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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和社会问题往往为政府制度和施政者带来冲击。90年代末亚洲金融风暴爆发,不少经济和政治学者都认为危机缘于当地经济信息及官商交易缺乏透明度,导致市场崩溃。虽然有些学者认为信息流通与否并非金融风暴的主因,但事件已唤醒国民,要改革政府和企业,必须让他们监查及提高透明度。
政府信息是政府部门为履行职责而产生、获取、利用、传播、保存和负责处置的信息,它是人们全面考察、评价社会情况,从事政治、经济、科技、军事、文化等活动所必不可少的国家资源。[1]政府信息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公共信息,应当像其他公共财产一样为公众所有,它只有向社会公开,才能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它关系到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经济的发展以及政府的廉洁等诸多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指行政机关通过公众便于接受的方式和途径公开其政务运作过程,公开有利于公众实现其权利的信息资源,允许用户通过查询、阅览、复制、下载、摘录、收听、观看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级政府部门所控制的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经济价值
1、在信息时代,知识信息已经成为当今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而这又主要表现在人们对知识信息的获得、利用与创造方面。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机关可以为人们提供广泛、便捷的获取各种信息的途径,有利于新技术、新产业、新文化的推广和应用,让各种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让知识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从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企业和个人对于信息的需求和依赖性越来越强,保障信息供给对各类经济主体的生存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使企业和公众获得政府掌握的诸多宝贵信息,有效地帮助企业和个人分析市场、考察社会、安排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使社会资源得以合理分配,避免不必要的闲置和浪费。[3]
市场经济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运作必须是公开的。若政府对信息垄断,将不利于市场资源的配置,也阻滞了市场的活力。为了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营造一个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行政法治环境,掌握行政大权的政府信息必须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按照联合国1946年第59号决议,信息自由被定义为一项基本人权,很多国家都有自己的信息公开法。政府信息公开这一制度也被WTO规则所吸纳。世贸规则对信息公开的要求体现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29个独立法律文件中,信息公开是贯穿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要求。此项要求体现在世贸体制的如下原则中:
(一)非歧视贸易原则
《关贸总协定1994》中最著名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第一条)要求一成员向另一成员的产业所提供的待遇不能低于去他成员的产品所提供的待遇。所有成员一律平等并同等享受任何旨在减少贸易壁垒活动所带来的利益。这里的平等待遇和利益包括信息提供方面的平等享受的待遇和利益。《关贸总协定1994》第3条关于“国民待遇”的条款也要求信息提供的平等待遇。
(二)市场准入原则
世贸体制所要求的市场准入是有保障的、可见的和不断扩大的市场准入。就是强调市场准入的信息必须是公开的、持续的和有约束性的。世贸成员国通过降低关税提供市场准入的承诺以及减少非关税壁垒的承诺都必须按减让时间表兑现。根据《关贸总协定1994》第28条,一旦承诺关税水平,在未与主要贸易伙伴进行补偿谈判前不得再提高。市场准入原则对有关信息的公开性、持续性和约束性的要求是非常明确的。
(三)促进公平竞争原则
此项原则体现在一系列旨在保护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规则体系中。例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在东京回合协议的基础上强调要确保技术规章和标准以及测试和证明程序不得造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为了使世界各国出口商都能获得技术规章和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的必要信息,世贸所有成员国政府都要建立国家信息咨询点。《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向贸易商充分的信息,使其了解发放许可证的根据。为此个成员国需确立设置或变更许可程序的通告规则,并提供有关许可证申请审查的指导信息。此外,关于海关估价协议对进口货物申报价值的准确性提出的资料信息要求;装船前检验协议对检验方政府迅速公布适用国内法律和规章提出了要求;《原产地规则协议》要求原产地规则必须是公开的、透明的;[4]《政府采购协议》要求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程序和行为必须是透明的、公开的,以避免不公平竞争等等。
(四)贸易自由化原则
世贸规则体系所要建立的是开放的贸易体制。它促进成员国实施贸易自由化改革。自由贸易政策应当允许货物、服务、生产性投入无限制地流通,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规制,促使生产最优产品、采用最佳设计和制定最优价格,使企业和消费者获益。贸易自由化改革关键在于推行放松经济规制的运动,从而保证贸易的政策环境是宽松的和可预见的。
三、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信息引导”、“提供服务”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由于80%的社会信息资源掌握在政府机构手中,政府是最主要的信息生产者、使用者和者。政府信息因其用纳税人的钱生产、搜集和加工,因此具有全社会所有的公共属性。然而,我国的政府信息一直处在封闭,闲置或半封闭,半闲置状态,其中只有20%是公开的,信息资源的封闭和浪费直接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世贸组织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政府法定义务,正是基于市场经济公平、公正、自由竞争的法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一般要求,任何机关只要产生,拥有或控制政府信息,便有公布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中国加人世贸组织后,透明度原则要求政府机关清除各种可能影响政府信息公开的障碍(例如各种"内部文件"的规定)。尽可能向社会披露各种可以公开的信息,从不透明、半透明政府向透明政府转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政府信息公开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把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能。美国政治学者伊斯顿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权威的分配,美国政策论研究者戴伊则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选择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正因为如此,社会公众所关注的热点更多的不再是抽象的理念,而是那些与自身现实,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公共服务问题、公共管理问题。人们感兴趣的不是那些领导人的活动、会议,而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市场经济的公共信息。如国企改革政策,住房制度改革,医疗保险改革,经济动态等等公共信息。[5]
政府信息是人们全面考察、评价社会情况,从事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以及军事等活动所必不可少的国家资源,不应将其束之高阁。过去,由于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增加了投资成本。依法确保政府信息的公开,可以使公众从政府机构及时获取政务信息、市场信息、服务信息、客观决策信息等诸多情况,这对于企业和个人考察社会,分析市场,科学安排经济和社会生活,合理配置社会资源,都具有显著的作用。企业从政府信息中获得与产品有关的市场行情、发展趋势、竞争潜力、投资价值和回报前景,就能自觉地降低成本,减少浪费,提高在国际国内市场中的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