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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做法
(一)夯实工作基础,加强宣传引导
一是周密部署。门头沟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资产信托化工作,多次召开座谈会、专题会,反复研究资产运作、资金安全、风险控制、程序监管等主要流程和重点环节,以及拆迁村农转居、村民社会保障、产业发展等重大发展和群众利益问题。专门成立了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的集体资产信托化经营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管站。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门头沟区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经营管理实施方案》,确定了信托化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等,为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2012年8月,门头沟区召开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经营管理工作部署会,按照《实施方案》全面部署了工作任务。
二是谨慎选择。由于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经营管理工作尚无经验可借鉴,试点村和信托公司的选择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信托化工作的效果和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鉴于此,区委、区政府经过反复研究、比较分析,最终选择了集体资产经营基础好、总量大、两委班子团结、干部能力强和产权改革完成情况良好的永定镇白庄子村、东辛称村为试点,以村集体的存款为基础,进行信托化经营。在信托公司的选择上,通过充分考察市场和了解政策,从市场声誉好、品牌知名度高、公司实力强且愿意从事农村集体资产相关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的国有信托公司中进行遴选,最终确定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信托公司,在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确定为合作意向公司。
三是细致宣传。区经管站在做好集体资产分析、试点村农转非调查摸底等工作的基础上,与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共同编制了《信托化经营管理产品说明书》、《“富民1号”资金信托的常见问题解答》等宣传材料,并对试点村的两委班子成员及所在镇的领导进行培训,让村镇干部、村民全面掌握信托化管理的主要内容,消除了农民群众对开展信托化管理的顾虑,为开展试点工作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和群众基础。
(二)规范操作程序,落实保障制度
一是认真拟定信托合同条款。在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提供规范合同文本的基础上,由市农研中心专家审核、村民代表协商,共同拟定信托化经营管理合同。合同文本除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之外,特别强调了担保抵押、风险防控、收益率、信息公开、外部监督、账户管理等条款。在信托资金范围内,在预留农转非资金的基础上每村安排资金0.8亿元,总计1.6亿元用于信托化经营管理。为确保资金安全,信托资金将主要投资于收益有保障的城市建设等市政重点工程。在资金收益上,承诺每年返回一次不低于10%的收益回报,确保村民年人均收入增加万元以上。
二是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按照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的要求,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信托化经营管理事项及全部合同条款,形成决议后报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在履行农村经济合同管理相关程序并报市银监局审核同意、公示通过后,2012年9月28日,门头沟区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经营管理项目正式签约,“富民一号信托”工程开始运行。
三是明确分配形式。根据信托协议,完成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信托委托人和信托受益人,全部收益的30%由村集体留存统筹使用,其余70%由经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认定后的股民按照股份分配。由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账户和集体信托资产收益分配账户管理系统,在区经管站的监管下,依照股份将取得的收益由系统进行分配,归属于集体的收益打入集体账户,属于农民的收益直接打入每一位农户的专有账户中。
(三)实施严格监管,做好风险管控
一是明确监管责任。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能,由区经管站全面负责信托资产的监管,由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委员会和村级产权改革后成立的监事会履行监管职责,联合对信托化经营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在信托协议中明确,信托委托人有权了解相关资产的经营情况并对其进行监督。信托公司按照约定,需定期披露资产的经营情况,在遇到涉及资产安全的重大投资或经营项目时,有义务事先告知并获得其授权后方可执行。除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外,区经管站和村监事会还定期赴实地考察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
二是严控资金风险。在制定信托协议中,双方商定资产经营的市场风险防范内容,明确风险控制和相关责任条款,采取较为稳妥的经营模式确保收益的稳定性。在合同中明确将信托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高科技等国家政策鼓励支持的行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低风险的金融产品。“富民一号”首批信托资金由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镇江市城市开发有限合伙基金,参与政府融资,用于江苏镇江港集装箱码头、镇江新区万顷良田建设等重点项目。
为防范投资风险,由国有企业镇江经济发展总公司提供评估价值不低于信托计划本金余额120%的抵押物作为担保。三是完善制度保障。为保证资产信托化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区委、区政府制定下发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加强农村“三资”管理、规范农村干部办事行为、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政策文件,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安全运营的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效
(一)有效盘活了农村集体资产如何在确保保值增值的基础上有效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村“三资”管理长期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由门头沟区快速城镇化带来的城郊农村集体资产大幅增加,以及由此激发的农民的消费冲动、村干部的投资冲动和乡镇干部的管理冲动,使这一问题的解决变得更加紧迫。农村集体资产的信托化经营管理克服了村干部管理、能人管理、政府行政管理等农村集体资产传统经营管理模式的某些弊端,在农民获得长期可观收益、村集体持续发展壮大、政府提高管理效能等方面实现了较为有效的平衡。信托管理模式的成熟性、稳定性、市场性和规范性,有利于农村集体资产更加顺利地融入市场、适应市场,并实现稳步升级和稳定获利。根据测算,进行试点的永定镇东辛称村和白庄子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每年可获得1.4万元左右的信托收益,比照这两个村2012年14089元和16375元的人均劳动所得,信托收入无疑会长期、稳定和成倍的提高两村集体成员的收入水平,有力地维护农民的长远利益。
(二)有效化解了各类矛盾风险在门头沟区大拆迁、大建设、大发展时期,农村集体资产能否在有效规避经营管理风险的基础上实现保值增值,不仅关系到村集体组织能否有效发挥应有作用,更关系到社会能否保持长久的和谐稳定。传统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存在着诸多矛盾和弊端,如将集体资产彻底分家后导致集体组织力量薄弱和村民挥霍浪费、村级资产使用行为不规范引发村民对集体组织的信任危机、集体资产投资高风险类金融产品导致的经营亏损等。而资产信托化管理作为一种较为成熟的财产管理制度,能够凭借其独特的优势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有效化解各类矛盾和问题:一是能够实现管理权利与利益相分离,从而避免村集体组织经营集体资产导致的信任危机;二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风险隔离功能,能够将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自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或受托人状况变化、甚至破产的影响,从而有效规避资产经营风险;三是信托所特有的连续性效力使其在有效期内不因受托人解散、破产等情况变化而终止,从而为农村集体资产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有效促进了城镇化进程城镇化的本质是人的城镇化,即通过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使农民逐渐成为“有房屋、有资产、有社保、有工作”的新市民。其中,使农民“有资产”,不仅是指在拆迁和农转居的过程中赋予农民相应的财产性补偿,而且要通过合理的经营管理方式使农民获得稳定的财产性收入,解决农民因缺乏经营管理经验或就业竞争力不足等原因导致的城镇化后的返贫问题,充分消除农民进城的后顾之忧。对农村集体资产实行信托化经营管理,一方面能够给村民带来稳定的财产性收入,提高村民融入城市过程中的自尊和自信,同时能够不断壮大集体经济组织的实力,使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政府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有力补充,有能力为村民提供市民化的服务和管理,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和品质,加速农村地区和搬迁小区社区化服务管理的城市化进程。
三、工作启示
(一)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经营管理是具有重要创新意义的“三资”管理模式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经营管理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实现资产配置市场化的有效形式,有利于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化水平,有利于缓解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的信任危机,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对进一步推动农村“三资”管理模式的创新、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经营管理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大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成功实践大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就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使政府从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和管理者的身份中解脱出来,变身为经济主体的行为引导者、市场秩序的监管者和维护者。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经营管理模式的构建,使政府部门从以往的全程参与、全程管理变为前期引导、中期服务和后期监管,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提供了重要模式和参考。
(三)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经营管理试点的实践对创新门头沟区融资模式具有重要价值实践证明,信托投资服务于政府类固定资产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能够有效确保信托资金的收益,同时为政府拓宽融资渠道提供新思路。因此,政府开发项目以信托化管理的农村集体资产为融资对象,为全区扩大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值得进一步研究、探索和尝试。截至目前,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管理试点已开展近半年时间,按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资金的首笔分红(2012年第四季度)已直接打入白庄子、东辛称两村975位村民的专有账户内。
其中白庄子村有474名股东,共计收益599万元,70%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股东分红,人均分红8840元。东辛称村有501名股东,共计收益602万元,70%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股东分红,人均分红8293元。下一步,门头沟区将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尝试逐步推广此模式,一方面选取更多的拆迁村扩大试点范围,另一方面探索研究将非资金类集体资产及农民自有闲置资金实施信托化经营管理,进一步盘活农村各类闲置资产,提高村集体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收入水平。
作者:韩子荣单位:中共北京市门头沟区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