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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杂志》2014年第六期
社会流动视角下农民工返乡创业面临的融资困境社会流动视角下制约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融资能力的因素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其一,社会流动能力较强的返乡农民工的信用水平较低是制约其融资能力的主因。金融机构和返乡农民工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问题制约了金融机构对返乡农民工的信用评级。这是由于返乡农民工流动在外生活与务工的时间较长,金融机构难以全面、准确掌握其信用信息动向。金融机构难以按金融监管要求对其进行授信评级,从而导致返乡农民工的创业项目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信贷支持。再者,返乡农民工创业项目多为低技术含量的小微企业,其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恶劣,运营风险较高,资金流通活动相对不透明。且多数农民工返乡创业企业通常采取粗放型的家族治理结构,未依据现代企业制度来建立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缺乏外部强力约束机制来制约其内部决策层。金融机构在难以对其资信状态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管的情形下,通常采取审慎策略来应对返乡农民工的信贷申请。其二,金融机构基于风险控制要求而减少对返乡农民工创业企业的信贷支持。我国宏观经济快速发展的态势增加社会资金总需求量。在信贷资金总量呈现需求旺盛特点的背景下,金融机构的理性决策是将其有限的商业信贷额度投放在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和低风险产业项目上。返乡农民工的高流动性及其返乡创业项目的高风险性成为制约其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主要障碍。再者,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实力相对较弱,缺乏有效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项目的实力。为有效控制其信贷业务风险,增强其社员收益水平,农信社通常采取从农村地区吸储并将其信贷业务重心转向城市地区的策略,但此举进一步造成农村地区金融资金短缺的问题,遏制了返乡农民工创业项目获取必要信贷资金支持的能力。
二、社会流动视角下农民工返乡创业路径探析
1.革新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制度体系返乡农民工创业群体是激活农村基层社会与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力量,返乡农民工创业项目的高效运作有助于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和增进农民收入。地方政府应当从促进新农村建设事业进步和解决三农问题的政治高度来审视农民工返乡创业活动,通过建立健全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项目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体系的方式来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活动创建良好的制度环境。其一,地方政府应转变行政理念以建立面向返乡农民工的服务型政府。尊重市场机制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地方政府应当积极从市场机制可以有效发挥其作用的领域退出,通过放弃其冗余的行政管理职能的方式来还权于市场机制,努力为返乡农民工群体创设有利于其创业活动的市场制度环境。地方政府还应当切实转变对返乡农民工成员企业的管制职能,清晰界定政府在管理返乡农民工创业企业上的权力边界。这将使得返乡农民工能对其创业企业开办过程中的行政手续办理流程和行政规费缴纳水平有着理性预期,从而降低其创业企业运营的制度成本。具体而言,地方政府可以通过为返乡农民工创业项目提供项目包装,提供创业技能培训,搭建创业信息平台,提供创业用地优惠,设立创业园或创业街,简化工商登记手续等具体政策措施来提升创业扶持政策的整体水平,优化创业扶持政策体系[2]。其二,地方政府应当制定针对返乡农民工创业项目的财税支持政策。地方政府应当比照改革开放初期对外资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来制定针对返乡农民工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从而降低返乡农民工创业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强其资本积累潜力和扩大再生产能力。地方政府亦可参照农业反补贴的办法,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补贴力度[3]。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当为无差别性的普惠性制度,而应当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特征和返乡农民工创业项目的内在特点来制定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有效引导返乡农民工朝着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和三农问题解决的方向来开办其创业企业。
2.优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生态环境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应当从如下方面优化社会流动视角下农民工返乡创业企业融资环境。其一,金融机构应当创新金融服务体系,优化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项目的融资环境。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清醒的认识到,返乡农民工创业企业的融资行为不仅具有商业融资属性,而且具有显著的政策融资属性。金融机构应当从支持三农事业发展的政策高度来审视返乡农民工创业企业的信贷申请,优化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融资活动的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加强对返乡农民工创业融资活动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其二,金融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开展面向返乡农民工创业项目的金融创新。为有效克服返乡农民工信用信息不充分和信用评级不高等信用缺陷对其创业项目融资能力的制约,金融机构应当在当前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系统的基础上开发面向返乡农民工的征信新平台。金融机构可以在结合返乡农民工创业企业特点的基础上,基于征信新平台来向返乡农民工提供低息、长期和覆盖范围广的小额信贷支持。为有效克服返乡农民工创业项目的信贷资产风险,金融机构可以在贷款抵押物领域实施金融创新,将农民工房产权、农地流转权等资产纳入可抵押品范畴,从而增强返乡农民工的融资能力[4]。其三,金融监管机构应当积极分散返乡农民工创业企业融资风险。为有效控制金融机构针对返乡农民工融资业务的非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机构应当鼓励地方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面向返乡农民工创业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融资担保机构可以由地方政府牵头成立,并积极吸纳包括返乡农民工创业企业在内的会员单位,以强健融资担保机构的整体实力。融资担保机构可以运用金融风险分散原理,为返乡农民工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服务,并为金融机构提供监管返乡农民工创业项目运营风险的风险监管服务,从而有效降低金融机构面向返乡农民工创业项目融资业务运营风险。
作者:姚水琼边一民单位: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