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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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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分析

一、TBT/STCs数据库

一些学者在研究非关税壁垒时选取的样本,综合考虑不同类型的非关税措施。例如,Keeetal.(2009)采用TRAINS的非关税措施的数据,测算出主要非关税措施的等价关税为12%。他们的数据仅限于2001年,未曾更新。对于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来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比如,一项解决了不完全信息问题的技术法规不仅不会阻碍贸易,反而会促进贸易发展。一些研究基于调查基础上的数据。国际贸易中心(ITC,日内瓦)曾致力于调查出口商进入国外市场的障碍。对于使用WTO的TBT及SPS通报数据库作为非关税壁垒而进行的研究也存在类似问题,因为不是所有的国家都会向WTO通报其技术措施。因此,真正实施的非关税措施以及通报数据库之间可能存在偏差。

本文采用的数据库记录了成员国对于某些贸易措施的特别关注。我们将分别就该数据库有关中国的措施进行分析(包括引起其他国家特别关注的中国的TBT措施和SPS措施,以及引起中国特别关注的TBT措施和SPS措施)。使用这些数据信息的优势在于,它提供了出口方认为构成了贸易壁垒的所有措施的数据系统记录。所谓“构成贸易壁垒”,意指有些措施对某些国家的出口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从而该出口国向WTO的TBT委员会或SPS委员会提出了其申诉(即specificcon-cern———特别关注)。WTO最近根据成员国提出的申诉建立了一个新的有关TBT和SPS的数据库。委员会为WTO成员国提供了一个讨论其他国家的技术措施的平台。这些讨论议题被称为“特别贸易关注问题”(STCs)。当他们对某一措施(无论是草案还是已经实施)提出观点时,将会详尽列明受影响的产品种类,对于该措施关注的主要方面,以及该措施实施的目的。

TBTSTCs数据库中一共包含了从1995年4月至2013年3月的376个案件。数据库所有案件的解决结果都未有报道。从1995年至2013年,案件数呈现总体上升的态势,案件数最多的是2009年(45件)、2011年(43件)、2012年(35件)。由于2008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2009年各国加强了对本国产业的贸易保护,因此,2009年的案件数最多。从2009年至今的欧债危机也使得近几年案件数呈上升趋势。STCs案件一般集中于几个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根据TBT/STC数据库,在1995年-2013年期间,一共有376件提起对TBT措施的特别关注案例。从国别角度来看,位列前十位的被诉国/地区(即TBT措施遭到其他国家关注的国家/地区)为:欧盟、中国、美国、韩国、印度、巴西、印度尼西亚、日本、墨西哥和加拿大。欧盟被诉次数为81次,占总数的21.54%;中国42次,占总数11.17%;美国41次,占总数10.9%。而从主诉国的分布来看,欧盟仍然位列第一,主诉次数为183次,美国次之,为155次,日本、加拿大位于第三、四位,分别为57次、52次,中国和墨西哥均为50次。由于同一个案件可能出现多个主诉国,因此,没有对主诉国情况计算百分比。从排名来看,无论是主诉国还是被诉国,欧盟都稳居第一,这与现实中欧盟制定的大量标准的情况相吻合。美国的情况也大体如此。而从中国的情况来看,中国作为被诉国,排在第二位,但作为主诉国,仅与墨西哥并列第五。

中国遭受TBT壁垒情况。从1995年-2013年,中国向WTO/TBT委员会提出过50个对于其他国家的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关注,这些国家/地区包括欧盟、美国、日本、韩国、印度、阿根廷、澳大利益、巴西和加拿大(按从多到少的顺序)。欧盟位居第一,22件,占比44%;其次是美国,16件,占比32%;日本和韩国各3件,占比6%;印度2件,4%;其他国家均为1件。在同样时间区间内,中国设置的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中有42个引起其他国家的关注。在向中国提出STC(即中国作为被诉国)的国家/地区中,位居前四位的是欧盟、美国、日本和韩国,案件数分别为32件、22件、14件和7件。

二、欧盟对中国的TBT壁垒的贸易破坏效应的实证分析

通过对TBT/STC数据库的统计情况分析,欧盟是中国的最大贸易伙伴,同时也是设置技术措施最多的地区。下面我们用动态面板数据对欧盟的技术措施的贸易破坏效应进行实证研究。模型设计:ln(importi,t)=C+β1ln(importi,t-1)+β2TBTi,t+β3TARIFFi,t+βjyrj+εi+μi,t其中,importi,t为t年中国对欧盟出口i产品的贸易额;TBTi,t表示当年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当年实施的涉及第i种产品的技术措施数量为变量;TARIF-Fi,t为第i种产品的进口关税;yrj为年度虚拟变量,j取值从2000-2012年,εi为各截面单元的个体差异;μi.t为随机扰动项。表2为采用系统GMM对该模型进行估计的结果。模型数据包括贸易数据(取自联合国COMTRADE数据库,年度为2000-2012年,包括HS四位数和六位数的商品贸易量)、TBT数据(根据欧盟TBT通报网站的文件整理而得)、关税数据(取自WTO网站)。

表2共给出三列结果,第一列为欧盟整体结果(主要包括化学品、电子电气产品、打火机、玩具和电池)。结果显示,一阶滞后项lnimporti,t-1的参数估计为0.661,在10%的水平上显著;tbt的参数估计为-0.353,也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与分析结果一致,证明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贸易产生了阻碍作用;tariff的参数估计为-0.329,但是显著水平不足1%,证明关税对贸易的阻碍作用在减弱,并逐渐被其他非关税壁垒措施替代;年度虚拟变量主要在于控制除TBT和关税之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反倾销、反补贴、汇率变化等),其中2000年和2009年 两个年度虚拟变量由于共线性被去掉,剩下的11个年度虚拟变量,虚拟变量系数均估计为负,除2010年的显著度不足1%之外,其他均在5%或10%的水平上,说明这几年的其他非关税措施对中国出口欧盟的影响为负;Arellano-Bond一阶、二阶序列相关检验的p值分别为0.000和0.590,说明扰动项存在一阶自相关,但不存在二阶自相关,可以接受原假设“扰动项无自相关”的原假设;Hansen过度识别检验的结果P值为0.213,不能拒绝所有工具变量均有效的原假设。由于打火机、电池的样本限制,下面仅特别抽取化学品和电子电气产品进行单独分析。

第二列为中国出口欧盟的化学品受TBT影响的实证结果分析,一阶滞后项lnimporti,t-1的参数估计为欧盟对中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实证分析0.804,在10%的水平上显著;tbt的参数估计为-0.454,也在10%的水平上显著,证明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出口欧盟的化学品贸易产生了阻碍作用;tariff的参数估计为-0.0125,但是显著水平不足1%,与上述情况类似;年度虚拟变量的情况也与欧盟整体情况类似。除了2010年虚拟变量的参数估计不显著之外,其他均显著,说明这几年的其他方面的影响为负;Arellano-Bond一阶、二阶序列相关检验的p值分别为0.001和0.580,说明扰动项存在一阶自相关,但不存在二阶自相关,可以接受原假设“扰动项无自相关”的原假设;Hansen过度识别检验的结果P值为0.209,不能拒绝所有工具变量均有效的原假设。第三列为中国出口欧盟的电子电气产品受TBT影响的实证结果分析,一阶滞后项lnimporti,t-1的参数估计为0.667,在10%的水平上显著;tbt的参数估计为-0.495,也在10%的水平上显著,证明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出口欧盟的电子电气类产品的贸易产生了阻碍作用,并且这一系数高于化学品的情况,主要因为电子电气类产品除了受到REACH法规的影响外,还同时受到欧盟2009-125-EC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指令(ErP),《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WEEE指令)的影响;tariff的参数估计为0.0968,但是显著水平不足1%,与上述情况类似;年度虚拟变量参数均显著为负,说明这几年的其他方面的影响为负;Arellano-Bond一阶、二阶序列相关检验的p值分别为0.142和0.169,说明扰动项不存在一阶和二阶自相关,可以接受原假设“扰动项无自相关”的原假设;Hansen过度识别检验的结果P值为0.604,不能拒绝所有工具变量均有效的原假设。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主要分析了欧盟影响我国出口的TBT措施,并对这些措施的贸易破坏效应进行实证分析。从实证的结果来看,TBT对中国出口欧盟的以上几类产品均产生显著的破坏效应,而关税的作用均不显著。TBT对贸易的抑制作用主要原因在于生产者为了符合标准而被迫增加成本。欧盟等发达地区的技术比我国先进,而技术性贸易壁垒由于其合理性已经成为阻碍我国贸易的主要壁垒之一。调查显示,2011年中国有35.2%的出口企业遭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企业为适应进口国要求,进行技术改造、检验、检疫、认证等新增成本为259.6亿美元;因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被国外扣留、销毁、退货等直接损失达622.6亿美元,占同期出口额的3.3%。造成上述损失的主要原因为:企业对国外规定不了解,缺少有效的解决方案,没有足够提升技术水平的资金等。解决这一问题最重要的举措在于,对发达国家的技术措施紧密跟踪,建立预警机制,并组织专家团队或行业协会对国外的技术法规进行分析,制定出口商品技术指南,帮助企业尽快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准入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为国内企业提供国外法规的全面信息。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在研究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上,应该加强标准体系的建设、完善标准管理,加强认证认可体系建设。对于我国出口较多的产业,如化学品、电子电气及纺织品等,鼓励企业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加强消化吸收费用的投入。积极利用WTO的相关法规为我国的企业在适应进口国法规方面争取时间。WTO/TBT协议中规定成员方实施某项技术法规之前应事先向其他成员方通报,并给予一定的提出疑义的时间,这段时间可以用来较好地分析对方实施的法规的内容并找出其中不合理之处向WTO提出特别关注,同时推进本国的相应技术法规的改进和实施。

作者:邓雪琴单位: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