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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是不同于货物贸易的新兴贸易领域,1989年生效的《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国家间贸易协议中正式提出服务贸易定义的文件。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覆盖人口达到4.21亿的世界上最大自由贸易区酝酿于20世纪80年代初。1992年,美加墨三国签署了NAFTA。1993年5月至6月,加拿大国会通过了该协定。同年11月,美国、墨西哥国会通过了该协定。1993年,三国又就环保、劳动就业等问题达成了协定,作为NAFTA的补充。1994年1月1日,NAFTA正式生效。
(一)NAFTA协定的宗旨NAFTA的宗旨是在成员国之间消除贸易壁垒,实行货物和服务的自由流动,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增加投资机会,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保护,建立执行协定和解决争端的有效程序,深化三边、区域和多边合作。NAFTA成员国彼此必须遵守协定规定的原则和规则,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及透明度等来实现其宗旨。
(二)服务贸易的定义和适用范围NAFTA协定第五部分“投资、服务及相关事项”共6章,有4章直接规范服务贸易,分别是第十二章跨境服务贸易、第十三章电信服务、第十四章金融服务以及第十六章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根据协定第1213条第2款,跨境提供服务(CrossborderSupply)或者跨境服务贸易,是指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所进行的服务贸易:(1)自缔约方一方境内向另一方境内提供服务;(2)在缔约方一方境内对另一方国民提供服务;(3)一缔约方国民在另一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但不包括在一缔约方境内通过被本协定涵盖的投资所提供的服务。
二、NAFTA市场准入和清单管理模式
NAFTA协定规定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以及服务部门开放的负面清单,在区域服务贸易领域实现了更大程度的自由化。
(一)市场准入NAFTA没有类似于GATS的市场准入条款,而是仅仅规定了数量限制,排除了地方政府实施的数量限制措施,未排除对雇佣人员的数量、交易额和资产、法人形式或合资形式的数量限制,因此从市场准入层面来看,NAFTA对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推动作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NAFTA协定服务贸易承诺表采用“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这是该协定的一大特点。“正面清单”是指缔约方把承诺开放的部门列入清单,“负面清单”恰恰相反,要求缔约方把未承诺开放的部门列入清单。负面清单的工作原理是先制定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则,然后用保留、例外和承诺的形式予以修正。
三、若干重点和敏感服务部门的开放措施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除了在第十二章“跨境服务贸易”针对服务贸易做出了规定,也在若干重点和敏感部门制定了针对性的开放措施,主要涉及第十三章电信服务、第十四章金融服务以及第十六章商务人员临时入境,以及与第十一章“投资”的服务贸易自由化问题。
(一)电信服务NAFTA第十三章“电信服务”专门规范电信服务业。1301条规定:第十三章适用于一缔约方采取或维持的有关另一缔约方的法人或自然人接入或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络或服务所采取的或保留的措施,包括运营私人网络的法人或自然人的接入或使用;一缔约方就另一缔约方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其境内或跨境提供增强或增值服务而采取或维持的措施;有关将终端或其他设备连接到公共电信传输网络的标准的措施。总的来看,尽管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都在附件一和附件二中对电信服务做出不同程度的保留,但由于成员方数量少,谈判阻力相对较小,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了基础电信问题,例如在接入或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络或服务(提供当地电话等基础服务)方面强调了用户权利,而不单纯强调服务提供者的利益。
(二)金融服务NAFTA有关金融服务的核心内容包括在第14章和有关附录中。另外,NAFTA中的某些规则也适用于金融服务,主要是有关投资的规定,包括与投资有关的转移(第1109条)、征收和补偿(第1110条)、形式及信息要求(第1111条)、对非缔约方企业的投资者利益的拒绝(第1113条和第1211条)。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方面,首先协定采取维持现状的做法,即任何缔约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限制另一缔约方的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在协定生效时其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任何形式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在金融服务方面要求缔约方提供无条件的国民待遇,但有一些例外。对于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NAFTA对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投资者、金融机构投资者的投资以及跨境金融服务方面的国民待遇分别作了规定。当一缔约方允许跨境金融服务的提供时,应给予其他缔约方的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同类情形下给予本国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在审慎措施的承认方面,协定的实质上施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三)有关商务人士临时入境的规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不包含任何实际的移民规定,协定中包括了服务、资本和人员自由流动的相关内容。相关条款主要出现在协定第十二章和第十六章。第十二章“跨境提供服务”附件第1210.5条中规定了各成员国政府有义务和责任为跨境服务贸易提供便利,以支持区域内的服务贸易自由化,但不涉及劳工移民。各成员国对专业服务提供者资格和证书的相互认可,鼓励并支持在贸易协定中就专业服务资格达成共同标准。第十六章商务人员入境作出了程序规定,将其划分为四类:商业游客、贸易商和投资者、公司内部受让人及专业人员,并对这四类人员进行了明确具体的界定。这四类人员的劳动认证和劳动力市场评估、测试均已取消,除第一类商业游客外,其他三类需要持工作许可证入境。采用层层列举的方式将将自然人进行分类承诺,规定了具体的入境要求和标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根据协定,现有的一般入境规定仍然适用(如涉及公共健康和国家安全等)。
(四)其他服务1.投资相关的服务贸易在NAFTA协定中,跨境服务贸易一章并不包含商业存在模式下的服务贸易的规定,而是将其作为“涵盖投资”归于第11章“投资”,通过在投资准入上提供更宽泛的国民待遇,即将国民待遇延伸至投资发生和建立前阶段,给予了外资准入权,但未设定“非歧视性数量限制规则”。另外,这里的投资并未区分货物和服务,在解释或适用案例时应注意服务贸易移植货物贸易的局限性。关于建立商业实体,协定第1203条中包含了“当地存在”条款,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要求另一缔约方服务提供商在其境内设立或维持办事处或任何形式的企业,或成为居民,作为跨境提供服务的条件。2.电子商务关于电子商务,第14章金融服务规定了电子商务的相关内容,但仅限于金融服务领域,在其他章节未有涉及,鉴于当前电子商务在国际经济中的重要作用,NAFTA的相关规定还存在局限性。
四、启示
NAFTA的服务贸易规则几乎涉及了绝大部分服务贸易自由化措施,尤其是金融服务、电信服务等特殊服务部门规范达到了比较先进的水平,成为其他区域服务贸易协定借鉴的范本。
(一)负面清单模式能有效促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开放度在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上,负面清单相对于正面清单具有明显的优势。NAFTA协定适用禁止回退原则,除了协定的缔约方在协定中所作的例外承诺,不允许添加新的限制措施,并且任何新出现的服务门类都会被添加到协定所涵盖的承诺表中,因而,协定规定的贸易自由化的程度只能提高,不能逆转。负面清单模式下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适用范围明显高于正面清单,NAFTA规定,除了协定适用范围中明确排除适用的服务部门和附件中列明的非一致措施,所有的服务部门都在协定规定范围之内。通过列举“负面清单”的方式,NAFTA使北美形成了一个较为开放的服务贸易市场,程度超过了国际多边服务贸易谈判所能达到的程度。
(二)“南北型”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发展中国家做出更多让步NAFTA是一个典型的“南北型”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在此类区域贸易安排中,发展中经济体做出相对于发达经济体更深入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往往是因为比较看重做出该承诺背后的其他正向效应,如:缔结区域贸易安排有助于吸引外国直接投资、通过服务对外开放来促进国内改革等。另一方面,发展中成员最初可能并不认为在某些服务部门上争取更多的准入机会能给自身带来更大的经济收益。与发达国家协商时,发展中成员可能将其利益诉求更多地集中于货物贸易领域,即发展中成员更乐意在服务领域做出让步,来换取对方在货物贸易领域给予更多的准入机会。因此,对于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缔约国而言,选择GATS类型还是NAFTA类型方式要考虑几个因素的影响:谈判对方现有的自由化水平;谈判对方的行政管理能力;过去的谈判方式;谈判对方推进自由化的意愿。
作者:韩倩倩 单位: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