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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研究现状
1、对征收碳关税原因的研究。危敬添(2009)预测,到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降至1990年排放量的80%才有可能避免全球平均气温再上升两度。潘辉(2011)指出碳关税是美国国内利益集团和政府博弈均衡的结果。李晓玲、陈雨松(2010)认为,碳关税的提出是综合考虑产品竞争力、碳泄漏和政治问题的结果。李平等(2010)从美国角度出发展开研究,认为征收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第一,维护霸权地位,压制发展中大国;第二,转嫁责任和成本;第三,争夺国际环境问题话语权。2、对碳关税征收合理性的研究。对碳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这个问题,我国大多数学者持否定态度。如刘天姿、陈彬(2011)认为,碳关税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佟占军(2011)认为,碳关税是美国借环保的名义行贸易保护之实,由于GATT例外条款规定不明确,可以通过解释适用条件否定碳关税的合理性。王海峰(2011)认为,碳关税可能会违反《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美国在提出碳关税的同时还设计了“免费配额”和“碳排放配额返还计划”,以帮助本国企业削弱或抵消由于碳关税引发的成本增加,这是一种变相的补贴政策。杨明珠(2011)分析指出,美国对能源密集型产品征收的关税已经接近WTO关税减让表中的上限,如果再加征碳关税,势必突破上限、违背关税减让原则。3、碳关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研究。当前,学者基本达成了共识,认为碳关税的实施必将对我国经济产生严重影响。如郑春芳、赵亚平(2011)提出,碳关税将改变我国商品的出口结构和贸易方式,预计到2015年加工贸易出口比重将下降到40%以下。詹晶(2011)认为,碳关税作为一种新型碳排放限制措施,短期内将增加我国农产品出口成本、缩小出口规模、恶化贸易条件,但从长期角度来看,若我国农产品出口业应对得当,碳关税会逆向倒逼我国农业的发展,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低碳农业等新兴产业发展,促进农产品出口结构调整。
二、碳关税的合理性分析
判定碳关税的征收是否合理,主要是考察征收该种税是否违背了WTO的基本原则。如果征收碳关税违反了WTO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指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以及例外条款),则应视其为不合理,反之,则认为其合理。
(一)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分析碳关税合理性。通过WTO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那些在国内实施碳税或者为了承担碳减排限额而付出一定经济代价的国家来讲,征收碳关税是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分析碳关税合理性。国民待遇原则要求进口国对待进口商品要与本国生产的同类商品一视同仁。若进口国在对本国国内生产的同类商品征收新税种或实行新政策的基础上,要求对进口商品征收不高于本国同类商品的同样税收或实行同样政策,也并不算违背国民待遇原则。而这恰恰就是探讨“碳关税”是否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的一个症结:拟征收碳关税的国家均为强制承担碳减排义务的国家,其为了完成减排义务,必然对本国生产环节中的设备进行加工、改造,促进技术升级,甚至进行产业转移,这些内容都需要耗费大量资金。资金从哪里来?肯定从各类税收中来。对于企业来讲,税收的增加无疑也增加了生产成本,增加了产品的价格负担。而对于那些向这类国家进行商品出口同时又是非强制性减排的国家,其生产成本没有增加,出口品在进口国市场上明显产生了价格优势,增强了竞争力。那么,从这一层面讲,美国等要求对同类商品征收“碳关税”,也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三)根据例外条款判定碳关税合理性。该条款主要内容是要求成员国善意使用例外条款,并指出了三种不应出现的情况,即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视以及对贸易的变相限制。但是条款对一些关键词语并未明确具体的衡量标准,比如说“不合理的”、“必需的”、“任意的”等,含糊其辞、没有严谨的规定,这需要在具体的争端解决案例中进行判断。笔者认为,对于碳关税不能简单判定其是否合理,要根据今后的具体执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了将碳关税限定在WTO框架内,在今后的执行中要规范碳关税措施。一方面加强碳关税措施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利用多边国际环境保护协议界定碳关税措施。目前,多边国际环境保护协议已达200多个,影响几乎遍及全球。因此,如果WTO能够通过多边谈判将碳关税措施在WTO内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得到明确界定,将对全球的环境和自然资源产生积极的作用。
江淮城市群具有三大主体功能:一是安徽省的科教集中区;二是泛长三角的制造业基地;三是我国东中部过渡地带的大城市群。面对同样处于中部地区的武汉城市圈、河南中原城市群、湖南长株潭城市群的迅速发展,“江淮城市群”为打造中部地区东向发展的“门户城市群”,应有效利用对外贸易途径提高自身对安徽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改革开放以来,该地区出口规模和出口结构发生巨大改变,取得巨大成就。开放初期,出口额较少且主要是以自然资源等初级产品为主;随着经济增长及区位优势的显现,初级产品出口比重逐步下降,工业制成品比重连年上升。进入21世纪,机械及运输设备出口更是迅猛增长,成为我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之一。
(一)对传统高耗能产业出口贸易产生抑制与阻碍1、农业及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安徽是一个农业大省,农产品出口贸易缓解了省内农产品的相对剩余压力,提高了农民收入,对农村社会的稳定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碳关税一旦实施可能会对中国农产品贸易产生不容小视的影响。从短期来看,征收碳关税将产生“抑制效应”。这种抑制体现在:第一,征收碳关税必然会使出口农产品的成本上升、价格上升、竞争力下降,抑制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发展;第二,农产品出口贸易环境恶化,即碳关税开征会导致出口的高碳农产品价格上升、数量减少,这就造成省内高碳农产品市场萎缩的情况;第三,容易引发贸易战,因为美国一旦开始实施碳关税,会损害贸易伙伴的经济利益,使中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环境恶化,从而传导至安徽省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发展受到抑制,这样很容易招致各贸易伙伴的效仿和报复,贸易战将会在农产品的各个行业和各类产品之间开展。2、工业品出口贸易的影响。在安徽省不断加快工业化、城镇化的今天,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是由工业品出口贸易提供的,工业制成品的出口一方面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另一方面加快了产业升级与技术更新。但是,工业品制造离不开能源消耗,而化石能源消耗仍然是当前最主要的能源供给,这种消耗势必带来高排放。如果工业部门开始承担“碳关税”成为事实,工业出口品竞争优势将被削弱,出口量下降,由此产生的将是就业萎缩、经济增长放缓甚至停滞、总需求下降等一系列连锁反应,如果处理不当还有可能出现经济危机。3、纺织服装业出口贸易的影响。纺织服装业一直是安徽传统出口产业,对带动经济发展功不可没。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是服装纺织业出口的主要市场,这些国家一旦开始实施碳关税,出口到这些国家的纺织服装业产品必将首当其冲受到碳关税的冲击,纺织服装行业出口形势必将恶化。安徽纺织业是以加工贸易为主,是承接来自西方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究其原因是为了利用劳动力资源丰富的比较优势,降低生产成本以扩大利润空间,而不是因为技术升级等因素。这样,发达国家就将纺织服装业中碳排放高的生产部分转移到安徽,使安徽沦为发达国家碳排放的牺牲地。
(二)对低耗能产业出口贸易产生一定积极作用。安徽低耗能产业主要指服务业,从顺应低碳经济的发展、规避碳关税对经济的冲击来看,一定程度上的节能减排能够推动了服务业的发展。因此,碳关税即将征收的紧迫感,实际上能够促进服务业借助发展低碳经济、实现节能减排的契机,带动规模经济的发展,向现代服务业转变,向产业链高端延伸。
(三)对新型低碳产业的形成产生一定促进作用。碳关税即将征收的事实,对传统高耗能产业产生重大阻碍的同时,对新兴低碳产业反而能产生一定促进。如风电产业、光伏产业及核电产业等。江淮城市群目前处于大力承接东南沿海产业转移的前沿,长三角边缘,应该顺应世界市场局势,大力引进外资发展低碳型新兴战略产业,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遍地开花,成为带动区域增长的新动力。正是由于碳关税的征收逐步走向事实,倒逼区域内低碳产业的发展迫在眉睫,从而加大了发展力度。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讲,碳关税对新型低碳产业的形成发展产生一定促进作用。
四、江淮城市群出口贸易应对碳关税壁垒的措施与建议
(一)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出口结构。碳关税会对高耗能产业带来冲击,但如钢铁、冶金、化工这样的高碳产业关系国计民生,不能放弃。面对这种情况,只能通过优化产业结构来降低“碳关税”带来的冲击。一方面大力发展有竞争力的新兴低碳产业,鼓励金融机构为其提供融资便利,使环保集约、节能减排的理念成为今后政策的重要着眼点,发展清洁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等。今后,我国政府应扩大对这些新兴产业的补贴和资源倾斜,促进该领域的发展;另一方面应将高碳环节转移出去。仿照西方发达国家将碳排放高的产业或生产环节转移到国外去,只在国内留存碳排放低且具有高科技含量的部分。
(二)加强自主低碳技术的研发。要降低碳关税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必须用科技创新做支撑,从根本上改变高碳问题。第一,对于可再生的清洁能源,如风能、水电、生物能等,要加大投入,争取早日攻克关键技术;第二,对于石油、化工等传统重污染行业,重点应放在如何进行有效的产业结构调整、减少经济对这些行业的依赖上,以及如何在这些行业的生产过程中进行清洁生产,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量;第三,将目光从传统能源转移到现代新型技术上,如今的纳米材料、分子生物等都是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在这些方面进行自主研发,可以带动低碳经济的发展。
(三)禁止高碳产业向省内转移。在安徽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外国直接投资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外国直接投资给经济发展带来的一定问题。以往,一些发达国家国内的环境规则较严格,高碳企业为了躲避这种约束,就通过各种方式将碳排放高的产业或者生产过程转移到我国乃至安徽,使省内承担了大量的碳排放额,今后,对到安徽进行投资的企业要进行严格的检查,以免使安徽沦为发达国家高碳产业转移的避难所。
(四)构建并推进“碳税”制度。碳税是国内环境税的一种,目前欧洲的瑞典、丹麦、意大利以及加拿大的不列颠和魁北克在国内开征碳税,而且这一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同。可以在省内试行开征碳税,既可以促进高耗能产业的改造,也可以合理合法规避发达国家征收的碳关税,同时也可以将税款用于扶植低碳产业的发展,可以说是“一举三得”的应对措施。
(五)加强政府配套服务。高碳产业进行转型升级以及新型低碳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只有政府建立健全相应配套政策,才能更有效地完成这种转型升级。今后,企业对低碳的战略咨询、管理咨询、碳核算、碳审计、碳减排等服务的需求会越来越多,政府做好服务工作有利于高碳产业低碳化。
作者:李丹单位:滁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