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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有效途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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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有效途径

《南方农村杂志》2014年第三期

一、当前广东省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主要存在问题

建国以来,广东农业生产经营制度总体上经历了一个“分、统、分”的演变过程。第一次“分”,即进行,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而紧接下来的“统”,即实行农业合作化到建立体制。第二次“分”,即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集体和家庭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生产关系的再调整,有效地促进了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但是随着农业经济市场化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农村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日渐暴露。广东目前农业生产经营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人地矛盾:一家一户经营的耕地规模小—小农经济效益低下—青壮劳动力流转到第二、三产业—耕地流转不畅,种田者多为妇女和老人,“有田无人耕,有人没田种”矛盾出现—农业生产发展滞后。而造成目前这种矛盾的深层次原因正是当下的农业生产经营制度。从理论上讲,制度效率有一定的时间长度和阶段性,只能在一定的时间长度内发挥作用,且效率的高低呈现阶段性,即制度设计运行前期效率较高,随着时间的推移效率递减,在制度完成任务后,效率也释放完毕。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初始是基于解决温饱设计的,和当时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在改革开放初期所释放的制度效率显著,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推动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增长。但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快速提高,以及农民对行业期望值的提高,现行的农业生产经营制度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

(一)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关于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经济学界和法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一是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权属不清。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但对于集体的界定却仍不清晰。如《民法通则》中的集体为乡(镇)、村两级,而《农业法》则界定为乡(镇)、村或村内集体经济所有。二是在国家和农村集体的二元土地所有权结构下,在国家、集体、农民的三重土地关系格局中,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缺失,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土地财产权利制度尚未确立。三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非市场化转让存在缺陷。由于权属不清和权能残缺,农村地权关系不稳定,缺乏流动性,农民土地财产权及相关权益缺乏有效的保护,农民土地经营预期不稳定,从而影响了经济绩效。

(二)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小据对全省30个县(市、区)250个村民小组7991户农户家庭经营状况调查,2012年7991户农户中除234户(占2.9%)不耕田或者田给别人耕外,经营耕地面积最小的农户仅0.1亩,经营耕地面积最大的农户有294亩,人均经营耕地面积0.67亩。其中:经营耕地面积不足5亩的农户有6307户,占78.9%;经营耕地面积5-10亩的农户有1073户,占13.4%;经营耕地面积10-20亩的农户有282户,占3.5%;经营耕地面积20亩以上的农户有95户,占1.2%。近80%农户种地规模户均经营不足5亩。建立在超小规模和高度分散基础上的家庭承包经营,一定程度上让农民拥有自主经营权,调动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和生产积极性。但是,在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分户的家庭经营土地规模小、土地产出率和农产品的商品率很难有大的改善,农业生产经营的收益无法进一步提高。

(三)务农人员老龄化,文化程度偏低据对全省30个国家调查县中抽选30个村民小组的调查,2012年底有经营耕地户1076户,家庭总人口5228人,其中,在家务农人数1801人,外出务工人数1849人,其他人员1578人(其他人员包括学龄前儿童、在家读书、在外读大中专、丧失劳动能力者、有劳动能力但在家待业人员)。务农人员平均年龄51岁,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94%。随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向非农行业和流向城市,而率先进入城镇的通常是农村青壮劳动力,老年人则更多滞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导致农业劳动力老龄化问题不断加剧,农业生产逐步“老龄化”。

(四)集体统一经营功能的弱化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统一经营,是指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经营职责,为集体内成员提供生产、生活服务,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问题。但是,长期以来在农业双层经营体制中强调家庭经营的积极性比较多,对加强集体的统一服务和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重视不够,使得很多地方农业双层经营变成了单层经营,集体统一服务的功能不断退化,有名无实。据统计,2012年全省村集体经济组织无经营收益的占25.5%,年经营收益5万元以下的占33.3%,年经营收益在5万元以上的占41.2%。(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弱小,缺乏政策扶持广东农户仍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据统计,2012年广东约72%的耕地未参与流转。2012年广东50亩以上种粮大户不到1万户,仅占全省纯农户和兼农户0.8%;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户1.5万家,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总数354家,合作社14863家,农户入社仅占一成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加快耕地规模经营的主要力量,也是未来推动农业生产发展的支柱力量,但现有的扶持政策更多的是针对农户,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仍偏少。

二、广东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有效途径

笔者认为,广东未来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发展方向,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创新。一是创新农地经营制度,允许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二次“”,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在此基础上规范放活耕地经营权,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在农地经营权上“统”的功能,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把集中起来的农地经营权,组织集体成员进行统一经营或对外流转,统一经营收益或流转收益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享有。二是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机制,以耕地经营权流转促进,以特色项目带动和股份制激励等方式,充分发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优势,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一)以耕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三农”问题最根本的还是土地问题。由于农村土地产权的模糊化,导致土地流转难,农业经营规模小,难以实现适度规模经营,难以适应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客观需要。在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本经营制度下,新兴农业经营主体如何获得土地?从近期实践来看,加快耕地经营权流转成为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切入点和突破口。1.耕地经营权流转推动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土地,推动农业生产向规模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2012年末,广东耕地流转率达28.1%。2007至2012年,广东耕地流转面积从422万亩增加到787万亩,耕地流转涉及农户数从202万户增加到256万户。广东省耕地流转的参与主体主要是农户间流转,农户和村集体向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流转。一是种养大户租赁农户耕地。如雷州市种粮大户邓雄伟从1996年120亩的规模起步,发展到目前3个生产基地1800亩耕地的规模,不仅在雷州市内租地,还在吴川县承租耕地800余亩。二是龙头企业、专业协会组织租赁耕地。如浙江省台州瓜农协会,在雷州租赁2.5万亩的连片耕地种植大棚西瓜。兴宁瑞丰农业专业合作社与当地340户农户签订合同,租赁1000亩耕地种植水稻、玉米。耕地流转使农村部分耕地向种养殖能手、工商企业、专业协会组织等适度集中,实现了土地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的过渡,规模化、集中化、标准化的生产模式,大大提高了土地使用率和产出率。2.耕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村劳动力进城,既增加农民收入又促进城镇化,促进种养大户发展。主要表现一是增加地租收入和转包收入。如雷州市松竹镇东井村2012年出租2090亩耕地给浙江省台州瓜农协会,土地租金每亩1900元/年,年地租收入397.1万元。化州市杨梅镇浪山村耕地流转面积1377亩,转包费用每亩1000元/年,年转包收入137.7万元。二是耕地流转后农户外出务工收入。耕地流转极大地解放了农村劳动力,直接增加了外出务工人员的数量,务工收入显著增长。雷州市附城镇埔西村村民郑某反映:他家有承包地4.3亩,常年种植双季水稻,每亩每年纯收入约1000元,全年收入4300元,现以800元/亩转包给种粮专业户,转包后夫妻两人进城做水工,月收入约3500元,每年务工收入4.2万元,收入是耕地流转前的10倍。3.耕地经营权流转有效解决耕地抛荒难题,有效解决“有田无人耕,有人无田耕”的问题。传统农业的低收益、高风险和外出务工多渠道、高收入双重刺激下,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越来越多,随之而来耕地抛荒现象也逐渐增多。盘活耕地资源、加快耕地流转能够有效地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带来的耕地抛荒难题。如雷州市种粮大户邓雄伟在吴川租种的800余亩耕地均为抛荒田。化州市中垌镇高峰村扫杆坡小组,流转前90%的耕地抛荒,通过耕地流转,出租给生产大户邱安兴经营,耕地抛荒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二)以特色项目带动农业经营体制创新——以罗定市为例2012年,广东建立起省级以上现代农业园193个,农业龙头企业354家。其中罗定市省级农业龙头企业5家,云浮市级农业龙头企业17家。农业龙头企业温氏集团通过养鸡业、养猪业、动物保健等产业带动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贡献。以龙头企业、特色农业项目带动成为了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着力点和爆发点。1.通过项目有效地整合各种农业生产资源,创新农业经营发展模式。如罗定市稻香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理事会+农户”的发展模式,打造了“聚龙米”系列品牌,实现了“米业”的迅猛发展壮大,该公司年产大米能力达到3万吨以上。2012年,实现产值1.5亿元,带动8万多农户致富,户均增收1100元,通过该项目,农户中的一些能人通过政府和企业的扶持,自发组织有资本、有条件的农户购置农机设备,成立农机专业合作社,承担公司等委托的农业专业性生产服务,使农户获得经营性收入。在土地流转后,公司返聘劳动力参与公司生产基地的田间管理,农户每年人均可获近5000元的劳务收入。目前,合作农户的收益常年稳定在比其他农户高30%左右的水平。2.以特色农业品牌,推进创新现代农业经营机制。通过扶持有实力、有前景、有志向的农业龙头企业,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2012年罗定市创新现代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示范点37个。如该市榃滨镇以罗定市同发桂皮厂有限公司为龙头,大力开展肉桂标准化生产,通过土地流转租赁农民土地的方式,在该镇山河村建立科技示范基地2000亩。目前,全镇肉桂加工企业6家(其中桂油加工企业2家,桂皮加工企业4家),肉桂农民专业合作社5家。3.通过项目引导和政策扶持,对原有农业经营体制升级改造。如罗定市生力凉亭禽业有限公司通过技术扶持等方式,引导和扶持旧养殖场进行升级改造,先后在罗镜镇、罗平镇改造了2个家庭农场,实施“公司+现代家庭农场”的现代农业经营模式。2012年,罗平镇的张国强鸡场饲养规模达50000只/批,年出栏肉鸡15万只以上;罗镜镇大陈斌源鸡场饲养规模达30000只/批,年出栏肉鸡10万只。通过政策和技术扶持,发展现代家庭农场。

(三)股份合作制激励农业经营体制变革,进一步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发展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多种形式、多元化的农民合作社。立足于农村传统组织制度资源,把外部性问题通过产权制度安排来内部化,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是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性工作。以土地为中心的社区股份合作制产生在广东南海。农村已经把所有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并且实行了农民股权“生不增,死不减”,允许继承、流转。这种新的财产制度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实物形态的土地不再承担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不必再无限析分,因此可以完全按照市场机制优化农业的资源配置,事实上各地在社区股份合作制作用之下的农业,特别是种植业的规模经营,已经初步形成。由村集体组织牵头进行,土地的经营由股份制合作组织统一规划,农民凭股权证长期享受集体的收益分红。如佛山南海区自上世纪90年代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实行“土地入股、量化到人、合股经营、按股分红”,将农民土地以入股方式集中到集体,由集体统一规划开发,再通过招标承包(农用田)和出租(厂房、建设用地)方式增加土地收益。

三、推进广东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土地产权制度,规范放活土地经营权,构建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农业产业化要求土地规模经营,市场经济要求明晰的土地产权制度便于土地流转。因此,要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土地产权制度,明晰土地所有权主体,稳定农户家庭的土地承包权,加快土地流转改革,让农民获得土地财产权,创新经营模式,如土地流转信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转让、出租等。

(二)培育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努力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市场主体地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业生产的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民群众自愿联合的互助性经济合作组织。大力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有效途径,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

(三)大力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途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一是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推动企业向集团式扩张。二是引导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农户有效对接,推动利益联结关系向紧密型发展。三是加强产业链建设,推动龙头企业向上下游拓展。四是建设产业化示范区,推动发展模式向集群带动转型。

(四)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强集体服务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统一经营层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领域。近些年来,农村集体经济有了新的增长,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完善和创新,在增强服务能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需要逐步调整农业政策补贴的投向与结构,切实增强补贴政策的导向作用,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服务。加大投入、强化支持,推动建立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作者:宁子豪王日强单位:北京师范大学资源学院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