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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城市国企改革后职工就业探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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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城市国企改革后职工就业探讨

摘要:中小城市及其需要就业的人数在我国城市中所占比重大;社区是城市社会就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承担者;社区组织是居民自己的组织;国企改制交社区管理后职工成了纯社区居民,女40岁男50岁以上“4050”职工要“顾家”只能在社区就业。本文采取社区调查、政策法规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等多点连接、多方探究的方法,对中小城市国企改制后“4050”职工社区就业现状、措施、途径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中小城市;国企改制;“4050”职工;社区就业

一、我国当前中小城市“4050”职工社区就业情况现状

1.1社区组织现状

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国有企业“两个置换”前属于纯居民性(国企职工及家属主要由厂方管)的基层组织。其管理的人数少、户数少、地盘少,一般很少涉及经济发展、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等工作,没有经历全面管理和服务的大社区工作,不适应国企“两个置换”后职工及家属全部移交社区管理的新形势需要。其具体表现有五:一是社区工作人员对企业情况和特点不了解,对他们接管初期,要更多的侧重于服务不适应;二是社区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不适应。原社区组织管辖的是纯居民性人口、一般比一个中型国企的人口还少。国企改制移交后,一个社区组织管理的人口少则几千,多则超过一万。三是原有工作人员待遇低与工作要求不适应。工作人员每月工资一般在700元左右,要搞第二职业,只能应付工作;四是政府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的原有工作关系、职权职责不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早在1999年12月20日起公布施行,但至今日社区居委会还没有“自治”;五是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社区建设和开展工作的相关经费和资金与工作要求不适应。经费和资金有的不能直接到位,有的被打了折扣,削弱了社区有效开展工作的经济支撑力,影响了工作开展。

1.2国企“两个置换”后“4050”职工社区就业的障碍。

我国中小城市国企“两个置换”后,“4050”职工既不能象年轻职工那样较快丢下“国企工身份”包袱、转换就业观念、告别过去、走向市场、顺应市场导向就业、,又不能果敢从快主动在社区找岗就业。工作问题上,相当部分“4050”职工留恋过去,只相信国企。有的甚至在“置换国企职工身份”数年后的今天,仍抱残守缺,只愿到国企上班或争取政府安排公益性岗位就业。在这部分人看来,只要“顾上家”、无工作压力,每月在公益性岗位上拿500-600元也乐意,而到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那里去上班或做家政服务是低人一等的事,工资比公益性岗位高也不愿干。主观上的这种就业观念和心态、客观上的人到中老年、上有老下有小需要“顾家”的实际,制约着“4050”职工远出就业不能,就近社区就业又有思想观念上的障碍,加上相关部门对低保政策的精神实质和目的理解欠准,执行欠当,有的就了业被取销了低保待遇,影响了“4050”职工不主动到社区找岗就业。例如甲市乙区某厂①“两个置换”后未退休的“4050”职工有94人,其中因就业后被取销低保的27人,一年大部分时间在家靠低保为主艰难维持生活的29人,在家靠低保不主动就业,主要原因是就了业反而要取销低保。

1.3我国当前中小城市社区劳动力供需及“4050”职工就业现状。

我国中小城市社区中的企业多数为中小企业,以手工操作为主的劳动密集型、服务型占多数。其对劳动力的科技水准要求不高,年龄可大可小,吸纳就业的人数多、潜力大。社区中高收入居民和幼、残、老、病等特殊群体居民家政服务需求日趋增多,吸纳的劳动力也不断增多。总的看,社区就业岗位是增加的,就业潜力是大的。以甲市乙区为例,该区某办事处辖区内3个社区居委会,有民营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两家,年需常年工和季节工上万人,其中“4050”人员约占80%;有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装饰彩灯厂、玩具厂、针织厂21家,年需招用工人3千余人,其中“4050”人员占16%以上,有规模以上服务企业(酒店、宾馆、保健馆)10余家,年需招用工人2千多人,其中“4050”人员约占18%;3个社区内中高收入居民户占居民总户数的12.7%,需招用家政服务人员约500人,其中“4050”人员约占60%以上,此外,还有幼、残、老、病者需招用看护、家教等家政服务人员若干人。但由于社区服务工作和“4050”职工主观心态的不适应,该区出现了用工需求异常现象:一方面社区内用工单位需要大量工人和服务员招不满,另一方面“4050”职工相当部分失业守在家里。招用工人需要量大的企业,常年挂出招工牌子、派员设点还招不满所需人数。

二、破解制约社区就业瓶颈,实现“4050”职工更快更多更好社区就业的措施和途径。

2.1破解瓶颈和实现就业的措施。

(一)依法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三自”法律地位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理顺社区组织与外部的关系。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是“指导、支持和帮助”关系,而非“直接领导、命令”关系;社区居委会对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是“协助”关系,而非工作主体的“负责”关系。社区组织对内依法拥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权利和法律地位,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依法自主开展社区组织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充分发挥自身各种管理和服务功能,促进社区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加强社区就业服务,发挥中介推荐就业功能,最大限度的促进本社区“4050”职工就业。

(二)要依法因情设立社区组织,加强社区组织和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我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国企中型以上企业职工人数少的不低于一千人,一般在四千人左右,以户数计算,每个企业的户数最少都超过了百户。从国企形成的历史及国企职工管理固有的特点、人口户数规模等实际出发,本着“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依法在“两个置换”后的企业设立企业社区居委会,可以解决企业移交社区管理中的“有权管的管不了,管得好的管不到”的难题。因此,依法成立原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无顾虑、十分必要、势在必行:其一,法律有规定,设立合法;其二,设立从实际出发,合情合理。原居民委员会对原国企本了解不多,情况不熟。设立企业社区居委会,从职工中选出熟知企业社区特点、情况和素质好的能人到企业社区居委会工作,有利于“两个置换”后的企业社会治理;有利于独立自主更好地行使社区居委会“三自”权利;有利于“4050”职工的再就业。其三,设立程序不繁,设立效率高。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批准设立居民委员会,不需多环节逐级上报。其四,既方便了原企业居民办事,又加强了自治服务、自治管理;既加强了社区组织建设,又提高了队伍素质,一举多得。

(三)要夯实社区服务组织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基础,更好服务于就业。一要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待遇,让工作人员无生活之忧,安心工作、一心赴在社区服务工作上;二要提高工作人员自身素质;三要做到社区工作人员深入居民群众,经常走家入户调查研究社区就业服务,练好工作“六清功”,即,对社区居民的管理与服务做到:户数清、家庭人口清、家庭情况清、邻里关系清、困难户和就业失业人员底子清、用工单位用工需求及工种要求清。做到快速牵线搭桥,及时推介“4050”职工对号入坐社区就业

(四)要全面正确理解下岗失业职工生活保障和帮助促进就业的政策,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讲清政策目的和法律法规精神实质,正确引导职工市场导向就业,自食其力脱困。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劳动既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劳动作为我国公民的法定基本义务和光荣职责,是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有劳动能力的人要获得收入或利益,必须首先付出劳动,要多收入,只有多付出劳动。任何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立法精神和政策目的,都无一例外的是先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劳动权益。在我国,劳动光荣,劳动模范更光荣;劳动与保障关系的处理,首先是要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劳动者的利益。为推进国企改革、保障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就业,党中央、国务院自2000年以来颁发了一系列文件和法规,实行了发放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三条保障线”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国务院国发[2000]8号文件规定:“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要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可见,以上政策法规体现的政策目的、立法精神,最终都是为了支持和鼓励就业、促进就业,而非支持有劳动能力不劳动、不就业坐享社会保险待遇。

(五)要落实已有政策法规,继续配套完善政策法规,支持、奖励有劳动能力的“4050”职工积极努力寻岗就业、艰苦创业,从完善和正确执行政策上确保保障与就业问题上的弊绝风清。

一是要对积极努力就业、艰苦创业的“4050”职工,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保留“低保”等社会保障待遇。《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标准的差额发放低保金”;二是要对贫困的“4050”自主创业的职工的扶持贷款,取销财产抵押和保证等不合情理的限制性条款,给予不低于5万元一人的扶持创业贷款。“4050”贫困职工,首先是原国企职工,虽然置换了国企工身份,但我国劳动保障的政策法规仍要保持其连续性。他们的劳动保障待遇仍然未变,也不可能变,要变只有朝更好更高的方向变,这是当今世界任何国家人权保障、社会保障的总趋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和国家事业的宗旨。宗旨必须要求我国劳动保障制度越来越人性化,享受主体享受的权益会最大化。从贫困职工“贫困”和其“信用度”看,绝对不是一成不变的“贫困”、不变的“信用度”,贫困职工通过市场就业创业艰苦磨练,总会走向成功,总会脱贫致富。“4050”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限相距不远,退休领取退休金是法定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他们的“信用度”既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作保证,又有实实在在的必将到来的退休金做保证,5万元一人的创业扶持贷款,对贷款的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来说几乎为“0”;三是要打破常规,贯彻政策、执行法律,从积极就业艰苦创业的“4050”职工中树立“劳动模范”,评选劳模,给予奖励,让《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劳动光荣的立法精神落到实处,以利劳动发扬光大和扩大就业;四是要确保扶持职工自主创业就业的优惠政策和法规贯彻落实渠道畅通,严禁“堵塞”扣押。

2.2“4050”职工社区就业的途径②

(一)适合“4050”职工的原免过税的社区服务业就业途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3号文件对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8]10号)文件中的“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解释,免过税的社区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其界定为8项: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幼婴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我国地域辽阔,中小城市社区服务业就业市场需求各有特色,差异明显,就业服务项目不限于43号文件列举的8项。“4050”职工可根据自己的情况择岗就业。

(二)适合“4050”职工社区就业的非免税商业和服务业就业途径。

根据笔者对甲市乙丙两区管辖内的7个有代表性的社区调查,被调查的对象中有86家餐饮住宿业(其中规模以上的10家),对“4050”人员的用工需求占总用工需求的20%以上;有35家厂商产品销售处需招用销售员807人。以上工种一般无年龄、文化程度、体貌等限制性条件要求。工资上,餐饮住宿业实行固定加奖金,商业实行保底加销售提成。二者的实际工资收入比公益性“三岗”(清洁卫生、巡逻治安、城市协管岗)高。到社区非公益性服务业商业就业,“顾家”问题上,与公益性岗位一样,住在家里,兼顾“管子侍老”,既就了业又顾了家。

(三)适合“4050”职工社区就业的加工业就业途径。随着承接沿海地区产业转移进程的加快和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内陆中小城市近年来社区以手工操作为主的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星罗棋布,需招用大量常年工、季节工。这些企业用工一般没有年龄、文化程度和体貌等限制性条件要求。根据笔者对乙区C工业村社区内6家民营加工企业的调查,年共需农产品加工、玩具加工、针织品加工、电子产品加工等工人在1万人以上,其中最大的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A食品有限公司,年用常年工千余人,季节工达六千人。这些加工企业吸纳的“4050”人员占总用工人数的50%以上,是大量吸收“4050”人员社区就业的主要企业。

(四)适合“4050”职工社区就业的建筑业、货物搬运业的就业途径。

近几年来,中小城市以建房为主的建筑业在社区遍地开花,货物搬运业也十分繁忙。它们均为身体强壮、而文化程度不高、没有长技的“4050”人员就业提供了诸多的岗位。“4050”身强力壮的职工只要积极肯干,每月工资可达2—3千元,在建筑搬运业就业是脱贫致富的好岗位。身强力壮的“4050”职工,在此行业中就业大有可为。

(五)适合“4050”职工自主创业的就业途径。改革开放几十年来,已经形成了城乡产业互存互有的产业格局。城乡产业分布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农业区有工业、工业区有农业,城乡均有三产业。“4050”职工在自己艰苦创业的前提下,可以主动疏理各种扶持创业优惠政策渠道,选准创业项目,充分利用扶持资金等优惠政策,根据自己的特点、长处开展独立创业、合作创业。

结语

总之,我国中小城市国企“两个置换”后“4050”职工社区就业的途径是多的,岗位是广的,“4050”职工在社区各行各业中都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就业岗位和创业门路。只要我们对过去“4050”职工社区就业存在的问题分析透切,原因找准,措施得力得当,我们就能破解制约“4050”职工社区就业的瓶颈。只要我们齐心协力紧密配合,关心支持帮助“4050”职工社区就业创业,强化社区服务组织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素质,完善和发挥社区就业服务功能,依法确保社区组织的“三自”法律地位,正确全面理解、实施党和国家对国企职工的社会保障与就业政策法规,“4050”职工自觉运用市场导向就业机制主动就业,方方面面的思想和工作都能统一到促进“4050”职工社区就业上来,不断自觉适应社区就业形势变化,我国中小城市国企“两个置换”后“4050”职工社区就业就一定会前景广阔、前程美好,企业社区就一定会稳定和谐,“4050”职工就业创业之路就一定是“踏平坎坷成大道”,处处可见艳阳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