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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现行的“补贴”政策不是导致反补贴案成立的主要原因。在三起加拿大对华反补贴案中.虽然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复合地板最终导致被反补贴征收税,但其补贴的确认都不是基于中国政府在反补贴调查答卷中所给予的信息。在可能涉及政府补贴的八个方面.即经济特区的经济激励政策.与出I:1业绩和雇佣工人相关所提供的保证金.优惠贷款.政府提供的贷款保证.所得税抵免,退还和解除.因替代进口导致的关税和税收的减免.土地使用费用的减少,国有企业对货物的购买等,加拿大边境服务暑认为中国政府在反补贴政府答卷中提供的信息不完整.因而无法作出存在违反WTO规则的补贴的肯定性结论。补贴的确认和补贴额的计算都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由被调查产品的原材料和加工成本之和减去出口价格获得没有涉及要求中国政府调整其相应”补贴”政策的问题。
2贸易保护主义也不是对华反补贴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应当指出.在烤肉架反补贴案中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也对上述八个方面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认为中国出口企业从中国政府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获得了利益,但由于补贴额度只有1.4%而可以忽略不计.反补贴调查随即终止。虽然我们对将”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为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持有异议.但也对其补贴额度的计算结果感到意外。因为有关反补贴对策研究都承认我国存在大量与WTO规则不符的补贴政策.但实际得到确认的只有一项。而且从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幅度来看,其补贴额度无论如何也不至于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特别是从贸易保护主义作祟的思维来考虑时。
3对华反补贴与对华反倾销相伴。在加拿大对华反补贴案中.可以看到这样一个事实:在对烤肉架.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复合地板进行倾销立案同时也对其进行反补贴立案,最终裁决烤肉架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构成倾销的同时也确认存在补贴;在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复合地板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同时也被征收反补贴税在烤肉架因倾销幅度可以忽略不计的同时其补贴额度也可以忽略不计.于是既不征收反倾销税也不征收反补贴税。至少在表面上可以得出这样的印象.加拿大对华反补贴案因反倾销而引发.因反倾销的成立而成立。当然.对于后前,反补贴因反倾销成立而成立.这在法律上是不可接受的.但这不应排除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与反补贴两者之间确实存在某种关联性的可能.即中国企业低价竞争因反倾销屡禁不止而引发对华反补贴案。
二、已有反补贴对策的简要评述
面对国外对华反补贴,有关学者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应该承认,这些措施在应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反补贴调查方面将会有一定效果.但不足以改变可能发生大规模反补贴调查的趋势原因在于其未能体现我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的客观需要:
1.加强反补贴规则的研究与人才培养方面是需要的,但其重要性并不在于应对反补贴调查、诉讼以及WTO体制下的反补贴争端解决等具体技术层面上,而是在于把握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精髓.掌握和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如何”授人以渔而不是“授人以鱼”的能力与技巧既要应对外国对华反补贴调查,也要开展针对外国产品的反补贴调查;既要科学地运用补贴和准确把握补贴与反补贴的度.也要善于学习和借鉴国外补贴与反补贴的成功经验。在这个过程中.遵守和适应规则是前提。
2及时调整国内补贴政策和策略.无疑是应对国外对华反补贴的根本性措施,前提是必须能够和充分把握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精髓。但由于我国补贴与反补贴人才的匮乏,对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研究不够充分.哪些应该取消.哪些应该保留甚至加强.显然还有深入探讨的空间在此情形下.急于从应对反补贴的角度对政府的补贴”政策进行调整,很难真正做到既符合WTO的要求又有效地维护我国根本利益。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反补贴方面的作用也很有必要而且从应对反倾销效果来看,它在组织应诉与协调配合调查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预防反倾销和执行价格承诺协议方面则力不从心.如果行业协会在反补贴方面的作为也仅限于此.不能在引导企业营销行为转变和协调行业整体利益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其被动挨打的局面将不会有所改变。4.利用贸易救济措施抵制国外反补贴调查并非明智之举。在反倾销对策中.就有学者提出这样的建议.以对外国产品的反倾销来威慑国外对华的反倾销。八世以后.中国对外国产品的反倾销立案数量迅速增长.已经进入WTO成员中实施反倾销的前10位.但却未见国际对华反倾销案数量的减少相反就连发展中国家也加入到了对华反倾销的行列之中。显然.以牙还牙的做法并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应用到反补贴对策中同样作用有限。因为由企业营销策略不当而导致的反补贴”,无论政府采取何种措施.只要不涉及对企业营销行为的引导和规范.其反补贴对策都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基于加拿大对华反补贴的对策思考
1从近期看,仅就可能到来的反补贴而言.政府应该以不变应万变。由于体制上的原因,我国确实存在大量与WTO规则不符的补贴措施.即便能够立即对其进行调整.也不可能改变反补贴案件快速增长的趋势.很可能还会使那些别有用心者的胃口更大授人以柄。也就是说.对现在补贴政策的任何变化.都不应该仅仅是着眼于反补贴本身.而是要以我国入世承诺为基点.在此范围内寻求我国长期利益的最大化。政府要维护的是包括企业根本利益在内的市场竞争秩序.其着眼点在于国家经济结构与产业升级的客观需要.而不是企业眼前的利益。
在具体的策略上,对于涉及禁止性补贴的争端.政府应争取以双边磋商的方式寻求解决.避免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这样做相对于单方面的自主调整.可能更加有利于把握规则精神和为我所用。对于其它补贴所引发的诉讼.完全可以用一种平和的心态来应对。有关政府部门可能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待这些案件的发生.并根据案件的进展或裁决结果做出判断.以便确定是否需要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其中所涉及的企业利益应该交给行业和企业自行维护.政府只应承担政策制定失误而需要做出调整的责任尤其不应该对企业低价抢占市场的非理性行为负责。还应积极地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下涉及其它国家的反补贴案件.为维护我国的合法利益做好法律上的准备。
2.从长远来看.政府补贴政策的调整应该服从于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客观需要.适应我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的现实要求。对此,企业以低价竞争为核心的营销策略也必须随之改变这也是反补贴对策的核心内容。应该注意的是.由于政府与企业是两个利益不完全相同的主体.既使根本利益一致也无法取代具体利益上的分歧。所以.企业对自己营销行为的调整并不会随着政府政策的改变自然完成。企业与政府的博弈关系也是一种客观事实.因为没有任何一个企业天性就喜欢自由和公平竞争而拒绝政府的补贴与政策倾斜。因此.在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条件下.如何实现企业低价营销策略调整.就不完全是企业的事.仍然需要政府的引导和加强管理
需要强调对华反补贴其实是一个由反倾销、保障措施派生出来的问题.其共性就是WTO主张有条件地限制低价竞争.有管理的贸易体制是各国的现实选择。所谓”有条件”就是低价不得用来过分抢占市场份额.所谓”有篱理“就是指自由贸易与适度的贸易保护相统一.具体反映在WTO规则上就是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自我保护规则的存在与不断完善。在此条件下包括反补贴对策在内的对外贸易政策与管理措施应趋于中性不仅要对外国产品低价抢占中国市场的行为实施符合WTO规则,的反补贴或反倾销或保障措施.以维护我国市场自由而公平的竞争秩序。而且也应该对任何中国产品低价抢占国外市场的行为明确予以反对并采取有效措施为企业从低价竞争向非价格竞争转变创造条件.积极主动地对企业加以引导和规范.其目的仍然在于维护公平而自由的市场秩序。不论是反补贴对策还是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其核心就在于能否有效地转变企业以低价与抢占市场目标的营销策略。对此.政府与企业均责无旁贷。
3.企业积极转变以低价为核心的营销竞争战略是关键。不论反补贴的主体是谁.反补贴都会对涉案企业产生灾难性的影响。面对日益加剧的国际对华反补贴趋势.企业与行业也应该以转变低价营销策略为重点.虽然积极组织应诉配合调查和采取恰当的诉讼策略也很重要和必要。事实上.中国企业的低价竞争并不是以管理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基础的.而是以人为地压抑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掠夺自然资源为代价不过是资本主义原始积~B,-J期那段血腥历史的现代演绎.由此也导致我国企业整体性地陷八了“低价陷井”的恶性循环之中。显然.回归正常而有序的以非价格竞争为主导的市场机制.不仅需要发挥政府的干预作用.也需要企业的积极配合与创新。
由于价格(低价)营销策略所具有的攻击性.使得企业形成了”商场如战场”的营销观念.进而产生“让利不让市场”的竞争理念致使企业陷入恶性价格竞争的循环当中。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是WTO赋予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条件地限制低价竞争以捍卫自由贸易成果的意义所在。与之相对应,由于非价格营销策略所具有的隐蔽性.更容易营造合作共赢的营销环境;而辅以合作共赢的竞争观念指导实施非价格营销策略.企业则能够比较顺利地实现预期目标.最终在营销管理中获得合理利润从而推动企业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这也正是WTO期待参与贸易自由化的国家及企业能够走非价格竞争之路的原因所在。而WTO也正在通过对知识产权,环境与劳工标准的关注.来强化和引导这种趋势。显然.企业反补贴对策的关键在于.其营销与竞争行为能否按照WTO的导向.从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向追求互利共赢的转化.对于任何补贴.只要企业不将其用于谋取价格竞争优势和大幅度地提升市场份额.就不大可能引发反补贴诉讼对于因可申诉补贴和部分不可申诉补贴所引发的反补贴调查.并不必然导向政府取消此类补贴或对该补贴做出调整.条件是企业能够适当调整价格竞争策略.或将市场份额的适当予以降低。如果企业能够恰当地使用政府给予的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坚定地走可持续发展和自主创新的非价格竞争之路.就可以从根本上避免此类反补贴调查的发生。而这就也是我国在共赢开放战略条件下.应对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摩擦而向企业提出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