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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宣传不够这不是说我们没有开展公证的宣传工作,只是公证的宣传形式还是老样而简单化,没有创新且宣传力度不够。特别是如何在宣传的对象上、内容上有征对性的进行重点宣传存在欠缺,以至尚有不少人包括金融部门的一些负责人还不清楚何为公证,亦不知公证的作用到底在哪里。因此,他们就可能会认为我们办理公证只是为了收费,办公证也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等等。从而就可能会影响甚至阻碍了金融公证业务的开展。
(二)公证质量问题不能否认,通过多年来的重视和强行管理,以及公证机构自身的不断努力,我们的公证质量在不断提高,可以说已渐渐得到了社会和民众的认可。但公证质量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因公证员主观上的原因故意出具假证而使公证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二是因公证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实,或因公证员主观上的过失而未确实履行好审查核实之义务而导致出具的公证书存在错误。如就可能会造成已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金融借贷合同失去应有的强制执行效力。三是制作的公证书因疏忽大意而存在不应有的错误,如公证书中的称谓、文字表述、格式适用不对,以及漏字、错字、漏盖公证员签名章和公章、钢印等。四是服务态度是否好、工作效率是否高、办证技能是否佳等也都对公证质量有较大的影响。
二、金融公证业务开展之可能性
尽管目前金融公证业务开展的前景令人担忧,但笔者还是认为,只要我们有信心,肯努力,持续开展好金融公证业务的可能性并非不在,其理由是:
(一)公证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公证是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通过公证的证明活动,能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也就是说,真实合法的公证证明可被直接采证。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还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也就是说,被公证机构依法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履约时,债权人可根据公证书不必经诉讼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也是法律的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因此,公证的法律效力非同一般。
(二)公证不失为金融部门防范金融风险、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的有效途径之一多年的实践证明,公证在加强信贷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和保护信贷资金安全等方面都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能促进信贷关系依法建立,把信贷活动从一开始就置于法律的监督保护之下,有利于信贷资金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原则的落实。二是对借款活动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使借款人明确不按期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将产生被强制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从而增强了履行合同义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即使届时借款人未按合同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作为债权人的金融部门即可根据公证书不必经诉讼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是经公证的借款合同,具有完整、合法要件,加上公证文书在法律上具有的第一证明效力,在发生经济纠纷或诉讼时,其法律效力足以对抗第三人。第四是通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以确保作为债权人的金融部门不失胜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金融部门就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本付息的情况时,可通过申办相关文书送达的证据保全公证,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从而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总之,公证在金融借贷中确实能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
(三)公证介入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在新时期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出发提出的重要战略思想和目标。构建和谐社会,这也是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所期盼而又必须共同为之努力奋斗的。因此,我们公证机构理应充分运用公证所具有的引导服务功能、预防功能、监督功能、沟通媒介功能积极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而公证介入金融领域为他们提供公证法律服务,这不仅是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的需要,更是共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和要求。
三、金融公证业务开展之措施
笔者认为,当前我们必须注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这是能否开展好公证工作的前提基础。笔者认为,要继续开展好金融公证业务,我们就必须认真对待和及时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因为,面对由于保险业介入等多种原因而导致金融公证业务发展不顺、甚至逐渐萎缩这一现实,一些人对能否继续开展好金融公证业务缺乏信心,畏难情绪明显,总认为开展的难度太大了。如果这些思想认识问题不解决,就势必会影响工作的开展。因此,我们应通过加强学习、开展讨论、相互沟通等方式,排除曲解,增强信心,形成共识。只有这样,我们的工作才可能取得实际的成效。
(二)加强公证宣传工作这是能否开展好公证工作的重要环节。笔者认为,公证的宣传工作至关重要,因为,无论公证有多大作用,如果我们不作广泛深入的宣传,人们是难以知晓和理解的。目前,金融公证业务的开展是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大公证的宣传力度,也必须更加注重公证的宣传效果。对此,我们应从以下二方面入手:一是在公证宣传的对象上应突出以领导为重点。特别是应通过各种宣传途径,积极主动做好相关部门领导的公证宣传工作以取得他们的共识。只有领导的思想认识通了,我们的工作才可能收到实效。二是在公证宣传的内容上应突出以宣传公证的法律效力为重点。特别是要通过大力宣传公证机构享有的对债权文书直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特殊职能,让当事人能真正了解和懂得依法保障自身债权实现的便利途径,从而能真正感受到公证的与“众”不同和办理公证的益处。只有这样,金融公证业务的开展才可能更加顺利。
(三)确保公证服务质量这是能否开展好公证工作的重要保证。因为,公证质量是公证事业发展的“生命线”,是维护公证信誉的重要保证。如果公证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我们的公证事业就难以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我们不仅应确保公证证明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更应注重如何通过我们的优质服务来最大限度的显现办理公证的意义和作用。故笔者认为,我们在统一思想认识的前提下应注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提高素质。这是能否确保公证服务质量的前提基础。我们应通过加强教育、抓好学习、注重培训等工作措施来努力提高公证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以适应工作的要求。二是严格管理。这是能否确保公证服务质量的必然要求。我们不仅应通过建章立制以加强内部的管理,更应抓好规章制度的落实工作,即确实做到能令行禁止、按章办事、有章必循、有违必究。三是依法执业。这是能否确保公证服务质量之关键所在。我们应要求执业公证员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来办理公证业务,禁办人情证、关系证,坚决杜绝错假证的发生。总之,金融公证业务能否持续发展确实是任重道远。但笔者坚信,只要我们大家能坚定信心,持之以恒,并为之共同努力,则我们的最终愿望就一定能够实现。
作者:林建军单位:上杭县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