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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中区域经济合作法律基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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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中区域经济合作法律基础

摘要:近年来,俄中两国的经济合作愈加密切。经过多年的研究、修改和制订,两国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国内对外贸易法律体系,与此同时,俄中两国政府还签订了一系列的合作协议,为促进两国经济合作奠定了较为坚实的法律基础。在现有的国际和国内法的基础上,中俄两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将越来越规范,建立自由贸易区的障碍也将会逐步消除。

关键词:俄中区经济合作法律基础国际规则双边协议

近年来,俄罗斯与中国的关系备受关注,中俄两国区域经济合作的程度也随着两国经济的发展而持续提高。最近两年,俄中两国高层多次会晤,地方之间交流也日益频繁,俄中经贸合作项目涵盖能源、投资、金融、通信、运输、地方合作等多个领域,双边贸易额连续两年以百亿美元为台阶向上迈步,接连实现历史性突破。随着俄中关系未来进一步深化,两国作为具有共同战略利益和较强经济互补性的近邻,双边经济合作将继续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

一、俄中经济互补性

中国矿产资源较为丰富,但人口众多,人均拥有量极少,加之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能源供小于求的矛盾日益突出。而俄罗斯是资源大国和资源出口强国,石油和天然气储量巨大,开采量颇具规模,森林资源极为丰富。同时,中国可利用丰富劳动力资源的优势,与俄罗斯开展投资开发资源的合作,这样既可以满足中国经济发展对资源的需求,又可以资源为契机加快俄罗斯东部的发展[1]。同时,俄罗斯是世界科技大国,它在核能、航空、生物工程等领域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而中国国民经济要进一步发展,离不开高科技,需要借助俄罗斯丰富的科技资源。此外,中国的轻工业品在世界上具有竞争优势,而俄罗斯此类产品正好匮乏,可以加强此方面的经贸合作。

俄中两国都面临着发展经济的历史重任,两国有几千公里长的边界,经济互补性强,两国政府重视双边经济合作,这为两国建立自由贸易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俄中区域经济合作的法律基础经过长时间与世界经济的融合,俄罗斯和中国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构想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从法律渊源来看,既有国际法,又有国内法,以下仅就国际法部分作简要阐述。

(一)涉及区域经济合作的国际规则

WTO对区域经济一体化所规定的制度主要由三部分构成:首先是GATT第24条,对货物贸易领域中的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运作作了规定,并在《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中作了进一步明确;其次是所谓的授权条款,即《1979年关于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不同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充分参与的决定》,主要是解决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成员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优惠贸易安排问题[2];最后是GATS第5条的规定,主要解决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区域一体化问题,对发达成员方和发展中成员方同时适用。

除了WTO规则外,在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中,还存在着一些通用惯例。目前,较为重要的国际条约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78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国际汇票公约》等,此外,国际贸易中影响最大的贸易惯例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这些惯例作为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渊源,需要中俄两国在加强双边经济合作、建立自由贸易区时加以重视。

(二)俄中双边经济合作协议

1、俄中政治层面合作协议

俄中自1996年建立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以来,政治互信不断加深,经贸合作逐步扩大,在国际事务中的磋商与协作日益密切。2001年7月,两国元首签署的《俄中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确立了俄中"世代友好、永不为敌"的和平思想。《俄中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以及《俄中政府间2001-2005年贸易协定》签署后,俄中贸易发展进入快车道。

为了确定相关协议和法律的基本执行程序,两国相关部门就司法合作签订了一系列协议。上世纪90年代,俄罗斯和中国签订了《俄罗斯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决定互相提供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1994年又缔结了《俄罗斯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这样就为在双边贸易中出现的纠纷能够依法有效地解决提供了坚实基础。2006年9月双方签署《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合作协议》,就最迫切和重要的法律问题进行磋商。

2、俄中经济层面合作协议

俄中两国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经济合作业己启动,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俄中(包括其他成员)签署了《开展区域经济合作和启动贸易投资便利化进程的备忘录》、《多边经贸合作纲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并且建立了经贸部长会议机制,协调和推进区域经济合作。随着双方相互投资的扩大,近期两国又签署了《俄中政府间投资保护协定》。

作为双边贸易的重要内容,俄中签订了许多能源合作协议。两国总理于2001年9月7日共同签署了《俄中输油管道可行性研究工作协议》。

2005年7月,双方签署了《俄罗斯石油公司与中石油关于长期合作的协议》和《俄罗斯石油公司与中石化关于成立合资企业的议定书》。2006年3月,两国签署《俄罗斯石油公司与中石油中石油关于在俄中成立合资企业深化石油合作的基本原则协议》,就在俄罗斯境内开展石油资源勘探开发合作和在中国境内开展炼油加工和销售一体化合作在原则上达成共识。在电力合作领域,2005年7月俄中两国签署了《俄罗斯统一电力系统股份公司与中国国家电网公司关于长期合作的协议》,双方的合作包括加大向中国的电力供应、共同项目的开发、发电设施的制造、输电线路的架设与改造、设备供应等。

此外,目前两国间经贸合作领域其它有效的政府间协议主要有《:俄中政府间关于经济贸易关系的协定》(1992年)、《俄中政府间关于进出口商品合格评定合作协议》(19%年)、《俄中政府间关于解决政府贷款债务的协定》(1998年)、《俄中政府间关于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短期劳务协定》(2000年)、《俄中政府间关于共同开发森林资源合作的协定》(2000年)等[3]。

俄中两国作为相邻的两个大国,长期以来经济往来就较为频繁,因此两国签订协议的数量不少,是俄中建立自由贸易区的重要法律基础。

但是通过俄罗斯与中国签订的经济合作协议来看,其内容不是过于宽泛,就是过于具体,而涉及双边贸易法律制度的较少,建立自由贸易区、符合WTO相关规则的协议少之又少,俄中经济合作缺乏成套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具有明显的就事论事的倾向,可见自由贸易区立法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郭连成.中俄区域经济合作路径探析[J].东北亚论坛,2007(5):6.

[2]CarlosM.Correa.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theWTOandDevel-opingCountries.AddisonWesleyLongmanLimited,2004.189.

[3]樊明方.近年中俄睦邻合作关系回顾[J].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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