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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执行异议诉讼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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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执行异议诉讼

一、DSU第21.5条执行异议诉讼特点与趋势分析

1.美国和欧盟等发达成员依然是运用DSU第21.5条执行异议诉讼程序的主要成员1995~2015年6月,在提起第21.5条执行异议诉讼的wto成员中,美国提起10起,欧盟8起,加拿大7起,墨西哥5起,厄瓜多尔3起,阿根廷、巴西、新西兰、洪都拉斯和韩国各2起,中国、日本、印度尼西亚、印度、马来西亚、危地马拉、安提瓜和巴布达、巴拿马、尼加拉瓜分别为1起。总体看,发达成员运用执行异议诉讼程序的频率较高,仅美国、欧盟和加拿大提起的执行异议诉讼(共25起)就占全部第21.5条执行异议诉讼案件总数的52.1%。1995~2015年6月,共有11个WTO成员成为第21.5条执行异议诉讼程序的被诉方,其中美国最多(20起),其次是欧盟(10起),加拿大位居第三(6起),其他还包括中国、澳大利亚、日本、巴西、墨西哥、韩国、印度和智利。可见,目前在执行异议诉讼程序中作为被诉方频率较高的是发达成员,而发展中成员作为被诉方的比率仅为12.8%。

2.WTO成员提起第21.5条执行异议诉讼在时间选择上随意性很大DSU第21.5条没有明确规定提起执行异议程序在裁决执行的合理期限届满之前提起,还是在裁决执行的合理期限届满之后提起。由此导致了WTO成员在提起DSU第21.5条诉讼的时间选择上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WTO成员提起48起第21.5条执行异议诉讼案件看,有的案件在执行期还未结束就提出,比如DS46、DS50;有的案件在执行期满立即提出,比如DS70;有的案件在执行期满后几天即提出,比如DS353(2天),DS257(4天),DS46(5天),DS336(8天),在执行期满后1个月内提出执行异议诉讼的案件共12起;在执行期满后几个月到1年内即提出的案件共23起;在执行期满后5年后提出的案件共6起案件,有的案件在执行期满后将近10年才提出执行异议诉讼,比如DS26。可见,相关当事方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可自行决定何时提起第21.5条执行异议诉讼。

3.美国和欧盟通过制定DSB裁决的国内执行体系,为国内政策调整和产业发展提供足够的时间和空间美国针对如何执行DSB裁决规定了比较完善的执行体系,包括由美国贸易代表提起的协商机制,讨论是否将DSB报告中的建议纳入本国立法。而美国的国会批准国内法的程序复杂,完成国内法的修改往往需要数年的时间。1995~2015年6月,WTO争端解决共有23起案件通过双方达成执行协议,涉及21.5条执行异议诉讼的11起案件中,其中美国作为被诉方的案件为6起。从根据21.5条提起磋商,到执行完成的时间来看,美国的执行DSB裁决的时间都比较长,在D99,DS108,DS267这几个案件执行完的时间分别为3年3个月,5年6个月,8年2个月。欧盟理事会第1515/2001法律文件表明,DSB裁决报告在欧盟不能直接适用。在实践中,欧盟通过欧盟整体层面的立法修改和措施调查复审履行DSB的裁决。欧盟在很多案件的执行上向WTO表达其愿意执行DSB裁决的意愿,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并不对实质性问题进行修改,而是采取敷衍的态度尽量延长其不合理措施或制度的适用时间。比如DS99欧盟对中国钢铁紧固件的最终反倾销措施这个案件,欧盟在复审时的信息披露中根本没有任何新的内容,仅进行了一些非实质性的修改。

4.美国针对中国的执行问题高度关注2014年2月26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就美国诉中国对美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案(DS414)成立执行异议程序专家组,审查中国是否完全履行了该案争端解决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和建议。这是美国首次针对中国执行问题提起的诉讼,也是中国在WTO被诉的首例涉及执行异议问题的诉讼。美国《2014年贸易政策议程和2013年美国总统贸易协定项目年度报告》指出,美国将密切关注中国当前和今后履行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和建议的情况,包括中国对美国白羽肉鸡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案(DS427)的执行情况。美国贸易代表2014年12月30日向美国国会提交的中国履行WTO承诺情况报告指出,2014年10月,中国国务院宣布中国将对外国供应商开放其电子支付服务市场,但目前尚未采取任何行动,美国供应商仍未能进入中国电子支付服务市场,因此美国正在考虑是否启动WTO争端解决的其他相关程序,以敦促中国履行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

二、启示

1.借鉴美欧的做法,构建DSB裁决的国内执行体系美国和欧盟都在国内法中对DSB裁决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尤其是美国制定执行DSB裁决详细的执行程序,而对于涉及法律层面的执行,则为立法机关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特别美国贸易代表的协调机制以及对DSB裁决的启动机制,便于立法、行政和司法制度之间的相互配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国内产业的利益,也最大化地保护了国家利益。美国对DSB裁决的执行程序对我国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2.提高应对WTO争端的技巧,为政策调整留出更多的空间,保护产业的发展目前作为执行异议诉讼被诉方频率较高的是发达成员,美国和欧盟被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的案件占全部执行异议诉讼案件的62.5%。这表明美国和欧盟等发达成员在很多情况下都未能在合理期限执行DSB的裁决。发展中成员遭遇执行异议诉讼的占比仅为12.8%,表明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及时执行DSB裁决。美国和欧盟是运用WTO规则最熟练的成员,在执行DSB裁决上的技巧也最为娴熟,很多技巧和手段不断翻新,在很多WTO争端中,通过部分执行、提出质疑、对相关措施在修改、在提出质疑的反复循环中,一个案件从执行期满到提起执行异议诉讼少则3~5年,多则8~10年,为某个产业或敏感领域的优化调整留出了充分的时间。美国和欧盟为国内产业发展、政策调整提供更多的时间和空间的做法值得借鉴。

3.积极通过DSB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有效利用执行异议程序维护国家利益1995~2015年6月,有48起争端提起了执行异议程序诉讼,占全部争端案件的9.8%;DSU第21.5条执行异议诉讼程序中,DSB通过专家组报告30个,通过上诉机构报告19个。数据表明,利用DSB解决争端仍是WTO成员维护其权利的主要途径,第21.5条关于执行异议诉讼程序的有效运作,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全球贸易保护主义以及单边贸易措施的实施。因此,要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合理有效利用执行异议程序保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作者:于洋 张辉 单位: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