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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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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

《现代商业杂志》2015年第五期

一、英国养老保障制度发展与风险分配

15、16世纪英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贫困积累”,原有的社会结构开始由资产阶级向无产阶级转化,社会贫困群体剧增,英国面临严重的社会稳定、赤贫问题。因此,在1601年颁布了《济贫法》,在法律中规定教区对教区内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无劳动能力的穷人、体能健全的穷人、贫穷少年三类对象进行救济。不过这时候的济贫措施带有家长制的权威色彩,并且对接受救济的老人有诸多限制条件,但是《济贫法》的颁布,标志着英国将对老年人的救济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虽然这一时期的养老保障是低效的、底层次的,但是国家开始承担原来属于个人和家庭的养老风险,对贫困老年人进行救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英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形成阶段,通过了一系列的养老保障法律,政府开始更积极的介入养老保障风险的分配及应对。1908年自由党政府通过了英国最早的专门针对养老保障的立法《1908年老年养老金法》,规定了70岁以上,年收入少于31英镑的老年人,可能获得由政府提供的每周25便士的非缴费型养老金。这一规定使得养老金的领取第一次作为公民权利以法律形式固定,并且没有贫困调查。1925年保守党政府通过缴费型的《寡妇、孤儿与老年养老金法》。这一时期,养老风险开始由国家和个人共同承担,出现缴费型的养老保险,体现权利义务的结合。

二战后英国的养老保障制度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工党政府于1946年通过《国民保险法》,采取强制缴费形式建立了战后养老金制度,把给付对象扩大到所有老年人。随着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老年人口比率的上升以及生育率的下降,原先的养老金定额给付给财政支出带来负担。197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养老金法案》,出台了针对雇员的“与收入关联的国家养老金计划”,规定国民保险的缴费和给付都与参保人的所得挂钩,同时累进养老金计划废止。此外,还把基础养老金的给付规定为根据当年物价与全国平均薪酬涨幅高者进行调整。这一时期,养老保险更多的是体现了福利性特征,养老风险基于社会原则由国家、雇主和雇员或自雇人士承担,并且国家承担主要责任,从风险分配上来说,风险分配是不平衡的,国家和雇主承担主要的风险,个体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养老金支出造成了财政负担。20世纪80年代至今是英国养老保障的改革阶段,这一阶段各届政府都力图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强调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养老责任。1979年撒切尔夫人上台后以新保守主义思想为指导,减少政府在养老保障方面的责任,提倡个人责任与国家责任的平衡。根据这一改革理念,1986年,英国颁布新的社会保障法,希望通过降低养老金替代率来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另外还鼓励保险公司和机构设计可供个人选择的“个人养老金计划”等手段来实现养老责任从国家向私人部门的转移。1997年布莱尔政府上台后,希望通过第三条道路来平衡左与右的对立,寻求使福利国家模式适应客观环境的变化,在风险与安全、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之间建立新的平衡。②一方面,在2001年推出存托养老金计划,扩大撒切尔政府时建立的个人养老金计划的参加者范围,鼓励通过个人努力来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另一方面,在2002年建立了第二国家养老金,来取代“与收入关联的国家养老金计划”计划,扩大享受第二养老金的人群。这一时期,养老风险加剧,由国家主要来承担和应对已经难以为继,风险分担主要体现了个人的责任的回归,国家与个人的风险责任基本平衡。

从英国的养老保障发展来看,养老保障的发展是基于特定时期对养老风险进行社会分配的过程。在萌芽阶段,国家开始介入原来有个体承担的养老风险,对贫困老年人进行救济;在形成阶段,提高风险分配的范围,建立只针对雇员的较低层次的缴费型养老保险;在发展阶段,进一步提高风险分配的范围,建立了全民缴费型养老保险,并提高保障层次,但是国家承担的风险较大,造成了财政困难;80年代进入改革阶段,寻求国家与个人的风险责任基本平衡,以确保养老保障制度的可持续。

二、英国养老保障风险分配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英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分析,结合我国面临的实际情况,运用风险理论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的,认识人口老龄化给社会带来的影响,有助于我们有针对性的建立风险治理的社会机制,提前制定风险治理的社会政策。

1.养老风险的建构性要求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风险的建构性要求根据未来的风险决定现实的政策,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是一国养老保障制度良好运行的关键。英国国内居民划分受雇者和自雇者,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金和养老金补贴,同时还针对不同群体建立高层次的养老金制度。我国现阶段已经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上实现了全覆盖。但是和英国相比,我国的养老保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不同制度覆盖的人群享受的待遇差异较大,基本农村基本层次的保障水平较低;二是没有形成多层次保障体系,就受雇的职工一般仅有基本养老保险,只有一些大企业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城镇居民和农村人口也仅仅在基本层次上实现了制度覆盖;三是不同的制度之间没有形成有效衔接,影响人口流动和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因此,在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构建中,基本层次要实现公平覆盖、人人享有、可以衔接,更高层次要体现权利义务和效率。

2.养老风险的整体性和平等性要求责任主体多元化。英国的养老保障风险承担主体经历了政府介入阶段、政府主导阶段、以及20世纪80年代改革后政府淡出阶段。国家作为养老保障的唯一风险责任主体是行不通的,尤其是在人口老龄越来越严重的今天,将养老保障风险合理的分配给国家、企业和个人,由三方共同承担可以有效的分担市场风险,丰富资金的融资渠道,对个人形成有效激励,使得养老保障具有可持续性。

作者:刘鹏宇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