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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财务风险评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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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财务风险评估

目前,国内关于高校财务风险方面的研究是一个热点。《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高等教育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高校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高校以其拥有的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管理。从委托理论来看,国家与高校之间的的委托关系是明确的,国家是委托者,高校是经营管理者。作为所有者和委托者,国家有责任和义务向高校提供资金支持,并且应当保持高校办学经费来源的稳定性和充足性。

尹继北(2006)提出了高等学校的财务灰色评价体系,并利用人工神经网络的原理,以实验设计结果证明了预警系统的有效性。羊艳(2007)等从获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效率和发展能力这四个方面构建了高校财务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用以量化、评判高校财务风险。陈继林,纪莉莉(2008)指出高校扩招导致了师资力量不足,进而教学质量下降,同时高校建设赶不上扩招的步伐,引发高校财务风险。刘荣(2009)通过层次分析法构建高校财务绩效评价体系,证明了高等教育经费投入和绩效是呈正相关的。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假设1:高校偿债能力越强,从而高校财务风险越小,政府委托能力越强。假设2:高校收益能力越强,高校的能力越强。假设3:高校运营绩效能力越强,财务风险越小,委托风险越小。

研究设计

(一)样本和数据

本文选取2009~2010年江苏省本科和专科等高等学校作为研究样本,剔除数据不全以及数据异常的高校,经过筛选共取得有效研究样本观测值105个。数据分析采用spss17.0统计分析软件完成。

(二)模型设定

为了研究高等教育委托与高校财务风险的关系,构建线性回归模型:Y=β0+β1LEVE+β2PROEXP+β3ASSPRO+β4PROGROWTH+β5LNASSET+β6STU+β7TEACH+ε其中,β0为截距项,β1-β7为回归系数,ε为误差项,模型中的变量定义见表2。

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如上表所示,LEVE最大值为1.699,说明有些高校都是负债经营,且超过了一般预警临界值,偿债能力较低。ASSPRO最小值为0.162,最大值为0.325,说明高校收益能力不高,反映了高校非盈利特征。PROEXP平均值为0.999,说明高校收入仅仅抵减支出,并无多少结余,甚至有些高校PROEXP大于1,超过临界值,说明这些高校需要动用事业基金弥补赤字。STU最小值为14.855,最大值为104.732,说明高校扩招使得在校生规模大大增加,但专职教师规模却变化不大,生师比例不协调,这会影响教师的教学质量,同时STU标准差为11.134,说明高校之间生师比例差异巨大。

(二)回归结果 

表4是模型的回归结果,方程总体显著性较好,调整后的拟合优度R2为0.699,说明所取变量对高校委托风险总体有一定的解释度。D.W值为1.798,说明方程的残差序列不存在明显的规律性,回归方程能较好的反映被解释变量的特征和变化规律。VIF的最大值为2.698,远小于10,容忍度值大部分大于0.5,远大于0.1,说明回归方程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LEVE的系数为-0.168,t值为-3.016,说明LEVE越大,高校偿债能力越强,财务风险越小,政府委托能力越强,与假设一相符。ASSPRO的系数为0.490,同时,政府委托能力与高校收益能力在1%水平显著,说明高校收益能力越强,财务风险越小,委托维度风险越小,与假设二相符。PROEXP系数为正,而且委托风险与高校运营绩效在1%水平显著,说明高校运营绩效能力越强,财务风险越小,委托维度风险越小,与假设三相符。

启示与建议

本研究以委托理论为指引,以江苏省高校为研究对象,从高校财务风险的四个角度,即偿债能力、收益能力、运营绩效能力、发展能力,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对高校财务风险与委托维度风险的关系进行检验。具体启示与建议如下:

(一)引入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根据2007年国家发改委的高校学费标准,以后五年高校学费不得高于2006年标准,因此近年来高校学费一直保持不变,而居高不下的物价使得办学成本剧增。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虽然高校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也日趋多元化,但这种学费与物价的不相匹配导致了高校财务吃紧和财务风险,高校急需引入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把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首先,政府要加大教育投入比重,完善多元化教育投入机制。高校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拨款,但它已不能满足高校快速发展的需要。由于政府投入不足,高校偿债能力较低,资产负债率较高,高校潜在的财务风险较大。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高等教育经费严重短缺的矛盾,政府应发挥主渠道作用,致力于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政府对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比重。

其次,发挥高等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的作用,实践教育成本分摊理念。基于准公共产品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共同的特性,高校教育成本应该由政府和私人以及社会共同分担。一方面,完全由政府承担的方式会导致对其他纳税人不公平,而完全由市场调节则会导致学费高涨。另一方面,教育对于个人来说是一项投资,它可以改变未来的收益,因此受教育者应该分担一部分教育成本。

(二)基于“AHP”法构建高等教育绩效问责制度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高校财务风险,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提高高校教育质量和学校效能的质量保障评估体系。基于AHP法,高等教育绩效问责制包括绩效报告、绩效资助、绩效预算等三种政策形式。其中,绩效资助政策中的绩效评价体系是重中之重。具体来说,政府(省)设定一系列适合于该省的共同的评价指标,据此对省内各高校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一定额度的额外预算经费。当然,绩效评价标准、指标体系等也要周期性进行调整。但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仅要注重效率,也要保持公平。由于各高校历史条件和财务状况各有不同,政府应区别对待。

(三)遵循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发挥政府“看得见的手”

一方面,现行的学费标准远远赶不上物价上涨的速度,而物价上涨带来教学成本上升使得高校财务风险增大,制定一个与现行市场情况相匹配的高校学费标准也应是“十二五”以来教育改革的关注问题。另一方面,高等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如果仅仅依靠市场调节教育成本,教育的正外部性会大大提高学费,从而使得阶层流动性下降。因此,高校学费的制定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和调控,这样才能够避免政府失灵和福利的损失。

作者:昌荣单位: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