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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贫困生经济补助正义观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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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贫困生经济补助正义观

随着我国高校招生收费制度的实行,特别是从1999年开始的全国高校扩招开始,对高校贫困大学生问题的关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如今,随着贫困大学生群体人数的增加,他们已经成为一类特殊的社会群体,对贫困大学生的经济援助也不再仅仅是一个制度或者措施的问题,而是不可避免地成为关乎社会公平、公正的问题。

一、实施贫困大学生经济援助的理论逻辑

我们进行实质利益的分配,最基本的原因是维护人的最基本权利———生命权利。保障每个成员的生命是一个共同体的根本要求,在古代是如此,在今天尤其如此。生命权就是生命权,它本身就有独立的价值,它并不需要任何功利主义的证明。在现代社会中,这种基于生命权利的实质利益的分配不仅仅是直接而简单的向弱势群体提供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还包括个人发展的条件以及由此而创造机会平等的条件。因此,就高校贫困大学生的经济援助而言,应该说在社会主义中国,宪法和法律从根本上保证了每个大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资格。也就是说,罗尔斯提出的———“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已经实现于每一个大学生。但大学生平等享受受教育的权利并不承带事实上的平等。在实质利益的分配上,由于社会经济的原因,一些贫困大学生并没有拥有与其他大学生同样的权利。贫困大学生无论在经济上、心理上、地缘上(主要是指农村贫困大学生虽然身处社会中心城市,但是他们的生活经历及生活方式主要是农村的,非城市化的,至少他们面临一个城市化的过程),还是毕业时就业可利用社会资源上都与其他大学生不平等。因此,对贫困大学生进行实质利益的分配突出地摆在国家、社会、学校、教育工作者面前。所以,实现公平正义是我们对高校贫困大学生进行经济援助的伦理诉求之所在。

二、正义观贯穿贫困大学生经济援助的始终

(一)正义观在经济援助主体中的体现

本文将经济援助的主体分为国家(政府)、高校、社会三种,这三种主体在对贫困生经济资助中各尽其责,所扮演的角色不尽相同,具有不同的特征。国家目前是对贫困生经济援助的主要承载体,发挥着资助贫困生的主导作用。政府对贫困大学生进行资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也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体现以人为本,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的重要政策。另外,高校在这一经济援助体系中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高校在对贫困大学生经济资助的过程中,是一个政策的执行者。无论是相关的法规的实施还是扶贫资金的发放,或者是在内部采取奖、勤、免等措施,高校都是处于最前沿的。他们与学生直接发生关系,可以说高校是整个经济资助成败的一个关键。除了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之外,国家还启动了银行金融系统,为更好地解决贫困生救助问题找出路。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办法。每个学生每学年的贷款金额最高可达到6000元。助学贷款是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对贫困大学生教育援助的方法,基本能保证贫困大学生学业的完成和基本的生活。

(二)正义观在经济援助受体中的体现

尽管经济援助的主要实施者是国家、高校和社会公众,但是要保证对贫困生援助的成功,必须对这一工程中的受体进行更加细致的分析。首先,贫困生及其需求在量上越来越大,这是众多调研和报告所显示的结果。另外,我们从历年贷款的在校生人数也可以看出这一数字的变化。据教育部统计,截止到2002年6月底全国累计申请贷款学生人数为112.5万人,申请贷款人数占全部在校生数的12.5%;银行审批贷款人数累计35.1万人,比2001年底增加7.9万人,已审批贷款人数占申请贷款学生人数的31.2%;银行已审批合同金额累计30亿元,比2001年底增加5.7亿元。也就是说,由于贫困生数量本身是一个呈现增长的基数,那么经济援助的需求也必然逐年增长。其次,受体的广泛性。根据《中国青年报》的报道,截止到2002年7月,全国各省区市已经确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1307所,其中已经签定了银校协议的782所。这说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占所有高校总数的约74.7%,而这些申请助学贷款的高校中,大约有59.8%的已经与银行签署了相关协议。姑且不论后一数字,单看前一数字我们就可以知道要求国家对贫困生进行经济援助的高校相当多,这也说明贫困生分布是相当广泛的。最后,受体难判断性(贫困生的测定)。正是由于贫困生在数量上比较庞大,在分布上又比较广泛,加之评测本身存在的若干问题,使得我们在调查和判定受体身份的时候也存在很大的困难。目前,高校比较广泛采用的方法是出具贫困证明。但这就使得对贫困生的经济援助从一开始就带入了过多的人为因素。本文认为,由于贫困生数量比较大,不能做一一调查,但应该在不同的高校做不同的抽样调查,以此作为出具贫困证明的补充措施。这样,各取其利弊以尽量保证贫困生测定的客观性。

(三)正义观在经济援助过程中的缺失

贫困大学生群体有其不同于其他贫困群体的特征,但他们最基本还是社会成员的一部份。大学生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在人格思想、行为等方面都获得了独立的价值,而唯独在经济上是依赖于家庭,因而是不独立的。因此,笔者认为,贫困大学生这个概念不应该由大学生负责,他们的贫困是直接来源和体现于家庭的贫困。所以,我们应当把贫困大学生和其家庭联系起来作为一个普通的社会成员来思考。对高校贫困大学生的经济援助最根本的伦理诉求是表现为人的尊严和人的生命权利。在现代社会,绝大多数人都承认包括生存在内的生命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命是一个社会共同体的最低要求。对生命权利的维护和保障是人的种属尊严的体现。当一个社会有能力解决处于生存危机中的人群但仍旧有大量贫困群体时,应该说这就是不正义的。如前所说,人类社会之所以能够存在,能够保持着自身的尊严,无论如何是离不开作为个体的人的爱和尊严。一旦社会成员由于种种原因而陷入绝对贫困的状态,其个体的基本尊严也会因之受到损伤,且整个社会的基本尊严也会因之受到损伤,这个社会无法成为一个正义的社会。所以,贫困大学生因为没钱吃饭饿着肚子,父母为了供孩子上学倾家荡产,这不仅是对这群人、这些人或这一个人尊严的践踏,同时也意味着人类对自己尊严的践踏,就意味着把人降到了“非人”的地步。所以,出于对以人类尊严为标志的生存权的维护,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像资助其他贫困群体一样对高校贫困大学生进行经济援助,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三、在贫困大学生经济援助中实现正义的途径

(一)个人:树立正确的正义观念

正义在于应得或权利,实现和维护应得或权利就是实现正义,相反,干涉、破坏他们应得或权利便是不正义。即在消极意义上,不干涉他人的应得或权利也是维护正义。因此,正义就意味着守法,即在法的范围内行事,这就是正义的另一层含义:法度。在对高校贫困大学生进行教育援助时,无论是援助的主体还是受体都要树立正确的正义观,不能把正义看作是一种出于仁慈的心理。对受援助的贫困大学生来说,要树立一种积极的“应得”心态,深刻地认识到接受援助是一种履行义务、维护权利的行为,因为当援助上升为制度时,就肯定了受援助者获得救助的应得权力。换句话说,即从权利的角度肯定了社会援助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当贫困大学生有了这种“应得”思想时,不仅消除了社会援助可能带来的耻辱感,而且他们因“应得”或权利得到了道德上的认可就可以为权利的兑现理直气壮地去争取,进而有利于贫困大学生心理健康发展。相反,当贫困大学生不具备这种“应得”的心态时,相当一部分贫困大学生容易形成自卑、挫折和偏执心理,因而不能正视现实,正视社会,正视自身,甚至否定现实,否定社会,否定自身。他们就以一种无赖、不愉快甚至拒绝的态度来对待他人的援助,以此保护脆弱的自尊。而对于援助者来说,援助者不能把对他人的援助仅仅看作是仁慈的事业,而应看作是一项无论人的道德境界高低都必须遵守的恒常制度要求;要认识到对他人的援助不只是受助者个体的需要,更是社会发展的需要;要认识到对他人的援助是一种“法度”的要求———“对它(正义)的尊奉并不取决于我们自己的意愿,它可以用压力强迫人们遵守,谁违背它就会招致愤恨,从而受到惩罚。”因此,“我们感到自己按正义行事,会比按照友谊、仁慈或慷慨行事受到更为严格的约束。”

(二)高校:确保程序的正义

程序正义对于确保制度正义的最大实现有着十分重大的作用。因此,高校在具体援助贫困大学生的过程中,应遵循程序正义原则,确实维护每一个贫困大学生的利益。程序正义就是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其它政策制度时应遵循基本规则和流程安排,以确保实际效果的正义。程序正义应当具有普惠性。其基本要求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每一个社会群体的尊严和利益都应当得到有效的维护,任何一个社会群体和利益的满足都不得以牺牲其他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的尊严和利益为前提条件;程序正义应具有公平对待性,这就要求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建立必要的规则体系,使实施的当事人不能将自己的利益倾向和偏好体现在相关的政策之中;程序正义应当具有公开性。无论是政策的制定还是实施,都应讲求信息对称,即每个社会成员对于事关切身利益的信息具有平等的知晓权利;程序正义还要求具有科学性。程序正义应当既是公正的,同时又是有效的、稳定的。总之,程序实施的科学性,有助于确保程序产生良好的、有效的结果,进而确保程序的正义性。高校在对贫困大学生进行教育援助时,要努力探索并实现程序的正义性,确实维护贫困大学生的利益。为此,从伦理学的角度看高校应做到:(1)建立一套完善的贫困评估体制,确保援助对象评定程序的公正;(2)建立一套科学的贫困援助体制,确保援助过程的科学性。

(三)国家:实现制度的公平

从宏观的社会基本制度看,我们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也就从根本上保证了贫困大学生的教育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现实生活中每个公民一定实在享受着这种权力。因为中观和微观制度的不完善会阻碍这一权利的实际享有。事实如此,贫困大学生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中观和微观制度的缺陷和不完善。这种中观和微观制度的不完善对贫困大学生来说就是一种非正义———否定了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和其他大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可能。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完善中观和微观层次上的制度,实现全面的制度正义,切实保证贫困大学生受教育的权力。第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实现机会平等。现存的户籍制度把农村和城市分为两极,也就是农村居民无法享受到最为基本的“居民待遇”,自主迁徙,自主择业,公平竞争应当是农民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所拥有的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的保障将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差距的缩小。第二,建立公正的学费体制。我国高等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范围,所以采用的是收费制原则。而收费金额遭到社会的普遍质疑,被称之为“高额学费”,超出了相当一部分家庭的承受范围。高等教育作为关乎国家前途未来的重大事业,其价值和意义不能等同于简单的商品交换。因此我们可以建立一种“差别”的学费体制,即根据每个学生家庭背景和收入的不同来收取与之相适应的学费,达到一种有差别的公正。第三,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在当前教育体制下,国家助学贷款仍然是最直接最有效援助贫困大学生的方法。国家助学贷款已使一大批贫困学生受益,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国家每年的助学贷款大部分流向重点大学,地方院校则发放较少。这里就凸现出制度上的不公正。国家出于建设发展的需要把教育资金重点投向重点院校,亦无可非议,但银行不向地方院校贫困生发放助学贷款,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担心这些大学生将来无力偿还贷款。这一个观念实际透显出一种人格的歧视。这种歧视无疑是不符合正义原则的。因此,国家应当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让所有的贫困大学生都能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