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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商品低价进入国内市场,对国内相关产业的建立产生了巨大的阻碍
中国加入WTO后进一步开放承诺的兑现将会使更多的国外产品涌入我国市场。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中国承诺逐步降低进口商品的关税总水平。进口产品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不断削减,2005年我国关税水平从11.5%降低到9.9%,其中工业品平均关税下调到9.3%,农产品降至约15.35%,汽车及部件的关税到2006年7月1日分别下降至25%和10%;在实施非关税措施上,我国已经取消了对部分产品的进口配额与许可证限制,同时也相应的提高进口配额增长率和扩大非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加之,由于国际商品市场供求关系失衡,国际市场产品价格整体下滑,大量的国外商品以倾销的方式涌入我国内地市场,从而对国内相关产业的未来发展造成明显的隐患。
(二)国际市场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给我国对外贸易转型和发展带来新的挑战
产业结构升级是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客观反映,是促进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深层因素。随着全球范围内新一轮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以及跨国公司重新调整其在全球的生产布局,世界制造业向中国市场转移的脚步明显加快。同时,随着我国在利用外资水平和外资结构上的进一步提高,国家发改委也取消了对于传统基础领域外资引入的限制。就中国而言,由于长期实行以出口为导向的发展战略,且多出口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产业结构失衡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稳定的深层次原因,而且这也引发了更多国外反倾销的调查。与此同时,欧盟、美国等世贸组织成员国出于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纷纷制定针对我国的贸易保障措施,更多地利用反倾销手段限制中国的贸易出口,这都对我国出口贸易的进一步转型和发展产生了新的威胁。
(三)世贸组织规则对产业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世贸组织的主要职责是: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它的基本原则是以实现全世界贸易自由化为目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世贸组织的规则在各成员国政府的经济行为以及经济政策的制定上有强烈的约束作用。各成员国都以本国利益为主,加强了对我国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的立法工作。在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中,每一项调查工作都应该依法进行,保证司法或仲裁决议的公允。同时,WTO相关协议也对调查机关的具体调查、裁决、复议等程序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信息披露、透明度、有效性和非歧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我国企业屡遭反倾销投诉原因分析
(一)反倾销政策的歧视性
《反倾销守则》中规定了三种确定价值的方法主要针对的是市场经济国家,忽略非市场经济国家。目前欧美等贸易国家虽然在法律形式上认定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但实际上这些国家仍然拒绝承认我国经济体制属于是市场经济。对于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国外企业认为这些国家出口商品的国内价格是受政府保护的,它并不是在市场机制的运作下形成的,而是在获得政府补贴后的一个相对较低的价格。这时,国外企业往往以用同类产品的本国价格作为依据,采取用替代国的参考价格来计算这些国家出口商品的生产成本方式。这就导致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的商品在价格上缺少优势,出口产品的现实竞争力受到压制,未来潜力遭到窒息。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这种带有歧视性色彩的反倾销政策产生了一系列的连索反应,不仅使我国出口商品由于国外地方保护性政策的征税而被迫缩小在当地市场的规模,更严重的影响在于客观上它也诱发了其他进口国对中国商品倾销的投诉,影响了中国的国际形象。
(二)我国企业国际经营战略失误
目前,国家出口政策产生了负向的效果,许多出口企业制定价格过低,销量过多。同时,这些企业更多将出口退税等因素加入到进出口成本中去,进一步压低出口价格。使我国企业与进口国产生较大的矛盾。我国出口企业产品大多在产品附加值比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以及资源密集型产品,所以在价格方面易引起过度的竞争。而且我国进出口商会机构的特殊地位,它的功效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对于某些违反规定的企业不能实施有效的制裁。
国外的进口商会采取反倾销的战术来降低和减少我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以减少对本国的威胁。伴随这种价格过度竞争而来的是,我国企业大多没有从长远发展角度考虑,采取“薄利多销”的国际经营战略,并且还把国内价格战引到国外去,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对外贸出口秩序。这种做法刚好给国外企业提供诉讼把柄,因而轻易被国外企业提起反倾销的指控。最为严重的是这种恶性的竞争同时削弱并破坏了国内应诉的企业的联盟。
(三)涉诉企业抗辩意识较低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反倾销案途步增多。欧美反倾销法相当复杂,由于我国许多企业对世贸组织的反倾销法等相关法律并不十分不了解,这使得我国企业在反倾销诉讼案件中,应诉的积极性不高、不战而败。统计显示至少有一半以上的企业消极应诉,处于被动状态。即使某些企业应诉,但是由于没有掌握应诉的技巧,致使我国反倾销案中80%以上以败诉告终。并且我国缺乏反倾销的专业人才,要熟悉欧美反倾销机构的情况,外国律师对此很难胜任,企业如无实力聘请当地律师,很难胜诉。企业如果不能积极应诉,不仅会给外国企业留下反倾销的把柄,而且这种的做法也给国外某些相关的产业集团提供了对我国企业进行攻击的机会。
(四)反倾销的被滥用,实行贸易保护政策
我国实行的反倾销法与世贸组织中其他成员国反倾销法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且在反倾销的实施上也是单项的,进口国有自主裁量权,实际上,这也是造成我国反倾法实施上的被动状态。此外我国的反倾销税也较高于关税。由此看来,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为保护其成员国国内产业受冲击的法律武器,很容易被一些国家滥用,从而成为新的贸易保护的一种形式。探究其原因,一是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不断扩大。二是全球经济危机,经济恢复形势不明朗,增长速度减缓,失业率仍然居高不下,以至国际竞争更加剧烈。在这种状况下,一些国家基于国内政治、经济上的压力,加紧对进出口贸易的管理,以反倾销的名义来实行贸易保护政策,维持本国的发展。
三、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
(一)完善商会运作模式,积极调整政府宏观策略
目前我国外贸商会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建制落后,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与国外同类机构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协会和商会组织企业应诉能力在反倾销应诉方面的作用十分重要。
(二)增强应对反倾销的抗辩的力度,下功夫培养高级专业人才
反倾销案并不可怕,怕的是涉案企业以消极态度应对。首先,所以我们要有应对反倾销的勇气,要认识到这只是在中国外贸快速发展中出现的一个小问题。纵观整个世界反倾销的案例也是比比皆是,如果不敢应诉,就会出现对方说什么就是什么的局面,接受沉重的反倾销税,这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同时也要建立一支专业能力强的人才队伍,加紧跟踪国外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做好准备,以积极的态度,争取有利的反倾销税率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完善法制,依法应诉反倾销案件
我国对倾销与反倾销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反倾销法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其目的为了制约企业的竞争行为以保障公平良性竞争秩序而制定的。我国自197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随后又相继颁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和《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等,初步形成了法律体系,使我国反倾销应诉有法可依。但是从总体上看,还存在很多不适应之处,需要尽快加以完善和弥补。目前由于全球经济情况的不明确,更多的企业被卷入反倾销的诉讼案件中,因而我们必须要学会运用法律条款、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在案件应诉上着力下功夫,深入研究,解决贸易纠纷;也要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贸易救济机制,积累经验,发展我国的贸易救济机制,保护国内企业的正当利益。此外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只有国家政府才可以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提出对另一成员国的不公平反倾销决定的不满,由此可以看出政府的宏观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中国要加紧修订反倾销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方面的保障措施以及相关的法律体系,营造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维护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
(四)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机制
首先,我国应该努力改变自己在国家分工和全球产业链上处于中低端的不利格局,调整产品出口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引导企业多出口高端技术产品,走内涵式增长道路。改变传统的外贸绩效评价指标,由量向质转变等。鼓励优质产品出口,限制劣质品出口,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其次,我国应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基础上,大力开拓新市场,加大对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开拓。据调查,目前我国外贸出口商品80%以上发向西欧、北美、日本等发达国家,为了扭转这种单一的局面,我国必须要优化出口商品的结构,加速推动出口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同时,我国出口企业还必须从长远考虑,积极寻找多元化的市场,避免将某一产品过分集中于某一市场,造成单一市场的局面,否则一旦出现反倾销情况就很难再转向别的国家。在开发多元化市场同时,还要发展多种商品的出口,扩大出口商品种类,形成良性的竞争优势。此外,在确定要准备进入的某一新兴国际市场前,要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密切跟踪当地市场发展情况,不仅要分析商品进口国同类行业经济现状,更了解此地市场的产业结构与商品价格的特点,把握企业出口商品的价格,使我国出口商品与当地商品呈现出良性互补状态,否则,将会引来当地同行反倾销的诉讼,给双方都带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