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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合作探索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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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合作探索

【摘要国际环境合作对全球环境危机的化解具有非凡重要的意义,它是国际社会解决国际环境新问题的唯一出路。国际环境合作作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早已被学界认可,但其相关新问题有待进一步探究。文章拟对国际环境合作的概念、基础、发展、障碍及出路等新问题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以期对国际环境合作新问题有更深入的熟悉。

【国际环境合作全球环境危机国际环境法

一、国际环境合作的概念

所谓国际环境合作,是指对已经发生的对国际社会有共同影响的环境新问题和对全球环境有损害或潜在危害的活动,国际社会有关国家以谋求共同利益为目的,本着全球伙伴和合作精神,采取必要的共同行动和办法加以解决。

有关国际环境合作的概念,应该至少从四个方面来熟悉和理解摘要:第一,国际环境新问题的严重性,是我们探究国际环境合作的现实和逻辑前提。国际环境合作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开展,相关探究文献增长迅速,这主要是因为在日益恶化的全球环境压力下,世界各国纷纷意识到解决全球环境新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严重的全球环境危机的客观现实促使国际社会的主权国家及国际组织不断加强国际环境合作,采取有效办法阻止全球环境的进一步恶化。第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是国际社会开展国际环境合作的思想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讲,国际环境合作所谋求的“共同利益”,不仅仅包括相关国家的直接环境利益,更应包含整个国际社会长远的共同利益或者说是全人类之共同利益。在全球环境的保护上必须首先强调全人类总体利益,不能各行其是。合作的初衷和归宿就是利益的共享,国际环境合作亦是如此。国际环境新问题的解决需要合作,正是因为合作能够给国际社会的成员带来共同利益。从某种程度上讲,国际环境合作体现的是一种双赢或者共赢的思想,全世界各国人民是国际环境合作的最终受益者。第三,国际环境法,是开展国际环境合作的法律依据。国际环境合作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原则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可。国际环境法,作为人类应对国际环境新问题的法律,随着全球环境新问题的日益严重其发展越来越迅速,它为国际环境合作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行为准则。国际社会开展国际环境合作,决不能摆脱国际环境法律原则和规则的约束。第四,主权国家和国际环境组织,是国际环境合作的行为主体。就目前的目前状况而言,主权国家作为国际环境合作的基本主体所发挥的功能还很有限,而国际环境组织的功能却日益凸现。

基于以上熟悉,国际环境合作指国际社会主要成员面对严重的全球环境危机,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依据国际环境法规范通力协作共同治理保护全球环境的行为。目前国际环境合作的领域非常广泛,涉及臭氧层破坏新问题、全球气候变暖新问题、海洋环境污染新问题、生物多样性保护新问题、土地沙漠化新问题、跨界环境污染新问题等诸多新问题。减少有害气体排放,保护大气臭氧层以防止全球气温的进一步升高,消除世界范围内的酸雨以及解决公海污染,全球气候变化的框架合作、蒙特利尔合作、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合作以及京都议定书签订,都是国际环境合作的具体体现。随着全球环境危机的日益紧迫,在国际社会尤其是主权国家的共同努力下,国际环境合作的领域和范围会越来越广泛。

二、国际环境合作的基础

1、全球环境新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是国际环境合作发生的必然性和现实基础

众所周知,环境新问题的危害性在于它不仅仅阻碍了人类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它危及着人类的生存。目前全人类正面临着“自作自受”的全球环境危机,形势非常严重。例如,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生物物种锐减、土地沙漠化、海洋环境污染等许多新问题并不只是某一个国家的内部严重的环境新问题,而且已经成为了全球性的公害,成为了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威胁;再加上环境新问题本身带有客观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全球环境危机的化解,并非哪一个国家之能力所及的,唯有国际社会各个成员,尤其是主权国家的同舟共济、通力合作。国际环境合作,是解决国际环境新问题的唯一出路。

2、人类环境意识的觉醒和增强,是国际环境合作形成和发展的思想前提和基础

随着人类环境意识的提高,人们逐渐熟悉到环境新问题的全球化,熟悉到全球环境新问题的严重性,熟悉到在共同危机面前的各国能力的有限性,熟悉到国际环境新问题的解决对整个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发展的有益性,进而使得环境合作的意识和愿望才深入人心,使得国际环境合作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这为国际环境合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这种熟悉有待进一步加强并逐步转化为各个国家具体实践。

3、国际政治和经济的发展状况,是国际环境合作的实践平台和基础

当今世界的时代主题——和平和发展,为国际环境合作提供了实践平台,使得国际环境合作更具可行性。国际和平稳定的政治秩序为国际社会共同面对全球环境新问题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氛围,可想而知,假如没有和平稳定的政治环境,国际环境合作的开展就会更加艰难。环境资源是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最为根本的物质条件和基础,但另一方面世界经济的发展又为国际环境合作创造了条件,环境新问题的解决最终要依靠一定的物质力量。

4、环境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是国家环境合作践行的科技基础

国际环境合作有赖于科学上的共识,要求对环境新问题的形成原因、发生气制、危害特征及方式、变化规律、发展趋向、防治策略等形成较为一致的科学熟悉,否则必然会丧失国际环境合作的科技基础。环境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必将为国际环境合作提供越来越坚实的科技基础。

5、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环境合作的法律基础

在国际社会日益走向法治化的今天,随着国际环境法得以迅速发展,国际环境合作领域早已被纳入国际法治的视野范围。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是国际环境合作的指导原则和行为准则。国际环境合作不能超越国际环境法的约束范围,否则将无疑是对整个国际法律秩序的破坏。

三、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及其障碍

自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并通过《人类环境宣言和行动计划》以来,到1992年的“环境和发展会议”,国际环境合作取得了可喜的进展摘要: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为代表的国际环境组织纷纷成立,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的国家也越来越多,目前设置环境管理机构的国家已达到150多个。环保投资不断增多,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频繁召开,国际环境合作领域的谈判也日益增多,90年代以来平均每月就有一次。国际环境法得到迅速发展,国际组织决议、政府间宣言、双边协定、地区性公约和全球性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数量不断增加,内容广泛,涉及到环境新问题的各个领域。“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各国共同的发展战略,“绿色文明”成为各国共同的发展目标。但是,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模式、政治体制、地理环境、资源状况、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的差异,当前世界各国在国际环境合作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同甚至对立的利益和主张,再加上国际环境新问题本身的复杂性,这些都构成国际环境合作发展的障碍,主要体现在客观现实、思想观念、行动实践三个方面。

1、环境新问题本身及其相应机制的复杂性,是国家环境合作的客观障碍

国际环境新问题具有普遍性、整体性、共同性、科学技术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它的解决不是任何一个国家单枪匹马能够胜任的,而且环境新问题涉及一系列自然、经济、政治以及法律等各种复杂新问题和利益关系,这些往往会造成有关国际环境公约和协定制定的不完善,使得制定的各项具体办法在操作上存在很大困难,从而阻碍国际环境合作的进一步发展。

2、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全人类共同利益和主权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国际环境合作发展的思想障碍

全球环境意识虽然日益深入人心,但在国际环境合作的过程中,狭隘的国家利益、民族利益至上观念往往左右着合作的方方面面。每个国家的环境利益都不是孤立的,局部会影响到全球环境的恶化,最终损害的是每个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因此,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全球环境意识有待进一步转化为各国的实际行动,各个国家不应该着力强调各自的局部利益,而应着眼于整个国际社会利益,当然,这有赖于现代主权观由以国家利益为主向兼顾国家利益和全人类共同利益之间的平衡转化,有赖于全球环境意识的进一步发展和国际环境合作实践的进一步推动,尤其是大国的现实推动。

3、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是国际环境合作发展的实践障碍

当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围绕环境恶化的责任和义务公平分配新问题、有关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新问题、国际贸易的环境标准等新问题形成了泾渭分明的两大阵营。在这一对尖锐的矛盾中,发达国家居高临下、处于攻势,政治经济上的霸权主义使得发达国家在所有国际环境新问题谈判中占据统治地位,并且国际环境组织大多在发达国家的操纵下,而发展中国家,既缺资金又缺技术,也缺乏谈判的影响力,在国际环境合作新问题上往往处于很被动的境地。可以说,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存在着很多不完善和不合理的因素,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际环境合作公平性的实现。

尽管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加深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相互依靠性。然而,相互依靠和长远利益的一致性并不能消除这两类国家在解决全球环境新问题上的矛盾分歧,从某种意义上讲,两类国家之间的矛盾分歧是国际环境合作发展难以摆脱的瓶颈。

四、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出路

1、大力呼吁,转变观念

国际社会应该继续大力呼吁环境保护新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以及国际环境合作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并侧重强调国际社会整体利益观念或者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以期逐渐转变国际社会成员非凡是主权国家狭隘的民族利益至上的观念。

2、加强国际环境法的立法和实施

国际社会日益走向法治社会,国际法的效力也日益得到加强,然而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新分支和国际环境合作的法律基础,其目前的效力发挥并不使人满足。国际环境立法的成就非常显著(正如前述),但国际环境法只是在制定环境公约上是胜利了,但在实施上却是困难重重。国际环境立法中不乏宣言、纲领等之类的所谓“软法”,之所以称之为“软法”,关键就在于它的立法规范中多数具有建议性质并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机制,而且它的实施并不像国内法那样有着国家强制力的坚强后盾作为保障。鉴于此,国家环境立法应该更加具体细密,以强调责任的追究使之更加具有可实施性。

3、加强南北对话和沟通

国际环境合作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矛盾和利益的协调和平衡程度。只有沟通好了,治理全球环境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技术资金的援助计划才会真正落到实处。在发达国家于国际环境合作领域占主导领先地位的情势下,发展中国家应当主动寻求谈判开展多项合作,争取多渠道利用国际资金和广泛借鉴先进管理经验。对话和沟通,求同存异,寻求两类国家的利益共同点,是理想的发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