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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机合作社集农机、土地、合作于一体,通过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把分散的农民捆在一起,形成利益共同体。除了为成员提供种肥统购、产品统销等服务外,一些合作社还在粮食烘干、储藏、过腹转化等更大范围为成员和其他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提高了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克山县仁发农机合作社自2009年末成立以来,通过依法规范,不断发展,入社成员由最初的7户发展到如今的2436户,成员由本村扩大到周边的6个村。三是促进了农业规模化经营。现代农机合作社采取土地折资、二次分红等措施,吸引农民土地入社,发展规模连片经营,促进了土地由分散经营向规模化生产的转变。特别是近两年全省大力推广克山县仁发合作社的入社土地保底、国投资产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公积金记入个人账户作为出资、可分配盈余始终“为零”、合作社始终没有“无主资产”等做法,农民带地入社步伐明显加快,2013年全省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自主经营土地面积达1100万亩,带动土地规模经营面积4000多万亩。四是实现了农业增产增效。现代农机合作社吸纳先进的科技手段,通过发挥大机械作用,使先进农业科技得到物化,提高了农业先进技术到位率,增加了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实现了节本增产增收。2012年全省农机合作社种植的玉米、大豆平均单产分别比普通农户高28.6%和9.8%、亩成本平均低24.5%和6.7%,入社成员家庭人均纯收入达到11474元,比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高2870元,实现了转入与转出土地农民都受益。近6年全省农机合作社发展实践充分证明,这类以现代农机为载体、以土地为核心、以合作为纽带的综合经营性合作社,坚持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极大地解放了农业生产力,破解了“大锅饭”难题,找到了农村改革“第二次飞跃”的有效途径,是充分体现龙江现代农业发展特征,与现代经济制度、财政制度、金融制度科学匹配,使转入和转出土地的广大农民都充分受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我们创造的合作社盈余以土地分配为主、国家财政投入收益平均分给成员、公积金记在个人账户等同投资、未分配盈余始终“为零”的合作社没有“无主”财产做法,适合土地规模较大的合作社,也适合规模较小的合作社,得到了国内专家和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我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得到了国务院领导“预示了今后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是新时期第二次农村改革的‘小岗村’”的高度评价。
现代农机合作社是我省现代化大农业发展的一大创举,成为全国亮点和龙江特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继续在全省大力推广,使现代农机合作社成为现代化大农业的主力军和先进农业生产力的代表,加快构建起富有龙江特色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引领现代化大农业向更高层次迈进。要突出抓好两个方面工作:一方面,坚持高起点创建,提高农机合作社建设水平。具体要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尊重农民意愿。建设现代农机合作社,只有尊重农民意愿和选择,才能够把好事办好。要根据经济发展规律、农民需要,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合作社发展,让农民自主选择合作社发展模式和农机装备。二是因地制宜发展。围绕四大粮食作物主产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投资建设。特别是充分考虑今后一个时期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的因素,根据各地农业生产需要组建现代农机合作社。合作社建设规模,与可规模连片的土地相适度,宜大则大,宜小则小,循序渐进发展。三是合理配置机械。按照耕、种、收全程机械化作业标准和入社土地面积,突出先进性、配套性,兼顾区域农作物特点,重点配备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急需的农机装备,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充分满足农机合作社全程标准化作业的需要。四是实行多元投入。要引入市场机制,采取财政扶持、农民出资、金融投入的方式组建合作社,推动合作形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市场化。特别是要把金融投入作为重中之重,挖掘融资租赁的巨大市场潜力,从根本上破解现代农机合作社投入大、农民建不起的难题。另一方面,抓好原有农机合作社规范,迅速达到应有带动能力。着力把握好四个关键环节:一是坚持土地分配为主。我省现代农机合作社成功之处主要是实行了土地入社,在尊重农民意愿、保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的前提下,农民将土地交给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土地分配占合作社可分配盈余60%以上,使合作社与农民成为一个整体。土地入社不仅解决了土地规模化问题,也解决了农民组织化问题。从我省发展看,土地入社是较高层次的土地流转形式,它既是农民与合作社联系的重要纽带,也是成员参与分配的重要依据,更是农机合作社的重要标志。坚持土地分配为主,符合国际合作社基本原则和我国的现行法律,同时也是对稀缺性土地资源价值的一种有效补偿。二是国家投入所得的收益平均分配给当年合作社成员。过去国家对合作社的投入大多流失,少数人得了好处,国家的投入资金实际上成了个人投资的匹配资金。但是国家对农机合作社的支持是对入社的广大农民的支持,是对所有入社成员“联合”的支持,这种“联合”也是国际合作社联盟所说的“人的联合”。现代农机合作社应将国投资产按每年的成员数量平均量化给社员,并作为分配的依据,使全体社员在享受国家支持合作社政策面前人人平等,充分体现公平性,这是合作社法规定的,必须坚决执行。三是合作社不形成无主财产。合作社的财产实行联合所有,“合作社财产是每个成员个人财产的相加之和”,既有合作社财产总数,又有单个成员财产的具体数额,做到财产关系明晰。合作社财产“联合所有”不能有“无主财产”的一个重要意义体现在公积金上,提取公积金要与盈余分配一致,并且等同于投资。合作社财产“联合所有”,不能有“无主财产”的另一个重要意义是“合作社不能出现未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或者分配给成员,或者提取公积金记在个人账户等同投资。合作社要将个人投资和公积金计入社员账户,做到公开、公示,使每个社员都知道在合作社拥有的资产数量。通过明晰产权,避免合作社成为合伙企业、股份企业、个人企业,成为个人谋利的工具,也避免走“一大二公”的道路,合作社成员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四是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进出自由。
现代农机合作社不同于公司制企业,是以为广大农民服务为根本,不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的,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只有农民能够参与合作社民主管理,每个成员的意愿能够得到充分表达,“一人一票”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才能真正体现出合作的本质,体现其持久发展的生命力。合作社对生产资料采购、基础建设、利益分配等重大事项,要做到一人一票,民主决策,在充分发挥理事长经营才能的基础上,将决策权交给社员。要实行社务公开制度,对合作社经营管理、重点项目、资金使用和利益分配,实行全程监督,维护社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防止少数人说了算和资本合作主导劳动者合作现象发生。同时,合作社作为一个经济组织,要做到成员进出自由,这是增强发展活力的一条重要原则。
作者:王忠林单位:农办、省农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