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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日益强大,阻碍了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绿色贸易壁垒出现的初衷是保护全球生态环境,然而却成为了一种贸易保护的手段。日本作为中国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市场国,日本制定的绿色贸易壁垒,无疑会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日本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日本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一)促进农产品生产商的技术进步与创新
绿色贸易壁垒作为一种外源性的贸易限制措施,它不同于关税壁垒,关税壁垒是通过提高进出口企业的成本起到阻挡作用,进出口企业也可以通过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价格继续贸易,不会起到根本上的限制作用。而绿色贸易壁垒却无法仅仅通过降低成本、提高价格来打破,日本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非常严格,凡是没有达到日本绿色贸易壁垒技术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得进入日本市场,限制非常严厉。
(二)日本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消极的影响
日本对我国的农产品进口实行各种严格的贸易壁垒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农产品价格便宜,种类繁多,与日本本国的农产品相比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急剧增加危害了日本本国农民的利益及农业的发展,日本实施这些贸易壁垒目的就是阻止我国农产品的出口,以保护本国农民的利益,减少了农产品出口量,减缓了我国农产品对日出口激增的趋势。例如由于日本政府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后,我国海关统计数字显示,2010年我国向日本市场出口茶叶的贸易额同比下降了17.7%,中国对日本出口的虾同比下降了37%,玉米下降了44.6%。
二、我国农产品出口日本的对策分析
(一)合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和“绿箱政策”
我国已经加入了WTO,正式成为WTO的一个成员国。因此当遭遇到日本歧视性的各种贸易壁垒时,除了采取必要的反限制措施,保留采取报复性措施的权利,以抵制日本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外,还应主动诉诸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即使经争端解决机制调节的结果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也可以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而且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争端双方应先协商解决,10天内对是否进行协商必须做出答复,30天内需提交协商结果。如超过规定时间未作协商,任何一方都可直接要求成立专家组,如经双方为期10天的协商仍无结果,当事方同样可以要求成立专家组来解决。这就能为我国农产品,特别是我国占优势的蔬菜、水产品等易变质腐烂的农产品争取宝贵的时间。同时,我国还应加大谈判力度,要求日本取消不合理的各种贸易壁垒,即使这些贸易壁垒短时间内不能完全取消,也要将其程度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建立严格而公平合理的标准,不能放任日本各种歧视性的、偏离了国际标准的过高的检验检疫标准,及过于严苛的处理措施长期存在。
(二)完善农业监管体制
由于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低、较为分散等原因,加之某些企业片面追求高利润,以假充真,蒙混过关等,一旦被日本相关检验检疫部门查处,不仅自身受害,往往还要连累其他同行业的优质企业无辜遭受牵连,甚至被全面禁止进口。这就要求我国从政府级别上完善农业监管体制,加强检验检疫的监管力度,争取做到生产前由定点环境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以证明生产地域没有受到污染;生产过程中,由委托管理机构派检查员检查是否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进行生产,以证明生产行为对产品质量进行了严格控制;生产后再由定点产品监测机构对最终产品进行各项检测,确保最终产品质量和安全。同时要逐步建立商品质量监督机构对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进行监控,以确保农资商品质量。消化吸收国内外有关科研成果,重点加强快速检测方法的研究和快速检测设备的研制,以适应现场快速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并利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实验室的检测设备和能力,填补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项目少的缺点。最重要的是加强对各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健全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自律机制,提高检验、监测人员素质,保证检验、监测工作质量,并增加标准认证评审程序的透明度。
(三)根据日本市场的实际情况,调整我国对日农产品出口结构
长期以来,我国对日农产品出口主要以鲜活产品为主,这有历史及我国食品加工技术水平等方面的原因。要避开日本市场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绿色贸易壁垒,扩大对日农产品的出口,就要充分了解日本农产品市场的情况,调整我国对日农产品出口的结构。只出口鲜活产品或把所有鲜活产品变成加工产品都是片面的和不可取的。鉴于日本对进口农产品的管理方式,企业应适当调整对日农产品的出口结构。如对存放时间不长,而进口检验检疫繁琐的鲜活产品,应尽量由出口鲜活产品为主转向以出口深加工产品为主。这既可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也可避开日方的贸易壁垒,减少因检验检疫时间过长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对于那些存放期较长,而原料和制成品之间关税差距较大的产品,则应仍以出口原料为主以避开成品的高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