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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价值体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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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价值体现

一、向低碳经济转轨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

1.“高碳”经济模式无法解决日益严重的气候与环境问题。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是通过资源的超常投入来获得更高的产出增长、财富增加与公众福利水平的提高,其主要特征之一就是“高碳”。即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和低效益,在这种模式下,经济增长过于依赖第二产业特别是高能耗的制造业,能源的大量开发和使用使经济发展中消耗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急剧增加,燃烧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进入大气,使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增加,直接引发了“温室气体”效应并加速了地球表面温度变暖,导致了在全球范围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可持续性。不仅如此,高碳经济模式还导致生态环境问题日趋严重。自工业革命以来,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导致生态平衡遭到破坏,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失调,从而严重威胁到人类生存和发展。气候和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后果迫使世界各国开始反省其经济发展模式,向低碳经济发展模式转轨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

2.发展低碳经济有利于保障能源供给的可持续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求我们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而传统的高碳经济模式是以能源特别是常规能源的过度消耗为特征的。目前仅占世界人口的15%的欧美发达国家,消费了世界56%的石油、60%以上的天然气和50%以上的重要矿产资源,他们才是全球越来越严重的资源环境问题的始作俑者。从世界常规能源的储量看,煤炭可以用200多年,石油可以用40多年,天然气可开采62年,如果未来的发展仍然采用高碳模式,到本世纪中期地球将不堪重负。如果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按照欧美国家高密集的能源消费方式,将会使资源枯竭的程度进一步加深,能源危机进一步加剧。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不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而油气资源又严重不足。中国目前人均石油可采储量仅为世界的11%,人均天然气可采储量为世界的4%。1991—2007年17年间,石油消费量年均增长高达7.14%,而石油产量年均增长仅为1.78%,导致石油进口量及对外依存度大幅提高,2011年已经攀升到55%。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对能源特别是常规能源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发展低碳经济和新能源有助于减轻对常规能源及进口能源的依赖,确保能源供给安全,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3.发展低碳经济有助于缓解中国节能减排的国际压力。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比重长期以来高于中国能源消费占全球的比重,给环境带来的破坏比世界平均水平更加严重。据英国石油公司2011年6月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同比增长10.4%,同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长5.8%至331.6亿吨,其中中国83.3亿吨,占排放总量的四分之一。从排放强度来看,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也比较高,在全球加快发展绿色低碳经济的大趋势看,中国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除非加快向低碳经济发展的步伐,这种压力将不会缓解。

4.发展低碳经济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义重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提高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必然要求,为了成功地实现这个转变,要求促进经济增长由目前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三驾马车”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特别是高能耗的制造业带动经济增长向依靠第一、二、三产业特别是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转变。发展低碳经济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促进作用,一是转变投资导向,鼓励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于新型清洁能源基础设施领域,通过资本增长率提高促使产出增长率的提高,也有利于遏制重复投资形成新的产能过剩。二是鼓励各类投资到低碳产业部门,优化产业结构,形成新的就业领域,缓解就业压力,也有利于经济走出低谷。三是通过发展低碳经济减少资源的消耗,通过低碳技术的创新与开发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降低经济发展的成本。为此,中国必须抓住低碳经济带来的新一轮技术和产业革命的机遇,改变高能耗低收益的经济模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低碳税收政策的理论依据及国外经验借鉴

(一)低碳税收政策的理论基础

低碳税收政策即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其理论依据一是基于市场失灵理论,市场在资源环境配置过程中存在着失灵,即市场无法有效解决以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为特征的高碳发展模式带来的全球气候变暖及温室气体排放的负外部性问题,还有高排放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所有这些问题都必须由政府来解决,其中最有效的应对办法就是由政府征收环境税,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以达到清洁环境和保护生态的目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还基于公共产品理论,环境和气候变化属于公共产品,而且是全球性的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在使用上具有非竞争性,在收益上具有非排他性。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要求公共产品一是在生产时必须有公共支出予以保证;二是经营管理一般由非盈利组织承担,在大多数国家政府是公共产品提供的主体。资源环境与稳定的气候具有公共产品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理应通过世界各国的政策协调及全球性解决方案来解决。税收属于公共财政政策的范畴,其政策的实施:(1)在一国范围内,通过开征环境税的手段来解决由高排放引发的气候与环境问题;(2)在世界范围内,通过各国按照协调的、互相认可的碳税进行征收,以缓解全球范围内由于过量使用化石能源导致的环境破坏与气候变暖问题。

(二)税收政策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第一,税收政策是保护气候与促进低碳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全球良好的气候属于世界共有资源,属于全球性公共产品的特征。由于传统的高碳发展模式引致的高碳排放造成的诸多负外部性,应对这种市场失灵,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更显重要。第二,税收政策的优势可以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支持。税收政策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和可操作性,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以通过开征新税种、减免税、加重课税等措施,直接或者间接地激励企业和消费者的经济行为自觉地向低碳经济靠拢。第三,税收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通过税收的引导作用,可以改变人们传统的“高碳”生产与消费模式,使企业和消费者自觉地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导向,选择低廉且适合自己的生产和消费方式,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而且不降低自身消费质量的目的。

(三)发达国家税收政策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基本做法

1.主要做法。从整个世界范围看,以欧美为主的发达国家最早采取一系列实际行动向低碳经济转型,最典型的就是产业革命的发祥地英国。英国到目前已经建成了较为完备的环境税体系,包括气候变化税、机场旅客税、垃圾税、石方税等。欧盟成员国的其他国家也建立了一系列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其主要税项有:碳税、各种能源税以及气候变化税等。通过对高污染、高能耗能源的征税,一方面,有效地遏制了环境破坏,同时也使清洁能源具备了成本竞争的优势;另一方面,将对高耗能能源征收的税金主要用于对新型能源开发及利用的补贴上。美国政府一直鼓励通过技术创新促进低碳低碳经济的发展,也注重用税收政策来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其低碳税收政策主要包括:(1)税收优惠政策。美国对发展低碳经济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差别化的税收政策上,特别是对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以扶持其发展。(2)限制性税收政策,如为了限制石油的过度使用,美国政府对石油公司征收暴利税,其税收一部分补贴消费者,作为消费者使用新的可再生能源所付出较高成本的补偿,一部分用于清洁能源技术的研发,以限制对常规化石能源的过度使用,为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支持。

2.借鉴与启示。(1)开征二氧化碳税。目前,二氧化碳税已成为欧盟国家中普遍实行的税种,且采取国家碳税模式,在税率设计上多采用复合税率。碳税的征收,对于高碳发展行业起了较大的抑制作用,推动能效提高和清洁能源的发展,大大减少了温室气体的排放,有力地促进了低碳经济的发展。(2)改革和完善能源税。在欧盟国家,能源产品的税收包括一般能源税、消费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增值税、燃料税等税种。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开征燃油消费税。能源税的实施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减缓了温室气体的排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3)实施税收优惠。除了对高碳行业和行为直接征税限制外,很多国家还对节能减排行为实施广泛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石油、天然气、煤气和电力企业等采取节能措施。此外,还有许多针对个人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措施,这些税收减免对增强社会公众的节能环保意识,起了积极的激励作用。(4)节能设备投资抵税和加速折旧。国外已有20多个国家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节能技术和设备减免所得税。对于企业购置用于提高能效的设备,可按购置成本的一定比例来计算所得税的抵免额进行抵扣。企业购置政府指定的节能设备,还可在普通折旧的基础上,按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特别折旧,其目的是降低企业投资低碳产业的成本,提高低碳产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以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5)碳税设置遵循中性化原则。大多数发达国家征收碳税或能源税的主要目的并非为扩大税源,增加财政收入,而是为了提高能效,降低能耗。因此,在收碳税或能源税的使用上,一般都具有定向性或专款专用的性质。如在征收碳税时,大多数国家秉持的是税收中性原则,通过特定渠道再返回企业,同时相应地降低其他税收收入的比重,市场主体不会因税收的总体负担增加而影响其竞争力。

三、健全和完善我国低碳税收政策的路径选择

(一)现行低碳税收政策的缺失与弊端

1.现行税收覆盖有限,环节狭窄。低碳技术的开发是低碳经济发展的核心,由此税收政策应涉及低碳技术的投资、研发、设备制造、检测认证、设备利用等各个环节,我国现有税收政策仅覆盖其有限环节,如煤炭是我国空气主要的污染源,但现行税收政策尚未对煤炭清洁技术的研发与使用给予支持,不利于通过低碳技术的开发,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又如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支持政策中,仅对垃圾发电、风力发电、水力发电、变性乙醇燃料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予以支持,对国家鼓励发展太阳能、地热能、生物制能等能源缺乏支持,不利于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为清洁能源的发展拓宽空间。

2.适合低碳经济发展的绿色税收体系尚未建立。绿色税收,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提高能源的效能,支持清洁生产、推行绿色消费,以实现资源有效利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而征收的税收或建立的税收体系。在绿色税收体系中,最主要的是环境税,它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部分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碳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5种,与税收体系完善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没有专门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税的税种,现行的环保税收政策只是分散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中。尽管近年来出台环境税的呼声不断高涨,但国内关于是否开征作为环境税主体的碳税、如何设计碳税等问题还远没有达成共识,这不仅使低碳经济发展缺少税收来源的支持,也极大地弱化了税收政策在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中的调控作用。

3.现行的税制严重制约低碳经济的发展。(1)资源税。一是资源税设计理念不当。我国对设计资源税的初衷定位主要是用于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并体现对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无法使资源开采企业的社会成本内在化,也没有综合考虑回采率。从而资源税对于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的调节功能大大打了折扣。二是税基过窄。现行的资源税种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7类资源产品征税,未将资源开采过程中产生的伴生资源以及矿藏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等列入征税范围,导致这些资源被掠夺性开采。同时也没有将氟利昂、卫生纸品、塑料包装袋、一次性物品等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削弱了资源税对保护环境的调节作用。三是计税依据不科学,只对纳税人销售的产品征收资源税,对企业已经开采但未使用和销售的不用缴纳资源税,刺激了企业和个人在开采过程中的“拣肥弃瘦”和囤积资源的行为,造成资源的无序开采和大量积压,不利于企业节约地使用资源和低碳发展。(2)消费税。一是课税范围较窄,其中与低碳有关的仅有8种,而对某些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产品如化肥、电池、塑料袋、餐饮容器等以及煤炭尚未纳入到消费税征收范围。二是税率整体偏低且缺乏弹性,在消费税税率的设计上,既没有考虑到资源的级差问题,也没有考虑到对应税产品消费行为所产生的外部环境成本,没有根据产品低碳环保与否及环保的程度设定不同税率。三是消费税采用价内税的形式不科学,消费者只能直观的感受到不同资源产品的价格差异,不清楚缴纳了多少税,不会根据消费产品的税金去决定自己的消费行为,不利于增强消费者的节能意识。(3)增值税。一是增值税固有的“中性”特征,加之比例税率的操作方式,对于那些税率相同的课税对象不具有根据其能源是否是不可再生及污染程度的不同进行特殊调节的功能。二是现有的增值税对石油液化气、煤炭制品、天然气和煤气等化石燃料采用低税率的税收政策,没有考虑到这些资源的稀缺性,及这些化石能源过量使用所产生的污染;而只对农药、化肥和薄膜等对社会有污染产品的税收优惠,不利于低碳农业的发展,更不利于打造食品安全的环境。三是增值税税收优惠没有惠及太阳能发电、水能发电、核能发电等清洁能源领域,妨碍了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4)企业所得税。一是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小,没有涵盖到节能减排和促进低碳发展的所有领域,如只对节能、环保、节水领域的相关设备、项目等方面给予优惠,而对温室气体减排技术、清洁能源的研发等的优惠政策则比较缺乏。二是优惠措施单一,主要表现为降低税率、减免税,而加速折旧、延期纳税、再投资退税等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优惠方式较少,且优惠措施主要是针对生产产品的加工企业,无法惠及作为主要科研力量的科研单位,以调动其科研单位研发低碳、清洁能源技术的积极性,制约了低碳技术的开发和低碳经济的发展。

(二)税收政策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1.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增值税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大有可为。(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支持节能减排、能源高效利用和清洁能源的开发。要增加包括固体能源、稀有能源、不可再生能源在内的税目,减少其掠夺性开采。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外部购入或无偿取得的废渣等原材料、循环利用的内部废物等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中,合理拉开利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资源与原生资源之间的税负差距,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最大限度地降低能源的消耗。(2)配合增值税转型的改革,对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对企业低碳设备和技术研发固定资产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通过提高进项税抵扣的办法,实现低碳经济的税收优势,如允许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在取得废旧轮胎时按10%(或更高)抵扣进项税,以降低企业投资低碳产业的成本,提高低碳行业的市场竞争能力。(3)取消对农膜、化肥、农药免征增值税的规定,逐步减少该类产品对土壤和水资源破坏及影响,在促进绿色、生态农业的发展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食品安全。(4)实行差异性增值税政策,强化增值税根据能源是否是不可再生及污染程度的不同进行特殊调节的功能,增加增值税政策的调控弹性。对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实行低税率,对符合低碳发展要求的机器设备与产品实行减免优惠和税收返还政策,为绿色低碳产业的发展提供支持,提高其竞争水平。

2.完善现有的资源税。(1)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为了保护有限的资源及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可将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以及存量水平接近已接近临界值,若不停止消耗会影响其再生能力的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将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等自然资源列入纳税范围,以杜绝其资源的掠夺性开采。结合资源税费改革,将现行的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水资源费等改费为税,规范税费关系,扩大税源,也可有效地杜绝相关职能部门和利益集团利用手中的权力,以费养人,滋生腐败。(2)资源税改革要着力于保护和合理开发资源。要从提高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效率出发,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企业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挂钩,由此在计算资源税税额时,改变以往对企业已经开采但未使用和销售的不用缴纳资源税的方法,采取以实际产量为计税依据的方法,并适当考虑回采率,促使企业以销定产,科学开采。在进行税额设计时,既要考虑调节级差收入,又要考虑到资源的开采和保护,对一些特殊能源如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稀缺性、开采污染严重的资源征以重税,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资源,防止因为掠夺性开采导致的浪费与低效使用。

3.继续推进消费税的改革与完善。扩大消费税的覆盖范围。结合能源消费结构的调整,将不符合低碳发展要求的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同时又对生态环境和公众生活造成危害的产品纳入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煤和火电等污染性能源、船和飞机等高能耗机动工具征收消费税。对非再生、稀缺性强的资源课以重税,切实发挥消费税在节约资源、促进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中的调节作用。针对我国汽车消费过程中对资源合理使用产生的一些问题,可考虑在继续试行对不同排量的小汽车采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对排气量相同的小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试行区别对待,并明确规定对使用“绿色”燃料的小汽车免征消费税。使用燃油的助力自行车也应和摩托车、小汽车一样征收消费税。取消车辆购置税,将其并入消费税,按污染程度设置差别税率,简化税种,促使纳税人自觉保护和改善环境。

4.改革企业所得税支持低碳经济发展。所得税属于直接税,具有不易转嫁的特性,因此采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具有直接调节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激励作用,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做法,综合利用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盈亏相抵等手段,减轻企业投资低碳产业的纳税负担;低碳经济发展的核心是低碳技术的研发,由此对于企业用于与低碳技术相关的技术研发创新费用应于在税前扣除,激励企业大胆进行技术创新,增强低碳经济发展的后劲。要发挥企业所得税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大力发展低能耗、低排放的低碳服务业,这是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对新兴服务业,比如现代物流、信息技术服务业和文化创业产业,可加大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的力度,完善所得税费用扣除的范围和标准,对服务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的投资,允许申请一定比例的所得税抵免,提高服务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业的费用扣除比例,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中小服务业企业是就业和技术创新的主体,要加大其扶持的力度,允许中小服务业企业在税率、税收抵免、费用扣除和延缓纳税等方面享受更加优惠的待遇,增强其在市场经济中开拓竞争的能力。

5.开征环境税,完善环保税结构。从建立科学完备的税收体系目标出发,将现行税收按征税对象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环境税。将原对污水、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噪音等方面的排污费改为环境税,使之成为整个税制体系中继流转税、所得税之后的又一主体税种。在对现有税种进行配套的“绿化”改革基础上,将我国环境税的理念融入到整个税制体系中。本着“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对生产污染产品、排放污染物及废弃物的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我国开征的环境税也应该是一个税系,它包括对向自然环境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进行课税的多个税种。根据国外开征环境税的经验,依据“受益者付费”、“污染者付费”和“使用者付费”的原则,可将环境税相应分为一般环境税、污染排放税和污染产品税三种类型。改革排污收费,开征环境保护税。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是一种具有行政收费外壳的“准税收”,将排污收费改为污染排放税既可以提高其立法层面,有效解决现存问题,又可以促使我国的环保税收体系更加趋于完善。

6.择机征收碳税,建立中国绿色税收体系。碳税的征收范围确定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燃烧化石燃料产生并直接排放到自然环境中的二氧化碳,实际上碳税的征收对象是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还有一种征税对象是向碳排放超标的产品征税。碳税的征税主体是所有向自然环境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政府单位、企业、个人和其他团体。碳税征收形式应采取从量计征的方式,根据化石能源的使用,计算出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根据税率,征收相应的碳税。在税率设计上,碳税宜采用从量定额税率形式,合理设计碳税的税率水平,以便征管和降低征纳成本。发达国家在最初引入碳税时往往选择一个相对较低的税率水平,之后再逐步提高税率。在开始征收碳税时,通过减少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种的税负以及合理使用税收收入来保持税收中性,避免由于税负增加过多,削弱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作者:张秀英单位: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