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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居民消费的税收制度探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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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居民消费的税收制度探微

一、税收的消费调节和引导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税收对消费的调节引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通过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使收入高、财富多者负担更多税收,公平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再经由公共支出渠道均衡社会实际收入分配,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消费水平。其二,通过一般性商品税的特殊性规定、选择性商品税(如消费税)的设计,对限制性消费适用高税率,鼓励性消费适用低税率,以实现消费引导作用。目前,虽然从绝对额来看,中国个人所得税增长迅速,但在整个税收中所占比重不大。2000年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逐步从1994年的1.43%上升到2011年的6.75%,但总体上看,相对于快速增长的税收总量与GDP而言,个人所得税对税收总额的贡献始终在7%以下,只有2002年达到了7.13%,制约了收入分配职能的发挥。当前,需进—步加大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如个人所得税级差过多过密,将加重个人收入增加时承担的边际调整,不利于鼓励劳动者增加收入;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标准的调整幅度过低,调整频繁,不够严肃,也缺少前瞻性;同时,个人所得税征管特别是针对高收入者的征管有待进一步强化,高收入者收入构成比较复杂,而且不断有新的收入出现,一些数额巨大但较为隐性的收入还游离在法律边缘地带。

财产税针对存量财产进行税收调节,对整个收入分配调节系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国的财产税主要有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但长期以来,财产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所占比重很小,发挥作用微弱。以车船税为例,2010年车船税中的载客汽车税额为每年60元~660元,即使按最高额每年600元测算,相对于三口之家2008年户均收入47343元而言,仅占其收入比例的1.4%,调节能力极其有限。房产税则是财产税系中的重要成员,它是以房产为征收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具有极强的收入调节功能。但是,按中国现行房产税条例规定房产税仅向经营性住房征收,占比很低,2010年,全国房地产税收入894.07亿元,仅占税收收入的1.22%,即使加上涉及房地产行业的印花税(扣除证券交易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比重也仅为6.23%,其既难以成为地方主体税种,也无从发挥收入调节功能。

消费税是最能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一个税种。它能够通过对高端消费课以重税等有选择的结构性安排平抑收入差距的过分悬殊。但由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尽合理,一些高档商品、高档消费娱乐如高档娱乐场所、高档服饰等奢侈品、赛马等奢侈消费行为,并未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使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与此同时现行消费税把一些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摩托车等纳入了征税范围,对生活必需品征收消费税限制了人们对此类商品的消费。

二、扩大居民消费税收制度选择

(一)稳定政府收入水平,保持居民收入与国民收入协调增长目前中国的宏观税负水平是偏高的。一方面,相对较高的税负减少了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降低了居民消费能力;另一方面,税收的使用还远远不能满足居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使得居民必须以税后收入,通过市场来获取本应由公共支出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这进一步挤压了居民的消费能力。为建立消费驱动型经济,应该保持税收收入、居民收入与国民收入协调增长,在近期应稳定税负,使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在总体上向居民倾斜,提升居民的消费和福利水平。面对公共支出扩张的压力,则应该通过优化公共支出结构、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方式来实现。

(二)优化税制结构,提高直接税的比重通过提高直接税比重,一方面可以降低商品价格水平,减轻居民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可以增强税收的分配调节作用,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消费倾向和消费率。一是要继续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降低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增值税适用税率,缓解增值税的累退性。二是稳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目前中国税收征管能力较低,征管信息不完善,税务机关还难以完全掌握企业和个人的全面信息。因此,应该不断强化所得税的征管,尤其是对个人所得税中除劳动报酬以外的各类收入的监管,大力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持续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

(三)深化相关税种改革,引导和调节居民消费

一是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应尽早建立综合课征模式的个人所得税。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时,应探索以家庭为征税对象,并充分考虑个体家庭差异。计算时,先综合整个家庭的全部收入,再结合所赡养人口数、子女教育开支和医疗状况等多种因素确定费用扣减额度,采用累进税率进行征收。现行个人所得税将原来的税率级次由九级降到七级,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适用税率,但仍存在边际税率过高等问题。笔者认为应适当降低边际税率,这与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征管力度一样,可以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避免税收流失。同时,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个人所得税信息数据库,强化税收征管。

二是构建并完善财产税制度。财产税包括房产税、车船税、赠与税、遗产税等税种。财产税不易转嫁,具有明显的财富效应,从而降低居民的消费需求。当然,财产税的征收实质上是对储蓄的征税,从而会对消费与储蓄之间的选择产生替代效应,即以当期消费代替储蓄,从而扩大当期消费;另外,财产税的征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贫富差距,从而提高社会的消费倾向及居民消费需求。中国目前财产税制尚不健全,财产课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反映在税种少、税负低,重流转轻持有,税收征管漏洞大等多方面。为此要对现行的税种进行调整,将现有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并入物业税,总结个别城市率先开征物业税的经验并逐步向全国推广,同时取消地方政府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当前中国居民消费率偏低与高房价有很大的关系。尚未买房的人,高房价迫使其拼命储蓄;贷款买了房的人为了还房贷也必须压缩消费能力和意愿。屡创新高的土地出让金,无疑是高房价的推手,房价里70%是政府税费,如果把土地出让金变成房产税,势必导致房价下降。居民也将意识到,住房的价格是他们能够支付的,不需要压缩其他消费,也不需要拼命储蓄,其消费的意愿与能力都将大幅提高。此外,还应该适时推出遗产税和赠与税,缩小居民财产差距。

三是强化消费税引导消费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随着人们消费支出结构的改变,有必要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进行调整。一方面,适当缩小生活必需品的征税范围,例如现行消费税中的摩托车、化妆品等税目,应考虑剔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另一方面,应拓宽对高档消费品、奢侈品和奢侈性消费活动征税的范围,并采用累进税率,消费越高,所适用的累进税率越高,以此加大对高消费的调节。建议将高级服装、高价艺术品、私人飞机、赛马、高级夜总会、豪车、别墅等奢侈品消费和高档服务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四是取消出口退税。目前中国物价持续高位运行,可能是对商品的需求大于供给造成的,也可能是货币超发造成的。如果取消出口退税,将出口商品的价格抬高,引导部分出口商品转内销,可以快速增加国内商品的供给,增加国内市场的竞争性,降低国内物价,使居民的购买力相对增加而扩大消费。同时取消出口退税,也可使中国的财政收入增加,相应打开了对居民的减税空间,从而提高居民的收入,增加居民的消费需求。

作者:刘海燕单位:江南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