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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模经营原则和方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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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模经营原则和方法

论文关键词:土地规模经营原则模式

论文摘要: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的必然抉择。而土地规模经营关系农民的生活保障和权益保护,在实施土地规模经营过程中必须坚持正确的原则和科学的方法

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坚持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实现土地经济效益最大化,实现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重要途径。

一、实施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必要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的必然抉择。

1.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农业现代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广大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经营模式,是以家庭为独立单位,并且土地承包的数量有限,自然是一种分散的、小规模的土地经营。而农业现代化首先是农业机械化,即用现代机械设备取代畜力或手工劳动力的耕作方式,现代农业机械设备的利用需要土地经营达到一定规模,没有一定的规模,很难使农业机械展开,更不可能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这种分散的、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方式不适合运用先进的农业机械设备耕作,限制了机械设备的运用,严重阻碍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就是在一定规模的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并不是越大越好,而是以便于运用现代化农业机械设备,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实现单位土地面积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在农业机械化的基础上,不断利用更新的技术武装农业,发展农业,进而有效地推进农业现代化。

2.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农业产业化。

农业产业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农业产业化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发展农业,明确投人与产出的关系,计算农业成本。一方面,农业生产面向市场,根据市场的供求发展农业生产;另一方面,农业生产不再是自食其力,而是为社会、他人生产,满足社会和他人的要求。既然要面向市场,为社会需要而生产,因此,价值规律便对农业生产起调节作用。而小规模的农业生产由于技术水平低,很难实现扩大化再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也没有市场竞争力,更不可能扩大市场占有。

通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将分散的小规模的农户联系在一起,实行产业化经营。一方面,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农业生产和经营,满足大规模的农业需要。另一方面,也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农业的生产效益,增强市场的竞争力,实现农业效益最大化。

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将分散的农户集中起来,鼓励和支持优势产区,建立自己的优势主导产业,农民可以根据市场信息的引导,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科学合理地进行农业生产,实现农业的市场化、产业化,进而推进农业现代化。

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原则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1.依法原则。

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坚持依法原则。依法就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要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也就是说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出租、转包、人股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必须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保护土地经营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承包者或具体土地经营者的权益。流转程序必须合法,按法定程序运行,国家必须完备有关的法律;使各种流转都有法律依据,合乎法律要求,各方面都能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2.自愿原则。

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坚持自愿原则。自愿就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以人为本。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强迫农民,损害农民享有的合法的土地经营权利。也就是说,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要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之上,通过必要的行政干预,合理地维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土地规模经营的形成是生产力发展的过程,而不是单纯的行政推动过程。农民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因为土地经营权关系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流转中必须考虑农民利益,而真正把自己的利益放在至高无上地位的就是农民自己。因此,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必须由农民自己决定,即农民自己有流转或不流转的权利,也有采用这种流转方式或其他流转方式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

3.有偿原则。

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坚持有偿原则。有偿就是通过转包费或者租金的形式保障农民转让土地经营权过程中的利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保障了农民土地经营权。通过经营权,农民享有合法的土地收益权,包括直接经营土地的收益,也包括流转土地的收益。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土地经营权保障了农民的生存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仅要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还要使农民获得更多的收益。农村土地流转一是农民能获得比自己经营更多的利益;二是通过合理流转实现规模经营,从而增产增收。农民只有在得到比转让土地经营权之前更大收益的时候,才能更加主动转让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无偿占有或剥夺农民的土地经营权。

三、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模式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允许农民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但“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坏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1.允许农民转包或出租自己的土地经营权,向种粮大户、种田能手或农业公司集中,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多都是包干到户的小规模家庭承包经营模式,地权的分散、细碎保证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长期不变的政策,又使这种经营权相对稳定,农民得到实惠,是真正的受益者.但这种经营模式,造成土地分散经营,不利于农业的产业化,同时严重限制了土地的合理高效使用。

要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必须将分散的小规模的土地集中起来,发展规模经营。其一,转包。农民将承包集体土地的经营权转包出去,收取转包差额费。其二,出租。农民将土地的经营权出租出去,收取租金。其三,转让。农民通过收取一定的转让费,将土地经营权转让出去。这样,促使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向种田大户、种田能手或农业公司流转。将分散的土地经营权集中到一起,由种田大户、种田能手或农业公司进行统一的规模经营。长期不变的经营权为出租、转包和转让创造了条件。

2一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和民办、民营、民受益的方针,允许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将这些形式概括为“农户联合与合作”,“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晨

第一,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劳动力、技术、资金、劳动工具等人股,成立农村股份合作社。农村股份合作社是建立在农户自愿互助的基础_L,是以实现农民共同经济利益为前提的.它是农民共同经营土地的有效形式。农户通过人股参与经营和分配,并且可以按股分红。

第二,强化农户各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为一r使自己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得到合理的利用,农户之间可在利益共存的原则下,进行联合与合作,保证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潜能都得到发挥,形成合作优势。通过合作发展规模经营,既能发挥土地的最大能力,也能为农业现代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3.积极引导企业的资金、技术等向农业生产流动,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产业链,形成农、工、商一体化。第一,“农一商”一体。由种田大户或合作社,与经商大户或商业企业联合起来实现农商一体化。这样,农产品直接面向市场,种田大户可以根据市场的反馈信息和需求情况,及时有效地调整种植结构和种植品种。第二,“农一工”的形式。由工业企业与农业合作组织联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这种模式下由企业统一向农户提供资金、技术、机械设备等方面的支持,各农户按照企业的要求,统一进行农产品生产。第三,“农一工一商”一体化的形式。通过发展农产品生产、加_!几、销售三个环节的一体化,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带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发展农产品加工和营销,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科研、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产业链、”引导l}商业的资金、技术、机械设备流向农业生产,根据市场、企业的要求,农民可以不断地扩大土地规模经营的范围,满足工业和商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