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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障碍。公共服务外包需要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但我国公共服务外包的现状是相关制度变迁滞后,体制机制保障不力。首先,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服务外包缺乏坚实的法律后盾。迄今为止,《政府采购法》已颁布十一年,但配套的《采购法实施条例》仍未出台。而且《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服务采购范围仅限于政府自身运作的后勤服务,更重要、更广泛的公共服务并没有纳入采购范围。近年来,尽管各地方政府针对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关规定,但大都具有区域性的特点,通用性、权威性较低。其次,缺乏规范的机制保障。在一些可以充分使用政府服务外包的领域如公用事业、社会事业等未形成管办分离,政府职能转变很难实施,没有国家法制的统一规范和约束,政府服务外包很难施行。
(二)能力障碍。我国各级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实践不够深入,经验总结不够全面,即使政府有意履行外包职责,面临着能力不足的制约。一方面,大多数地方政府及官员没有接受专业的外包训练,在合同制定与管理、招投标、服务定价以及绩效监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缺乏,在履行外包职责时“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公共服务长期由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垄断,现有的社会组织中具备承接外包服务能力的较少,由于资金、服务渠道、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等方面的限制,使社会组织无法参与公共服务的提供,也就无法实现政府与市场的均衡统一。缺乏竞争的公共服务市场往往很难保证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三)思想障碍。目前来看,部分地方政府对于自己的角色转型、职责定位并不明晰。一种错误认识是公共服务外包是对政府权威的挑战,外包后政府丧失了部分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而且这些政府和官员本身没有认识到社会组织和市场的重要性,对社会组织和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有所怀疑。因此,他们不愿意将部分职能让位,不愿意进行公共服务外包模式的尝试。另一种错误认识则是部分地方政府及官员扭曲了公共服务外包的本质,将外包生产理解为外包责任,就是“甩包袱”,对外包出去的服务的供给情况不管不问,甚至不给予相应经费补贴,监管失效则容易导致腐败和“寻租”,这是导致多地政府服务外包尝试失败的致命因素。
二、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对策分析
(一)完善制度建设,充实外包决策。良好的法制环境是政府服务外包得以运行的重要保障。一方面,中央政府要将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根据公共服务的不同特性和购买标准制定专门的《政府公共服务采购分类表》,将公共服务购买的领域和内容予以明确、细化。同时还要尽快出台《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细则,制定规则,规范流程,制定统一的服务外包质量、技术、价格等标准,作为地方政府的参考依据。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则需要在遵守服务外包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时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或配套措施。
(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行外包改革。首先,提高政府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管理技能。我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合同外包执行和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公共服务部门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行力。政府工作人员可以统一接受公共服务外包平台的专业培训,也可以组织专家调研考察、学习其他省市或者国外的先进经验。其次,采取灵活多样的外包形式。现行的公共服务外包多以契约合同为主,随着外包实践的深入以及外包范围的扩大,可以根据公共服务的性质、服务对象、质量标准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外包形式,比如可采取发放服务凭证形式、民间资本投资参与、政府按人头给予承办单位补助等形式参与政府公共服务外包。
(三)增加公共服务有效供给、拓展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新途径。过去研究公共服务供给和均等化多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地区间差异等角度,以政府为主体提供社会中绝大多数的公共服务。在当前中央政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创新社会管理模式”的改革中,要转变思想,充分利用社会组织、私人企业多年来在经营渠道、管理理念、组织体系等积累的经验和优势,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高质量、低成本、广覆盖”的公共服务,使政府服务外包成为实现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和均等化的新途径。
作者:武辉张雯淼冷沂静单位:武辉系农工党山东财经大学支委会副主委山东财经大学教授冷沂静系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