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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监督中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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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监督中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

《中国统计杂志》2014年第二期

一、统计监督检查过程中相对人的权利

由于行政执法的特性,在统计监督检查中,更应给予相对人充分的关注,包括实体权利的保障和程序性权利的享有和实现,以减少和避免统计行政执法的错误和不当,更充分、更全面、更系统地保障相对人在治安处罚中的正当权益。在统计监督检查中,程序权利不仅是实现和保障相对人实体权利的手段,也是制约行政机关恣意滥权的法宝;同时由于程序所具有的“内在价值”,使程序参与者具有了要求程序公平地、富有尊严地对待他们的权利。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对人不仅享有人身权、名誉权、财产权等实体性权利,而且法律赋予其广泛的程序性权利,这些权利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知的权利。被告知的权利是相对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依法享有获知有关行政处罚行为信息的权利,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就行政处罚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将要发生的影响、该处罚行为的内容、依据、事实证据、理由等,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都要完全告知相对人。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首次将告知作为一种法律程序加以规定,《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32条、第33条也分别规定了告知程序。告知程序的确立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进步的标志。当相对人的某项实体权利可能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权力行使的不利影响时,他有被告知的权利以便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抗辩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所以告知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而且告知必须包括与被告知者利益有关的足够的必要信息。

2.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处罚法》第32条以及《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32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陈述权是相对人就统计违法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向统计机关作公开陈述的权利;申辩权是相对人针对统计机关的对自己不利的指控和证据,依据其掌握的事实和法律提出反驳、质证,旨在影响统计机关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行政决定的程序权利,是一种防卫权。当然,申辩权以知情权(被告知的权利)的实现为前提,相对人是统计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对违反统计法的行为事实情况最为清楚。赋予相对人陈述权和申辩权既是相对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也是统计机关全面了解案情,正确作出处罚决定的需要。

3.申请权。申请权是相对人请求行政机关启动有关行政程序的程序性权利,是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程序主体资格的重要条件。统计监督检查中的申请权包括:(1)回避请求权,通过相对人的判定将有可能不公正主持程序和裁决的办案人员排除在处罚程序之外,从而消除相对人对程序结果不公正的怀疑。(2)听证请求权。《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33条明确规定了听证及听证权的范围,旨在促进统计部门依法行使处罚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3)法律救济请求权。当行政相对人认为统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有权机关申请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救济。这包括向上一级统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救济、向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救济。4.批评建议权和控告检举权。统计监督检查过程中,相对人既可以就统计执法处罚行为享有对台及部门以各种方式直接提出,或者通过有关组织、团体及新闻媒介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的权利,也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控告检举的权利。

二、统计监督检查中行政相对人权利之保障

在统计监督检查过程中,如何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进一步的思考:

1.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目前,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尤其是统计系统执法规范化的建设,我国的统计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执法意识也需得到进一步的提升。首先,要对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等法治观念的教育培训,应当重点培养其现代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而非机械、死板地背诵法律条文。重视对其进行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教育和尊重公民权利的法律教育,使其尊重法律、自觉依法行政;其次就是要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力度,真正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依法依程序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进一步加大统计监督检查过程的公开程度。现代法治行政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公开地行使行政权。这已为我国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所接受,并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为行政主体的义务。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中的一系列权利大多与处罚程序的公开原则紧密相连。《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24条规定: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这就要求监督检查的过程要公开、公正。即监督检查的全过程要向相对人开放,对社会开放。相对人的参与、社会的广泛监督以及由相对人权利引发和推动的有权机关的制约,有助于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使处罚结果更加合法、公正更容易为相对人所认同、接受,从根本上改变执行难的问题;有助于对相对人及广大公民进行统计法制教育,从而实现政府统计秩序良性发展的目标。

3.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提升公民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我们以往在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时,过于重视公民的义务意识,而不太强调公民的权利意识,这是对现代法的价值定位在认识上存在偏差的表现。现代法的精神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法治教育不应当是训练公民成为法律的顺民,而应唤醒公民的权利意识,鼓励公民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包括学校教育、普法宣传、新闻媒介等加强对公民权利意识的宣传。

统计监督检查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是为了保障统计数据的质量。但是作为具有执法权的我们,保障相对人的权利一样的重要。统计行政执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相对人的约束和处罚而达到教育相对人自觉的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从而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单纯的以处罚相对人为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程序法的完善,作为统计执法部门应该时刻铭记在加强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的同时注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各项权利。

作者:文娟单位:太原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