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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与理财杂志》2014年第六期
索赔要成立除同时满足前面三个条件是不够的,还必须同时满足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即索赔的程序、时限必须符合要求,其索赔才能真正合法有效。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承包人向建设单位的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持证明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和依据正当的索赔理由,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建设单位递交索赔通知。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进行答复和确认。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此通知未作具体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承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建设单位发出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竣工时间不得延长。
2.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建设单位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证明索赔可能需要的记录。建设单位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后,未承认建设单位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
3.在承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42天内,承包人应向建设单位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资料。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金额。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4.建设单位在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应作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还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作出回应。
5.建设单位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报告已经认可。在实际工程中,很多索赔都不能按上面规定的程序、时限及时办理,甚至有的索赔文件都是在竣工验收后补签的。针对此类索赔,站在审计工作人员的角度严格来讲,施工单位如果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的,其丧失索赔权,事后补签的索赔文件认定无效。
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施工单位没有办法弥补损失,只能说施工单位想通过索赔来主张权利、弥补损失很难行得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2年)内,仍享有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补偿的权利,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权利。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索赔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索赔,也是审计工作人员审计过程中认定索赔合法有效的唯一标准。只有在认定索赔合法有效后,审计工作人员才能按有关造价文件、规范审核计算进一步确定应补偿的损失,具体计算方法此处不再赘述。以上是本人根据多年从事工程审计工作实践经验和所学知识对工程索赔审计的一些粗浅的体会,由于本人水平有限,错误或不足之此敬请指处。
作者:戴永胜单位:新余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