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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会计杂志》2014年第二十期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现状及风险分析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现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内出质人为中小企业的初始登记有1.6万余笔,占总初始登记量的65%。出质人为中小企业的初始登记的主合同金额约为8400亿元,约占当年所有初始登记主合同累计金额的41%。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稳步发展,但尚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被调查的中小企业普遍认为,质押贷款满足率太低。在50户中小企业样本中,88%的被调查中小企业表示有利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需求,其中46%的被调查企业曾有过向金融机构申请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经历,但仅有4%的被调查企业获得了贷款。截至2009年末,50户被调查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余额达10.35亿元,其中,企业认为适用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占到32.25%,但实际发生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金额为3051.86万元,仅占全部应收账款的2.95%。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没有因此类业务的开展而得到根本改观。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已成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有效途径。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尚处起步阶段,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发展缓慢。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利率大多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审贷程序和对客户的要求也较其他担保贷款复杂严格,不受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青睐。从目前对各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调查来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并不乐观。根据国内主要银行网站公布的融资产品统计资料可以看出:各银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主要还是集中在应收账款让售或保理(达到了100%);对于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各银行明确可以开展此项融资业务的只达到50%左右。而且,从目前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所规定的条件比如对融资企业信用等级的要求来看,也还处于比较谨慎的态度,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银行对于应收账款质押风险的担忧。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很多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尤其是中小企业,缺乏规范的应收账款确认方式,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实际价值难以进行认证,而且企业的贸易伙伴多数分布在异地,对这些异地应收账款情况的了解更加困难。此外,融资抵押时不但需要考虑抵质押人自身的财务和信用状况,还需考虑到形成应收账款的上下游客户资信情况。为了获得商业信用,一些企业伪造资信资料,进行有意的欺诈行为,而中小企业普遍缺乏收集、整理客户资料的意识和方法,客户档案不完整,企业的信用决策和控制缺乏有效的信息支持。概括来说,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风险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类:1.债权债务主体风险。债权主体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在贷款期内破产。一般来说,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企业大多数为中小企业,其自身有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加之经营业务比较单一,外界经营环境对他们的影响比较强,所以抗压风险能力较弱,一笔交易的失败就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债务主体风险主要表现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履约风险,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实际上是将对企业的履约信用评价转移到了债务企业身上,如果债务企业的履约能力不强,很有可能导致企业不能按期收回应收账款,从而影响应收账款质押的有效性,进而增大银行的贷款风险。2.履约风险。履约风险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应收账款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的风险,二是应收账款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的收入确认规定的风险;三是贷款资金和还款资金是否安全的风险。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出现风险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在征信建设中的错位与缺位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主要承担市场调控与市场监管的职责,并通过健全的征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全社会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严格监督信用履行情况,确保征信的可靠性和开放性。但由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对市场经济认识不足,政府在企业征信体系建设方面存在错位与缺位现象。另外在企业征信管理方面,由于政策多变,部分地区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浓厚,为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甚至纵容地方企业的失信行为,默许企业通过破产、重组或转制逃避债务。征信监管不力,助长了失信的泛滥,增加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
(二)企业征信平台建设水平低、管理滞后通过征信平台对企业守信经营及个人诚信行为进行全面、连续、及时、真实的记录,进行信用考核和信用评级,这是征信平台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征信平台存在种种问题,如基础数据库涵盖能力及辐射能力不足,系统缺乏兼容性,信息更新速度慢,信息处理水平低,平台运行效率差。在企业征信系统与个人征信系统协调方面,未能实现资源叠加效应。在征信信息管理方面,存在企业虚报财务数据、征信信息更新不及时、信用记录不够全面、信息智能化水平低、查询功能服务不健全、信息录入及归类统计不完整等问题,这些直接影响到征信数据的质量,增加了应收账款质押风险评估难度。
(三)企业征信管理的社会化程度低根据西方等发达国家信用管理经验,征信中介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的属性,可实现对企业信用进行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评级。目前,我国征信机构主要包括政府主导和行业设立两种方式。政府主导的征信机构既包括了由政府主导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信贷征信系统,还包括以工商税务、海关检验检疫、质量监督及主管机关等行政部门为主体的征信系统。以行业为主导的社会化的信用中介组织一般规模小、征信业务流程不规范、信用评价标准不统一、监管力度不足、竞争力不强、地区发展不平衡、缺乏行业自律机制,征信产品及服务缺乏专业性和权威性。
(四)银行缺乏高素质的信贷人员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作为银行的一个新的信贷品种,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银行从业人员。目前,我国现有的银行信贷人员素质远远不能满足该项业务的需要,特别是近几年,受金融机构减员增效改革的影响,银行普遍存在人员老化、人才断档的问题,不能适应新业务发展的需要。
(五)企业信用意识薄弱从目前的市场表现看,许多企业的信用意识依然非常淡薄,合同违约、偷税漏税、债务拖欠、商业欺诈、假冒伪劣等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多数中小企业缺乏信用价值观念,信用意识滞后,信用管理粗放,作为企业融资重要依据的信用信息,在披露方式上,缺乏必要的业务流程及制度规范;在披露内容上,缺乏专门的信用分析评价报告及信用评价标准;在信息披露质量方面,未能满足信息全面性、及时性及可靠性要求。
三、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应对措施和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关于应收账款付款人在质权实现中的责任和义务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不利于提高质权执行的效率,也不利于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物权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可作为质押物的应收账款的范围,进而统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部门;对同一个应收账款上存在多个质押权的情况,可规定按在系统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各个权利优先受偿的顺序;对出质人代位行使债权危害质权实现的,允许质权人代位行使。
(二)完善企业失信惩罚机制国际上对失信的惩罚方式一般有两种:法律手段,失信企业须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道德制衡,将企业的失信行为公之于众,设立不良信用行为企业黑名单,通过这些措施增加失信企业信用成本。我国失信惩罚机制尚不健全,企业及个人的失信成本总体偏低,在失信收益大于失信成本扭曲效应下,诚信变成了一种稀缺资源,失信却成为普遍现象。因此,必须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完善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引导鼓励企业守信经营。在立法环节,要提高惩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在执法环节,要切实解决行政执法软弱无力和以罚代管的问题;在信用道德建设方面,要增加失信者的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对失信者实行四不政策,即不开立新账户、不发放贷款、不提供结算和现金服务。运用征信网络平台建立企业及个人失信档案,完善失信者违约信息披露机制。
(三)优化征信系统功能与结构征信体系可适当降低金融机构对融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条件,帮助应收账款质押人通过信誉担保实现融资。就银行征信系统而言,银行间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可以消除征信独占而存在的“信息租金”现象,促进借款人为维护自身信用等级而守信履约,最终达到降低违约率的目的。为完善银行及质押人的借贷契约机制,须进一步优化现有的征信系统结构,完善其功能,提高系统运作的效率。征信系统的优化与完善应包括四个方面:保证征信系统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加快信息的更新速度;加大非银行信贷信息采集,满足金融机构和其他查询者的需求;优化系统功能,采用网络智能技术,增加明细清单、模糊查询功能及贷款卡年审功能,放宽征信查询权限,提高数据导入频率,简化信用评估异议处理程序;改进录入模板,增加自验和试算平衡功能,提高系统工作效率。
(四)健全多元化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目前,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均有较完整的企业信用登记制度,并实现了不同金融机构间的数据联网与共享,金融机构信用系统对融资企业按时还贷、防范信贷风险起到较好的监控作用。但仅仅依靠银行单方面的监管,还不足以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系统性风险,应建立由征信专业机构主导,工商、质检、税务等部门参与、多方协同的企业信用监管及评级组织,对不同类型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实行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融资企业的信用评级确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信用政策及授信额度。
(五)金融机构加强信贷队伍建设新的信贷产品层出不穷,对信贷从业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部门需要适时增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信贷人员素质。一方面,要强化对现有信贷人员业务的培训,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和提高业务技能,以适应新业务开展的需要;另一方面,金融部门要适时引入高素质的信贷从业人员,广开渠道,不断充实信贷从业人员队伍。
(六)加强金融机构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重视一是提高应收账款风险意识和评估控制能力;二是强化贷前调查,防范信用风险;三是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险;四是加强贷后动态监控,确保债权实现等。
(七)建立科学的贷款风险评价和控制体系金融部门要建立起科学的贷款风险评价和控制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调查与审查。金融部门应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等进行多方认定,将内部评定与外部的独立评估相结合,根据应收账款的种类、账龄及其质量,合理确定质押物的价值和贷款折扣率。另外,金融部门还可以建立信贷产品创新奖励制度,对信贷业务创新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激发信贷人员业务创新的积极性,从而为新的信贷产品推广应用开辟一条“绿色通道”。
(八)企业完善自身信用建设企业应该完善自身信用建设,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管理制度,提高自身素质,积累自身信用财富,将信用价值纳入企业重要的发展战略。通过信用建设提升企业形象和自身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自身的经济效益,从而更大程度上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
作者:赵艳单位:江苏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