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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合作服务贸易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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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合作服务贸易论文

一、日本服务贸易区域合作发展现状

日本服务贸易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1980年,日本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408.6亿美元,1986年也仅为594.67亿美元,而1988年,日本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则超过1000亿美元,日本早已是一个服务贸易大国。由于日本在服务贸易领域的比较优势,日本服务贸易区域合作和区域贸易组织建设同时起步,虽然起步较晚,但在短短的几年内也已取得丰硕的成果。

2002年1月,日本与新加坡签署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自此,日本拉开了自由贸易协定和服务贸易区域协议进程的序幕。到目前为止,日本已对外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并且均包括服务贸易协议,更确切地说,服务贸易协议是日本区域贸易协定的构建基础。并且,日本自由贸易协定中所涵盖的服务贸易范围均已超过WTO的承诺。日本与新加坡以EPA模式所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非常具有代表性,并且该EPA模式一直应用于日本对外区域贸易安排中。日本—新加坡EPA与传统自由贸易协定不同,主要表现为覆盖面更加广泛,不仅仅限于谋求消除货物贸易中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还包括服务贸易、信息技术、教育、留学生交换等广泛的经济合作内容,尤其是寻求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服务贸易的优势必须以高质量的信息技术为依托,但在这个领域,日本落后于新加坡。因此,日本希望通过日本—新加坡EPA的签订而借助新加坡在信息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共同主导东亚信息技术的发展,并借此机会拓宽自己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交易范围。日新EPA的服务贸易协议是在WTO承诺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其覆盖范围,增加了32个服务贸易部门。日本在日新EPA中承诺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包括信息通讯服务、商业服务、金融服务、建筑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保服务、海陆空交通运输服务等,其中,新增开放服务贸易部门包括流通、养老金运用、赔偿责任保险的再保险、医疗、社会事业、制造业相关服务、保安业、国际海上运输、道路运输、货物运输店等部门。

二、服务贸易区域合作或可成为中日自由贸易建立的突破口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中日两国显然在服务贸易领域先行达成协议需具备的相应基础。中国加入WTO时关于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涉及GATS的10个服务部门的100个分部门,占GATS服务部门总数的64.5%,其开放程度远高于发展中国家水平,接近发达国家水平。中国认真履行加入WTO所做出的承诺,其承诺在2006年底已基本实现,包括保险、电信、银行等在内的服务贸易部门已向外资开放,并且有一部分服务领域的开放程度实际上已经超出向WTO做出的承诺。与此同时,中国在其FTA进程中已经将服务贸易纳入其中,并且其自由化程度不断提高。在中国加入WTO服务贸易承诺过渡期的结束以及在与其他国家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中服务贸易协议的实施,中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的竞争力、谈判能力不断提高。

而日本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优势更是不言而喻。日本签署自由贸易协定采用EPA模式而不是FTA模式,正是因为EPA所涵盖的投资、服务贸易、人员自由移动以及资本市场等新领域是日本目前所具备优势的领域,有利于日本在EPA缔结过程中通过最大限度地开放上述优势市场,来换取农产品市场的适度保护,从而促使更广泛的双边互惠的达成,获得在这些领域的规则制定权和更多利益,以获取东亚自由贸易活动中的主导权。因此,中日服务贸易或可成为中日自由贸易区建立的突破口,即采取用渐进的方式,推迟敏感产业的开放时间,以先行进行中日服务贸易区域协议谈判作为突破口,签署以服务贸易为主要内容的包括大部分产品和投资等领域的中日自由贸易协定。通过中日服务贸易合作的不断加深,尤其是中日现代服务贸易的发展,带动中日制成品贸易和投资等领域再次快速发展,逐渐加强两国敏感产业的合作与交流,增强敏感产业的开放程度和竞争力,逐渐形成包括所有产品的、更宽泛的中日区域贸易协定。

作者:包艳单位:辽宁大学外国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