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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之路杂志》2015年第九期
一、一夫一妻制广泛推行
按照法规由于娶妾不在婚姻关系范畴,妾即使被遗弃了,告到法院也不被受理,她们大多下场悲惨,妇女合法权益仍然得不到真正保护。妇女地位低下在民国法律规定中也有所表现。《中华民国民法》第1000条规定“妻以其姓冠以夫姓”,第1002条规定“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妇女的姓名权和居住权都无法受到保护。輰訛輥在人口登记中,对妾的身份不予注明,被视为同居家属,致使纳妾现象依然存在。著名学者黄宗智认为“,在国民党法律下,参与并不犯法,不在清代法律下那样”“,国民党法律制度既缩小了法律下的可惩罚性的范围,也缩小了保护(妇女)的范围”,“国民党法律也缩小了对寡妇的保护”。童养媳“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根本不存在的人”,輱訛輥“在国民党法律下,妻子们不再能够请求法律阻止她们的丈夫把她们卖给别人作妻妾”。輲訛輥总之,民国婚姻法律基本上属于有名无实,虽然规定了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等,但大部分妇女的社会地位得不到尊重与保护,仍然受封建包办婚姻、丈夫纳妾的毒害和束缚。虽然规定了一夫一妻的原则,但却没有明确禁止男子纳妾,还遗留着某些传统残余。
二、新旧婚俗并存
一方面,城市青年纷纷走上社会工作,经济独立性增强,家庭依赖性减少,婚姻裁决权由原来的完全由父母做主逐步转向自主。这一婚姻变革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家长制和男主女卑等传统纲常伦理。另一方面,在农村,包办婚姻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封建婚俗仍然普遍存在。民国时期婚礼也具有新旧并存的特点。新式婚礼主要表现在举办婚礼之前,男女双方以戒指作为交换信物。流行在公园、学校、教堂、旅馆等处举行婚礼,并模仿西式婚礼在门口悬旗结彩,比较富有者还摆设花坊礼案。新郎、新娘、主婚人、证婚人、介绍人、男女来宾等均有一定席次。迎娶也不再沿用喜轿仪仗,而是改为结彩的汽车,配以军乐。婚礼上的仪式有主婚人读颂词、证婚人读结婚证书、用印、夫妻交拜、主婚人代表新婚夫妇致谢各位来宾。然后拜见尊者长辈,对尊长行三鞠躬礼,对宾客鞠一躬。在婚礼服饰上崇尚穿戴西式衣帽和婚纱等。
旧式婚礼则依然沿用旧俗,首先是男女经媒人介绍,互换庚帖并经过占卜后,婚事才能确定。迎娶前数月,须先行通信礼,男家书吉期于龙凤帖,送到女家,女家则以靴帽、文具答复。娶前一日,男家要将礼服、鸡鸭鱼肉及果品等送到女家,名为“催妆”,女家则把妆奁送到男家。婚嫁之日,男家请女宾一人、男宾二人或四人或八人到女家迎亲,女家请女宾、男宾送亲。喜轿往返均有鼓乐助行,新娘下轿即在两家迎亲送友的女宾引导下与新郎交拜天地、行合卺礼,同时配以喜庆鼓乐。举行完礼节后,新娘、新郎坐在新房婚床上吃饺子,称为“坐帐”,且撒果于帐中,称为“撒帐”。婚后第三天,新娘盛妆打扮,按长幼拜见全家。之后新娘、新郎共同拜见亲友,称为“分大小”。新娘上轿腰间必须有钱,称为“压腰钱”,表示腰不空,可永远有钱。胸前必须挂一小镜,表示心明眼亮。迎娶时,轿至女家必闭门,故意迟延;说是可以减弱新郎的暴性,新娘过门后不至受虐待。女家开门时,尊长取出怀中的铜钱向门口掷去,称为“满天星”。轿放到院子里后,年长者用镜子照轿,称为“照妖”,意为怕有妖邪藏在轿中。轿到男家,进门时必跨炭火盆而过,否则会有妖邪。新娘下轿必须手抱宝瓶,或左手金右手银,以表示未空手来。另外,新娘还得口含苹果,表示平安。新娘一般三日行庙见礼,但也有回门或住对月后再行庙见礼的。若没有家庙,便拜墓。四日或六日后,女家接新娘回门,新郎也同行,当日返回。此后每逢年节,女必归宁。
由此可看出新式婚礼与旧式婚礼有几点不同:第一,新式婚姻是在取得男女双方互相同意的前提下举行,不再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提高了女性婚姻自主的权利,增强了男女婚姻自主、平等的观念;第二,新式婚礼的形式借鉴了西式婚礼,简化、铲除了更多陋习陋俗;第三,旧式婚姻对聘礼聘财更重于婚约,过分重视“礼”,轻视“婚”的意义及约束力,而新式婚礼的证婚人宣读订婚书、新人用印、主婚人训词、互致颂词和谢词等仪式,更带有近代婚姻的法制约束力和契约性色彩。
作者:张瑛单位:甘肃省社会科学院酒泉分院酒泉市地方史志办公室西北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