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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政策改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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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政策改革

二战后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福利国家制度,其中北欧各国(主要指瑞典、丹麦、挪威、芬兰)的福利国家制度堪称典范。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北欧的福利国家制度也出现了诸多的矛盾和问题,陷入了福利国家的危机。90年代以来,北欧各国对其原有的福利国家制度进行了新的探索和政策调整,使福利国家制度逐步走出了危机。对北欧福利国家的改革进行分析,借鉴北欧的福利国家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北欧福利国家改革的背景

所谓福利国家就是由国家立法而建立起来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现代意义上的北欧福利国家则是在二战以后建立起来的。战后至70年代初是北欧社会福利事业大发展的时期。此时的北欧经济已度过了复苏阶段,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经济的高速增长为福利国家的完善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这一时期北欧各国在原有的福利制度的基础上,在内容上不断进行充实和扩展,形成了被称为社会民主主义体制的福利模式。该模式以普遍主义和社会平等观念为价值核心,具有高税收和高再分配效应等制度特征。北欧福利国家制度在战后至70年代对于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北欧各国也因此被称为“福利国家的橱窗”和“西方世界的社会试验室”。70年代中期以来,在石油危机的打击下,北欧各国相继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危机,陷入了“滞胀”(高通胀、高失业、低经济增长)的困境。经济危机又引发了与之密切相联的“福利国家”的危机,给经济、社会以及政治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一)经济危机致使福利国家难以为继

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实际上是经济增长成果分享的结果。在70年代初之前,北欧各国的经济增长基本上还可以维持社会福利状况的改善。但是在7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石油危机而引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使北欧各国的经济陷入困境。但由于福利制度的刚性,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北欧各国不得不继续提高福利水平。日益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使政府赤字剧增,债台高筑,出现了巨大的“财政黑洞”。到80年代中期,在1988年,丹麦的净外债占到了其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40.2%,瑞典占23.0%,挪威占20.2%.在1990年芬兰的预算还是盈余的,但此后,经常项目逆差上升到了250亿马克以上,几乎达到了国民生产总值的5%.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北欧各国的经济状况更加恶化。

(二)高税收、高福利和福利平均化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北欧各国的高福利是靠征收高额累进税来支撑的。税收过高,意味着追加的劳动生产物大部分将落入政府手中,这就“截断了劳动与收益之间的联系”,打击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7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持续的通货膨胀,北欧各国职工的名义工资有了较大的增加,但人们却不愿意晋入高一级的累进税交纳标准,这是因为很多人的工资增加反而不能抵补多交税款的部分。为了维持年收入不致越入高一级的纳税标准,很多职工隔一段时间就要请几天病假。据统计,在瑞典职工每年平均病休日,1960年为19.2天,而在1979年则增至23天,许多工厂企业的缺勤率常常高达20%以上,从而创下了欧洲最高的旷工率。同时,由于福利政策给予无业者和失业者的社会保险同在职人员的收入相差无几,依赖社会保障不但可以维持基本生活,而且不用纳税,其结果是不愿意工作的懒汉越来越多,造成了一批寄生于该制度的“食利者”阶层,这批“食利者”的存在,不仅破坏了福利制度建设的初衷,而且造成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瑞典经济学家林德贝克则把上述现象称为福利国家中的“工作泄劲”,他指出,在高税收和高福利的情况下,产生出一种所谓“替代效应”,即人们宁愿以多缺勤来取代过去的多工作,以便在家里从事某种服务性生产,有的甚至干私活,搞黑市交易,或者以“失业”替代“就业”,以便靠失业救济金生活而等待更好的工作。他认为高税收和高福利所造成的人们“工作泄劲”问题,乃是生产率下降的一个深刻原因。

(三)北欧各国政治的一致性发生了动摇

战后,随着社民党政府“阶级合作”政策的推行,北欧各国的政府、工会和企业之间在政治上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为福利国家的建立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而70年代中期以后,福利国家危机导致了北欧各国的各种矛盾激化,这种政治的一致性逐渐动摇。右翼政党和雇主联盟把其国内面临的一切经济和社会问题都归因于社民党长期以来对社会经济的过分干预,北欧各国社民党的执政优势受到了冲击。从70年代中后期开始,社民党自30年代以来在北欧政坛长期执政的局面被打破,右翼政党上台执政,北欧各国的政治力量的对比开始由左翼政党占主导地位向左右翼政党势力均衡的方向转移。政治环境的变化使得北欧各国的左、右翼政党都把改革福利国家作为它们吸引选民的主要手段。

二、北欧福利国家改革的主要措施

20世纪80年代,北欧各国政府开始尝试对社会福利政策进行改革,其中包括改革税制,削减社会福利,减少国家补贴等。但由于北欧社会福利制度遇到的困境积重难返,再加上北欧各国经济的长期衰退,失业率上升,人民的生活水平下降,在此时,对福利制度任何微小的改革,都会对居民中相当一部分人产生影响。因此,这一时期的改革力度不大,效果甚微。20世纪90年代以来,北欧各国进一步加大了改革力度,其具体措施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福利制度地方化改革

在社会福利制度地方化改革方面,北欧各国强调中央政府的权力下放,使地方政府成为社会福利的主要提供者,其目的是要减轻中央政府社会福利支付的负担,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社会福利实施和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在瑞典,他们按照“贴近居民生活和了解居民需要”的程度,建立了三级公共服务体系,并进行了相应的职能划分:第一级是中央政府,主要是负责全国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方面的法规建设和发展的规划。第二级是郡政府,负责国家福利和社会服务政策方针在本地区范围内的细则和补充,并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管理。第三级是市镇政府,负责中央政府和郡政府上述方针政策在本辖区范围内的补充,以及负责各类社会服务、金融支持等事务。挪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也有非常明确的分工。市级政府主要负责劳动力密集型服务,中央政府主要负责收入再分配和其他集体性服务。一般情况下,大约70%的劳动者福利以及75%的公共部门雇员工资由地方政府支出;行政管理、国防、养老金等,中央政府支出占绝大多数。因此,福利政策的实施者主要是地方政府。在丹麦和芬兰,中央政府只负责制定政策、标准、计划和实施转移支付等宏观调控方面的任务,大多数职责都下放给地方政府承担,包括老年人的照顾和服务、婴儿家庭补贴、残疾人康复和照料、失业救济(没有交纳社保费的失业人员)、生病津贴以及社会养老金分配等,地方政府也被称为“全能政府”,有充分的权力进行具体的福利立法,担负着完成社会政策的任务。

(二)医疗服务方面的改革

北欧国家在医疗服务方面改革的目标是控制健康医疗费用支出,防止医疗费用需求无限扩大。其主要措施:一是改变医疗预算体制和方法,将原有的固定医院预算制改为浮动制,对医院的预算拨款与医院的实际医疗效果挂钩。二是“个人自由选择医院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公民个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一般是一个城市内)选择任何一家医院就医。由于医院的医疗效率直接影响到其预算拨款额,这一措施促进了医院间的竞争,改善了医疗服务水平。三是在医疗服务领域引进私人投资。1992年,瑞典政府颁布法令,提出有效合理利用各种老年社会服务资源,提高老年社会服务实际效果,强调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个人选择机会。当年,瑞典建立270个私营老年护理机构,占瑞典全国老年护理机构的1/3,71个地方政府和6个郡政府已经就老年和儿童照顾与私营社会福利机构签定了协议。芬兰在老人护理和儿童日间照顾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改革,尝试由私营机构经营。

(三)就业政策的改革

北欧福利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充分就业”,它的基本含义就是对“工作权利”的确认与确定。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北欧各国开始引入强调“工作义务”的新的就业政策。例如,瑞典政府设立了一个新的“职业生涯发展”项目,这个项目的服务范围从教育扶助一直延伸到社区工作,受益者可以获得一份培训津贴,数额与失业救济金相等。在失业保险方面,1988—1993年期间,不存在等候期,并且补偿水平为以前收入的90%,最高限额略低于蓝领平均工资水平。从1993年7月起,政府重新设立了为期5天的等待期,补偿水平也降低到以前收入的80%(有一段时间为75%)。1995年挪威政府在“福利白皮书”中明确宣布将“收入扶持”政策中“消极的扶持”改为“积极的联系”,鼓励津贴领取者“自立”,强调权利与义务之间的联系,强调每个公民既享有给付的权利,又要有工作的义务。丹麦在“1997年劳动力市场改革”法案中将“灵活化”(即或接受给予的工作,或失去任何津贴)与权利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将失业的最大权利减少到7年,规定头4年是有“权利与义务”的,而后3年则是永久“灵活化”的。1997年颁发的“社会救助法案”进一步规定,没有工作就无权接受公共津贴,而只能接受地方政府的安排。

(四)养老金改革

在养老金改革方面,北欧各国主要侧重结构调整,其改革的目标是使养老金制度更加灵活机动,使领取养老金的人和在业人员来共同分担和分散风险,以改变目前的养老金集中使用,投资收益与个人无关,风险完全由在业的人员来承担的现状。1994年瑞典议会通过了新的退休制度,一是改变了过去实行的养老金一视同仁,所有人退休后都拿工资的60%的做法,规定养老金额要按照个人年龄、国家经济情况计算,因人而异;而且实行退休越晚,养老金越高的办法;二是对养老金从现收现付制度转变为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制相结合。其主要内容是将18.5%的总缴费一分为二:16%被划入到现收现付型的养老金制度,2.5%被划入到一个强制性的基金账户,进行投资增值,以减轻养老金支付的压力。在芬兰,1996年对国民养老金进行了改革。在原体制下,任何公民达到法定年龄都可以得到国民养老金津贴。这项制度已于1996年被取消,代之以“以收入为基础的基本养老金”,即根据其他社会福利待遇领取情况确定公民是否仍然享有国民养老金资格。近年来,丹麦的养老金制度也开始从完全由国家提供向部分由私人自付转变。

(五)税制改革

在税制方面,北欧各国深感多年推行的所得税及工资税等起点太高,严重影响了公司投资和个人发展的积极性,并且阻碍劳动生产力的发展。为此,减税就成为北欧各国税制改革的一个重点。瑞典政府在1989—1990年的“世纪的税收改革”中,将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从1989年的72%降低到68%.公司所得税也从50%降低到30%.1993年丹麦宣布在今后5年内将所得税率的上下限分别由68%和57%下调到58%和38%.1998年丹麦政府也通过税收改革逐步降低低收入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提高中等收入阶层的免税限额和降低公司税,同时提高能源税和改变年金基金的纳税制度。挪威在1992年的税制改革中将普通劳动者、个体经营者和公司的所得税从57.8%、62.7%、50.8%分别降到48.8%、51.7%、28%,并进一步扩大了税基。此外,在20世纪90年代初,芬兰、挪威和瑞典还引进了双重所得税系统,双重所得税系统(DIT)的主要指导原则在于将对劳动收入的累进税率与对公司和资本收入的不变税率相结合,从而形成了广阔的税基和相对低的税率。

三、对北欧福利国家改革的评价和启示

(一)对北欧福利国家改革的评价

1.北欧福利国家改革的实质是进一步调整福利国家的组织模式,改变国家行为和加强社会的政治自我调节,意在保持福利国家对整个社会机体积极作用,同时修正其消极的一面。所要达到的目标是减轻政府的负担、激发企业的活力、培养个人的社会责任感,鼓励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以建立一个国家、企业、个人彼此协调负责、良性互动、充满创新和活力的福利国家。而在国家、企业、个人这三者的关系中,重点是培养和提升个人的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

2.从改革的力度上看,北欧福利国家的改革较为稳健和谨慎。这是因为,长期以来高福利已成为北欧社会的一种政治文化,得到了各政治派别和广大民众的认可和接受,任何改革的举措都要考虑到广大民众和利益集团的反应。因此,它们都不愿在此问题上有任何过激的举动,而在选举政治中失去选民的信任和支持。

3.从特点上看,北欧福利国家改革既体现出与其他西方国家福利制度改革的一致性,如实行社会福利支出紧缩政策,也有不同于其他西方国家福利制度改革的独特性,例如社会福利地方化改革成为北欧福利国家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北欧各国政府也没有像英、美那样将社会福利私营化作为改革的重要目标,而是通过在社会福利中引入竞争机制,以实现提高福利国家制度效果的目标,这使得北欧福利国家改革具有鲜明的国别特色。

4.从改革的效果看,20世纪90年代北欧国家的福利改革初显成效,基本上控制住了公共开支不断增长的势头,例如,从1995年到2003年,瑞典、丹麦、挪威和芬兰的社会支出占GDP的百分比分别从34.6%、32.2%、27.3%、31.7%降到了33.5%、31.1%、25.6%、27.0%.而失业率也分别从7.7%、7.0%、4.9%、15.5%降到了4.9%、5.5%、4.5%、9.1%.尽管数据变化幅度不大,但毕竟福利改革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果。而北欧福利国家制度若要发生根本的改观,仍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二)北欧福利国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既是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我们应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制定符合中国经济发展承受能力的社会保障政策,从而真正发挥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和经济增长的“稳定器”的作用。

1.要建立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北欧福利国家建设的经验表明,社会保障的范围、内容、规模必须严格控制在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如果随意提高福利支出比例,就会导致经济下滑,引起通货膨胀,最终使提高社会福利的期望落空。同时,由于社会福利特有的刚性,只能上升难于下降。因此在界定社会保障的分配标准、程度和水平时,我们一定要从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人口众多、经济还不发达的国情出发,量力而行。坚持社会保障的内容随着经济发展由少到多,规模由小到大,循序渐进,稳步发展,切不可与西方福利国家的福利水平盲目攀比,急于求成,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和发展。

2.要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福利需求与现有福利供应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北欧发达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资金来源尚要靠社会化,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和人口大国,社会保障支出总量巨大,资金来源更需要社会化。我们应在推进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同时,继续发挥并巩固城乡居民的家庭保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积极发展商业养老、医疗保险,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与社会慈善公益团体的替代功能,形成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保障体系。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制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应该说是这方面的有益探索。

3.要把实现劳动者的就业作为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就业可以缓解社会保障的压力,这是因为社会保障的财政基础是纳税人的税收。因此,必须把扩大就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这个问题上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调整和改善经济结构、推进经济增长、努力扩大就业总量。二是改善就业环境、支持自主创业、鼓励广辟就业门路。三是统筹改革改组,努力减少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推进再就业工程。四是根据市场需要,加强劳动力培训、努力提升就业能力。五是扶持劳动就业弱势群体,给困难群众提供特殊的就业照顾和就业援助。

4.明确划分事权,实行分级负责制。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权一直未能明确划分,统放不分的局面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这方面,北欧的社会福利制度地方化改革的思路值得我们借鉴。可考虑在统一决策、统放结合的原则下,建立中央与地方各级负责体制,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职责。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完善社会保障的法规,加快制定出台“社会保障法”及配套法规,确保社会保障的各项规定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社会保障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5.要注意处理好社会保障改革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涉及到千家万户和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而且这种调整会触及到现有利益格局的刚性部分,因此必须谨慎和稳妥。国际经验也表明,社会保障方面的体制变动往往容易引起社会的动荡。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时,在注重效率的基础上,还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当前特别是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相对降低支付起点,相应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确保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