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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国贸易进出口额均位居世界排名第三,而在服务贸易中却出现了近97亿美元的逆差。中国服务贸易出口占贸易出口总额9%,远低于19%的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已经成为贸易大国但不是贸易强国,难以摆脱服务贸易逆差。本文立足于国情和与《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接轨为原则,分析我国服务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国际服务贸易是多哈回合的重要议题之一,GATS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四种类型:第一,跨境交付;第二,境外消费;第三,商业存在;第四,自然人流动。当今国际服务贸易成为国际贸易中新的增长点,并呈现以下新的趋势:(1)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迅猛,增长速度高于货物贸易。新兴服务行业不断涌现,服务贸易结构进一步调整;(2)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发展仍然不平衡,但差距正在缩小;(3)在服务贸易日趋自由化的同时,贸易壁垒日趋隐蔽化。我国入世以后服务贸易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许多方面仍然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内相关法律尚不健全,管理滞后。首先,缺乏一部统帅整个服务贸易的基本法律。目前调整国内服务贸易的法律主要是行业性的法律以及跨行业的调整企业组织和交易行为的法律,缺乏具有统领全局的基本法。由于服务贸易行业对外开放的时间较晚,而且是通过试点办法逐步扩大开放领域的,因此没有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统一的服务贸易基本法,只有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专项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各部门鉴于自身利益考虑,其制订的规定难免从部门利益出发而不考虑全局利益。其次,许多行业至今尚无专项法规予以配套。现行服务行业普遍存在法律规范真空现象。入世前,我国某些服务部门虽已经对外开放,但并无与之相配套的法规予以规范;入世后,某些部门原虽有配套法规,又存在与我国服务贸易《承诺表》规定不符的问题。再次,许多专项法规条款简单,没有涉及到对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缺乏可操作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问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与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不平衡。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发展起步晚还处于幼稚阶段,国际竞争力不强。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我国具有比较优势和出口利益的行业不多,只有在一些附加值较低的领域有一定的优势。
(三)当今国际间的服务贸易随着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而日益扩大。随着服务贸易在全球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服务贸易保护也日益成为各国政府贸易政策的重点。货物贸易壁垒以关税壁垒为主要表现形式和其他进出口许可证、配额、技术标准等非关税壁垒来加以概括,但是服务贸易的保护却并不那么直观、简单,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远比货物贸易复杂。各国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对服务贸易领域进行多种形式的国家干预,实行歧视性保护政策的措施,致使国际服务市场上保护主义盛行,表现为全球服务贸易壁垒森严,各种贸易障碍林立。
二、新趋势下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应对措施
(一)加强立法,逐步完善和统一我国国际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体系和立法内容。首先,应加快服务贸易立法,建立系统的服务贸易法规体系。我国目前服务贸易的立法工作还很落后,服务业中许多部门都无专项法律法规。为保证服务贸易健康发展,应加强对GATT、GATS、WTO等有关条款原则的研究,尽快建立健全既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目标又不违背国际法律准则的法律、法规体系。对服务市场准入原则、服务贸易的税收、投资、优惠条件等要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以增加我国服务贸易的透明度。同时,依据GATS进行保护性立法,最大限度地缓和与减少外来的强大冲击。其次,加快行业性基本法律的制定。应注重参照国际条约和国外的立法经验,加大立法的力度,尽快完成服务贸易领域的各项法律制定。按照我国承诺的开放部门,加速公布相配套的部门法规。我国服务贸易《承诺表》承诺开放或逐步开放的服务行业共9个,每个行业都包含着种类繁多的部门和分部门。特别是其中商业服务(含专业服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房地产服务等)、金融服务(含保险及其相关服务、银行及其其他金融服务等)、运输服务(含海运服务、内水运输、空运服务等)这些都是包含面广泛的服务行业。这些部门甚至许多分部门都须有专门的法规加以具体规范,因此加强部门立法显得十分必要。我国实践中曾由于开放某些部门,如零售服务,因未公开与之相配套的部门法规,批准的合资期限过长,并由外方长期控股,已经给我国服务市场的开放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最后,依据我国的具体承诺,完善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立法内容,增强法律可操作性。从我国入世后国务院及其部门公布的若干条例和规定的内容来看,已基本与我国在《承诺表》中的具体承诺相吻合,但是其中仍然有许多地方与GATS相矛盾。因此,我们应以立足本国国情并与世界接轨为原则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1)加强人大常委立法解释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原则对有关条款作出补充性的立法解释;(2)通过制定国务院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部委规章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制定各项实施细则;(3)对现行服务贸易法中的灰色领域可以通过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解决。
(二)建立紧急保障措施,采取必要的保护政策。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服务贸易起步晚发展水平低。随着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趋势我国服务贸易领域受到的冲击自然会很多,研究服务贸易领域的保障措施建立相应的保障体系也是当务之急。面对国际高水平服务业的冲击,中国有必要制定适度的服务贸易保护政策。
建立紧急保障措施机制赋予各成员在发生紧急服务贸易危险是采取限制性保障措施的权利。中国许多服务行业都很不成熟,特别是金融、电信部门,一旦受到突发性的外部冲击,不仅该部门本身的经济利益受损整个国家的利益和安全也会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应当加快在我国服务贸易领域建立紧急保障措施体系。中国应充分加以利用GATS给予发展中国家若干特殊的优惠待遇、宽限期以及保护措施。可以采用的保护方式有:(1)有选择地、适度地开放国内服务市场。这样对未开放的国内服务市场客观上形成了保护;(2)在对外开放的服务市场领域,实行一定的进入限制,如对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资格限制等;(3)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国内服务市场的竞争行业进行管理,如价格管理、垄断竞争行业管理等;(4)对国内部分服务行业和领域制定产业倾斜政策,在税收、财政、信贷、人员培训及科技支持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
(三)利用GATS消除服务贸易壁垒。服务贸易壁垒对国际服务贸易的阻滞作用日渐明显,已引起各国的普遍关注。许多国家力争通过签订双边和多边条约来达到开放服务市场,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目的。GATS为服务贸易国际化、自由化及法制化奠定了基础,我们要充分利用GATS跨过服务贸易壁垒:
(1)GATS提出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可利用GATS所确定的发展中国家逐步参与的原则,即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情况给予相应的灵活性,以达到使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的目的,以及最惠国待遇原则几种例外与豁免。
(2)利用GATS提出的市场准入原则,即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承担义务的计划表中确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GATS还规定各国在其做出市场准入承诺的服务部门中,除在其承担义务的具体承诺表中列出外,不能维持或采用数量配额、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方式。数量配额和要求测定经济需求的方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金额;采用配额或要求测定经济需求的方式限定服务交易的总数和以数量单位表示的服务提供的总产出量;采用数量配额或要求测定经济需求方式限制某一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为提供某一具体服务而需要雇佣的自然人的总数等不合理措施。
(3)利用GATS中提出的国民待遇原则,确保服务领域的贸易机会不被一些国家的歧视性措施所阻碍。
(4)利用GATS确定了透明度原则,即每个成员方必须把影响协定实施的法律、法规、行政使命及其他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无论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做出的,还是由非政府有权制定规章的机构做出的,都应在生效前予以公布。鉴于此,我们可通过健全服务业管理协会或商会,及时从WTO秘书处和其他成员方设立的咨询机构处收集他国服务业管理法规、行政命令和决定,从而为我国的服务业跨国经营提供直接的信息,并制定相应的战略。
三、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展望
发展是贯穿多哈回合谈判的主线,WTO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希望通过这一轮谈判来解决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不平衡,推动发展中国家融入全球经济,使服务贸易真正起到促进发展的作用。我国积极地参加了多哈回合的谈判,2003年8月提交了服务贸易的初步出价,在两大部门(商业服务、交通运输)作出了新的承诺,并在一些部门和领域进一步改善了现有的承诺。这充分显示了中国参与新一轮多边服务贸易谈判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健康稳定发展的积极姿态。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经济,仍有不少制约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因素,决定了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是循序渐进的过程。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希望各方能够通过积极参与本轮服务贸易谈判,解决服务贸易领域的不平衡现状,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有出口利益的部门和服务提供方式下承诺水平较低的问题,使多哈回合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发展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