场,以达到规避反倾销税的目的。之后,不少国家的出口商在其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都通过改变产品的出口方式或者变换原产地国继续向进口国出口该产品,这些都属于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针对日韩等国出口商的规避行为,欧盟与1987年6月制定了第一个反规避行为的法律条款,把反规避调查列入反倾销调查的范围,用简易的调查程序裁定是否对其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之后,欧盟又两次修改其反倾销法,对规避反倾销的行为做出更明确的规定和限制。此外,美国也在其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增加反规避措施的规定,确立了对这种规避行为直接按原反倾销税令征收反倾销税的做法。
就目前的实践来看,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的方法主要有四种:
进口国境内组装。出口商将征税产品的零配件出口到进口国再组装销售。这种方法主要是利用零配件与制成品在税则上往往属于不同分类,从而规避反倾销税的征收。
第三国境内组装。出口商将征税产品的制成阶段转移到第三国进行,然后将制成品以第三国产品的身份出口到进口国。
产品的轻度改变。出口商对征税产品进行非功能改造,如:外观、形状的改变等,这些改变不影响产品的最终用途、物理特性和消费者购买的选择。这种规避方法使产品有别于那些根据进口国当局反倾销税令所描述确定的征税对象,从而规避反倾销税。
产品的后期开发。出口商使用新技术对征税产品进行功能上的改造,使其成为在原反倾销调查期间并不存在的新产品。这种规避方法的原理与产品轻度改变大致相同。
二、我国成反规避调查最大受害国
1995年,欧盟对原产我国的电脑软盘启动反规避调查,拉开了海外对我国反规避调查的序幕。我国遭到反规避调查的案件近20起,涉案产品有氧化锌、活页环、钢丝绳和钢缆、钢铁管配件、滚珠轴承、香豆素、活页夹、节能荧光灯、石蜡蜡烛等;其中,石蜡蜡烛输美涉及金额最大,达2亿美元。目前,我国已成为反规避调查的最大受害国。
据商务部贸易救济信息网统计分析,目前海外对中国反规避调查呈现三大特点:
第一,近两年海外对我国反规避调查数量激增。1995年至2003年,海外对中国反倾销调查相对稳定在1至2起;2004年激增至6起,2005年仅前8个月就发生了5起。
第二,调查国别区域不断扩大,并从发达国家扩展到发展中国家。2005年以前,欧盟是对我国发起反规避调查的主要地区,墨西哥和南非也对我国发起过反规避调查。2005年,美国首次针对我国石蜡蜡烛开展反规避调查。
第三,反规避调查的肯定性裁决高于反倾销案件的平均水平。1995年至2004年,在海外对中国发起的16起反规避调查中,13起做出了肯定性裁决,占比为81.25%。而同期WTO成员反倾销立案数为2643起,做出最终反倾销裁决的案件数为1656起,占比为62.7%。
我国成为反规避调查的最大受害国的原因有:
1.避开反倾销调查对起诉方资格的严格要求。众所周知,提起反倾销对起诉方在国内同类产品的总产量所占比重有严格要求,而反规避的申诉方只要是利害关系方即可。
2.反规避的判定标准主观性更强,申诉方可能认为更易把握。
3.相比其它贸易壁垒,反规避调查的取证比较容易,只要通过海关就可以得到企业的出口数据,进而就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从征收税率的特点来看,反规避调查征收的税率一般按反倾销确定的最高税率计算。因此,反规避调查往往具有较大的杀伤力。4.我国对反规避不熟悉
相对海外对我国反规避调查数量激增的趋势,我国至今没有针对国外的规避行为发起过反规避调查,而且缺乏具体实施反规避调查的法律依据。
我国企业在应对反规避方面就更显得准备不足,许多企业往往是等到进口国开展反规避调查时,才逐步熟悉反规避的“游戏规则”,这就造成了企业在这方面的被动和吃亏。
三、反规避调查的应对之策
随着针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的增多,我国也将面临越来越多的反规避调查。反规避调查是我国出口企业将面对的新的贸易壁垒,因此,企业要及时了解进口国的法规,依法行事,才能将贸易摩擦降至最低程度。
企业可重点从以下几点入手应对国外反规避调查:
1.认真研究和利用判断反规避标准中的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以欧盟反规避标准为例,欧盟对规避的判定标准采用的是“60%规则”和“25%规则”,即产于遭受反倾销措施国家的零部件价值达到所使用的全部零部件总值的60%以上认定为“反规避”,但如果这一组装行为带来的增值占成品生产总成本的25%以上,则认为规避行为不存在。因此,企业要科学地控制在第三国加工组装产品,所使用的我国相关零部件在组装产品总成本中的比例,尽量不超过60%。此外,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欧美有关原产地调查的规定,使我国企业在第三国投资组装的产品能够具有第三国的原产地证明,从而有效规避欧美提起反规避调查。
2.充分利用欧盟原产地调查的规定,使我国企业在第三国的投资组装的产品依据欧盟相关法律规定能够确认具有第三国的原产地,是有效避免他国实施反规避措施的办法之一。我国企业要熟知、把握、运用原产地规则,从产品原产地角度上避免规避行为的认定。
3.加强和规范企业管理。反规避调查同反倾销调查一样,要求企业能够提供从原材料的供应到销售各个环节的原始资料和数据,以便核查,因此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机制,规范财务管理,按市场化运作,准确反映运营成本。产品的价格是反倾销、反规避的源头,企业应规范产品成本、销售价格的核算工作。企业掌握了成本和市场价格信息,不仅可以合理定价,而且在遭到反倾销、反规避指控时可以及时提供应诉材料,理直气壮地应对进口国的各项核查,为自身争取好的裁决结果。
4.实施出口产品差异化策略,打造非价格竞争优势。企业应转变观念,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策略,调整产品结构,增加技术含量,实施产品差异化策略。根据欧盟反倾销法,如果通过改进产品使得产品的物理特性、消费者效用、最终用途、贸易渠道、宣传广告等方面和被指控的产品不同,或者提供了一种以上不同于原被裁定倾销的产品的主要功能,都可使其不在反规避指控的范围之内。出口产品差异化策略注重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发挥自身特色,在国际市场培养和创造企业全新的竞争优势,这才是“规避”反倾销的长远之计。
5.我国应借鉴欧盟立法经验,构建反规避法律制度,为应对提供法律保障。针对我国频频遭遇反规避调查的现状,一方面,我国企业要吃透主要出口国特别是欧美关于反规避的相关法则,合理回避反规避,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摩擦;另一方面,我国应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尽快构建包括反规避制度在内的完整的反倾销立法制度。我国在构建反规避制度时,应对规避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并规定规避行为的种类。对规避行为的种类可采取列举和概括式综合规定的方法,一般应包括4种主要形式,即第三国组装或加工、产品细微改变、在中国组装成品、发展后期产品。在具体列举各种规避行为之后,可同时规定一个总括条款,规定凡是规避我国反倾销措施的行为都构成反规避行为,从而有效遏制在新的贸易和投资方式下出现的规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