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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股引进战略利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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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股引进战略利弊

战略投资者的含义及特征

战略投资,是站在投资者角度对投资地位的界定,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是为达到战略目的的投资,例如,通过投资,可获得稳定的市场(被投资企业是下游企业时),或者能获得稳定的供货(被投资企业是下游企业时)。战略投资与战术投资相对应,前者是一种着重全局的投资、是一种长期投资、重大投资,后者侧重于局部、是一种着眼短期利益的较小规模投资。

从事战略投资的国内外投资者即为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是指以谋求长期战略利益为目的,持股量较大且长期持有,拥有促进被投资企业业务发展和价值提升的实力,并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法人投资者。与战略投资者相对应的是财务投资者或套利性投资者,其投资目的是套利,通过择机投资择机变卖,追求短期投机利益,它们一般不深入参与公司治理,对持股量也没有太高的要求。按照1999年7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通知》,证监会把法人投资者分成战略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把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称为战略投资者;把与发行公司无紧密联系的法人,称为一般法人。对筹资者而言,战略投资者是超大型股东,非战略投资者则属中小股东。

战略投资者应当具有如下特征:与标的企业有紧密联系业务往来或者从事的行业具有一定的互补性,拥有促进发行人业务发展的实力或能够规避不同时期的行业风险。追求长期战略利益,而非短期市场行为,能够长期稳定持股,不会因为暂时的获利而变现。这是其区别于一般法人投资者的首要特征。持股量较大。如作为战略投资者的美国福特公司持有江铃汽车29.96%的股权,为其第二大股东。上海宝钢集团持有首钢股份1200万股,为第二大股东。有愿望也有能力参与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

2005年11月,为解决股权分置改革引起的股份全流通可能引起的市场压力,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允许境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性投资。之后,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多家大型国企,高调引入瑞士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RBS)、新加坡淡马锡控股有限公司等战略投资者。这是后股权分置改革时代我国引进战略投资者的积极实践。

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对国企股改的好处

首先,能为股改公司筹集到一笔巨额资本。但当一家公司或银行并不需要更多资本,或者所需资本能很方便通过金融市场筹集到时,这一好处便显得微不足道。

其次,境外大股东的介入,会使国企股改公司资本结构得以调整。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国有股比例,有利于形成相对制衡的股权结构,有利于遏制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有利于改善股改公司治理机制。战略投资者一旦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可选派管理人员进入公司管理层,参与决策并实施监督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监督公司决策与管理,优化了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防范内部人员控制问题。

第三,股改公司从此有了真正为自己操心的“东家”。这些战略投资者虽然可能只是“二东家”、“三东家”,但他们在为自己的资本操心的同时,产权处于虚置状态的国有“大东家”和广大中小投资者都可“搭便车”获得收益。

第四,可能同时引来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技术以及市场信息和网络,有利提升公司价值和某一方面甚至某几方面的优势。

第五,在外来资本运作的带动、示范和挤压效应下,国有资本和国内私人资本收益也会逐步提高。

引进战略投资者对国企股改的风险

第一,非对等交易。国有资本出让了部分股权和控制权,未必能换来管理理念、制度和技术。对每一个“理性人”而言,真正最具竞争力的核心理念、关键技术是不轻易外传的。

第二,“隧道效应”。存在境外资本牟取国有资本和国内其他股东利益的可能性。这是因为被选中的这些战略投资者,往往有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有设计、营销复杂衍生金融产品的技能。在战略投资者授意下,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国内公司可能前往海外经营金融产品或其他产品。出现亏损,转回国内,由全部股东分担,有了盈利则留在海外继续周转,甚至据为己有。这也是一种“隧道效应”,战略投资者通过各种隐秘的隧道攫取国有股东及其他股东的财富。

第三,控制权旁落。引进战略投资者后,国有股仍虚置,其他中小股东虽产权清晰但因“小”而“散”,很难掌握控制权。于是,极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是战略投资者“一股独大”或“数股独大”。一旦实际控制权旁落他人,再采取法律的、行政的一系列补救措施,还不如及早防范,医“未病之病”、“初病之病”。

第四,“合谋”。还可能出现的一种风险,是战略投资者和国有股权人、和管理层串通,共牟国有股股东和其他中小股东财富。

第五,资本抽离。2008年底和2009年初,瑞士银行(UBS)、李嘉诚旗下慈善基金、苏格兰皇家银行(RBS)等多家引入刚满三年的战略投资者,纷纷全部或部分抛售所持中资银行和公司股票,中方要求的“持股最短时间”最终成为这些战略投资者实际持股的最长时间,战略投资者演变成“战略投机者”。我国现行制度规定的股权退出成本太低。如规定的解禁期太短,减持股权的申报程序过于简单,未要求减持者必须寻找到资质更好的投资者接盘、以防减持的股份落入投机套利者之手等。

另外,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还可能存在国有股权价值被低估、无形资产归属纠纷、出现文化冲突、可能触动法律或国家利益等一系列不确定性问题。

国企改革中吸引境外战略投资者应注意的问题

从近一时期瑞士银行、李嘉诚投资基金、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RBS)大笔抛售甚至出清中国银行H股、新加坡国有投资公司淡马锡控股抛售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H股的经验看,我国国企改制过程吸收的海外所谓“战略投资者”并不可靠,他们往往首先是“战略投机者”。对股东而言,股权流动性越强,越易于变现,越愿意投资;对股份公司而言,促使其改善管理,提升业绩,防止股东流失。近期境外资金的大规模抽离,也给政府部门制定深化国企股改的方案提供了启示:不管吸收的是战略投资者,还是非战略投资者,都是趋利避害者。

第一,继续引进更可靠、更稳定、更善意、更积极的战略投资者,促进国企股权结构多元化,公司治理科学化,管理理念国际化,以及国有资本收益最大化。

第二,可尝试换股或交叉持股等多种形式,增强中外资企业之间战略合作的稳定性、持久性。

第三,提高进入门槛,加大退出成本,对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规定限制性条款,减轻资金抽离可能对国内经济造成的冲击。对战略行业、重要行业,应不允许外资进入,以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宏观金融安全和微观财务安全。境外资本对国内金融企业、能源企业、大的行业龙头企业的参股、控股,应经过人代会至少是人代会专门委员会的辩论、表决,而不应只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如国资委、财政部)拍板,从股份公司的组织制度看,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最重大的决策应由其作出。如果把我国国企视为一个企业,则全民皆股东,全国人代会就是我国国企的的股东代表大会。国务院及其部门只能在人代会的授权范围内,吸引较小数额的境外投资,对数额较大的引资,均应有人代会专门委员会辩论、表决,通过后交由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执行。中石油并购美国尤科斯公司失败的经验告诉我们,我国公司并购国外企业,即便公司股东乐意,政府也不反对,但只要国会议员反对,并购照样会搁浅。何况,在美国,国会议员并非尤科斯的股东,在中国,人大代表还兼具全民股东代表角色,把国有股权(全民股东股权)转让给境外战略投资者,理应征得其同意才对。

第四,改变重境外、轻国内的现状,逐步吸收有实力、重信誉、懂管理的国内法人或大型民营企业,成为国企的战略投资者。重外轻内,其实是一种投资歧视,是对国内潜在战略投资者的歧视。

第五,特别要注意股权转让收入的处置这一要害关键问题。国有股权转让给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后,也是一种国有股减持。要保证转让国有股权所得收入的管理安全、运用合理。国有股转让,只不过是把国有资产从股权形式变换成现金形式,国有资产不再以资本金形式存在于企业而已。从所有权关系看,转让国有股获得的现金资产,仍为国有资产,属全民股东所有。只要通过市场机制确定公道价格,应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最需关注的是转让收入如何掌控和分配。由于转让收入会比较庞大,很可能达数万亿元之巨,因此,强化对其管理和运用十分必要。

可由全国人大授权成立专门机构管理这笔资产的收缴和运营。由国资委将转让国有股权收入交给人大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能体现这种主从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收入和支出,是政府主管经常性收入和支出的专门机构。为避免国有股权转让收入被财政列入预算然后以经常性支出花费掉,最好由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来管理这笔本属全民所有的公共资产。

先立法,后支出。立法完成后,再依法管理支出。笔者认为,这笔基金运营的宗旨不应是让富人更富(如不用于营利),而首先是不让穷人更穷,如用于补偿原国企贫困职工,用于社会保障与救济、弥补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新农村等专门开支,通过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使每一个公民都能享受到大致相同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尤其应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医疗及养老服务、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等方面,解决多年来有心解决而无力解决的老问题。

产权制度变革过程,国有股权转让将产生巨额现金收入。反对将这些收入视为经常性收入的一部分,用于经常性支出。拉美一些国家(如阿根廷)在公用事业私有化过程中,把一些公共设施转让给外国公司(主要转让给欧洲和北美企业),但可怕的是,外国公司所支付的资金并没有被用于国家需要的工业基础与公共设施建设,也没有被用于社会保障和公民福利,而是最终落入政客的腰包。为防止类似情况在我国发生,本文建议将这些收入不要急于支出,而是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一部专门法,将这些收入建成一笔专项基金,把基金管理的目的、管理主体、收入和支出的程序、基金的用途等问题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先立规矩后办事,并且这个规矩定得越细微越具可操作性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