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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经济杂志》2014年第七期
一、政府失灵的表现
政府对农民问题的重视日益加强,各种文献中的强调也印证了这一点。然而那些归属于政府的涉农部门有自身部门体制的局限性,导致他们在农业收益逐渐下降的情况下,还不能自觉地意识到问题的实质,于是,他们只能不断强化垄断体制,就像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一般。因此,即使从短期来看,政府的一些行为可以以此名义为部门带来利益,但从农民收入减少导致的生产投资能力下滑的长期互动中来看,这些政府行为必将得到与其意图相反的结果。因为这些原因会导致政府提出的各项支农政策失灵。①追求创新技术,提高农业效益。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都仿照西方的成功经验,也就是用技术替代劳动,这导致一些科学技术成果虽然在实验室里被专家们认可欣赏的,得到各种表扬,却因为其对中国的国情不能适应,不能有效结合,而导致其应用效率难以提升。可是一些专家学者们却不能进行自我反省,而是转过身来反怪农村的技术难以推广,更甚者进而要求政府必须再增加科技投入费用,从而导致政府失灵。②加强“产业化”观念,改善产业层次。政府往往认为产业化路线是利用外部规模的提高解决农民问题,是万无一失的,但他们在实际落实的时候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政府垄断了种子、化肥、农药、资金等农业产品的主要投入中的重要要素,不仅如此,政府还垄断了加工环节和购销环节。政府获得了垄断地位后自然能得到超额利润,这经济上的刺激必将促使政府巩固或加强原有的制度,那么政府部门所属单位垄断了大部分的涉农经济领域,而且还将加强垄断。又或者是由非农村的外部企业来搞“产业化”,这种方式的实质就是将工商业资本进入到农业中去,但是在这两种方式下农民们仍然无法从中获利,利益都被政府或企业垄断,那么农民们也就不会践行政府或企业的“产业化”道路,也就是说“产业化”并不能改善农业的负效益,政府仍旧是失灵的。③提高农业资金投入政策。研究者们通常认为提高对农村对农民的资金投入就能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严峻的农民问题。可如果有机会下乡考证,他们就会发现他们的想法美好却脱离实际。首先,对于巨大的农民资金需求缺口,政府增加的有限的资金投入显得渺小,在庞大的农民数量面前无疑是杯水车薪的;其次,即使政府能够增加足够多的农业投入,也不能保证这笔资金能顺利到达有需要的农户手上,其中一大部分都不可避免地成为了某些相关部门的收益。从学者们实证研究的情况看,政府这些年增加投入的结果实际上并没有起到想要的效果,由此可说政府在这方面也是存在失灵的。
二、保障农民养老问题的新方式
农民靠耕地保障养老,而我们国家的现代化进程需要征用许多土地,从而使得一部分农民失去了自己的耕地。长远以来,由于农民大多依靠自有土地的产出来维持日常生活开销,大多数农民无其他固定可靠的收入,他们的养老责任毫无疑问落在了这仅有的土地上,一旦他们的土地被征用和开发,他们就成了失地农民,失去了劳动收入,也意味着丧失了一切与土地相关的养老权利。但是国家的城市化进程势不可挡,其中上世纪80年代初到80年代中期,我国耕地面积由约9900万公顷缩小到了约9500万公顷;取而代之的城市建成区域由0.74万平方公里增加到约2万平方公里,总体来说我国的城市化率由百分之二十上升至百分之三十。90年代中期开始的十年中我国耕地面积继续减少,由1300万公顷缩小到了1239万公顷;取而代之的城市建成区域由2万平方公里增加到约2.8万平方公里,总体来说我国的城市化率由百分之三十上升至百分之四十。城市化进程人为地将农民与他们拥有的土地分离开来,农民的土地不再作为耕地所用,而是城市建设用地。据国土资源部统计,目前中国被征地农民有4000多万人,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但有些人认为这个数据还是一个比较保守的说法。一个地区的经济越发达,代表它的城市化进程越快,失地的农民也就越多,所以被征地农民主要集中在围绕大中城市的郊区生活。以一些大城市为例,目前上海市失地农民的数量已经超过了100万。北京市失地农民的数量也累计达到了33万。而浙江省绍兴县失地农民的数量累计达17万人,占当地农村人口的30%。不再拥有赖以生存的土地,失地农民们不得不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一个主要风险就是养老保障问题。须知城市化进程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现代化程度,因此要建设现代化的国家必然会存在失地农民这一介于市民和农民之间的特殊社会群体,他们失去了仅有的土地资源,国家迫切需要为他们建立相应的养老保障制度。现如今,中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机制还十分落后,针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暂时还不能满足广大失地农民的养老需要。为了满足日益增加的失地农民的养老需要,也为了能更好地面对日益紧迫的人口老龄化高峰带来的挑战,有效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已成为当今社会的当务之急。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不能只是流于表面的短期行为,还要有持久性和可持续发展性,这对我国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以及促进城市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如前文分析,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客观背景下,农村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面临着极其严峻的考验,而非营利组织越来越得到公众和学术界的信赖和关注,原因是他们在社会福利建设和公共政策执行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非营利组织代替失灵的市场和政府为失地农民提供公共服务,这为中国解决农民养老保障的困难提供了一盏明灯———由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民养老保障。
三、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内容和途径
以往常见的由政府主导的农民养老保障不时可见一些不作为甚至是失范的行为,这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不能摆脱追求经济快速增长的利己导向性,而选择牺牲老年人的利益,从而制定出那些短视的养老保障政策,不仅如此,有些地方政府甚至侵占失地农民的赔偿款,挪用他们的养老保障经费,严重影响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健康运行。而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民养老保障的实质就是指由非营利组织替代原先的政府和市场为农民提供养老保障服务和管理这种服务。这种服务的形式和内容是多样的,非营利组织不仅要负责制定和修改可持续发展的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还要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全程监督,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类问题,协调各部门的运作,此后还要定期对已推行的养老保障政策进行评估与反馈,改正不适用的部分。非营利组织还应为老年人提供对应的服务,满足老人们的不同需要,进而整体改善老年人的福利水平。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民养老保障当中去的途径是多样化的,基本可以分为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这两大类:①首先,由非营利组织直接参与到农民养老保障当中去的途径。非营利组织通过选取合适的人员在政府机构中工作,这些人员通常是组织本身的成员或是能为组织争取利益和权益的人,他们的直接任职相当于非营利组织可以直接加入到养老保障的相关事务中。不仅如此,非营利组织还可以直接举办或出席养老保障相关政策的听证会以及参加养老保障主管部门举办的例行会议,会上组织可以直接发表意见和建议,从而引导政府做出正确有利的决策。②其次,由非营利组织间接参与到农民养老保障当中去的途径;非营利组织可以为政府起到辅助作用,提出一些政策意见和建议,政府就能集取大家的智慧,选取其中有用的部分,并依此制定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障政策。非营利组织还可以围绕养老保障相关的一些论点和议题开展各种形式的座谈会,让专家、学者、政府官员们在活动中进行沟通和交流。
四、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优势以及改进建议
非营利组织参与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当中去的优势具体有以下几个:第一,非营利组织不但能与政府保持良好的关系,得到政府的扶持,还有利于组织与政府开展交流合作。从我国当前的国情来看,政府的帮助与支持为非营利组织的运作提供了有利条件,我国现存并发展良好的非营利组织,其建设与发展都是在政府倡议下进行的,政府不仅承认和许可他们的存在,并且对他们的发展提供了多方位多角度的支持,为双方的共同合作及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第二,非营利组织非常重视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组织通常有一套完整的,运用各种激励机制相结合的体系来激励志愿者,并在他们加入组织后重视培养他们的专业素养,通过培训和教育等手段加强他们的奉献精神内化以及对组织目标认同度的深化;第三,非营利组织树立了明确的使命和目标,非营利组织的最大特点也是最实际目标就是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非营利组织在农民养老保障中的参与不但大大提升了农民养老保障服务的供给数量,还有效提高了供给质量。非营利组织的其他特点例如非官僚性、非营利性、贴近基层以及组织结构灵活多样性等优势也使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民养老保障的过程中实现了农村养老资源极大程度的合理开发和使用,不但提高供给效率还能降低供给成本。非营利组织在参与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上虽然已经取得相当成效,并且优势明显,然而这里还存在一些提升空间,以下是一些优化建议:①明确界定非营利组织的目标。非营利组织要牢记非营利性的组织观念,在进行工作的时候牢记坚持非营利性的守则,坚决防止组织被利己主义诱导。特别在面对广大被征地的农民们,并为其提供服务时不能抱着以营利为目的的心态,非营利组织在收到来自社会的捐赠等费用与物资时只能投入组织所倡导的各种社会活动或用于维持组织本身的生存发展,而不能擅自用作组织成员的分红。也不能用来擅自分配给投资者、经营者们。因此,非营利组织一定要明确组织的目标,在组织的章程、守则以及日常的服务中时时体现非营利组织的公益使命感。②改善非营利组织的内部管理机制。非营利组织要积极建设自律机制,加强对组织执行政策和提供服务过程中的监督、评估和反馈,并且在组织开展日常服务活动时严格要求,使成员将组织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内化加强。③提高非营利组织的筹资能力。首先,大众对非营利组织还并不十分了解,对其看法还受传统影响停滞不前,不能完全信任,非营利组织想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提升自身的营销理念,推行一些相关的营销活动,扩大组织自身的影响力,从而获得社会的关注度的提高;其次,非营利组织要紧密加强与政府之间的联系,获取政府的资助,此外还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获取来自企业和大众甚至是来自其他国际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支持。④健全非营利组织当中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首先,为非营利组织成员灌输志愿的理念,要让“以志愿求公益”成为指导思想,并结合一系列培训和激励政策,使成员自愿加入到非营利组织中来并提供优质的服务;其次,建立一套完整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针对表现突出或是拥有专业技能的人员,要帮助他们解决户口、职称、社会保障、档案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志愿者要晋升到专业人员就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积累一定的工作经验,这就需要非营利组织机加强课程培训,组织实战演习;再次,建立一套民主的管理体制,激发组织成员的积极性。除此之外,还应由政府设立监督机制,派监督人员深入农村养老组织实地考察,从而督促养老组织改进服务。⑤提高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自主性是其存在与发展的先决条件,组织若没有独立性就容易受制于政府,非营利组织要制定适合自己的参与策略,厘清与政府之间的职责边界,真正实现政事分开、政社分离。非营利组织在与政府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同时,不应过度依赖政府,以免受政府失灵表现的影响,而是要理性地规划和选择自己的具体活动空间,注重保持组织的独立性。政府不能过度干涉或操控非营利组织,而是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提供扶持。防止非营利组织名存实亡,成为政府的附属物,要确保组织的独立性和顺利运作的能力,从而能够直接有效地参与农民养老保障。
作者:黄倩单位:浙江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