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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方与供应商的行为策略特征:进化博弈
政府监管供应商的重点是对其业务运营过程进行监管,监管机构直接对供应商的经营活动进行持续性监管,了解其业务活动的范围,掌握其执行外包合约情况、财务状况、资金用途、服务质量及发包方满意度等情况,及时纠正供应商的违规行为,确保在适度的监管强度下,不降低外包市场的效率,使供应商合法、合规经营,实现外包市场社会总效用的最大化。政府监管机构通过严格监管外包业务运营,可以防范由供应商引发的战略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信用风险、信誉风险和保密性风险,占《金融服务外包文件》中11类风险总数的54.5%[10]。外包业务运营期间,供应商容易出现道德风险,提供与服务水平协议不等值的服务,使业务运营成为金融服务外包监管的重点和难点。理想状态下,监管机构与供应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在完全理性的条件下进行博弈。但实际上二者的博弈是有限理性的,双方往往难以一开始就能找到最优策略,而是在博弈进行的过程中不断学习和调整,通过试错优化初始策略。有限理性意味着监管机构和供应商不会采用完全理性博弈的均衡策略,即均衡策略是不断调整和改进的,而不是一次性选择的结果。这样,双方博弈的过程实际上变成了相互模仿、学习,通过试错寻找较好策略的动态复制过程。而具有真正稳定性和较强预测能力的策略均衡,必须能够通过博弈双方在模仿、学习的调整过程中达到,具有能经受错误偏离的干扰,不会因为博弈双方中某一方的策略改变而改变[11]。因此,监管机构与供应商是在有限理性的条件下进行均衡策略选择,双方的行为策略具有进化博弈论的显著特征。因此,本文运用进化博弈论的方法,研究政府监管金融服务外包供应商业务运营的有效策略选择。
2业务运营政府监管的稳定策略:理论分析
2.1外包业务运营监管模型建立进化博弈的均衡策略称为进化稳定策略(Evolution-aryStableStrategy,ESS),由梅纳德•史密斯(MaynardSmith)和普莱斯(Price)于1973年提出,ESS求解时[12],假定两类行为主体均采用纯策略,令S和R(S和R均为有限集)分别表示两类行为主体的所有纯策略的集合,φt(s)代表所有在t阶段采用纯策略s∈S的行为主体集合,定义状态变量θt(s)表示在t阶段采用纯策略s的行为主体的群体比例向量。在现实操作中,供应商违规的原因和种类较多,政府监管供应商业务运营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不可能在一个博弈模型中对各种情形都加以分析,但最严重和普遍的违规现象是由于供应商的财务状况不佳导致自身倒闭,以及经营质量不好导致其难以为发包方提供等值的服务。因此,综合外包业务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和金融监管的经验,以供应商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质量作为监控变量,建立博弈模型分析供应商(用A表示)与政府监管机构(用B表示)在业务运营过程中的策略选择,支付矩阵见表1。其中,支付矩阵中前一个函数表示供应商的效用,后一个函数表示金融机构的效用,全部字母都代表大于零的正数。根据前述分析,B对A在业务运营过程中的财务状况(用x1表示)和经营质量(用x2表示)两方面进行监管。R表示A的收益,A在不违规和违规两种情况下的运营成本C1G(x1,x2)和C1B(x1,x2),以及违规行为被发现时的罚金M(x1,x2),都是关于两项监管内容x1和x2的函数。供应商违规行为的主要特征是损害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利益获得超额利益,A违规时运营成本较小,即C1G(x1,x2)>C1B(x1,x2),进一步有R-C1G(x1,x2)<R-C1B(x1,x2)。B进行监管的成本为C2,C2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项组成。A不违规时,能够给社会带来正的效用S;如果B选择不监管,A违规会给社会带来负的效用-D。为了反映政府监管强度对供应商的影响,模型中引入了供应商中试图违规的数量比例x,由于政府监管机构在人力、物力以及技术等方面的有限性,对供应商实施监管的概率为y。
2.2业务运营监管的进化博弈分析根据表1所示的支付矩阵和进化博弈的理论分析,可以得到供应商在业务营运过程中选择“违规”和“不违规”策略时的期望效用u1B、u1G和群体的平均效用u1分别。即选择“违规”策略的供应商的期望效用小于整个供应商群体的平均期望效用。那么,选择“违规”策略的供应商由于期望效用较小,会通过试错和学习改为采用“不违规”策略,这样x*=0就能在动态的博弈过程中保持稳定,并且在动态策略调整中能够达到,所以它是一个ESS点。而在x*=1这种稳定点时,只要有一个“违规”的供应商改为采取“不违规”策略,就可以获得高于整个群体的平均期望效用。其他供应商就会通过试错学习,相继采取“不违规”策略。
3监管策略稳定性提升:违规罚金设置
上述分析表明,为了从根本上减少供应商违规的利益驱动,需要减少其违规所得的超额利益,可以结合供应商的财务状况(x1)和经营质量(x2)来研究供应商的成本函数C1(x1,x2),同时设计出与之相适应的罚金函数M(x1,x2),在供应商的运营成本和违规罚金之间建立监管制度,从根本上减少其违规的动力;另一方面,政府收取的罚金也可以作为政府监管成本的有效补偿。假设政府根据综合资本充足率、资金使用情况等多项指标设立了供应商外包业务运营过程中财务状况合格的标准为P1,综合各项因素设立业务运营中经营质量的标准为P2。供应商达到设立的标准(xi≥Pi,i=1,2)即为合格,如果未达到(xi<Pi,i=1,2)且被政府监管机构发现,就会被处以相应的罚金。
3.1供应商的成本函数C1(x1,x2)分析供应商为了满足政府监管机构设立的合格标准P1和P2,会支付相应的运营成本。理想状态下,假设xi<Pi(i=1,2)时,供应商的成本为0;超过设立的合格标准,即xi<Pi(i=1,2)后,成本线性单调递增。供应商在财务状况(x1)和经营质量(x2)这两方面超过标准越多,其短期成本必然越大,但是其长期收益更好;另一方面,不达标的成本较低,其短期利益会成为供应商发生风险行为的激励。为减少这样的利益驱动,政府监管机构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控制:第一,设立市场准入制度、供应商信用评级、市场退出等一系列监管手段,形成内容完整、协同作用的监管体系,增加供应商风险行为的成本,改变其期望收益函数,从而影响其策略选择。第二,通过奖励优良供应商,促进供应商群体守法合规、诚信经营;对违规供应商进行重罚,形成警示作用。
3.2供应商的罚金函数M(x1,x2)分析以上分析表明,政府监管机构改变供应商违规的期望收益,应通过罚金来约束供应商的策略选择。为此,在实际监管中可以采用这样的惩罚规则:如果发现供应商在财务状况(x1)和经营质量(x2)中某一方面未达标,就对其进行处罚,并根据其程度增加罚金。对于各监管因素xi(i=1,2),罚金都是随着不达标的程度大小而加速递增;同时,交叉项f(x1)•g(x2)的存在,使得当不达标的监管内容从一项增加为两项时,罚金会加速增加,使供应商再次违规的激励大大降低。据此可以画出罚金M关于监管内容x1和x2的函数图像(图4)。比较供应商的成本函数和罚金函数可见,当供应商达到甚至优于政府设立的合格标准时,会付出越来越大的经营成本;当其运营状况未达标时,一旦被政府监管机构发现就会被处以罚金。针对财务状况、经营质量两项监管内容,可以分别通过图6、图7表示罚金和成本的关系。比较供应商合规经营的成本与违规的罚金可见,对于超过或不足标准的程度都是同样的Δx的情况,罚金会比成本更高。并且随着Δx的增大,两者的差距会进一步加大(如图5所示)。另外,由于罚金函数里交叉项f(x1)•g(x2)的存在,当供应商违规行为增加时,其罚金比成本增大得更多,将供应商的成本函数C1(x1,x2)和罚金函数M(x1,x2)画在三维图中,该趋势特征表现得非常明显(图6)。综上所述,罚金函数的设立可以显著降低供应商违规的激励与动力。同时,罚金也可以作为政府监管成本补偿的重要来源,让违规供应商承担部分监管成本,降低政府监管的成本,增大政府监管的概率与动力,形成通过监管降低监管成本、“以监管养监管”的经济有效监管方式。
4研究结论与启示
金融服务外包监管法规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监管机构不能仅仅监管发包方,应将直接监管供应商作为完善监管体系的重要措施。本文的研究表明,在金融服务外包业务运营过程中,政府监管机构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进化稳定均衡策略,但监管强度、监管成本和处罚力度这几个关键变量能有效影响供应商的风险激励。第一,政府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供应商的道德风险对金融服务外包带来的危害,尽量保持较高的强度进行监管,通过加强财务状况和经营质量监管,并将监管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可以有效防范供应商风险。第二,政府监管机构应降低监管的间接成本。应综合采取市场准入制度、供应商信用评级、市场退出等一系列监管手段,形成完整的监管体系,协同作用、综合治理,增加供应商风险行为的成本,降低其风险行为发生的概率,建立畅通有效的消费者信访渠道,提高监管效率。第三,政府监管机构应加大对违规供应商的惩处,增加供应商违规行为的成本,减少供应商违规行为的超额收益,从根本上减少供应商违规的动力。可以通过设置供应商违规罚金作为监管成本的补偿,形成有效的监管方式。
作者:唐柳俞乔李志铭单位: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四川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