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服务贸易出口退税管理问题探讨范文

服务贸易出口退税管理问题探讨范文

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服务贸易出口退税管理问题探讨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服务贸易出口退税管理问题探讨

摘要:服务贸易又称劳务贸易,指国家或地区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服务贸易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服务贸易是指一国以提供直接服务活动形式满足另一国某种需要以取得报酬的活动。广义的服务贸易既包括有形的活动,也包括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在没有直接接触下交易的无形活动。一般情况下服务贸易都是指广义的服务贸易。由于服务贸易本身具有专业性强、内容多样复杂的特点,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在执行中遇到了诸多问题。而且服务贸易具有无形化的特点,与货物出口有较大的区别。目前,对服务贸易退(免)税的管理多为比照货物出口退(免)税的管理流程,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缺少抓手、流程不畅等问题,因此亟待进一步研究完善政策管理措施,以利服务贸易健康发展。

关键词:出口退税;服务贸易;税收管理

一、服务贸易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申报审核环节方面

1.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申报与审核问题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11号十六条规定:对非正常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外贸企业报送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所对应的进项凭证,并按规定进行审核。但公告并未指出具体的审核方法。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往往只能要求企业提供全部货物出口对应的进货凭证,人工开展单票对应的审核工作。由于缺少系统支撑,审核效率不高,难免发生差错。而对于外贸企业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又不符合现今无纸化管理的大趋势。2.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判定问题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实际操作中,一方面,相关企业难以提供举证材料,因为服务的提供方也很难跟踪和后续知晓服务的流向,也无法对服务接受方的后续应用和流向进行约束,此项规定有违商业常理。另一方面,各地税务部门在判定一项服务贸易是否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标准上理解不一,落实难度较大,并存在一定执法风险。3.非合同签订方付汇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2015年第88号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的支付方应为与之签订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对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跨国公司的成员公司申报退(免)税的,政策允许支付方为其境外成员企业。实际操作中,一些大型跨国公司承担资金集中运营功能的成员公司往往设立在境外,出于公司组织架构和一些法律因素,这类跨国公司主观上不愿意也无法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一家承担相同功能的成员公司并取得相关部门的上述批准。这种情形下,其境外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向其境内成员公司支付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不能满足相关规定而无法办理退(免)税。

(二)特殊管理事项方面

1.管道运输业务的管理规定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国际运输服务”纳入增值税零税率范围。按照营改增的税目划分,管道运输服务属于运输服务,而目前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均未对跨境管道运输服务如何申报退(免)税作出相应规定。2.航天运输服务的管理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6号)将航天运输服务的退(免)税方法改为免退税办法,而目前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2015年第88号)对于航天运输业务仍然是免抵退税办法,因此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三)风险管控类方面

当前的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体系是建立在以货物为载体的实物出口基础上的,针对有形动产的特点,设计了一套适应监管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特点的风险管控手段。但是,服务贸易由于其无形性、技术性等特点,现行的风控体系难以对其开展有效防控。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服务贸易出口税收的函调管理问题现行出口税收函调管理办法仅针对货物贸易进行规定,缺少应税服务发函情形涉及疑点、复函需要核查的主要内容、表证单书设置等规定,未能完全适应服务贸易退(免)税主要侧重研发和设计能力调查、定价方式判断、成本核实等方面风险管理要求。2.服务贸易企业的实地核查问题《出口退税管理规范1.1》中的实地核查内容主要针对货物贸易的出口企业,对于零税率服务实地核查也未做具体规定。由于服务贸易退(免)税没有针对备案单证的管理要求,申报的资料来源也较单一,缺少权威的执法数据来源进行数据比对。因此,有必要针对服务贸易的特殊性,补充和完善对服务贸易退(免)税企业实地核查的相关规定。3.退(免)税预警与评估体系问题建立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预警与评估体系是加强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各地都在做一些有益的探索,但在税务总局层面尚未建立起一套成熟完备的机制和体系。

(四)系统功能与联动类方面

虽然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等对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已经增加了单独的模块和功能,但是由于其较新、较快的发展变化和其不同于货物出口的申报审核方式,相关业务系统功能在日常使用中仍然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的申报审核效率和效能。同时,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工作离不开税务机关内部其他部门以及海关、外管局、银行、商务部门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由于目前部分相关部门对服务贸易的监管不到位、部门之间执法信息未能实现完全共享,影响了服务出口的配套联动协作机制发挥。

二、解决服务贸易退(免)税管理问题的建议

(一)及时调整政策管理措施适应发展需要

1.明确特殊区域内企业提供服务贸易的增值税政策针对特殊区域内企业政策适用问题,建议从保持增值税链条连贯性的公平角度出发,从服务国家鼓励出口企业以不含税价格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战略角度出发,从适应区内企业经营模式向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方向转变的管理角度出发,明确对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2.明确免税与零税率项目混合合同的政策适用问题针对免税与零税率项目混合合同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对服务贸易合同内的不同服务项目,企业可以明确区分。此外,对于集团公司内部框架式的合同等特殊情况,如果税务机关有明确的要求,提前宣传到位,企业完全能够按照要求签订合同,对于已签订并开始实施的服务合同,企业也可以重新签订合同,或者通过出具相应的补充协议来区分各个项目的服务金额。建议参照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对于纳税人在同一个合同中既有适用零税率项目,又有适用免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零税率、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零税率政策,全部按免税处理。同时建议对于审核中发现核算存在疑点的,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供账务处理的依据。3.明确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的认定与审核方法一是根据相关的最新政策和管理规定,不断更新和明确离岸服务外包的适用范围。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税目注释。详细说明相关税目的具体业务范围,明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中的哪些税目属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三是通过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集思广益,收集和汇总好的经验和做法,编写相关操作指引或案例,为基层税务干部在审核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时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着力实现管理流程的规范流畅

由于服务贸易具有无形化的特点,需要在研究管理方法中思路和观念大胆创新,突破原有货物贸易管理的固有思维模式,在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上,充分考虑科学化管理需要,适应服务贸易的特点和模式,顺应管理对象的变化,使管理流程规范流畅。1.完善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的申报与审核办法针对外贸企业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的申报与审核问题,建议创新管理审核办法,对此类企业的货物出口情况结合其进货情况,开展品名、数量、单位等审核比对,防止有外贸企业利用服务出口钻政策空子。具体来说:①对于此类企业的货物出口,仍按照外贸企业单票对应法的规则进行审核;②经排疑,对其货物出口根据政策精神采用免抵退的计算方式来计算退税;③对于其应税服务出口业务,按照生产企业的模式直接按免抵退方式申报;④对申报审核系统进行改造和流程再造,通过系统建设支撑上述业务逻辑。2.完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有关管理措施对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管理问题,建议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判定标准,加强审核力度,同时加强事后管理和风险管控,对在后续管理中发现未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追回已退税款。具体做法、审核判定标准的细化和明确方式等可以借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第29号的有关规定,针对每个税目进行细化。

(三)重点落实风险管控的精准定位

要求相较于已成熟运行多年的货物出口风险管控体系,服务出口的风险管控才刚刚起步,借鉴当前货物风控的手段和体系,调整现有风控架构,使之既能够适应服务出口的特点和变化,又能够在前期准备和日常应用中实现事半功倍。1.补充完善服务贸易出口税收的函调管理办法对目前函调管理的相关规定未能完全适应服务贸易的管理要求,建议补充和完善应税服务函调管理的有关内容。在现有货物函调基础上增加服务函调的内容:对退(免)税审核中、实地核查中、日常管理中或评估过程中,发现企业有外购或委托提供应税服务存在疑点的,应对其购入服务或委托提供的服务进行函调。对自营服务出口企业,如发现其进项存在明显异常的,也对其进项税额开展函调。通过制订《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函调管理办法》,对现行函调管理规范进行补充,具体包括:一是明确需要发函的应税服务情形;二是明确复函核查的主要方面和内容;三是明确不予退税的有关情形;四是对有关表证单书做相应内容的补充;五是完善审核系统和函调系统相应流程。2.补充完善服务贸易企业的实地核查办法针对服务贸易企业的经营特点,完善零税率服务贸易退免税申报的实地核查制度。建议围绕项目成本结构、耗费明细、服务定价等方面开展服务贸易企业实地核查,并在现行针对货物出口的实地核查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补充和完善。制订《服务贸易企业实地核查办法》,通过成本核算抓手,对现行实地核查规范进行补充。具体包括:一是明确需要对服务贸易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的情形,二是明确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三是细化实地核查的具体流程。3.探索研究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体系目前应税服务退(免)税的大数据还在逐步建立过程中,各地服务贸易的发展不均衡,对数据的汇总和集成还不成熟,相关分析和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对预警风险信息和预警评估体系尚停留在理论层面,同时基层税务机关也缺乏对服务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的经验。因此,现在拟定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体系难度较大,如果仓促出台往往命中率较低,对现实的指导意义不大。建议待服务出口退税大数据、服务贸易出口管理经验、服务贸易出口风险管控经验等均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再建立完善的预警风险信息和预警评估体系。在此之前,各地可因地制宜地开展预警风控和评估工作,在实践中总结出有效做法或利用大数据提取到有效信息的方法,及时上报税务总局供全国各地参考。

(四)集中体现转型升级的改革

红利完善零税率服务出口退(免)税审核管理,优化其预警防控体系,建立协作联动的管理体系需要税务系统各部门协同合作共同推动,更需要相关各单位部门的配合。通过税务部门内部联动、与其他单位部门横向联动相互协作、共同完善信息共享和数据分析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共同促进服务贸易出口业务更上台阶的良好局面,为相关行业管理构筑基础,为相关企业出口提供助力。通过不断增加协作和联动的各项举措,使零税率服务出口的税收改革红利不仅惠及企业,更能带动行业的稳步发展,为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添砖加瓦。

作者: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