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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中过渡性资本外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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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中过渡性资本外逃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下,外资企业往往能获得“超国民待遇”,部分内资在通过种种途径转移出境后又以外商直接投资(FDI)的身份返回国内以实现政策套利,突出表现在我国的FDI大量来自于维尔京岛这样的离岸金融中心。但由于过渡性资本外逃的数额难以直接测算,本文采用游资法和结构法计算我国1982-2008年资本外逃数额,然后通过对我国FDI和资本外逃的数据进行分析和Granger因果检验来验证我国过渡性资本外逃的客观存在,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过渡性资本外逃实证分析

资本外逃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我国在经济改革转型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资本外逃,但与此同时又有大量的国际资本流入。在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过程中,外资企业往往能获得“超国民待遇”,因而并不能排除国内大量的资本流出后又假借外资的身份流入国内以获得政策优惠,我们称这部分外逃资本为过渡性资本外逃。过渡性资本外逃是国内资本对我国的内外资政策进行政策套利的结果,反映了我国对内资尤其是民营资本的政策歧视。但上述观点是经验分析的结果,本文采用实证方法来检验我国资本外逃与FDI的关系。

一、中国资本外逃的定义和规模

1.资本外逃的概念界定

目前学术界并没有一个对资本外逃统一的概念界定,金德伯格(Kindleberger,1937)提出的资本外逃的概念是“由恐惧和怀疑所驱动的资本流出”,是为了躲避战争风险或政治动荡而进行的异常的资本流动。卡丁顿(Cuddington,1986)将资本外逃视为短期资本流出中的游资部分,是对投资风险高度敏感、流动性大的投机性资本。这两种定义都将资本外逃局限于短期资本,但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短期资本和长期资本的界限日益模糊。世界银行(1985)将资本外逃定义为“债务国的居民将其财富转移到国外的任何行为”,这就大大扩展了资本外逃的范围。

国内学者的研究中,对资本外逃的定义也多有区别。宋文兵(1999)认为在中国外汇管制的背景下,未经外汇管理当局批准或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国内资本外流,均应视作资本外逃,即国内投资者的非法资本外移。这种定义侧重于资本流出形式的合法性,但实际上资本外逃也可以假借合法的手段来将资本转移到国外。李晓峰(2000)将资本外逃定义为因恐惧、怀疑或为了逃避本国的异常风险或管制以获取较高的相对收益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资本外流,资本外逃实质上是微观经济主体与宏观经济主体利益目标冲突的产物。同时他又将资本外逃区分为真实性的和过渡性的,真实性的资本外逃是因为一国政治经济环境或投资环境的恶化而产生的,是资本的单向转移,而过渡性资本外逃是由于居民和非居民存在着投资收益和风险的不对称性,一国居民先将资本流出后获得非居民的身份后又流回国内,因此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资本内流。

从宏观层面来看,资本外逃的危害在于减少了国内的生产性资本,国家没有得到这部分资本的利得与税收,长期资本外逃的存在显然是我国经济稳定运行的一个潜在风险因素。但同时也要注意到我国过渡性资本外逃的存在,这部分的资本外逃实质上是符合经济主体理性的政策套利,正确评估过渡性资本外逃对于衡量我国真实的资本外逃的规模和严重性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此,笔者将资本外逃定义为:经济人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和规避风险,违反中国外汇管制的相关规定,未向本国政府申报利润收益和缴纳税收的特殊的资本外流,而过渡性资本外逃是指资本逃出境外后又返回国内的部分。陈珍(2004)认为在我国的资本外逃中很大一部分是过渡性的资本外逃,它们又转化成FDI流回了中国,过渡性资本外逃与我国内外有别的政策优惠制度有强烈的相关性。在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大量的资本流入和流出同时存在,过渡性资本外逃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2.我国资本外逃规模的测算

由于资本外逃不可能有直接的数据,目前资本外逃规模的测算方法最主要有直接法和间接法。本文将使用这两类方法来估算我国的资本外逃数额,并检验其与FDI的关系,使得资本外逃与FDI的关系检验更有可靠性。

(1)直接法最早由卡丁顿(Cuddington,1986)提出,他认为资本外逃是投机性的短期资本,可以将国际收支平衡表上国内居民持有的外国资产的变化来衡量资本外逃。他的方法是基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误差与遗漏项”来计算资本外逃,认为该项目代表未记录的短期资本流动,具体的计算方法为:资本外逃=私人非银行部门的短期资本项目+误差和遗漏项目(1)世界银行经济学家克拉森斯和诺德(ClaessensandNaude,1993)在卡丁顿思想方法的基础上,对短期资本项目使用了不同的统计口径,也被称为游资(HotMoney)法:“游资1”=-[其他部门其他资本项目+错误与遗漏项目](2)“游资2”=-[其他部门其他资产项目中的短期资本项目+错误与遗漏项目](3)“游资3”=“游资1”-债券和公司股票的证券投资(4)计算结果如果为正值则代表资本外逃,为负则为游资流入。该方法的主要不足之处在于:(1)短期资本项目中也包含了一些正常的资本流出,如短期商业信贷;(2)该方法没有涵盖长期的资本流动项目,且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长短期资本项目越来越难以区分;(3)误差与遗漏项肯定也包含了真实的记录误差或时滞。虽然有这些缺点,直接法计算简洁,数据容易获得,不失为对资本外逃一个可行的估算方法。由于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没有“其他部门其他资产项目中的短期资本项目”一项,因此只能计算“游资1”和“游资3”的数额。计算结果如下表:表1直接法测算的我国1982-2008年的游资规模单位(亿美元)数据来源:中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国际收支平衡表”。

转贴于中国论文下载中由表1可以看出,在1982-2007年的大部分时间内,游资1和游资3同时保持正值,据此我们可以认为资本外逃确实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长期存在的客观经济现象,且在2000年以前外逃数额逐渐增加。但2000年后,资本外逃额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表现为外逃数额有所下降和反复。

(2)间接法是世界银行1985年提出的,根据恒等式“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资金来源与使用之间的差额就被认为是资本外逃数额,世界银行具体的计算方法是:世界银行法:资本外逃=净资本流入(包括FDI的净值和公司权益的投资)+外债变动—储备变动—经常账户逆差(5)世界银行提出的方法从逻辑上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缺陷在于其比较粗略,FDI和外债并不能代表所有的资本流入,资金的正常使用也不仅包括弥补经常账户逆差和增加外汇储备,资金的使用项目还应进一步细化。

在本文中,笔者使用牛晓健(2005)的基于间接法思路的结构法来测算我国的资本外逃。结构法将资本外逃分为非法方式的资本外逃、经常项目下的资本外逃和资本项目下的资本外逃三部分。

非法方式下的资本外逃就是根据世界银行法的思路,将资金来源项目减去资金的正常流出和占用项目,得到我国非法方式下的资本外逃。我国正常的资本流入项目有经常项目顺差、FDI、外国证券投资、外债和贸易信贷。正常的资金占用项目有国际储备的变动、存款货币银行的国外净资产的变动、企业和居民的外汇存款、B股资金占用和国内外汇黑市中流通的资金;正常的资本流出项目有对外贷款、我国向国外提供的贸易信贷及金融账户下我国的对外投资。

经常项目下的资本外逃主要是指通过贸易伪报关价格将资本转移出境,即通过高报进口、低报出口的方式与国外贸易商合谋将资金转移出去。以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最重要的中美贸易为例,中国统计的从美国的进口要远远高于美国统计的对中国的出口,而中国统计的对美国的出口要低于美国统计的从中国的进口,这说明我国的对外贸易中确实存在高报进口、低报出口的现象。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中美贸易统计上的巨大差异也和我国的转口贸易以及原产地规则的差异有密切的关系,必须将这两项因素剔除才能得到我国经常项目下的资本外逃。

资本项目下的资本外逃规模测算的总体思路是多利法(1987)。他将资本外逃定义为私人部门未向当局报告资产收入的国外资产,其主要思路是先求得总的资本流出,再减去正常的资本流出,就得到资本外逃的数额,他提出对正常的资本流出的估计方法是将申报的利息收入除以国际市场平均利率。在此,我们用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申报的投资利息(利润)来倒算资本项目下的资本外逃,假定我国对外投资的企业能够获得国际基准收益率,根据对外投资企业申报的利润水平倒算出我国对外投资的真实数额,然后与国家批准的对外投资进行比较,其差额就是我国资本账户下的资本外逃的数额。

最后将三部分的资本外逃数额加总就得到我国资本外逃的总额,结果如下:表2结构法对于中国1982-2008年资本外逃的总体测算单位:亿美元数据来源:表2我国以非法方式进行的资本外逃的测算(CFillegal);冯国钊、刘遵义,《对中美贸易平衡的新估算》,《国际经济评论》,1999年5-6期;《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各期;IMF,DirectionofTradeStatisticsYearbook(DOT),1986,1995,2002,IFS,/imf/《香港经济年鉴》各期;《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

二、流入我国的FDI的规模与构成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对FDI的定义为:一国居民(直接投资者或母公司)在其他国家进行的投资,这些投资涉及长期的关系并拥有长期的权益和控制权。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间的FDI呈快速增长的态势,与此同时,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积极引进外资的政策,流入我国的FDI迅速增长。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我国吸收的FDI从1982年的4.3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923.95亿美元,成为全球吸收FDI最多的国家。

而我国FDI的来源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FDI的真实情况,如表3所示,我国的FDI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萨摩亚这三个离岸金融中心,将近占我国FDI总额的五分之一。众所周知,这些离岸金融中心自身的实体经济并不发达,而是利用税收优势和便利的金融服务吸引外国企业去注册,许多中国企业为了避税和资本运作而在这些离岸地区注册公司。而且,这些离岸金融中心对注册企业的管理极为宽松,又采取较为严格的为公司保密的措施,一些公司的控股关系错综复杂,这样我们就很难分清离岸地区FDI的真实资金来源(陈杰,2007)。另外,香港是我国FDI最大的来源地,由于香港在地理位置上与大陆最为接近,资金转移和人员流动也最为便利,不能排除香港的FDI中很大一部分是来自大陆的资金。

表3我国FDI的来源地及投资金额单位(亿美元)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5-2009.

三、资本外逃与FDI的关系检验

就资本外逃与FDI的关系,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从投资环境来看,当一国的投资环境改善时,资本外逃减少而FDI增加,当投资环境恶化时,资本外逃增加而FDI减少,即资本外逃和FDI成负相关(Cudding-ton,1987);二是从差别待遇来看,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往往对境外资本采取优惠政策,造成居民与非居民的差别待遇,就形成了过渡性资本外逃的现象,这样资本外逃和FDI就呈正相关的关系(Khan,Haque,1985)。Kant(1996)的研究结果表明在发展中国家,FDI内流总是伴随着资本外逃的减少,资本外逃主要是由经济环境的恶化引起的。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国内整体投资环境不断改善的同时,也长期存在着内外资不公平待遇的问题,因此我国的资本外逃应当是两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王国林、杨海珍(2001)用计量检验方法表明中国的资本外逃具有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不同的特点,我国的资本外逃与FDI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关系,且互为因果,认为中国的资本外逃主要是由内外资的差别待遇引起的,而不是由经济衰退驱动的。靳玉英(2003)的计量分析结果也表明我国的资本外逃与FDI为正相关,并认为这是由我国在样本期的宏观经济背景决定的,在我国储蓄大于投资的情况下,FDI是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载体,而资本外逃则是我国资本在国内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的情况下在国外进行分散投资。

本文用相关性检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和主因子分析的方法来检验FDI和资本外逃之间的关系,资本外逃的数据是用上述游资1、游资3和结构法所计算出来的资本外逃数额。在对我国资本外逃与FDI的相关性检验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在1982-2008年期间资本外逃与FDI的相关性很低,与此前许多学者(王国林2001,靳玉英2003)的研究结果不同,笔者发现他们所用的数据为2000年以前的资本外逃测算数据,近年来我国资本流动方向的改变可能影响了与FDI相关性的检验结果。因此,笔者以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为界,将样本期间分为1982-1997年和1998-2008年两个阶段分别检验相关性。检验结果如下:从检验结果来看,游资1与游资3在第一阶段与我国的FDI有着较大的相关性,而在第二阶段三种方法计算出的资本外逃数额与FDI的相关性均较低,原因可能是近年来经济环境的变化。2000年以来我国出现了游资大量流入的现象,由于我们对资本外逃的估算是资本外逃和游资流入数额的净值,无法区分出纯粹的外逃资本,当流入的游资超过外逃的资本时就表现为负值,可能影响了与FDI的相关性。

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是用来考察两个变量在时间上的先导滞后关系,即一个变量过去的行为是否影响另一个变量当前的行为。在此笔者运用该方法检验我国资本外逃与FDI时间上的先导滞后关系,如果过渡性资本外逃是我国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那么我国的资本外逃应该在时间上对FDI有先导关系,因为FDI来源于外逃的资本,必然在时间上有滞后。具体的检验结果如下表。

表5资本外逃与FDI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从上表的检验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出,在1-4滞后期时,游资1和游资3均是FDI的Granger原因;结构法测算出的资本外逃数额除在1阶滞后外也是FDI的Granger原因,因此我们认为我国的资本外逃是FDI的Granger原因。一般认为过渡性资本外逃要转换成FDI流回国内通常需要一段时间的时滞,与本文的计量检验结果相符合。检验结果表明我国资本外逃对于FDI的影响是单向的,我国FDI中一部分是源自于外逃的资本。

因子分析是将多个变量转换为少数几个独立的因子,以这些因子反映原始变量的大部分信息。笔者对我国资本外逃、FDI和外商其他投资(含外债)进行因子分析的结果如下:从上述因子分析的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出,在1982-1997年期间,游资法测算的我国资本外逃和FDI表现出明显的正相关性,而在1997-2008年期间相关性不显著,原因也可能在于近年来较为显著的资本内流。

四、政策建议

本文的实证结果发现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流入我国的FDI中其实有相当一部分是由过渡性资本外逃改头换面而来,对此有如下重要的政策含义:(1)我国需要尽快取消外资的超国民待遇,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从本文的结论来看,过渡性资本外逃是构成了我国资本外逃的重要部分,流回国内形成又形成虚假的FDI,这部分的资本流动是没有实质效益的。通过取消对国内资本的歧视性待遇,可以减少资本外逃和虚假的FDI,使得我国的资本流动更能反映我国的真实情况,规范我国资本流动的正常秩序。

(2)改变盲目的引进外资的政策导向。在招商引资成为地方政府的一项政绩指标后,引进外资过程中出现了国内资本假借外资身份的情况,与我国招商引资的原意出现了背离。在我国国内资本过剩寻求投资渠道的情况下,资本并不是我国短缺的资源,如果引入的外资不能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不能给我国经济带来良好的溢出效益,就没有必要给外资以优惠的政策扶持。

(3)尽快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逐步推进资本账户的开放。国内资本市场目前还很不规范,金融产品还很不丰富,不能满足国内资本增值、分散风险的需要,国内资本势必要向国外分散投资以提高收益、降低风险。但在我国资本账户还不开放的背景下,国内资本只有通过各种不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手段流出国外以寻求投资机会。因此,大力发展金融市场、推进资本账户开放是我国消除资本外逃的根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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